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公办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最近社会上频发针对校园的恶性刑事案件,4月28日1 5时左右,一名男子持刀冲进广东省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点,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江苏泰兴市中心幼儿园砍杀保安、老师、幼儿31人。连续发生校园凶杀血案,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发生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学校的安全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社会上对此反映强烈,家长对自己子女在校的安全也颇感担忧。面对这样的事件,作为学校的校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国公办学校是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逐年加大,校长可支配的资源越来越多,校长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能否依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校长可以成为渎职罪的主体,能依渎职罪追究校长刑事责任。学校校长是政府任命的学校领导人,某些学校的校长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带有一定行政级别

的领导。校长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在从事学校人事、财物管理等工作也属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行为,可以追究其渎职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校长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不能依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要求罪刑法定,渎职罪是特殊主体,不能因为要追究某些行为的刑事责任就任意扩大主体的范围。校长作为事业编制的人员,虽受政府任命管理学校的各种事务,但并不在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不能构成渎职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明确界定渎职罪主体的范围首先要明确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渎职罪主体的界定必须以是否行使国家机关权力、从事国家机关公务为标准。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渎职犯罪妨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完成,弱化国家管理职能,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些危害行为都是由渎职罪主体在履行国家机关公务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的。故笔者认为渎职罪的主体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国家机关公务。

所谓?公务?,从词义上讲,是泛指一切公共事务,它既包括国家公务,也包括集体公务。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

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集体公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①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是国家公务,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务活动,不包括集体事务。

刑法规定,只有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不包括从事其他国家公务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国家机关的职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和军事权。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就是指在履行这些国家机关职能中行使

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的活动。②国家机关公务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国家机关代表性,即必须是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而不是代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职责,只要是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无论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都是从事国家机关公务;二是管理性,即必须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只是代表国家机关,而不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也不是从事公务。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即使是对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也不能将学校等单位归入国家机关,故被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

第二,具有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

要行使国家机关权力,必须具有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格身份’和‘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因为‘从事国家机关公务’必须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身份为前提。?③界定渎职罪主体本质特征时,强调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其身份,即渎职罪主体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或手段获得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我国渎职罪主体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取得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经合法授权,主要包括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和经过国家机关授权而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人员;接受委托,主要是指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而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人员。?委托?是请他人代为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事务,委托单位将一定的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的管理活动受委托权限的限制,管理活动的结果由委托人来承担。对于?委派?,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委任派遣的意思。是委派单位任命被委派人员到外单位从事一定的职务,被委派人员在所授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能够成为渎职罪主体的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或委派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学校校长的职权取得虽然存在委派或者委托的情况,但其职责是主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规划、指导、管理学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权限内

的组织、人事调配、培训和劳动工资工作,严格意义上说在这些工作中校长只是对学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进行行政管理,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工作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综上所述,公办学校的校长虽是受政府委托或委派,但不是按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机关的公务,不在刑法以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解释的四类人范围内,依法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王谦

学习《学校管理》心得体会

学习《学校管理》心得体会 学习《学校管理》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使我在学校管理方面受益匪浅,我深刻领会到,学校管理是由许多因素整合而成的,作为一名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有新的理念、新的思想、具有现代教育思想、新的办学摸式。结合学校成员的人力,通过行政程序运用各种资源与策略,达成学校管理目标,增进学校组织效能,促成学校组织的变革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迁及学校的需求。学校经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有一定的策略与指导。一所学校的崛起,首先要得益于学校领导先进的办学思想和理念。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同时也得力于学校其他管理者的积极配合。 要实现观念的转变,无论是学校的经营还是管理都要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本,实现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对于有效的管理,没有一定固定的管理模式,首先摆在第一位的必须是实际,要解决好眼前实际的问题是最重要的。其次是管理者要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和管理举措,不断警醒、完善自己,同时要主动接受和吸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管理者能否找到和使用好人才,即识人用人、发挥全体教师能力的大小决定了一个学校管理者的发展远景;也决定了一所学校的身价。学校其他管理者的积极配合是非常重

