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合集下载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金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金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清偿顺序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接管公司的财产。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要对债务进⾏清算,那么破产清算分配债权时税务滞纳⾦清偿顺序是第⼏位?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破产清算税务滞纳⾦清偿顺序⽋税和滞纳⾦属于破产债权时,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清偿完破产费⽤和共益债务;职⼯各项福利待遇后,有剩余财产的,就要对⽋税和滞纳⾦进⾏清偿。

清偿顺序在第⼆位。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申请公司破产要提交什么材料债务⼈申请破产,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与主要负责⼈名单;(4)企业职⼯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破产申请⽇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的诉讼情况;(12)⼈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件。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摘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税收优先权制度,虽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但该条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与《破产法》第37条未能良好地协调,存在法律间的冲突。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分析税收优先权的基本原理,并结合实务的诸多问题,致力解决该条法律的缺陷。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破产清算;担保物权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2—0110—02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税收优先权,引发学界强烈争议。

当前,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弱化趋势,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如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已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在《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保留了税收优先权。

但是,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太笼统,立法存在重大缺漏,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又相冲突,导致司法操作上障碍重重。

本文将从破产清算的角度切入,希望能为《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优先权问题上的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就纳税人的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纳税人无担保债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款和其他无担保债务时,税款应该优先受偿。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虽属无担保债权,但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将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清偿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其二,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面对的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特点,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国家重要利益债权等。

优先债权的特点是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受偿顺序较低,只有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偿还。

一般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债权转让等。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连带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或顺序进行分配。

连带债权的特点是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破产清偿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

四、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借贷、个人担保等。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债权人通常是指个人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金融债权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金融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等。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公共债权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公共债权包括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

在破产程序中,公共债权人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债权特殊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债权关系。

特殊债权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劳动保护债权等。

在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人通常是指享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

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受偿顺序。

了解各类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了解自身面临的债权种类和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4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4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1、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

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的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7年9月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

