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L省F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问题的调研报告》

《L省F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L省F市检察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F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问题的调研,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提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提供参考。
二、调研背景与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L省F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调研重点围绕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执行等环节展开,以揭示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三、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等方法,对F市检察机关近两年来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调研过程中,我们向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员发放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建议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同时,我们还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揭示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调研结果1. 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有待提高。
部分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导致量刑建议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2. 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不高。
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持谨慎态度,导致采纳率不高。
3. 量刑建议的执行情况有待改善。
部分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逃避处罚、反复上诉等情况,导致量刑建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4. 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沟通协作有待加强。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需要与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但目前,部分司法人员之间的沟通协作存在障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效果。
五、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困境与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困境与对策作者:王萍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其承载的科学实现程序分流以提高诉讼效率、制度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协商司法本土化探索和尝试及有利于构建我国多元的诉讼程序等功能和价值已经被国家和社会各层面所充分认识、理解、重视和关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之下,量刑建议直接呈现“从宽”的内容和幅度,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困境;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75-01作者简介:王萍(1983-),女,福建三明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监察科,副科长,检察员。
一、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量刑建议制度运行的困难和问题(一)思想上的困惑一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单纯的程序性权力,而是对审判量刑具有相当预决效力的实体性权力。
有人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权力,因此对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心存疑惑,量刑建议时不是那么理直气壮。
二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量刑建议要求具有较高的精准性,然而,在缺乏详细的量刑指南与丰富的量刑经验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个目标绝非易事,因此有人存在畏难情绪,害怕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三是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资源捉襟见肘,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签署具结书以及精准量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办案压力,因此有人存在抵触情绪,人为地减少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
(二)质量与效率上的担忧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困难,影响了量刑建议的质量与效率:一是量刑指南上存在欠缺。
目前,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处的阶段等因素所局限,尚未在全国形成能够统一适用的量刑建议指引规范。
二是量刑经验上的缺乏。
虽然以往也提量刑建议,但由于主要是一种检察职能的宣示,不要求具有精准性,因此对量刑的考虑往往不致全面细致,所提量刑建议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当然不会注重对量刑经验的积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瓶颈之破解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瓶颈之破解对策今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5.47%,量刑建议提出率达100%,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参与率100%,量刑建议采纳率93.81%,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45.2%,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5.54%。
但在实践操作中,量刑建议的主动性、精准度、程序保障、各方共识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量刑建议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量刑精准度落实有难度。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但实践操作起来却较为困难,如量刑指引不全面,最高法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和覆盖面相对有限,而检察机关尚未出台量刑指引;再如量刑减让程度不确定,不同检察院、检察官对相似的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可能会提出差异较大的量刑建议,影响量刑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有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可能发生变化,在司法认定中时常出现争议。
二是值班律师参与度不够。
尽管《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而实践中,值班律师很少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在犯罪嫌疑人即将签署具结书时,才邀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难以发挥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见证具结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长远发展。
三是被害方意见对量刑建议的影响不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又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这些导致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方面检察官容易忽视被害方的意见,另一方面被害方的意见得不到满足时,会认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不公正,导致矛盾产生。
四是量刑建议的权威性保障不充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是原则,不采纳是例外。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论文提要: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正文: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从运行规律上看,量刑并不是抽象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简单对号入座,而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情相结合,并形成量刑判决的动态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又要有具体案件中涉及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问题的相关事实,还要有法官的理性、知识、良知,并通过形式逻辑(技术)和辩证逻辑(智慧)的充分论证,最终才能形成具体的量刑判决。
需要提出的是,量刑工作是一项法律专业技术工作,不是数字的简单相加,量化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量刑不偏离方向,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初步试点、全面试点、试行几个阶段。
2009年6月,笔者所在××市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
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在第一阶段运用规范化量刑程序受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犯罪五类案件后,于2010年1月,又开展了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等十个罪名的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截止今年10月,其中试点范围内审理五类案件共217件313人、十类犯罪案件共28件66人,无一抗诉,且上诉后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涉诉信访,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同期相比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办案效率也有显著提升,得到了省高院、省一中院的高度肯定。
量刑建议若干问题

汇报人:日期:•量刑建议概述•量刑建议的依据和原则•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和程序•量刑建议的内容和标准•量刑建议的审查和监督目•量刑建议若干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建议录01量刑建议概述量刑建议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应受的刑罚种类、刑期、罚金数额以及执行方式等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检察机关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提出主体量刑建议针对的是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对象量刑建议的定义量刑建议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起源引入国内制度发展我国在20世纪末开始引入量刑建议制度。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03量刑建议的制度发展0201量刑建议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可以减少法官在量刑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缩短审判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量刑建议制度的存在,使得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能够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对抗,增加了透明度和公正性。