要的。 我也将在这方面总结自己,现谈谈体会如下: 一、学校的每一位管理者本身就是一种责任 一所学校办得好坏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不能都归 于校长,每一位管理者在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做好一名管理者,对于一所学校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要当好一名管理者,首先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这是因为,管理者本身就是一种责任。 二、学校每一个管理者都要更新观念,以人为本,以“和”为主,提高管理有效性。 人是管理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学校教育、教学和发展的主体,以人为本的理念赋予现代学校管理的崭新的时代内容,管理既是对师生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师生的尊重、培养和激励。以人为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照顾人、尊重人,它不是一种溺爱式的迁就人,而是全方位的尊重人、发展人、锻炼人、提高人。 良好的教育群体是搞好学校工作的保证,而“和”是学校管理群体的灵魂。首先,创设和谐的、宽松的学校工作环境,满足教职工精神上的需要,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其次,是在和谐的氛围中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在班子内发扬民主作风,形成团结和谐的良好风气,调动老师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管

纳税筹划内涵和外延辨析

纳税筹划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夏仕平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湖北武汉) 摘要:纳税筹划的理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各种媒体对其表述五花八门,影响了纳税筹划理论体系及基本框架的构建。本文通过对“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辨析,以期为“纳税筹划”正名,推动纳税筹划的规范研究,促进纳税筹划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内涵外延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d110 作者简介:夏仕平(1963—),男,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纳税筹划和税收政策 纳税筹划的理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各种媒体对其表述五花八门,有的叫“税收筹划”,有的叫“税务筹划”,也有的叫“合理避税”,有的或已认识到上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却注明“将纳税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的同义语等等1。用这样的方式研究问题,除了不严谨,草率外,还会混淆视听,影响对纳税筹划的研究。 “纳税”,“税收”,“税务”是三个既有联系,而又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内涵与外延不同。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纳”在《辞海》中解释为“交付、致送”,则纳税可解释为:纳税人依税法交付、致送税款。对“税务”一词解释为“税收的事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是指:国家税收活动全部工作事务,包括国家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和执行等工作;税收法律、法规、规则、决议等的建立、调节、修订、改革、完善、解释和咨询工作;税务机

构的设置、领导分工,税务人员的配置、组织、教育、培训、监察等工作;税款的征收、减免、退补等工作;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财务管理、发票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等工作,税务检察、违章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工作,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等工作;税务档案工作;国际税收谈判;国际税务关系协调;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执行工作,税务科研、学会、刊物等工作,以及其它税务工作。狭义的税务一般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显然,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应分别被“税收”、“税务”、“纳税”所限定。 无论是古代称为税收的“捐税”、“租税”或“赋税”,还是当今的税收,其实质是国家行使其职能,依据国家权力向纳税人的征收,主要表现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此,税收筹划是国家通过对税收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全方位筹划,以期达到国家税收的最佳征收效果,实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及涉税零风险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涉及到纳税人从事的纳税活动。2因此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国家,其外延包括对一国在一定时期税收的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税制完善和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组织税收收入的目标,税收征管的目标和任务,税收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税收环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税务队伍建设的目标与任务等的计划和安排。因此税收筹划具有国家主体性,收入分配性,经济目标性和社会全局性。 根据上述“税务”的定义,税务筹划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广义角度来看,是指税务机关站在征纳双方的角度对税

渎职罪题库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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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王某在担任某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室副主任期间,负责某在建大街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李某分包了在建大街工程中的大型购物中心钢结构安装工作,在施工期间,王某只是阅读了李某等人呈报的钢结构安装工作安全报告,未到现场进行过任何检查活动。李某的施工队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脚手架坍塌,致使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卫措施的施工工人陈某和马某坠地死亡。王某的行为: A.构成滥用职权罪 B.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对此不负责任,不构成犯罪 C.构成玩忽职守罪 D.对王某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问题: [单选]甲在担任某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有关网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将网点资金620万元出借给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期间,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归还360万元,尚有260万元未归还。在出借的过程中,甲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甲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

问题: [单选]刘某与陈某、王某预谋,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戴某做虚假传染病鉴定,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刘某向陈某行贿现金1500元后,陈某为其违规出具了戴某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同年刘某在向公安局政委汇报戴某一案时,就犯罪事实部分作了虚假汇报,导致犯罪嫌疑人戴某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刘某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徇私枉法罪 出处:森林舞会游戏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ff14733575.html,;

