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24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2018-12-26 至 2019-02-2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经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自贸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自贸区诞生的内因,在于中国经济需要寻求新增长点。
国际需求疲弱,劳动力成本升高导致产业转移,传统依赖出口的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外因则源于全球贸易竞争。
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议)和PSA(诸边服务业协议)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来取代WTO。
“尤其是TPP,要求成员国彼此免除关税,并且全面开放包括农业、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经济领域,实现资本、人员的真正流动。
新的游戏规则和可能出现的新贸易格局倒逼中国在较短的时间窗口内开展试验。
”林采宜强调。
这种试验首先落在了中国开放度最高、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上海身上。
上海自贸区的方案,确立了其改革的方向: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高效便捷的监管以及规范的法制环境。
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成立一周年之际,上海市委书记韩正表示,上海自贸区最大的亮点在于负面清单管理,而最大的挑战来自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
在“负面清单”出现之前,中国外商投资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分条列出了对外资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
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2013年的大幅削减,特别管理措施由原先的190条调整为139条,减少51条,其中实质性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
为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授权上海自贸区暂停有关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期限是3年。
韩正表示,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将进一步缩短。
列入清单的内容完全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和微观经济,而是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这对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新的高要求,从以往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到事中、事后的科学监管上,更加按照国际规律办事。
“这些制度的创新,从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切实为营商创造了非常好的环境,特别是提高了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沪府〔2015〕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正文:----------------------------------------------------------------------------------------------------------------------------------------------------市政府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沪府〔2015〕28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沪规土资详〔2015〕97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具体批复如下:一、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主要包括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外高桥(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洋山保税港区陆域)、浦东机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三个片区。
规划范围以道路、河道中心线为界,未包括行政管辖上隶属于浙江省的洋山(岛屿),规划总面积约24平方公里。
二、要结合规划实施,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功能协同联动。
三、要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并结合市场需求,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兼容引导表》和规划执行范围进行深化,适时纳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要加强公共绿地、市政、交通、环境、卫生、安全等公共设施控制,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取消、调整。
外高桥片区已出让用地的二次开发,要着重加强落实公益设施和绿地、开放空间。
洋山片区公共空间和标志性建筑要加强城市设计引导,提升区域环境品质。
浦东机场片区的建筑高度要满足机场控高要求,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要依据获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土地出让和建设项目管理。
出让土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请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区域建设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央决策的积极尝试。
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索为自贸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及时调整裁判尺度,积极支持政府职能转变,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
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潜在问题与解决方案建议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潜在问题与解决方案建议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加快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政策问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需要协调多部门、多级别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政策协调不力和政策衔接不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解决方案建议:1.建立政策协调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各政策的衔接和协调。
2.加强与港口自贸区、海外自贸区等区域自贸机制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借鉴和吸取其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制度。
3.积极推动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之间的政策交流和分享,促进政策的共享和优化,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和效益。
二、法律问题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包括国际贸易法、海关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
由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一些关键领域的法规尚不完善,这会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和活力。
解决方案建议: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打造一个便于企业和投资者操作和管理的环境。
2.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投资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正确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3.与国际贸易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深化合作,学习吸取其先进的法律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更好地服务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建设和实践应用。
三、人才问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因此,如何优化人才培养、引进和流动机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解决方案建议:1.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尤其是加强针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2.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创新和创业,加强人才的交流和流动,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人才资源共享。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电影“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电影“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影局
•【公布日期】2019.12.08
•【文号】国影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电影“证照分
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影发〔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电影局对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电影的试点事项逐项细化了改革举措,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
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跟踪总结评估试点情况,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鼓励各省(区、市)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举措,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有益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国家电影局。
附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电影“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国家电影局
2019年12月8日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130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d7b3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df.png)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130号)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及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试验区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第四条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
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六条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七条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一) 协议交易;(二) 单向竞价交易;(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
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
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交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九条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交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交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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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
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
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工作,试点实施与负面
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安全审查)措
施,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
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
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
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
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
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
制权。
(二)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
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
不超过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
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审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
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二)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五)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六)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
(一)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具体承担。在联席会议
机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根据外商投资涉及的领域,会同相关
部门开展安全审查。
(二)自贸试验区安全审查程序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
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第
四条办理。
(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但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影响
的投资,联席会议可要求外国投资者出具修改投资方案的书面承诺。外
国投资者出具书面承诺后,联席会议可作出附加条件的审查意见。
(四)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在办理职能范围内外商投资备案、核准
或审核手续时,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及时告知外国投资
者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商务部将联席会议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外国投资者的同时,通
知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对不影响国家安全或附加条件后不影响国家安
全的外商投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做好外商投资监管工作。如发现外国
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遗漏实质信息、通过安全审查后变更投资活动或
违背附加条件,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外商投资
安全审查已结束或投资已实施,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报告。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
手段,在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等方面形成联动机
制。
四、其他规定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在自贸
试验区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
投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