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24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9.07•【文号】国税函[2001]685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685号2001年9月7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你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的请示》(甘地税三[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万元序号企业名称金额所在地1甘肃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00兰州市七里河晏家坪3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100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4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0天水市王家磨5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6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272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7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50天水市建设路8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30武威市南关9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公司60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0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20兰州市七里河吴家园11甘肃省机械化工程公司35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12甘肃省第一建筑机械制造厂10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13甘肃省第二建筑机械制造厂20兰州市城关区排洪沟14甘肃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兰州市西固区钟家河15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10兰州市七里河西津西路16甘肃省地基基础公司30兰州市七里河小西湖17甘肃省建工设计院5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18甘肃省建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15上海市浦东区博文路19甘肃省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0兰州市七里河郑家庄20甘肃省建筑运输公司10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1甘肃省华龙实业公司40兰州市七里河西津东路22甘肃省建总公司建工饭店8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3甘肃省黄河工程承包公司4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4甘肃省建上海华陇房地产开发公司5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5甘肃省新型材料房屋开发公司2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6新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兰州市七里河下西园27甘肃华陇房地产开发有限资任公司1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8甘肃省建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5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9甘肃建筑工程总公司30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合计1680。
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具体包括:1.查定征收。
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
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
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5)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03•【字号】省委办发[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1995年5月3日省委办发〔1995〕31号)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
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三)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四)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五)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六)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全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四条兰州电影制片厂制作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甘肃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工信[2013]37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5.14【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工信〔2013〕377号)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14日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邵亚楠宋结焱魏彬刘觐荣【内容简介】文章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施行优势等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从优惠税种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方式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对象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了保险机构对农险税收优惠作用机制的影响,提出面向乡村振兴的农业保险发展要求、面向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等乡村振兴战略的农险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建议。
作者单位:邵亚楠、宋结焱,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刘觐荣,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据统计,2019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9260千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2800千公顷,受制于自然、市场、技术与社会四重风险叠加影响,我国农业弱质性明显,粮食安全受到威胁。
2021年1月4日《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文件聚焦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助推全面脱贫任务得以完成,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农业风险的应对是关键,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调节收入再分配、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提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财政部下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更加突出涉农优惠与制度优惠[1]。
税收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在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资源资金“下沉”农村,反哺“三农”建设。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农业保险市场面临“供需双冷”的现实发展困境,保险经营机构陷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经营漩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制定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ef8d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2005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单位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
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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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农业产品收购销售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申请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 -2-
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 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甘肃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普通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核定的月供票量和限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收购发票由收购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时使用。 第七条 收购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一)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明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汇总开具。出售人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3-
(三)开具发票的买价只能是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价款。 第八条 纳税人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收购发票。不得买卖、转借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虚拟销货人(出售人)、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收购发票领、用、存、销制度和相关账簿,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收购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收购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样式,统一印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对购进的各类农业产品应分大类、品名、等级、数量、金额等,设立“农业产品收购日记账”和相应的月台账、明细账。生产加工产品领用的外购农业产品,应按投入、耗用、产出、产品销售等情况设置“生产企业 -4-
耗用农业产品日记账”和相应的月台账、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实物库存应建立盘库制度,登记库存账簿。 (二)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按购销农业产品的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立“农业产品经营单位收购日记账”、“农业产品经营单位销售日记账”和月台账、明细账、库存商品账,正确反映各类农业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同时设置其他账簿,正确核算进销差价、毛利率、税负率。 (三)对纳税人购销农业产品收付结算资金,应按现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台账明细账,准确反映资金流动情况。各类账务必须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资相符。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 其货款支付凭证(转账结算单、现金付款单)、收购码单、验收入库单,应视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附件,作为货物验收入库和进行财务核算的凭据。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手续。购进、销售(耗用)农业产品的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应附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单次收购大宗农业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标准,下同)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对每日收购、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进行汇总,作为核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制下印制使用过磅单、质量检验单和入库单(以下简称“三单”)。 “三单”的格式、印制数量等情况应报主管税务分局(所)备案。主管税务分局(所)要对纳税人“三单”的使用情况按照生产周期查验登记,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积极探索和实践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促进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十九条 农产品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有: 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纳税人的一般性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负责发票日常管理及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的监控检查等。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对大宗农业产品出售人的身份、产品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抽查。对登记、申报、收购、耗用、销售、 -6-
资金收付、核算管理、发票使用等环节实施全面监控分析。定期采集农产品市场交易价格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如实对其生产工艺流程、加工方法、设备生产能力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可以反映)。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全面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生产工艺和流程、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和销售、成本、价格、利润、税负、毛利率等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及时采集动态监控数据,了解影响税负和税额的主要因素,同时为纳税评估提供可靠数据。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采集的税源管理信息及时进行分析,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流转及库存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税务分局(所)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按不同时期建立价格分类档案或数据库,搜集有关数据,对纳税人的收购价格进行评估。纳税人的收购价格应在正常范围内波动,对存在畸高畸低收购价格的纳税人,应实施核查以查明原因,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必须暂停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对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原始单据进行长期保存备查,其销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原始单据是指 -7-
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过磅单、质检单、收款单、入库单、运输票据及其他各种单据。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加工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所列内容一致,对超出范围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构成纳税人生产能力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车间库房、工艺水平进行登记备案和综合测算,对纳税人的生产能力做出基本评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库存应与其产品内容、生产能力、原料购进数量保持一致,应定期核查纳税人库存品种和数量,保证其库存的真实性。纳税人的异地(外县市)库存,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税款。 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番茄酱、苹果汁等果蔬加工企业积极推行农产品收购结算信息系统和电脑版收购发票,实行电子化结算管理,确保收购环节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开展对农产品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纳税评估可参照的评估模型有: (一)原料购进数量评估模型 模型一:根据纳税人评估期产品数量及产品出品率(或干鲜率)推算出评估期原料购进数量。计算公式: 评估期原料购进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产品出品率(或干鲜率)+评估期原料期末库存数-评估期原料期初库存数。 -8-
模型二:根据纳税人加工单位原料能耗量推算出评估期原料购进数量。计算公式: 评估期原料购进数量=评估期能耗总量÷单位原料能耗量+评估期原料期末库存数-评估期原料期初库存数。 以上二个评估值分别与纳税人评估期原材料账面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有无账外经营的内销原材料以及虚假购进原材料等问题。 (二)产品生产数量评估模型 模型一:根据纳税人申报出口销售量推算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计算公式: 产品评估生产数量= 评估期海关电子报关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内销量+评估期产品期末库存数-评估期产品期初库存数。(采集海关电子报关信息) 模型二:根据纳税人原料耗用量及产品出品率(或干鲜率)推算评估期产品数量。计算公式: 产品评估生产数量=评估期原料耗用数量×产品出品率(或干鲜比率); 评估期原料耗用数=评估期原料期初库存数+评估期原料购进数-评估期原料期末库存数; 模型三:根据纳税人单位产品能耗量推算评估期产品数量。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