中学校长培训心得体会

中学校长培训心得体会 一、网TOP100范文排行校长要立足本职、更新理念、凝聚人心 校长的职业角色主要是领导者、管理者和教育者,是学科带头人,是学校领导集体的带头人,正如张德文教授所讲的:“一个好校长能带出一所好学校”。做一个有教育思想的校长,校长对学校的领导首先是教育思想的领导,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县教育局的精神要求,以及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全局起指导、组织、协调和统揽作用,明确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运用教育规律选择高效能的方法统筹全校工作,科学地确定一定时期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这些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效果,不忘自己的使命,把学校办成师生共同发展的平台,当好师生和家长的服务员角色。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教师工作,以合理、合法、合情的层次协调好领导与教师、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人际关系要坚持“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的原则,营造一个和谐的、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凝聚力,发挥团队作用的、团队精神,学校才有更大的发展,因为在新的世纪,情商将成为成功领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校长要更新观念,以培养学生为目标,抓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理念也就是教育境界,只有符合教师、学生实际的理念,才能促进学校、教师、学生的发

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校长要以激励竞争为基点抓学校管理机制建设,以师德素质为核心抓教师队伍建设,以教育质量为中心,抓教研教学管理机制,以创新思想为指导,抓基础设施建设。总之,要当好校长非常难,因为要当好老师、学生、家长的服务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二、学校必须走“科教兴校、科研兴教”的科学发展之路 学校要发展,教师要发展,学生要发展。校长要树立科学的教科研理念,有超前的教育意识,要带头搞教研教改,积极参与,使校长走进课堂、走进学生、走进教师,与教师学生共同发展。学校要把教研教改的主攻方向放在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堂结构、提高高效课堂和加大力度关爱学困生,转变学困生两个重点之上。引导教师研懂教材、改进教法,与学困生交流思想,建立相互信任,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帮助学困生解决心理上的障碍,能力上的障碍,思想上的障碍,帮助他们找回自信,树立信心,相信自我,激发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努力学习,走出困境,我认为转变一名学困生比培养一名优秀生意义更大、更重要。校长要引导教师把课堂还给学生,科学安排讲与学的时间分配,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并发挥教研组的作用,学校每学期各教研组都有教研教改的主攻方向和解决的问题,每一位教师都有一个主攻点和解决的问题,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真正把教研教改落实到实处,不搞形

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大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现象。笔者作以下分类: 基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授权型。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托型。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立法机关是采用“职责论”的观点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身份论”

在渎职罪主体认定方面已无立足之地。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括以上四种类型。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渎职罪案件,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释为准。 在认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要审查:第一,是否履行国家公务;第二,其职权的来源是否正当。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如果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审查其职权的产生有无法律法规授予,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校长管理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校长管理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校长管理心得体会 校长管理心得体会 2014年4月12号对我来说是一个应该值得纪念的日子,一是我三周年结婚纪念日,二是从那一天起,我与“校长”两个字结下了不解之缘。从那时开始算起,自己也在校长这个位置上呆了将近十年,个中滋味应有尽有。 这些年我一直在思考:学校到底是什么?前几天看到一本书上写到:学校是一方池塘,它是学生自由成长的地方。除了成长之外没有别的目的,成功只是成长的付产品。我看到这里,使我豁然开朗。这些年我也一直在思考另外一个问题:一个好校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质,才能够称为一个好校长?!我通过深思熟虑,这一段时间似乎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做为一个校长应该具备四种力量:心有定力,具有眼里,富有活力,内有潜力。 一、心有定力:心有定力,就是指对教育理想的执着追求。主要是因为:理想的教育一刻也离不开教育的理想。教育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作为一个自然的过程,就要求我们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就要求我们尊重教育教学规律。 我们作为一校之长一定要做到: 1、让自己所领导的学校吹拂着自由之风; 2、让自己所领导的学校涌动着创新之情; 3、让自己所领导的学校洋溢着快乐之感。 二、富有眼力:校长的眼力在于“站得高”,方能“看得清”,“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校长的眼力在于“站得高”,方能“看得真”,“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校长的眼力在于“站得高”,方能“看得远,“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我们作为一校之长,应该做到: 1、要想办好学校,必须登高望远,以宽广的眼光看成绩,审差距,观走向,提增信心,提增责任,提增本领。 2、要努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做到以德为先,引领学生走向更高尚;真正做到以能力为重,引领学生走向更聪明;真正做到以“挖掘”为要,引领学生走向更富有。 三、具有活力:校长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因为我们都清楚:有一支具有活力的教师队伍,就会有一个生机勃勃的学校。打造具有活力的教师团队,前提是“责任”,关键是“智慧”,核心是“爱心”。要让教师做到: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不同个性,精心呵护这些生命,走进他们独特的个性世界,对他们加以引导和帮助,给予悦纳和确认,予以延伸和发展,让每个学生都

