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售假烟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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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

某市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

市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为落实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进涉烟打假打私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函〔X〕176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打假打私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涉烟打假打私综治工作责任制。

狠抓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整治,保持打击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着力解决涉烟走私、制售假、非法中转分销和非法经营等突出问题,遏制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反弹势头。

严格责任追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净化卷烟市场环境。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户外标语、烟草零售户培训等形式和渠道,在居民社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典型案件及涉烟违法社会危害的宣传。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提高举报奖励力度,鼓励、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凝聚社会打击合力,推进社会共治。

〔市烟草专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加强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的监管,全面查处销售假烟、走私烟违法行为。

加大对擅自收购烟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市烟草专卖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配合)(三)加大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包装物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烟草专卖局配合)(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监管,有效切断非法卷烟及原辅材料的运输通道,严厉打击货运场(站)、货物集散地等物流场所非法中转分销卷烟行为,研究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配合)(五)开展对邮政、快递企业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邮件、快递渠道非法寄递卷烟违法行为,推动寄递企业严格落实邮件、快递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对不执行相关制度的寄递企业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烟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烟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烟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聂娜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奎文营销部,山东 潍坊 261041摘要:近年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不断深入依法行政,加强烟草执法教育培训,其执法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然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涉烟违法的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如违法手段的隐蔽性更强、且产生了违规利用互联网平台售烟等情况,加大了烟草行政执法的难度。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问题众所周知,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文明进步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治进步。

烟草行业一直实行专卖体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对于烟草行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就烟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作用。

一、烟草行政执法的意义1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国家提倡公民要崇尚法治,敬畏法律,还通过设立宪法日来维护宪法的权威。

由此可见,国家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烟草专卖法对于烟草行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烟草企业也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树立法治观念。

烟草企业也只有将法治烟草的思想作为基础,才能在潜意识里将法律法规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并不断发扬法治精神,让企业在法律和制度的指导下稳步前行。

烟草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和销售行为以及做出企业的重大决策时,要通过烟草专卖法的审核,这让企业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更好的贯彻了国家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

2提高行业法治化水平国家局印发了一系列关于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让我们认真学习。

国家正在推崇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所以加强烟草的法治建设也迫在眉睫。

一个行业要想平衡稳定的发展,就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而加强烟草的法治建设是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途径。

只有加强烟草的法治建设,这个行业才能更好的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提高行业的法治化水平。

二、烟草行政执法问题1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健全首先是表现在执法技术保障方面,如近年来多发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如淘宝、微信等违规销售假烟的情况多发,此类案件的查获需要依托专业的计算机设备,查找销售人的线上交易记录,追查违法人员所在具体位置,就全国范围内而言,可以独立完成线上追查的基层单位不多。

生产假烟的法律后果(3篇)

生产假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规范,国家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强。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仍然企图通过生产、销售假烟来谋取非法利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产假烟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违法行为。

一、生产假烟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虚假标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伪造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证明等手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假烟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生产假烟的行为,一旦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生产假烟的行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生产假烟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两烟打假打私工作计划

烟草专卖两烟打假打私工作计划

##年烟草专卖两烟打假打私工作计划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假、私、非”卷烟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我区卷烟经营市场的清整、净化力度,维护国家法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建设。

确保##年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取得新的成绩,特制定##年“两烟”打假打私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辖区内制假窝点、售假网络得到及时打击,卷烟制售假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未延伸到辖区外,销售假冒卷烟、走私烟活动同比明显减少;制售假冒卷烟和涉烟违法的大要案件得到彻底查处,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惩罚,卷烟品牌受到有效保护,卷烟市场得到有效净化;政府领导下的“两烟”打假打私机制和协作机制有效运行。

二、组织机构(一)区委书记、区长是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工作的领导人,分管烟草或政法的副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并担任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领导组组长,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工作。

(二)区公安局长、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烟草专卖局局长、工商局局长为烟草专卖管理、“两烟”打假打私工作的执行责任人。

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的“两烟”打假打私领导小组,由书记、乡长或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执法工作。

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

(三)区政法委、交警、司法、邮政、质监、发改、烟办、广电是“两烟”打假打私工作的成员单位,围绕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工作承担职能部门的相关业务。

三、目标任务1、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烟草专卖管理及“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组会议,总结工作,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

2、建立和完善各相关执法部门对查处涉烟案件的联系协作机制。

确保联系协作机制有效运转,及时有效地共同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和重大个案。

卖假烟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卖假烟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卖假烟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卖假烟的处罚标准是销售⾦额不满5万元的⼯商⾏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如果销售者在产品当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就有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分别要处两年到七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关于卖假烟的处罚标准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卖假烟的处罚标准是什么1、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当⾏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犯罪。

