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铁路分局在渝境内各货运站使用“轮重测定仪”和地磅收取过磅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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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货运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图片实作题)

铁路行业货运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图片实作题)

铁路行业货运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图片实作题)1、5月12日某企业专用线装乙醇1车,车号0114678。

问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罐车顶部人孔盖两个螺栓未立起拧固。

1.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84条,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应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

2.根据《货规》第48条之规定,应进行拧固处理,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2、某站装运一车纯碱的图片,请指出其违章之处及依据。

答:(1)货物堆码不整齐。

违反《加规》第二十一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

(2)货件超出车辆端侧墙顶面未按规定向内收缩。

违反《加规》第二十一条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

(3)上封式绳网未系紧。

违反《加规》附件5上封式绳网使用时,向上翻起绳网,拉紧系绳,将起脊货物通过绳网上的系绳捆绑成一体。

3、某货检站发现一车集装箱严重偏载扣车整理,打开箱门后箱内货物如下图,请指出违章之处。

答:(1)箱内货物装载不规范,偏向一侧。

违反《箱规》第23条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

(2)未采取防止货物移动的加固措施。

违反《箱规》第23条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确保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3)发站未对箱内货物进行抽检或抽检发现问题未整治。

违反《箱规》第31条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包装、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

4、下图为某站使用平车装载两个20英尺通用重集装箱后所拍摄的照片,请指出存在的问题。

答:(1)箱门朝外。

违反《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端部有门的20英尺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时,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

之规定。

(2)锁头没有入位。

违反《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使用集装箱专用车和两用车时,装车前须确认锁头齐全、状态良好;装车后必须确认锁头完全入位,箱门处的集装箱专用平车门挡或共用平车端板立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巴路涪陵至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巴路涪陵至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巴路涪陵至蔺市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1]17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19
【实施日期】2001.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渝巴路涪陵至蔺市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渝价[2001]173号)
涪陵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渝巴路涪陵至蔺市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涪物价发[2000]111号)收悉,经市一委两局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渝巴路涪陵至蔺市段公路改造工程为三峡淹没复建工程,根据原四川省计委《关于涪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川计[1994]交1368号)精神,该公路由原等外级公路改建为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改建工程于近期竣工通车,公路全长24公里,项目总投资概算8500万元,其中移民补助资金2460万元,上级补助340万元,其它有偿借贷
5700万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涪陵市涪蔺公路建成后立项收取车辆通行费协调工作会议纪要》及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涪蔺公路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南川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南川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南川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05•【字号】渝价[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南川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1]8号)南川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川物价发[2001]113号)收悉。

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渝道路大铺子至尖山子段改建工程经重庆市计委渝计委能[1999]543号批准同意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改建。

1999年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渝财预外[1999]35号文批准其收费立项。

该公路全长约48公里,第一期工程大铺子至杨柳嘴段22公里已于近期实现初通。

第一期工程预算总投资5210万元,实际总投资4721.8万元。

其中公司自筹1018.8万元,上级补助240万元,银行贷款1480万元,市工交基金借款2000万元。

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车型收费标准摩托车(二、三轮)2元/车次1吨(含)以下货车7元/车次10座(含)以下客车、轿车1-3吨(含)货车12元/车次11-30座(含)客车3吨以上货车5元/吨次31座以上客车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1.在大铺子设置火炬收费站。

2.在杨柳嘴设置烽火临时收费站。

3.待二期工程完工后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渝道路和石雷路的站点设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收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收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渝价〔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17〕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医院,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支持先进医疗技术在我市临床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现就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公立医院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开展的临床手术治疗,可收取手术费、设备使用费和材料费。

二、手术费按我市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设备使用费由医院根据运行成本自主制定,材料费按照我市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规定据实收取。

三、各医院应本着病情需要、患者自愿的原则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术前应与患者或家属签定协议,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2017年10月19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90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90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渝价〔2006〕690号)市水利局: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征收标准的函》(渝水基函[2006]8号)收悉,根据(渝编办[2003]63号)《关于同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增加编制的批复》及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5号)的规定,现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收取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2‰计收。

(二)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2.8‰计收。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3.5‰计收。

二、收费对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在建工程项目的质监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相应调整。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渝价[2006]656号•【施行日期】2006.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渝价〔2006〕656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36号公告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收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6]1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4种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发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一)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公告费应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

(三)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5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渝财综[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4〕10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二00四年六月四日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范围,按《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7号)规定执行。

(一)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的砂石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其中:“三江”直管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余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武仙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武仙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武仙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渝价[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武仙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1]117号)武隆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巷口至仙女山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武隆物价[2001]4号文)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试收费一年多的情况,经会审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武仙公路全长34.67公里,是我市武隆县巷口镇至仙女山的重要旅游公路。

1997、1999年经重庆市计委批准(重计能[1997]1004号文、渝计委能[1999]516号文)同意按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立项进行改建,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局渝财预外[1998]104号文批准收费立项。

1999年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9]371号文批准试收费。

现试收费期满,经武隆县永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程总投资768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00万元,财政转贷资金800万元。

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正式核定武仙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二、收费标准:车型摩托车10座(含)以下客车、 11-30座(含)客车、31座以上客车标准(二、三轮)1吨(含)以下货车1-3吨(含)货车3吨以上货车区间巷口至4元/车次15元/车次20元/车次8元/吨次仙女山全程巷口至1元/车次6元/车次8元/车次3元/吨次杨叉岭杨叉岭至3元/车次9元/车次12元/车次5元/吨次仙女山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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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铁路分局在渝境内各货运站使
用“轮重测定仪”和地磅收取过磅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0.12.21
• 【字 号】渝价[2000]817号
• 【施行日期】2000.12.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铁路分局在渝境内各货运站
使用“轮重测定仪”和地磅收取过磅费的批复
(渝价[2000]817号)
重庆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在渝境内各货运站使用“轮重测定仪”和地磅收取过磅费的请示》
(重铁分多[2000]44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铁路货运计量手段的进步,在使用地磅和轨道衡计量的基础上,出
现了使用轮重测定仪计量的新情况。为了适应铁路货运的发展和满足货主的需求,
根据国家计委以及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在货主自
愿选择货物计量方法的前提下,使用轮重测定仪并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每吨
1.00元收取,各收费站站名附后表,凡未列入附表的货运站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在货主自愿的原则下,在重庆南站、永川站、万盛站、广顺场站、大足
站收取地磅过磅费每吨1.00元。在赶水站收取轨道衡过磅费每吨0.50元。
凡有以上两种计量收费形式的车站由货主自愿选择一种收费形式,不得重复收
费,严禁强迫、重复等其它形式变相收取服务费。
附件:

重庆铁路分局在渝境内安装轮重测定仪的车站站名

重庆南 重庆东 利树湾 赶 水 岔 滩 石门坎
永 川 万 盛 谷口河 温 塘 干坝子 荣 昌
双石桥 广顺场 三江坝 北 碚 白市驿 西 水
磨心坡 綦 江 三 江 清 平 江 津 夏 坝
大 足 安富镇 油 溪 茨 坝 铜贯驿 朱杨溪
茄子溪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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