论刑法中的“公务”(一)

论刑法中的“公务”(一) 摘要: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要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把握。根据公务的统治性、管理性、服务性特征,可以从内涵上将公务划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仅指政府公务而不包括社会公务。关于公务的外延,则须根据公权力特征和公共性特点来分析,基于“反面说”理论的要求和公务执行依据的内容,刑法中的公务仅限于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 关键词:公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公权力Abstract:Incriminallaw,“pubicaffairs”shouldbeinterpretedfromitsdenotationsandconnotationsrespectively.Itsdenotations canbedividedinto“governmentalpublicaffairs”and“socialpublicaffairs”inaccordancewiththeruling,administrativeandservingfeaturesofcivilservice.Theaffairsadministeredbythestatecivilservantsonly refertogovernmentalpublicaffairsratherthansocialones.Asforthedenotationsof“publicaffairs,”an analysisshouldbemadeinaccordancewiththecharacteristicsofpublicpowerandpublicness.Basedont he requirementof“oppositeobservation”theoryandadministeringofpubicaffaires,“publicaffairs”incriminallawislimitedtostatepublicaffairswhilecollectivepublicaffairsareexcluded. KeyWords:publicaffairs;thestaffinstateorgan;subjectofcrime;publicpower 虽然“公务”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是一个比较固定的词汇,然而,关于“公务”的含义,目前既没有对之进行立法界定,也没有形成理论共识,致使其含义相当模糊,有些刑事立法解释还因此与刑法条文产生了逻辑矛盾。例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解释,就是以“公务”为核心来构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这就使得《刑法》第93条中以“公务”为核心构建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之难以区别。这样一来,《刑法》分则中部分罪名(如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在理论上就会界限不明,(注:而且,有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例如妨害公务罪。)以致于时常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论争。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公务指的就是公共领域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可解释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注:从行政法的角度也可以将公共利益称为公共福祉(PublicWelfare)、公共需要(PublicNeed)、公共使用(PublicUse)或公共目的(PublicPurpose)。)所从事的事务,它是公共利益的外在体现。(注:学理上通常认为,“公务”在狭义上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在广义上可以包括立法事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等,但是当前对“公务”一词仍没有出台法定的解释和形成统一的理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66.))这种公共事务是一种为了能够直接或间接增进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或处理措施,具体可包括提供诸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宁、大众健康、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福利。 由于公务的内容是相对恒定的,因此大体可以进行几种分类1]。首先,从纵向上可以把公务界定为不同层次:(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务,例如维护世界和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环境,构建统一的世界商品市场及服务市场等;(2)全国性公务,例如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保障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义务教育,进行跨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3)地方性公务,例如地方城市道路建设、垃圾处理、街道照明等;(4)社区性公务,例如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其次,从横向上也可以把公务区分为不同种类:(1)基础性公务,例如完善基础设施、实施公共工程;(2)管制性公务,例如施行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提供国家安全或地方安宁;(3)保障性公务,比如提供社会保障、疾病防控;(4)服务性公务,比如提供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注:还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公务划分为如下4个种类:一是最基础的事务,即涉及共同体生产力发展的公务;二是合理化的公共制度;三是对社会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四是提供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益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这种划分与上述横向划分类似,但是不如后者归纳清晰。(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J].法学论坛,2005(1):7.))

