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176fj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附件l: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95家机构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

7 0 7 9 NO 31I 2 0 1
维普资讯
简 讯 闻 讨
0 日,卫 生 部 共 审 核 批 准 了 9 5家机 构 开 展 人 类 辅
此次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有 7家 ,均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单 精 子 显 微 注 射 技 术 。
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 子库 技术的机构 , 和 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 要求和审批范围 开展技术服务 。对 有超 审批范围 开展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 形式的代 孕技术,买卖
据 了解 ,北京 市的一位法官在某个研 讨会 上介绍说 ,北京市 的法 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 件 中 ,对于 5种虽然不 构成医疗事故 的情况 ,也将 判医 院承担赔偿 责任 :第 一,虽然经鉴
定 不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但 经 过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医 院在 处 理 该 病 例 时 有 明 显 的 处理 不 当 或 者 过
一
位 医 学 法 律 专 家 在 学 术 年 会 上 透 露 ,2 0 0 5年 ,全 国各 地 提 交 医 学会 进 行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定 的 医 疗 纠 纷 案 例 近 万 起 , 其 中首 次 鉴 定 结 论 为 医 疗 事 故 的超 过 4 , 再 次 鉴 定 确 认 0 为 医疗 事 故 的超 过 3 % ,鉴 定 确 认 有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超 过 4 % 。2 0 年 ,全 国 法 院 受理 的 0 0 05 医疗 纠 纷 诉 讼 案 例 比 上年 增 长 了一 倍 。
记 者 从 北 京 医 院 协 会 8月 2 j 行 的 2 0 3E举 0 7年 北 京 医 院管 理 学 术 年 会 上 获 悉 ,除 了医 务 人 员 责任 心 不 强 、技 术 水 平 不 高造 成 的 纠 纷 外 ,侵 害 患者 知 情 权 及 医 院 管 理 不 当造 成 的 纠 纷 ,法 院也 可 能 判 决 医 院 赔 偿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各省(区、市)推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含人类精子库)规范有序应用,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我委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月11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地要按照《指导原则》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应用规划》),规范有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筹建和审批。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为核心,以保障医疗安全为前提,统筹规划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在近年来全国育龄人口数持续下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量趋于平稳的总体背景下,要更加注重保障社会公益、更加注重优化资源供给效率、更加注重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强化规划引领,努力形成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二、《应用规划》管理范畴《应用规划》以省(区、市)为基本区域,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本省(区、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纳入《应用规划》,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监督管理。
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摘要:对于辅助生殖技术,其指的是通过胚子、胚胎等体内外操作系统来获得新生生命体的技术,常见的技术内容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技术。
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其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到正常的医疗手段中。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上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社会的发展,伦理实施原则也在不断完善,其在今后必然会不断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科技和技术上的含量较高,因此其成功率相对较低,且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
如何实现预期的生育目的,而又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其已经成为当前人们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精子库;伦理原则由于辅助生殖技术在应用和研究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伦理性问题,这对医疗机构的伦理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伦理原则颁布之后,对缓和的知情同意和后代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伦理要求,从而对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管制进一步进行完善。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当前治疗不孕症的重要医疗措施,其安全有效合理的实施对保障患者的家庭和后代健康利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1.1利于患者的原则首先,需要对患者的病理和生理等进行综合性考量,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的陈述,将治疗手段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讲解,同时提供相应的医学指征,帮助患者选择最有利的治疗方法。
然后是对多胎和商业化供卵的促排卵禁止,防止辅助生殖技术的商业化。
然后是对不孕夫妇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时,其有选择获得胚子的选择权利,同时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最后则是对于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获得双方的同意之前,不可以进行任何的处理和买卖等。
1.2知情同意书原则首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之后才可以具体进行操作;另外,医务人员需要将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对策等详细告知患者,同时涉及到的使用药物及相关费用等,也需同患者进行沟通确认。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 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 一) 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 ( 现商务部 ) 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 ( 以下称临床 ) 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 以下称实验室 ) 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沪卫疾妇[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56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务必依规定开展。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得从事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将本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经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并依法从严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务必要加强对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质量控制、统计信息、技术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四、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务必要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加强机构内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建立严格有效的质控管理和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服务,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健康发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0•【文号】卫生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2009年-2011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27
【实施日期】2009.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
(2009年-2011年)》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2009年-2011年)》,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2009年-2011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及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2009年-2011年)》。
一、现状分析
2001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
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名单
(第一批)
序号 单位名称 培训项目
1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包括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
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管理培训。
2 江苏省人民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包括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
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管理培训。
3 重庆市妇产科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
技术。管理培训。
4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
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
技术。管理培训。
5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
技术。管理培训。
6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包括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
术)。管理培训。
7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
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
技术。管理培训。
8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包括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
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管理培训。
9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妇产科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
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管理培训。
10
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 技术培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包括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
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人类精子库。
管理培训。
11
广东计划生育专科医
院人类精子库
技术培训:人类精子库。管理培训。
12
浙江计划生育科学技
术研究所人类精子库
技术培训:人类精子库。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