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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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GA 培训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GA 培训
3.4 客户活动区 customer servicing area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等候和办理业务的 物理区域。
3.5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银行营业场所内集中放置技术防范设备主 机、网络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的物理区域 。
3.6 加钞间 cash replenishment room
4 防范要求
4.1 基本要求:
①建设原则(4.1.1):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应贯彻坚持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保 障安全的原则。
②布放要求(4.1.2 ):应按照附录A中表A.1所列 相关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该表是按部位布点,与正文是一一相对应的)
③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要求(4.1.3 ):应符合相 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⑥ 信息贮存保留时间(4.1.6)报警系统的设防、 撤防、报警及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 息的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出入口控制 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180天。
⑦ 技防系统建设原则(4.1.7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本标准及GB 50348的有关规定,设计、施 工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 75的规定,并应综合设计、 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现金业务区墙体要求(4.2.1.3)
A: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应与建筑楼板相接,或在顶 部采用钢筋网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应 不大于150mm×150mm,并与四周墙体可靠连接,确保 现金业务区相对封闭;
B: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邻的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 构,墙体厚度应不小于160mm;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加强防护:
b) 钢板结构:柜体采用钢板结构的,柜体前后两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8 mm
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不小于235 MPa,钢板中间应用钢结构加 强支撑(在高度及宽度方向不大于400 mm的间隔上应有直径不小于10 mm的 热轧带肋钢筋或厚度不小于5 mm的角钢支撑)并联接成柜体。柜体的长度应 不小于I 500 mm,高度应不小于800 mm,厚度应不小于240 mmo柜体与地 面或墙面应采用连接螺栓的方式在其内部牢固连接,所有螺栓连接的位置应 隐藏不易被拆卸。柜体每个连接面的螺栓数量应不小于4个,螺栓直径应不小 于12 mm。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doc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doc
12
全年报送信息量达120条以上(15分);全年报送信息量达100条以上(14分);全年报送信息量达80条以上(13分);全年报送信息量达60条(12分); 全年报送信息量低于60条(6分)。
12
全年被政务网采用信息量达60条以上(15分);全年被政务网采用信息量达50条以上(14分);全年被政务网采用信息量达40条以上(13分);全年被政务网采用信息量达30条(12分);全年被政务网采用信息量低于30条(6分)。
7、依托“武昌政务网”,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目标总值40分)
其中:(1)全年联网计算机每台平均访问量达500次。
(2)全年上报政务信息达60条。
(3)全年政务信息采用量达30条。
(4)全年至少有2篇综合性、调研性文章发表。
6
全年联网计算机每台平均访问量达1000次以上(8分);全年联网计算机每台平均访问量达600次以上(7分);全年联网计算机每台平均访问量达500次(6分); 全年联网计算机每台平均访问量低于500次(3分)。
10
全年有2篇综合性、调研性文章发表(10分);全年有2篇以下综合性、调研性文章发表(5分)。全年有超过2篇以上综合性、调研性文章发表,每条加2分;所报送文章被区领导批示或被区政府办上报到市政府办公厅的,每条加2分。
8、建设显现本部门特有职能的专题网站(网页),有专人负责更新、维护,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检查目标内容及要求
目标分值
考 核 标 准
自查评分
1、成立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人、联系人。
5
能按要求及时成立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在本部门内以红头文件制定下发相关文件,并于2004年6月前上报区信息网络中心备案(5分);

银行新建、改建网点和自助机具报建材料表

银行新建、改建网点和自助机具报建材料表

物的均应标明)(加盖保卫部门印章)
9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省一级以上次 质证明(复印件盖单位印章)
A4
10
安防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 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盖单位印章)
A4
11
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及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 印件盖单位印章)
A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防工程方案审批卷宗目录
序 号
提供资料名称
纸张规格
封面(建设单位、营业场所名称)
A4
1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审批表(加盖保卫部门印章)
A4
2
银监局批复文件、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 件盖单位印章)
A4
3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A4
2 银监局批复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印章)
A4
3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A4
4
安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含物防、技防、消防设施,并标明 坐标、楼层)
A3
5 墙体剖面图
A3
6 自助设备与地面固定方法大样图
A3
7
技防设施系统图(含报警、监控、远程视频和音频复核系 统)
A3
环境平面布置图(标明自助银行周边环境、运钞车停靠位
A4
离行式自助银行(机具)安防工程验收审批卷宗目录
序 提供资料名称
纸张规格
封面(建设单位、离行式自助银行(机具)名称)
A4
1
离行式自助银行安防工程验收审批表(加盖保卫部门印 章)
A4
2 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A4
3
隐蔽工程验收单(含墙体结构和设备固定方法)(复印 件,加盖保卫部门印章)