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

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税收优先权探讨

税收优先权探讨

财经论坛Һ㊀税收优先权探讨魏璞智摘㊀要:税收优先权属于一种税收保全制度,而税收与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就是基于公法上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客观上来说税收债权与普通的债权具有共通性,但是两种却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㊂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先权,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㊂关键词:税收优先权;价值;适用范围一㊁税收优先权简述(一)税收优先权概念表述在债权关系中通常一个主体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具有相同义务的主体也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为了最大化的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法律必须从债权的性质出发,对偿还的顺序进行确定,由此就逐渐产生了税收优先权制度㊂全球各国均是从法国税收优先权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展的,但是在继承并研究的过程中,众学者的意见不具有统一性㊂有些学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就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全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㊂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特定的债权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针对性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是不动产有限受偿的权利㊂‘税收征管法“规定中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㊁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㊁质权㊁留置权执行㊂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涉及优先权以及无担保债权㊁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等多个法律概念㊂(二)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特点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㊂虽然物权变动与税收优先权都具有法定性,但是税收优先权不需要进行类似的公示㊂若法律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则税收不能优先受偿㊂税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上,税收优先权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㊂这与担保物权规定依当事人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序位显然不同,税收优先权体现了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强力干预,具有较强的法政策性特征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性质1.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即税收优先权系法律直接规定,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产生的结果㊂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法律规范并未对优先权作出统一的规范,但是在具体部门法中,对优先权适用的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㊂在部门法中,可以总结出,优先权的种类㊁范围㊁受偿顺序等都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优先权的法定条件满足时,就随之产生,无须当事人为合意的表示㊂2.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享有占有㊁使用㊁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是对世权㊂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但是与直接支配物不同,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㊂担保物权具有的支配属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而优先受偿,无须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㊂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的另一个表现为排他性㊂排他性是支配性的补充和延伸 正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的正当理由,税收优先权得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㊂3.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一般物权以其成立时要求标的物特定,而担保物权以其实行时要求标的物特定㊂担保物权追求的是对债权的满足,不在乎标的物为何物,也不在乎标的物是否存在㊂只要标的物能够兑换成与债权相等的价值或者相等价值的替代物即可,这就是物上代位性㊂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因标的物毁损㊁灭失等而获得的金钱和对价,仍然享有请求权㊂(四)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税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制度非常广泛㊁庞杂㊂就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专门集中和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㊁最明确的规定㊂第二类是有关企业破产㊁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我国‘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㊁‘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㊁‘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㊂第三类是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㊂‘担保法“第33条㊁第63条㊁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㊂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㊂二㊁税收优先权的价值(一)税收优先权的平等价值国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伤害市场经济对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税收优先权的不恰当定位恰恰是对形式平等的伤害,税收优先权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一定作用㊂(二)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5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㊂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上㊂国家通过征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㊂税收优先权的出现打破或破坏了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并由此破坏了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效率价值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运行,促进了经济效率的增加㊂在市场经济中,很多行业因为利润微薄或者无利可图,企业不愿涉足,但是这些行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㊂国家通过税收收入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行再投资,使科学事业得以传承,使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境况,使国民整体社会水平不断提升㊂三㊁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一)税收债权从破产清算的角度来分析,可将税收债权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宣告破产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关系以及在宣告破产之后所形成的税收债权㊂细致分析如下,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产生税收债权的主要依据就是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纳税主体就是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企业就真正的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这时税收债权所产生的依据就是对清算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变卖,用以来维持债务人必须的产品销售等活动,清算组是纳税的主体,税收债权是税收优先权存在的基础㊂(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税收债权,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即债务人本身应该缴纳的税款本金,债务人因为推迟缴纳税收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因为退税㊁漏税㊁骗税等行为产生的罚款㊂针对不同阶段,所产生的税款本金㊁滞纳金和罚款的优先权问题众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㊂部分学者研究认为,税款本金必然可以享受优先权,而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于税收本金是相关的,所以也应该享受优先权㊂一定意义上来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就是对债务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产生的,如果这种处罚违法行为的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不仅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还会促使其他的纳税人无视法律的存在,任意妄为,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失㊂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虽然税款本金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因税款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这种说法的缘由是,一旦滞纳金和罚款也可以与税收本金一起享有优先权,就可参与财产的分配,但就等同于对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将债务人应缴纳的处罚,间接的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㊂这样不仅无法体现出发了的制裁效果,也与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理念是相违背的㊂在我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提到,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㊂在企业宣布破产前的税款本金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称之为破产债权,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是应该享有优先权的㊂但是在保障国际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将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归属于劣后债务,其是属于普通债权的一种,当破产后的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后,普通的破产债权就可顺位,在有财产生育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㊂当宣布破产以后,会形成税收债权,此税收债权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属于破产的费用,是不在税收优先权的使用范围的㊂当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不管是税收的本金,还是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都是以为你清算组在对财产进行管理㊁变价的过程中而产生的,是清算组违法和合法行为的结果㊂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㊂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㊂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㊂四㊁结论在我国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税收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㊂税收要想更顺利的进行,必须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㊂税收优先权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全力的,其的行使是在服务公共利益的观念上而发展的,还需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㊂参考文献:[1]马东起.谈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税务,2003(17):26-28.[2]肖静,周军.浅议税收优先权[J].法制与经济,2008(5):23-24+27.[3]陈明霞.税收优先权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4]王建海.税收优先权法理基础辨析.法制与社会,2013(21):264-265.[5]田雷.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308-309.[6]严永斌.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J].东方企业文化,2012:109-110.[7]张阳.对税收优先权的思考[J].注册税务师,2018(8):47-48.[8]鲁明文.论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湘潭大学,2016.[9]黄江.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10]杨娟.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边界[J].财税法论丛,2015,16(2):386-397.[11]荆平,陆佳.对我国税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J].光华法学,2013.[12]高巧丽.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13]韩秀贞.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13(1).[14]CharlesJordanTabb,TheLawofBankruptcyFoundationPress(2009).[15]ThomasJackson,TheLogicandLimitsofBankruptcyLaw.BeardBooks(2001).作者简介:魏璞智,海南省海南大学㊂64。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所有清偿顺序是:⽀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企业资产需清偿在先顺序的债务后,如有剩余,才能继续清偿下⼀顺序的债务。