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使得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能够进行平等对抗,增加了被告人的辩护空间。
02量刑建议的依据和原则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涵盖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证据规则,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了程序依据。
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司法解释量刑建议的原则量刑建议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公正性原则量刑建议应当准确,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准确性原则量刑建议应当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被害人等因素,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全面性原则量刑建议应当及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的思考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的思考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4)2.1 定义与内涵 (6)2.2 价值与功能 (7)三、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 (8)3.1 适应司法改革需求 (9)3.2 提升司法效率 (10)3.3 实现公平正义 (11)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路径 (12)4.1 明确量刑建议的目标与原则 (13)4.2 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程序与机制 (14)4.3 提升量刑建议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15)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挑战与对策 (16)5.1 法律与政策的限制 (17)5.2 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18)5.3 被告人的合作与配合 (20)六、结论与展望 (21)6.1 研究总结 (21)6.2 展望与建议 (22)一、内容描述量刑建议的必要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量刑优惠,促使其认罪伏法,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对于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量刑建议的现状:当前,量刑建议的提出主要依赖于检察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精确的量化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效果。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精准化的量刑建议也有助于检察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途径:要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量刑规范体系,为检察官提供明确、具体的量刑依据。
要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量刑建议能力。
要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审查监督机制,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1 研究背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日益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焦点。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 量刑程序改革/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诉权制约内容提要: 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
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
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
一、引言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设想,量刑制度改革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制度环节:一是量刑规范和量刑方法的改革,这属于实体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二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属于程序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
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两个指导量刑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100多个法院进行更大规模的改革试点。
[1] 有人甚至乐观地估计,到2010年初,最高法院有望将这种改革试验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但是,无论是量刑规范的改革还是量刑程序的改革,都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影响深远的变革。
在量刑制度的改革探索启动时间不长、诸多方面的改革方案都面临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决策人士假如贸然将这种改革推向全国法院,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改革风险,令人对这种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合理的疑虑。
尤其是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假如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地方法院有机会对各种改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试验,从而观察实验的实际效果,总结那些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那么,我们就很难发挥改革试验的“试错功能”,无法完成改革试验之“发现法律”的效果,那种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改革目标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量刑建议论文量刑实践论文: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

量刑建议论文量刑实践论文: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量刑建议权,又称量刑请求权或“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利。
量刑建议权在我国最早始于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至此,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
笔者结合我院2010年推行量刑建议以来开展工作的情况,就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我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明确范围,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操作性。
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外),一般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和适用量刑辩论。
在实践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五提”和“三不提”:“五提”即法定刑幅度较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情节的案件,这五类案件一般提出量刑建议;“三不提”即对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对事实与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可能造成对工作被动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一般不提出量刑建议。
(二)细化量刑建议,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
在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对一般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所有建议均以书面形式发出,统一规范格式,一式多份,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一份附卷,一份存档;对结果实行跟踪监督,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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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关键词: 量刑建议/实践困境/路径内容提要: 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仍未能全面推广开来。
当检察院与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的局面是该项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之一。
检察机关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行为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摆脱困境的路径之一是对量刑建议权重新认识。
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
终极选择应是建立单独的量刑程序。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成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法院尝试“量刑答辩”,出台《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规则》,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审判中实行电脑量刑,这些都是司法实务界在量刑规范化问题上的探索成果。
许霆案中,前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异,①引起了社会民众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问题的关注。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积极参与刑罚裁量,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我国现行法律对量刑建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量刑建议改革。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
在试行中,公诉人主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展开辩论。
此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善了公诉权、扩展了辩护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②但是,这场由实务界率先发起的改革尝试,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统一规定。
导致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较长时间的试点仍未能全面推广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截至目前,我国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量刑规范或量刑指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都是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刑罚容易确定的案件,而大量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却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限于客观现状,检察机关本身无法在所有的公诉案件中履行量刑建议的职能,导致了量刑建议未能常态化。
