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爱心互助会管理办法

爱心互助会管理办法一、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1.1 会员资格:(1)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的会员,无论年龄、性别、职业或财务状况。
(2)会员需具备对互助会的目标和宗旨,且愿意履行互助会的义务和责任。
1.2 入会程序:(1)有意加入互助会的个人或组织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充分了解互助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及会费等相关信息。
(2)入会申请表须提交给互助会的管理机构。
(3)互助会管理机构将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据互助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会费,并签署互助会的入会声明。
二、互助金的筹集与使用2.1 互助金的筹集:(1)会员需按照互助会的规定缴纳互助金,以增加共同的互助基金。
(2)互助金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或按照互助会的规定进行筹集。
2.2 互助金的使用:(1)互助会成员遭遇突发情况或遇到困难时,可以向互助会申请使用互助金。
(2)申请使用互助金的会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互助会管理机构将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互助会使用互助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意外伤害赔偿、灾害救助等。
三、互助会的活动与服务3.1 社区服务:(1)互助会将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支持。
(2)互助会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互助会的认知和了解。
3.2 会员交流与培训:(1)互助会将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互助会将定期开展培训和讲座,提升会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3.3 志愿者服务:(1)鼓励互助会会员参与志愿者服务,为社区和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2)互助会将建立志愿者团队,制定志愿者服务计划,有效组织和管理志愿者活动。
四、互助会管理机构及职责4.1 理事会:(1)互助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互助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理事会成员由互助会会员选举产生,并按照互助会的章程进行任期管理。
4.2 秘书处:(1)互助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互助会的行政事务和文件管理。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维护职工基本经济利益,增强职工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现制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在公司党政领导下,本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实现全员参保,规范代办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形成体系畅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服务周到、职工满意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公司工会为主的淮化集团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建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员网络。
代办员工作与业务分别接受公司工会和所在分会领导。
三、工作制度1、代办员例会制: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总结讲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报案与理赔制:代办员在职工出险三天以内需及时报案,并配合做好赔付工作,如实填写书面报案材料,出具理赔所需有关证明。
3、代办员资格认定:各基层工会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办事能力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因工作调整变动,或不能履行代办员职责的免去其代办员资格。
四、规范管理公司工会建立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平台。
对全部参保职工及报案、赔付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各基层工会代办员要相应建立基础台帐,暂不具备电子信息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报表和备份盘形式进行档案管理。
五、工作考核1、代办员应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所有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会员号等重要资料要确保准确无误。
要督查所有报案职工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2、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具体工作,公司工会将纳入创建职工之家及工会各类评先活动予以考核。
3、对工作突出的代办员,推荐参加省、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或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帮扶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互助金管理办法

xx区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和“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根据《舟山市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委办…2009‟87号)要求,特设立xx区互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助金主要用于补助党组织关系在本区的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三条基金来源。
1、党组织和党员捐款;2、区管党费每年按上年度净收入的30%划拨;3、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赠;4、基金本金储蓄等合法稳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结转。
第四条帐户管理。
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明确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管理机构。
建立xx区互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共xx区委组织部组织科,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管理。
基金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每年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第七条基金使用。
基金使用应保持总额动态平衡,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形式第八条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原则。
3、定期补助与临时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补助方式。
补助方式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三种形式,其中定期补助每年安排60名市级生活困难的老年党员和老年村干部、200名区级困难党员。
第十条补助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定期补助:1、家庭人均固定收入低或因病、残、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2、年龄65周岁以上,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长、大队长)职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同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补助:1、因病、因灾或突发事件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突然困难的党员;2、未享受市、区、乡镇各级补助的生活困难党员;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助的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2018修订)

