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背户车纠纷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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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宇与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宇与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宇与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7【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汉一【审理法官】李汉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宇;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程宇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程宇董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宇【被告】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程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董伟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其中记载程宇全责,董伟无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程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董伟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其中记载程宇全责,董伟无责。

程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期。

程宇称其当时不懂,并非事后反悔、否认协议书的合理理由。

根据该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董伟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无责,并无不当。

关于承包金损失、营运收入等,程宇称董伟的营运时间不应包括法定节假日,但事故发生当日即为2021年端午节假期首日,结合董伟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这一工作性质,一审法院未将法定节假日剔除,并无不当。

关于修车时间,因涉案事故为追尾,修理厂所称“事故伤及后梁,需要进行四轮定位”的说法能够合理解释修车时间。

程宇所称后续修理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程宇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按照10日计算相关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程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车牌背户协议 (2)

北京车牌背户协议 (2)

北京车牌背户协议第一章总则1.1 本协议系由出让方(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与受让方(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于(日期)在北京市签订。

1.2 本协议标的为出让方名下的一副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车牌”)。

第二章车牌转让2.1 出让方同意将车牌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车牌。

2.2 车牌转让价格为(金额),由受让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天数)日内支付给出让方。

2.3 车牌转让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三章买卖双方权利义务3.1 出让方义务:- 保证车牌真实有效,无任何抵押、质押或查封等限制;- 配合受让方完成车牌转让登记手续;- 承担车牌转让前产生的费用。

3.2 受让方义务:- 按时支付车牌转让价格;- 承担车牌转让登记后产生的费用;- 使用车牌合法合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保密条款4.1 本协议涉及的任何信息,包括车牌信息、转让价格、双方身份信息等,均为保密信息。

4.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时,违约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七章其他约定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7.3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与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与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与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3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屠育郭文彤刘保河【审理法官】屠育郭文彤刘保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宝健(中国)有限公司;刘文斌;彭丹【当事人】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宝健(中国)有限公司刘文斌彭丹【当事人-个人】刘文斌彭丹【当事人-公司】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宝健(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江帆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王冠雄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冀翔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江帆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王冠雄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冀翔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汝忠江帆孙桂玲王冠雄冀翔【代理律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彭丹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宝健(中国)有限公司;刘文斌;彭丹【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宝健公司选择未在4S店修理,而是向路顺源修理厂先行支付钱款,用以购买相应配件,后实际修理,该行为与其车辆修理的情况相符,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彭丹影视文化公司和人保北分公司、彭丹对于双方车辆接触造成宝健公司车辆受损的事实不予认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记载“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认定也不予认可,但均未向法庭举出反证。

汪宇与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宇与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宇与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丽霞【审理法官】杜丽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宇;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汪宇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汪宇【当事人-公司】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宇【被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万泉缘公司同意承担汪宇支付的修车费和验车费,本院不持异议,万泉缘公司、汪宇均未对保证金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汪宇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并不成立,其亦自认实际开网络预约出租车至2020年1月,故其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要求万泉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第二,汪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能从事巡游车驾驶工作,并且不能从事是万泉缘公司原因导致,故其亦无权要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泉缘公司同意承担汪宇支付的修车费和验车费,本院不持异议,万泉缘公司、汪宇均未对保证金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二、万泉缘公司应否支付汪宇因无法从事巡游出租车驾驶运营工作的最低生活工资。

北京车辆背户协议8篇

北京车辆背户协议8篇

北京车辆背户协议8篇篇1甲方(背户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乙方(车辆所有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车辆背户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车辆信息乙方车辆信息:车牌号码XXXXXX,品牌型号XXX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

二、背户方式甲方同意将乙方车辆背户,即甲方将乙方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乙方车辆,不得将车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乙方车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车辆。

3. 乙方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4. 乙方应当购买车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5. 甲方在使用乙方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

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与车辆相关的事宜,如车辆年检、违章处理等。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如将车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擅自处置车辆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如未及时维修保养车辆、未购买保险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出卖人):[甲方姓名]乙方(买受人):[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以下简称“标的物”)背户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基本情况1. 标的物名称:车辆2. 标的物型号:3. 标的物颜色:4. 标的物发动机号码:5. 标的物车架号码:6. 标的物其他信息:二、背户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背户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背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1【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2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军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亚坤;朱勇军;北京渤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嘉旅(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高军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亚坤朱勇军北京渤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嘉旅(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军宝张亚坤朱勇军【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渤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嘉旅(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秦肖敏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李梦林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肖敏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李梦林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肖敏李梦林【代理律所】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军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张亚坤;朱勇军;北京渤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嘉旅(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高军宝虽主张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损失过低,与其实际损失情况相差巨大,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且案涉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一审法院根据其维修期间需要替代交通的情况酌定的合理损失2000元,并无不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赵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赵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赵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赵洋【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赵洋【当事人-个人】赵洋【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丽萍【代理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被告】赵洋【本院观点】关于工资差额。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欧辉客车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调查赵洋一审期间提交的《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的真实性,鉴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现亦无其他证据推翻其庭审陈述以及赵洋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没有调查必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

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欧辉客车分公司在未与赵洋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低赵洋的工资,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降薪的具体依据及计算标准,亦未对降低赵洋的工资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欧辉客车分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洋已经就其请病假事宜与欧辉客车分公司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亦提交了相关病情证明,欧辉客车分公司以赵洋旷工为由与赵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赵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政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政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政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8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审理法官】尚晓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刘政【当事人】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刘政【当事人-个人】刘政【当事人-公司】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笑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吴敏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陈洪湖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笑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吴敏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陈洪湖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笑吴敏陈洪湖【代理律所】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刘政【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先锋智道公司应否向刘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7 736元。

【权责关键词】情势变更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先锋智道公司应否向刘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7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刘政于2014年12月31日入职嵘雅达公司后即被派遣至先锋智道公司工作,嵘雅达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以情势变更为由向刘政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就解除原因及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期间刘政虽亦曾被派遣至慧道智远公司工作,但慧道智远公司与先锋智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应时间系同一人,且刘政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期间所驾驶的车辆一直系由先锋智道公司所租赁;此外,因刘政所主张工资标准与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差异较大,且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刘政的实际收入情况,故一审法院结合刘政的入职时间、嵘雅达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时间、先锋智道公司与慧道智远公司的关系、刘政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2017年北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标准,认定先锋智道公司与嵘雅达公司应向刘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736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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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背户车纠纷判决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童晶晶方硕记者任震宇)3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手交易避雷区法治护航安全行”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近3年来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针对消费者维权难点提出建议,同时发布5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北京市一中院共审结涉新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73件,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21件。

二手车交易相对新车交易更为复杂,二手车往往“一车一况一价”,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在二手车交易中更加明显。

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介绍,该类案件集中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分车辆交易不规范;二是二手车权属流转情况复杂,卖方通常并非登记的权利人,案件事实较难查明;三是纠纷发生原因交织,买方多缺乏必要的交易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卖方则存在一车数卖、隐瞒车况等不诚信行为,此外部分买方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问题呈复杂化、多样化趋势。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与网络平台,实地检查车辆情况,签订规范的购车合同,核查过户手续是否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妥善保管相关交易凭证。

围绕二手车平台责任、二手车商质保责任、隐瞒重大事故的认
定、“车虫”主体责任等相关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邵普发布了5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调查发现,部分二手车交易平台存在隐瞒真实车况、涉嫌违规操作等问题,消费者要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了解,切忌盲目消费,同时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在主题发言中表示,消协会与法院进一步展开互动、合作,减少诉讼前端二手车交易隐患,携手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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