练兵比武技能考试试卷答案

练兵比武技能考试试卷答案

金融安全防范技能练兵比武技能考试试卷(守库员押运员提解员管库员出纳员运钞车驾驶员A卷)一、判断题(共15题,每题2分)1、银行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年满18周岁。

(×)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5、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可以携带枪支不能带弹药。

(×)6、金融单位的运钞车应当配有通讯、报警装置。

(√)7、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县、省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8、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 √ )9、专用运钞车是指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印钞造币企业承担金融护送业务的专业公司等单位,用于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

( √ )10、守库员、押运员培训合格,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和持枪资格后方可上岗。

(√)11、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可以兼岗、换岗和串岗。

(×)12、押运人员可以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13、监控守库员应实施24小时不间断、有效的报警信息接收、实时图像核实、应急处置等各项防范操作。

(√)14、在押运物品出入库时,守库员两人都应在守库室进行视频监视。

(×)15、执行押运任务时,到达营业网点时运钞车要熄火,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位置,并锁闭车门。

(公安部令第86号)附件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公安部令第86号)附件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②保安公司自建金库也适用此表,其中“上级保卫部门意见”栏由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
经文保部门签署意见。

③各意见栏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建设实施办法(86号令)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建设实施办法(86号令)

通知郑公通[2006]273号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各金融机构及各保安押运公司:现将《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主题词:治安管理银行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抄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本局领导,各分县市局。

郑州市公安局 2006年7月19日印发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局部改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核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甘政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甘政发〔2006〕68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三批审核确认的省公安厅等9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国家安全厅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邮政局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附件1:甘肃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33项)1、公务用枪持枪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2、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3、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三条4、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5、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6、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7、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8、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2)9、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0、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5)1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3)1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8)1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0)1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1)1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0)16、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2)1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5)1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6)19、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37)20、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三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23、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24、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5、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2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或者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8、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9、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签发或者签注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条3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1、麻黄素运输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1)32、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3)3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二)行政处罚(208项)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6、首要分子聚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7、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8、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9、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0、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1、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2、有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1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14、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15、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16、结伙斗殴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17、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18、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19、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20、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1、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2、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23、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7、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8、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2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3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4、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35、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36、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37、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38、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39、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40、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4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4、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45、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46、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4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48、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49、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50、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5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57、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58、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9、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60、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61、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种类:警告、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6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6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64、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6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6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67、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68、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69、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70、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7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75、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驾驶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7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77、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78、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7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80、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8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82、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83、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4、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5、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6、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87、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8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89、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90、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9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25
•【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5〕14号市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或变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未纳入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内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7•【字号】辽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53项。

其中,取消153项,下放174项,其他21项;下放涉密职权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市、县级政府要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17日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一、省发展改革委(27项)(一)取消13项。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二)下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14项1.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2.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3.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4.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5.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6.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7.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8.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9.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10.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11.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12.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13.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14.非省财力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3项)(一)取消10项。

贵港市公安局决定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

贵港市公安局决定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 及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 名称 审批层级和 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D0602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2 D0602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审批部门和层级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调整为“县级公安机关”。

3 D0602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审批部门和层级由“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调整为“县级公安机关”。

4 D0602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审批部门和层级由“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调整为“县级公安机关”。

5 D06059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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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www.bjgaj.gov.cn 2008年06月17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大玉胡同3号,8357701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 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 (4)现场勘察报告; (5)工程合同书; (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 (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在行式自助设备与营业网点的审批合并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一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 (3)工程设计变更单; (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试运行记录; (6)系统试运行报告; (7)工程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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