第一部分:总则1.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的基层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北京市律师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业务水平提升,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3. 北京市律师协会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1.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维护会员的权益,监督协会工作的开展。
2.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3.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部分:会员管理1.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声誉。
2.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从协会获取专业知识支持的权益。
3. 会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接受协会对会员业务水平的评估。
第四部分:经费管理1.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会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
2. 协会应当合理、透明地使用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协会应当定期进行经费的审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1. 会员在协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将受到协会的批评教育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协会遵循合法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协会的会员进行惩戒处理。
3. 会员在协会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协会有权利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须按照程序进行修订。
2. 对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3.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经2018年修订,全文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会员管理、经费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部分。
X X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
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互助金的管理第九条成立公司员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总裁办、人事处、财务处和职工代表组成。
员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员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及用途第一条为缓解员工在遇到突发重大困难(遭遇灾害、重大病症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时的经济压力,体现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本着互帮互助、奉献爱心的精神,特在集团内部设立“员工互助基金”。
第二条员工互助基金是集团(含各分子公司)广大员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正式员工)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机构,是企业内部帮扶基金。
第三条基金以“企业倡导、员工参与,关爱员工、服务员工”为基本原则,建立员工与员工间、企业与员工间互帮互助的良好机制。
第四条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对员工救助时,将与员工在职时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挂钩,适当拉开档次,确定救助金额。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执行总裁、董办主任、财务副总裁、人力行政副总裁、集团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设主任1人,由人力行政总监兼任。
设执行秘书一人,由集团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及义务1.组织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2.负责基础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3.负责受理困难员工救助的报告,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4.修改基金管理制度;5.决定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公司在职员工,凡向基金会进行过捐款的员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力1.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2.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补助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2.各项捐款为自愿捐赠,不进行额度和等级要求,所捐赠的款项用于自助或互助;3.本基金所有员工退出本基金时,其原有享受本基金之各项权益自动消失,同时已缴纳爱心基金、捐赠的资金均不予退回。
第四章员工互助基金筹集及管理要求第十条员工互助基金筹集及来源1.公司依据上年盈利情况对基金会的专项配套资金;2.员工爱心捐款和其它客户、供应商及外部机构或公司以外其他社会人员爱心捐赠;3.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以及公司依制度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收入;4.公司组织的捐款活动。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文档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文档Disciplinary rules for members of Beijing Lawyers Asso ciation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xx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x年8月13日颁布实施,xx年7月9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1-11条,共11条)第二章处分措施(12-23条,共12条)第三章立案(24-34条,共11条)第四章调查(35-45条,共11条)第五章回避(46-49条,共4条)第六章处分(50-59条,共10条)第七章和解与调解(60-64条,共5条)第八章附则(65-69条,共5条)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
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
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
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规定。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互助制度的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以及其他自愿加入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互助的目的是各参与人员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参与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应权益。
第二章:参与条件第五条:参与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精神疾病等医疗互助不承担的疾病;3. 无恶意隐瞒重要病史、重要案件、健康状况等情况;4. 无涉及恶性疾病、重大手术、高风险职业等具体情况的。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参与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互助额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三章:互助组织第八条:参与人员可以自愿组成互助组织,也可以加入现有的互助组织。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职责及运作机制。
第十条:互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疗互助费用第十一条:参与人员应根据互助组织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十二条:互助费用的标准由互助组织自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互助组织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提供参与人员的缴费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互助条款第十四条:参与人员应仔细阅读互助条款,了解互助责任、互助金额、互助范围、互助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助条款应经过互助组织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互助组织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互助条款应协商一致后,经互助组织监事会签字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互助条款的修改应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互助责任第十八条:参与人员应按照互助条款的规定享受互助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人员在互助责任范围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及时向互助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规定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
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与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或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活动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本活动包括以下25类重大疾病(25类重大疾病释义详见附件):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良性脑肿瘤、严重烧烫伤、瘫痪、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胜利油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
单位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参加活动时一次性交纳。
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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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8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律师行业“同行互助”精神,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对罹患重大
疾病的律师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以减轻其压力。为保证公正、高效地审核发放及监督管
理律师互助金,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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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参加当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罹患重大疾病的律师,可向本会提出互助金申请。
第三条 未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律师不能申请互助金,但符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
理办法 》中减免会费条件的实习转正律师和年满70周岁律师除外。
第四条 律师具有以下情形,可向本会申请互助金:
(一)患恶性肿瘤;
(二)患急性心肌梗塞;
(三)患脑中风后遗症;
(四)实施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患终末期肾病;
(六)本会认为可以给与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