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网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电网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公司系统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点反事故措施(试行),现印发执行.做好防止电网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本重大反措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重大反措和已下发的输变电设备预防事故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印)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目录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 (4)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23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 (3)4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65 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
12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
.137 防止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 (16)8 防止直流输电和换流设备事故 (18)9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
(21)10 防止互感器损坏事故 (25)11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28)12 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 (34)13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3814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4015 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事故…………。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的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两措”计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各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要求编制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年度"两措"计划;并将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部分纳入部门月度生产任务和机组检修计划中组织实施。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负责在下达机组检修计划时一并将"两措"计划纳入其中下达。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安全技术劳动措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内“两措”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计划营销部负责将"两措"项目列入月度生产计划任务书,优先安排落实“两措”计划所需的资金。
第七条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定公司的年度 "两措"计划项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满足以下要求:(一)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二)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三)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四)本公司事故防范对策。
第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家、行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的劳动安全技术标准;(二)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三)防尘、防毒、防噪音、防辐射的综合治理措施;(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五)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两措"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两措" 计划的编制程序:(一)各部室、公司根据本办法要求编制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年度"两措"计划,并于上年度11月底前分别送公司职能部门汇总,其中:反事故措计划送交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送交安全监察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1(1)(精)

附件: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和处臵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社会形象和企业稳定,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减灾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及全资、控股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供热等危及企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华电集团公司制订的规定执行,作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臵的依据。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应急处臵要坚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内部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体系第六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和生产规模等特点,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总体上明确应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部分构成.(一综合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方针、策略、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处臵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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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 - 3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 1.反事故组织管理通用要求 1.1企业各级负责人是本企业、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分管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月度安全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价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生产、基建等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2各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网络和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工作标准,配置足够数量、满足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并明确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构正确设置、人员足额配置、责任制监督落实负有首要的责任。由于体系、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1.3项目单位是机组建设安全质量工作的主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新机建设安全质量。 1.3.1机组建设中,应做到技术监督、落实反事故措施关口前移。项目单位必须全过程地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本“重点要求”,制定和落实技术监督计划和措施,督促设计、监理、安装、调试各单位落实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监督要求,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1.3.2新建、扩建电厂应及时、高标准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人员配置应足额、及时到位,素质满足建设过程中质量把关、过程控制以及投产后能够承担起安全生 - 3 - - 3 -
全性评价自查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周期加强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复评工作。 1.5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日益偏重突发的情况,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防汛等应急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基建安全。 1.6坚持“四不放过”,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严格事故查处。 1.6.1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报告,严禁迟报、瞒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有效组织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1.6.2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到集团公司作专题汇报,并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检讨。 1.6.3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加强事故管理,每年总结本单位反人身、设备事故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应于每年的12月中旬汇总下发,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2.反人身事故措施 2.1防止输煤系统伤害措施 输煤系统是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多发区域。针对电厂发生的违章进入翻车机平台挤压致死、燃料区域机车撞死人的类似事故,补充、强调以下重点措施和要求: 2.1.1完善输煤系统安全设施配置,按照《安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装置性违章。完善铁道等危险部位侧围栏,积极采用更加安全可靠和人性化的手段,不断提高输煤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 4 -
2.1.2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输煤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卸煤、输煤皮带等现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 2.1.3各项工作都要严格进行作业危险点分析,明确工作组织和管理监督,加强设备维护,禁止设备带缺陷运行。 2.1.4加装或完善现场安全监控手段,完善安全监控设施,如:翻车机区域内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主要工作区域,危险地带和现场工作岗位。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5加强卸煤、输煤安全管理。工作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工作区域没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设备上没有人员工作,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始;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卸煤、输煤工作区域通行或逗留;完善并认真落实卸煤、输煤系统工作时的联络方式,在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工作。 2.1.6翻车机值班负责人必须明确参加卸煤工作的所有值班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本项工作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翻车机工作区域无闲杂人员、设备上无人后,向翻车机操作人员发出可以操作的明确信号;翻车机操作人员在得到地面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2.1.7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工作,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异常情况。 2.2防止触电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因漏电触电死亡、误操作电击等事故,强调、增补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2.2.1机组建设、生产期间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规定,完善电气设备“五防”功能,带电设备、设施安全接地、接零牢固可靠,现场检修、临时照明电 - 5 -
源等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全面消除装置性违章。 2.2.2加强电气绝缘监督、电缆维护等工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加强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电气作业以及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劳动保护用品。 2.2.3严格人员培训,电气检修、电气运行操作必须由电气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尤其是全能值班情况下,应严格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严禁不具备资质、不熟悉电气安全知识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2.2.4机组大修中,必须建立临时接、拆线审批制度,完善现场临时电源安全管理,组织专门电工人员进行接拆线工作。 2.2.5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加强电气防误管理,坚决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检修作业严格执行安规有关规定。 2.2.6外包的设备检修项目,如设备防腐、整修电缆沟等,设备主人单位必须派出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票、监护等工作;工作票必须由设备主人单位签发,并严格履行许可手续。 2.3防止边坡塌方人身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基建、改造期间发生的沟道坍塌、地质灾害事故,强调、补充防范措施如下: 2.3.1对开挖深度大、施工时间长、坑边要停放机械等应按规定的允许坡度适当地放平缓,当基坑(槽)附近有主要建筑物时,基坑边坡的最大坡度为1:1~1:1.5。 2.3.2开挖基坑(槽)时,若因场地限制不能放坡或放坡后所增加的土方量太大,为防止边坡塌方,可采用设置挡土支撑的方法。 2.3.3防治地表水流入坑漕和渗流入土坡体。在有地表滞水或地下水作用的地段,应做好排、降水措施,以拦截地表滞水和下水,避免冲刷坡面和掏空坡脚,防止坡体失稳。特别在软土地 - 6 -
段开挖边坡,应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边坡产生侧移。 2.3.4严格控制坡顶护道内的静荷载或较大的动荷载。 2.3.5在边坡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2.3.6雨期施工,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2.3.7采取机械开挖时,禁止在开挖正下方及附近沟底人工清土。 2.3.8当开挖坡度不够,或坍塌危险时,禁止人进入沟底作业,并随时悬挂安全设施、标志等。 2.4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起吊中吊绳滑脱造成重伤的事故,强调、增补以下防范措施: 2.4.1起重工作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4.2起重工是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起重工。 2.4.3起重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班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2.4.4起重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 2.4.5起重吊车、绞车的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2.4.6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须制定专门技术、操作措施,经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4.7严禁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2.4.8起重机械、起重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2.4.9起重机械的刹车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应齐全灵活。 - 7 -
2.4.11起重交叉作业区,必须划定起重作业区,防护围栏,明确行走区域,重物下方不得有人。 2.4.12加强起重吊具、钢丝绳的维护保养。起重过程中,应做好钢丝绳反崩的安全技术措施。起重中应做好防止钓钩、绳扣滑脱的措施。 2.4.13加强作业危险分析,针对吊物的特殊性(不规则性),完善吊具,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4.14重申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起吊:指挥信号不明、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允许负载、吊物捆绑不牢、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灵、 吊物上有人、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光线不足,视线不清、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液体盛放过满、斜拉斜拽。 2.6防止车辆伤害(交通事故)措施 针对公司系统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的交通事故,强调、补充反事故措施如下: 2.6.1各企业要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 2.6.2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月检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2.6.3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档案资料,包括:车辆及人员清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记录、事故情况分析记录、违章考核记录等。 2.6.4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应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非专职司机严禁驾驶公车长途(一般指超过100公里)行驶。特种车辆驾驶员,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6.5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