二是在拿来西方“量刑建议”这一概念后,检察机关就直接在既有诉讼模式中添加上这一环节,当法院与检察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关系的局面。
如果庭审中量刑的依据和证据发生变化,或者量刑建议不被法官采纳,公诉人就会觉得很“丢面子”,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容易陷入尴尬境地;部分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既是诉讼请求,又是量刑监督,无形之中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或量刑指南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多年的实践探索与实证分析。
但在探索量刑规范化的道路上,我们可以通过对量刑建议制度本身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合适的机制与程序,制定检察机关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量刑建议模式,达到既表达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又不干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二、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何谓量刑建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量刑建议的观点有:(1)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意见。
③(2)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办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
④(3)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具体案件的刑罚适用提出公诉方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⑤从字面上来看,量刑建议确实是一种“建议”,是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意见、要求。
同时,量刑建议是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它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活动。
因此,综合上述观点,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作出明文规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认为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活动的观点似乎与实践是一致的。
但是,在对其他国家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的实践概况进行了解,以及对量刑建议“权”的性质进行深入辨析后,我们认为,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是就被告人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司法请求。
刑事诉讼最大的独特性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取代被害人充当诉讼的控方,被害人的大部分权利由检察机关来行使。
控方的特定性并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独占性。
量刑建议权中的“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如果把“量刑建议权”中时“权”看成是权力,由于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被告方不是国家机关,主体不适格当然是不能享有国家权力的。
因此,此时量刑建议权专属于检察机关。
但是,强制力和决定力是权力的最主要特征。
由于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至多只有参考作用;量刑建议权对审判的结果不具有决定力和强制力,不符合权力具有使相对方强制服从的特征,因而,不能把量刑建议权归入“权力”的范畴。
既然不能把量刑建议权归入“权力”的范畴,其只能属“权利”。
作为“权利”的量刑建议权,不仅检察机关可以享有而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享有。
从权利的角度理解量刑建议权,是有关当事人对刑罚后果的承受人应负何种刑种和刑度向法庭提出自己的看法。
刑事诉讼就是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证明犯罪请求法院惩罚犯罪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否定犯罪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判处刑罚,以及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判处重的刑罚只应该被判处轻的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的互动过程。
控辩双方在向法庭陈述各自理由时势必会涉及对量刑的看法,而这种看法的本质就是一种量刑建议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受到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和保护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包括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至于是否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处以何种刑罚那就是法院的事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上诉权。
所谓上诉,就意味他们对一审定罪量刑不服,要向二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主张,新的诉讼主张可以包括对法院已判的刑罚的不服。
因此,上诉权也蕴含有被告人、自诉人拥有量刑建议的权利。
世界各国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主体各不相同,这一事实也证明了量刑建议的主体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在美国量刑听证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拥有量刑建议权,法官还会听取被害人关于本案的意见,包括量刑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官就被告人的刑罚作出裁决。
⑥美国的量刑建议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检察官提出;另一种情况是由缓刑执行官提出;第三种情况是由辩护方提出。
⑦英国也存在量刑建议制度,只是其量刑建议的主体不是检察官,而是其他主体,并呈现主体的多样性。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治安法院的书记官的量刑建议;二是监外执行官员等提出的量刑建议;三是量刑指导委员会提出的量刑建议。
此外,虽然在英国的普通程序中,检察官不享有量刑建议权,但在简易程序中,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须的。
在苏格兰的简易程序中,“不实行陪审制,而由法官独任审判,定罪由法官作出,量刑判决必须在检察官有此要求时才能作出”。
⑧德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既存在于普通程序之中,又存在于处罚令程序中。
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在其举证后,进行总结,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意见。
虽然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检察官有义务进行总结陈述,并提出量刑建议。
在一些特定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出自诉。
在自诉程序中,自诉人拥有检察官之控告人地位。
因此,自诉人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在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研究的诸多著述中,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其对法院量刑监督的一个环节。
⑨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是这样推理其结论的: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⑩公诉活动由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公诉变更、出庭支持公诉、未生效判决的抗诉(刑事上诉)组成,总体上看属于混合型监督。
公诉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监督性质,公诉权也就当之无愧地成为一种监督权。
(11)检察机关以量刑监督的角色提起量刑建议,这就造成了遇有检法争议的案件,无法协调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官的求刑权之间的关系的情况。
此时,法官如服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扭曲了自身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如果不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不免尴尬,法院的判决也有可能遭到检察机关的抗诉,结局是法官处于“两难境地”。
人民检察院被宪法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
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认为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详细查验,以发现犯罪并进而使犯罪受到追诉的刑事诉讼活动。
检察权是实施这种职能的所有权力的总称。
而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特定国家机关执行法律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察看,并进而督促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活动。
法律监督权,则是履行这类职能的所有权力的总称。
(12)具体地说,检察和法律监督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检察院履行两种职能和权力的具体目的不同。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使犯罪被及时发现并能够受到应有的追诉、惩罚,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法所承担的任务得到完成。
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活动,确保特定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尽快得到纠正,从而最终达到保障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
第二,人民检察院履行两种职能和权力所针对对象的范围不同。
从有关“检察”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看,人民检察院依法“检察”的范围限于认为可能是犯罪的行为,同时,对于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则进行追诉,而认为属于违法的行为,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这也就是说,检察职能和检察权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只限于刑事诉讼范畴。
而“法律监督”针对的是法定机关的诉讼活动或者非诉讼活动是否违法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只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而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不限于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还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和监狱等法定机关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人民检察院履行两种职能和权力的法律后果不同。
“检察”的结果,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将被依法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但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结果,被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纠正,只能由违法主体自行纠正,人民检察院所能起的作用只是提出和督促其纠正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