3、销售⾦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为⼀般属违法⾏为,可由⼯商⾏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政处罚。

4、法律依据:《刑法》第⼀百四⼗条【⽣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1)普通产品是指除另有规定的药品、⾷品、医⽤器材、涉及⼈⾝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政法规等规范产品⽣产的标准,产品出⼚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

(3)⽣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平政办[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确保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树立我市良好的外部形象,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卷烟联合打假专项活动。

为确保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县乡联动、标本兼治的卷烟联合打假机制,全面根治我市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依法收缴全部卷烟制假设备、假冒商标卷烟及其它制假原辅材料,依法端掉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窝点,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一批顶风制假和暴力抗法不法分子,早日实现我市根治卷烟制假活动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重点(一)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高发地区,重点是叶县洪庄杨、邓李、马庄等乡(镇);(二)组织、参与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及商标标识活动的人员;(三)为制售、贩运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原料、技术、资金、场地、电力、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人员;(四)收取制假售假人员保护费、为制假售假人员通风报信、充当制假售假活动“保护伞”的有关人员;(五)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式阻挠联合打假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

烟草系统’95打假简况及’96新举措


或打 而 复生

有 的 违 法 分 子打 一 枪 换 一 个地

大 案要 案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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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甚 至 发 展 孤境 内 外 勾 结 是 由缅 甸棒 赛 生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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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冒卷 烟
理 由 于 名 职t 卷烟 销 路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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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 毁 制假窝点 把 广 东 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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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三 省 份 的 捣 毁制 假 窝 点 作 为 专 项 工作 的 重 中 之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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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查 获假 烟 数 量 呈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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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国家 烟 草 局 加 大 力 度 力 争 打 假 工 作再 上一 个新合阶 ; 主要 措 施是

制售假烟网络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及对策研究

制售假烟网络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及对策研究作者:王春田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1期摘要:卷烟打假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

制售假烟的高暴利驱使很多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不断变换方式和手段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卷烟,扰乱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

本文从分析制售假烟网络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入手,提出了当前有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

关键词:制售假烟网络活动新动向打击对策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1(a)-0004-02近年来,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的打假方针,深入开展卷烟打假破网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制售假烟的高暴利驱使很多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卷烟,扰乱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

他们为了逃避打击,不断转移制假窝点,借助现代物流、交通、通讯和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变换制售假烟的方式和手段,反侦察、抗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打击难度越来越大。

1 制售假烟网络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制售假烟网络是指在生产、运输、仓储、分销、零售两个以上环节共同实施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联系紧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分为生产、销售(含运输)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和非法经营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机等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两种类型。

本文只以生产、销售(含运输)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为例,从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入手对制售假烟网络活动出现的新动向进行分析,其中销售环节的分析包括仓储、运输、分销和零售终端等环节。

1.1 制售假烟网络活动在生产环节出现的新动向(1)制假窝点小型化、分散化,制假活动从大规模集中制假向零星分散制假转变,制假转移、扩散趋势明显。

一是由于分工的专业化,制售假烟窝点的规模变得更小,分布更为分散。

假烟生产窝点多设在地形比较复杂、人员稀少的山区地带的一些山洞、废弃仓库内,平时很难发现;二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闽、粤等卷烟制假重灾区的打击力度加大,这些地方的制假分子难以继续维持,卷烟制假逐步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转移。

