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变更法律流程

合集下载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9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治理,爱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平竞争秩序,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治理。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点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 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治理局按本方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6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6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中文:____英文:____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第三条投资方名称____;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____。

第四条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的法律、法令和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

(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的生产规模。

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人民币。

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投资方缴资计划。

第一期____元,公司成立后____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年内缴齐。

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____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0•【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28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步骤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步骤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步骤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步骤 1、股东会(主办单位)同意、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名称不变,可不用做名称预登记); 4、项目建议书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审批;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9、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实操-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财税实操-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1、到工商局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须知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大陆地区的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有一个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同于以往的公司类型,如:“有限”、“有限责任”、“有限股份”等。
3.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登记,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出资额。
4、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员工。 (但如果是总部经济的独资企业,则无需执行此条)
5、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注册,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备案)申请表》。
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查原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础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企业》,该法于 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 为与其相配套,国家工商局制定了《个人 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1 月13日以94令公布实施。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 法律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其登记管理采取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国 家工商总局主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主要是制定有关个人独资的登记管理规定;省、 市、自治区及设区市、州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个人 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林区工商局和设区市工商局按照 “三定”方案设置的负责区域性工商管理工作的 行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本辖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 州工商局不具体实施个人独资登记。
5、个人独资企业因企业本身解散、个人独 资企业决定撤销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被 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分支机构应当解散等事由而解散的,应当 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制度。个 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 变更功注销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情况分 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 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 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不向登 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的;未将营业执照 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 正而不予改正的,均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 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 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申请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 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二: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甲方:乙方:丙方:……日期:年月日第一条国 (地区) 公司 (与国 (地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 通过友好商议,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各方为: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丙方:[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 。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 并依照 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伤害中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 内, 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七条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含币种)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含币种) 。

其中:甲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乙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合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份,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期内普通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如境外投资方合资)投资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的,须经投资他方允许,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投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时,投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变更法律流程1
一 办理名称核准
申请材料清单: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
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
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 、“中华” 、“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
1、工商分局受理: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名称;
2、市工商局受理: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特殊行业的名称。

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费100元。

二 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清单2: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资网上办事系统办事指南整理。

2
注:规范要求如下: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
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份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7、第6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
营业执照。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其他有关文件。

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
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
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
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
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 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上办事指南,如属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权限内3的外商投资企
业,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材料;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注: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
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3、以下17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国家商务部: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鼓励
类、允许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
上限制类项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无店铺销售企业;电影制片、电影技术企业;铁路货运
企业;民用航空企业;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增值电信(跨省市);基础电信;汽车、
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限制类矿产勘查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企业;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人、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特殊目
的公司;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