如:先清偿完毕破产费⽤后,还有剩余的,就可继续清偿共益债务,依次类推。

同⼀顺序的债务不能全部获得清偿的,将按⽐例分配。

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继续经营⽽。

破产审批经法院审批之后,破产企业会进⾏程序,清算后的财产会⽤于缴纳税收和偿还。

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后的财产清偿有优先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我们来了解⼀下。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公司申请破产,是优先清偿税款。

《》第⼀百⼀⼗三条 在优先清偿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费⽤,以及法律、⾏政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

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清算流程1、成⽴清算组。

⼈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为对⼈民法院负责并汇报⼯作;3、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案,在会上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先应拨付清算费⽤,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2)破产案件;(3)为债权⼈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付的其他费⽤。

破产财产在优先⽀付清算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的职⼯⼯资、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拖⽋税款;(3)破产债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阅读提示拖欠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优先债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同税款一样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市一中院的判例给大家说明,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债权,不应当优先受偿,反而应当劣后清偿。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案情简介一、1988年5月25日,华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华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

二、2000年9月20日,某国税局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某国税局缴纳税款。

三、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某国税局又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为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

四、此后,华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虽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

五、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某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

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且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

第二,税款滞纳金具有法定优先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由于滞纳金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滞纳金随同税款同时缴纳,故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不能优先受偿。

因为,虽然企业破产法将税款纳入第二顺序的破产债权范围,但是未将带有惩罚性质、补偿性质的欠税滞纳金列入其中。

事实上,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是因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本质上属于债务利息,并不属于税款。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

理由是:第一,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有税款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的明文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为“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未包含滞纳金;《企业破产案件规定》亦未明文规定滞纳金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

第二,从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上看,滞纳金系因逾期不缴纳税款而形成,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

在企业正常存续的情况下,税款应与滞纳金一并征缴;但是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而言,民事债权难以全额受偿,法律规定将税款列为第二顺序、优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体现了税款债权具有一般优先权的属性,故对其优先保护,而将滞纳金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则更体现了法律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综上,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实务经验总结一、对于管理人和债务人来讲,需要明确税款滞纳金并不等同于税款,不属于优先债权,不但不能优先受偿,反而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进行清偿。

另外,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属于劣后债权的债权类型还有,迟延履行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股东因不当行为对公司所形成的债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中的一半等债权,此类债权一般具有惩罚性质或公法性质,需要让位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劣后受偿。

二、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务必要注意区分税款和税款滞纳金,并认识到只有税款属于优先债权,可依法优先受偿。

故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管理,在企业未破产前及时清收税款及滞纳金,以免国家税款流失。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案件来源北京市某国家税务局诉中国华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112号】本案链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述部分滞纳金的清偿顺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滞纳金的清偿顺序应当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为“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未包含滞纳金,《企业破产案件规定》亦未明文规定滞纳金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对此本院认为,滞纳金系因逾期不缴纳税款而形成,具有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作用。

在企业正常存续的情况下,税款应与滞纳金一并征缴;但是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而言,民事债权难以全额受偿,法律规定将税款列为第二顺序、优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体现了税款债权具有一般优先权的属性,故对其优先保护,而将滞纳金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则更体现了法律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综上所述,上述确认数额的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延伸阅读裁判规则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属于劣后债权,应当劣后清偿。

案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浙江新某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269号】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二:未履行生效判决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破产普通债权。

新某管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属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应劣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裁判规则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半为补偿劳动者的工资,具有补偿性质;一半具有惩罚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半为劳动债权,一半为劣后债权。

案例二:赵某纯与瓦房店宏某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民初6294号】认为……瓦房店宏某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赵某纯赔偿金65000元,系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本案的65000元的性质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该款的一半为补偿原告的工资,而另一半为惩罚性质的,而非补偿性质,故被告将65000元÷2=32500元的工资部分列为优先债权,而另一部分赔偿性质的32500元列为劣后债权并无不妥。

裁判规则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公法债权,应当劣后清偿。

案例三: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济南麟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3179号】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依法缴纳,对涉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数额为7772000元,麟某置业并无异议,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立法原则、收费标准综合分析,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公法债权。

结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等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对涉案7772000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宜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对之前的债权性质确认应予纠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