对治理假冒伪劣现象的几点建议

■ 财经管 理
对治 理假 冒伪 劣现 象 的几 点 建议
陈亚楠 崔 涛 李
中图分类号 :2 3 F 0. 9 文献标识码: A

00 1 ) 50 0
文章编号: 6 2 7 9 ( 0 9 1 — 4 - 1 1 7 — 8 4 2 0 )7 2 8 0
( 家庄铁 道 学院 四方 学 院 河北 ・ 家庄 石 石
行政处罚力度, 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 , 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 。 考虑到假 冒伪劣现象的低成本 、 高利润及其对国家、 社会 、 人民生活 等诸方面带来 的巨大影响 , 应按照假 冒伪劣商 品的数量 , 来确定判 罚金额 , 在确定判罚金额时 , 还应将其犯案次数考虑在 内, 对于多次 违法的制假售假者 , 绝对提高判罚 比例。
பைடு நூலகம்
2 我 国假 冒伪 劣 现 象 存在 的主 要 原 因
21对假冒伪劣现象的监督惩罚 系统不完善 . 首先 , 法制不够健全 。我 国尚未有一部完 整、 系统的法律 以确 定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 的名称 、 地位、 职权 与体制。 而且一些相 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粗化, 使得市场缺乏应 有的秩序, 增加了查处假 冒 伪劣商品的难度。其次,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各级政府作 为执法部
门。 对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但是, 在 某些地方, 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但得不到打击, 反而 还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 使打假活动无法进行。再次, 行政执法手段 缺乏、 装备落后 、 力量薄弱。
32 加强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_
1经 济 转 型期 假 冒伪 劣 的特 点
我 国经济转型以来假 冒伪劣的发生和变化呈现出如下特点:
1从消费品市场扩散到生 产资料市场 。改革初期, 冒伪劣现 ) 假 象主要集中在消费品市场, 例如假 烟、 假酒 、 假服饰等轻工业 产品。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 冒伪劣从 消费品市场扩散到生产资料市 假 场, 例如假种子 、 假化肥、 假农药等生产资料。 2从 民营企业扩 散到国有企业、 行各业 。 ) 各 在改革初期, 主要的 造假者是民营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放 开, 承包、 租赁、 股份合 作制等的推行, 国有企业 的利益主体 地位得到加强, 在暴利的驱使 下, 国有企业也参与到造假者行列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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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售假烟的相关问题
法学092班 郑玮 09号
案例:A、B、C三人出资于全南县设立了一个假烟加工厂,由D(曾因故意杀
人罪入狱,现已假释,案发时,假释期尚未满两年)担任厂长,负责厂中各项大
小巨细事项。该假烟加工厂主要负责加工从南雄调送的烟丝,但并不包装,而是
直销给下线,做成“双喜牌”香烟。因需要流转资金,C在其哥哥E不知情的情
况下使用了他的银行帐号,后来E知道了此事,但并未阻止。后该厂经人举报
至江西省公安部门,赣州市公安部门对该厂进行了查封,后查明,因需要工业用
电,该厂向供电局进行了申请,供电局发现其加工假烟,但没有对该厂进行断电。
分析:
一、对此案的定性:本案中,该卷烟厂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属于法条竞合。首先,我
们应当根据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行为的性质来判断,该卷烟厂只进购烟丝加
工烟丝,未经包装就直销给下线,其行为着重于“生产”这一块,销售是顺联行
为。因此,根据两高《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次,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案中,该厂将烟丝加工成名牌烟,属于违反国家烟草质
量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符合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另外,
《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在这三种罪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处罚最重的罪名,应当认定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且因其日产烟丝数吨,销售金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于该案的销售金额的计算,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
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
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三)
烟丝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
基准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假烟,往往以批发
商实际销售出去的价格认定,很少出现将存于仓库的假烟因价格“无法查清”而按
照核准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情况。但就批发和零售的危害程度来看,批发对社会的
危害性要远大于零售,批发的成本低,数量多,是零售的来源,如果不对批发加
大处罚,有可能会导致批发商因为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金额而免除了刑罚,对于
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的烟草专卖品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区分批发
零售,同意适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
三、D的主从犯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该案中,D是一名生
产管理人员,并非出资人,其是否为该案的主犯应当看ABCD四人是谁组织策
划该犯罪活动的。若是由ABC三人出资并开办了该卷烟厂,后聘请D作为厂长,
D无实际控制权的,不认定为主犯。若该犯罪活动是由D组织策划,ABC三人
仅为出资人,实际上对该厂的活动没有参与的,应当认定D为主犯。另外,D
在此案中是一名假释期满不足两年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其是否是在假释考验期
内又犯新罪,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四、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能否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我国《刑
法》、《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分别对聘请律师做
了以下规定:(1)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2)律师不得在
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法律事务的。(3)律师不得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
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因此,法律并
没有明确规定同案犯能否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分别为其辩护。但根据
“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来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
间必然有利益冲突,并可能会因为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
增加了其个人的情感因素。第二,如果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私下肯定会对案
件进行交流分享信息,因此在律师会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可能会偶然透露其
他犯罪分子的口供,会增大了串供的可能性,不利于司法公正。笔者认为,不能
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同一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分子代理法律事务。
五、E及相关运输人员的责任认定:两高《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
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
虽然E起初并不知晓,但后来E明知而不阻止,属于第六条至规定,应当认定
为共犯。另外,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
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
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
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
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
此,在此案中,运输人员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
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案件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案件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
辖。因此,此案中,江西省公安部门与江西省赣州市公安部门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均有权受理该案件,且若是赣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七、供电部门的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
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
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没有指出,在
发现了用户将电用于违法活动应当中止供电。也没有要求在申请用电时对其进行
审查。因此,该供电部门不应当承担两高《解释》第六条的共犯责任。但笔者认
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
报。供电部门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若在《供电营业规则》或《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上增加对此处的限制,将有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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