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须知

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占有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有关产权变动事项的批准文件;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5.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6.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凭证;7.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以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灭失的有权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3.企业清算报告或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4.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有偿转让、整体改制、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产权登记年检:1.年度财务报告;2.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3.其他文件和资料。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要求: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是国家资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体现合法、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权属清晰明确。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国有资产产权归属等信息。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
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主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出资比例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变更等。
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责部门,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联网共享,加强合作,形成全面高效的登记管理机制。
5.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确保登记信息的备案保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要求:1. 企业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
2. 工商登记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经营范围代码,并确保经营范围的准确性。
3. 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真实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工商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主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年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年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年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选)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经中策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摇曳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四)企业章程;(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等。
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产权登记备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有助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和范围,还能为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坚实的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通过登记备案,可以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结构,从而为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提供数据支持。
这有助于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产权登记备案能够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没有明确的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侵占、挪用或者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而通过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对国有资产的变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再者,它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
在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过程中,产权登记备案是必要的前置程序。
只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国有资产,其交易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这可以避免交易中的纠纷和风险,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的范围十分广泛。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拥有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的国有资产,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储备物资等资产,也在登记备案的范围之内。
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资产占有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颁发产权登记证,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在准备登记备案资料时,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企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企公司产权管理,规范产权登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产权登记范围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3.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5.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6. 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产权登记主体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3.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4.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四、产权登记种类1. 占有产权登记;2. 变动产权登记;3. 注销产权登记。
五、产权登记程序1. 产权登记申请: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产权登记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产权归属关系;3. 产权登记登记:审核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登记;4. 产权登记公告:产权登记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告产权登记结果。
六、产权登记管理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产权登记程序、职责分工等;2.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权登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产权登记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高效。
七、法律责任1. 未履行产权登记义务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2. 伪造、变造产权登记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既是国家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产权登记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和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第七条新设立的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30日内,办理设立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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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经审定,同意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_____________元,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证机关
(印章)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发证日期年月日
企业总部或上级单
位
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批准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注册日期
注册号注册资本
企业资产占有情况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项目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
国家资本
法人资本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外商资本
个人资本
小计
资本公积
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各类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合计
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国有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其中:长期投资
出资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