渎职犯罪中“原案”的认定问题探析

渎职犯罪中“原案”的认定问题探析 作者:凤丹时间:2010-06-28 16:46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 所谓“原案”,是指先于徇私舞弊案存在,并直接导致徇私舞弊案发生的案件,也称前提罪。前提罪或“原案”作为本案重要的认定根据,其本身也存在一个如何判断或确定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前提罪或原案,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案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要求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 有一则案例。2001年6月20日,某公司向某海关申报进口22个40英寸集装箱的废纸,在其中4个集装箱中夹带200台旧复印机。通关中心受理后,对该票货物作外转查验。查验前,公司经理田某将夹带旧复印机的4个集装箱箱号告诉时任查验组组长的某海关查验科工作人员穆某,要求其对此四箱不予查验。穆某遂徇私放行,结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9万元。2001年12月17日,某区检察院对穆某以放纵走私罪立案侦查。经过侦查,查明穆某以上犯罪事实,有田某证言、穆某供述和海关走私侦查分局调查材料为证。2002年4月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公司走私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在其中2个集装箱内夹带117台旧复印机。依法院认定,公司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走私行为致使税额损失未达10万元,故穆某放纵走私的行为尚不构成放纵走私罪。鉴于法院对走私案的判决,某区检察院于2003年12月26日对穆某放纵走私案作撤案处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关键问题在于:以“原案”为前提的徇

私舞弊类案件是否须以前提罪成立为要件?前提罪成立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判定? 有观点认为,渎职案件中原案与本案并存的情况下应以原案成立为要件,且原案的成立应以确定之罪为标准;有观点认为,渎职案件中原案与本案并存的情况下,原案不以确定之罪为要件,只须有充足证据证明原案成立即可;还有观点认为,渎职案件中原案与本案有着紧密的联系,应由检察机关合并侦查,在原案为确定之罪的基础上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以“原案”为前提的渎职罪是否须以原案成立为要件? 通常认为渎职罪中有5种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某种前提罪或原案。具体而言:(1)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构成中包括“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徇私枉法罪行为人的包庇对象是“有罪的人”;(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以存在“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对象要素;(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以“走私”行为为渎职的对象;(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为放纵的对象;(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以“犯罪分子”为渎职的对象。也有将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也包括在此内,认为该罪须以“被诈骗”作为构成结果[1]。可见,有的前提罪或原案是作为渎职行为的对象,有的则是作为渎职行为的结果。值得研究的是,这些前提罪或原案作为本案的认定根据,其本身

中小学校长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中小学校长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永登县河桥镇乐山小学郭长青 去年至今,我参加了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进行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学习,通过网络培训平台,使我学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理念,受益匪浅。使我对校长职责、学校管理、校长专业发展、学校发展、师德师风建设有了新的认识。现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立足本职,踏实工作 通过收看视频教学的学习,使我们队教育的现状和未来有了深刻的认识,增强了我们广大学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思想认识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发展的形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不断学习,提升综合素质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我认为一个好校长应该是:德才兼备,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校长应该是个学习者,要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要不断地学习,校长岗位更是如此。多看看,多想想,一些灵感不期而遇,工作局面就此打开。 1、加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 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有丰厚理论水平作支撑,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理性思维。当前学校的发展已进入一个关键的时期,学校与社会的各种联系日益紧密,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领导者作出判断,这就需要我们必须积极学习,虚心向领导学,向专家学,向老师们学,向同行学,学习工作方法、学学校管理经验,将每一次会议、报告、听课都当作学习的机会,拓宽学习领域,努力提高学习、研究、实践的能力,增长职业智慧。因为,有效管理者的自我发展,是组织发展的关键。 2、加强修养,做教师和学生的楷模 正人先正己,校长首先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包括为人正直、思维敏捷、务实肯干、治学严谨、思想先进、情趣健康等,还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良好的口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等。只有具备了这些良好的素质水平,在履行校长职责时才能有实力说话,有能力去承担责任。这些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良好的素质要靠日常的积累,靠工作中的体会,学习,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是尤为重要的,有健康良好的心态,做好人梯,这都是当代校长应该思索的问题。 3、精修业务,提升教学能力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界定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界定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员: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93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四种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未予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的认定产生了不少的争议,因此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批复等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

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做了如下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 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管理的几点心得体会学习资料

学校管理的几点心得体会 李集二中陈俭洲 农村学校肩负着我国农村学生的培养,农村学生占我国学生总数的大多数,农村的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发展的关键,九年义务教育的关键在农村,难点在农村,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农村初中工作,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年来农村学校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以及目前农村学校素质教育的状况。校长在这段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下面我结合几年来担任校长的经历,浅谈学校管理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以人为本”。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搞好学校管理首先应该依法治校,结合本校实际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让学校管理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既民主,又克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化解了很多因特定人物形成的矛盾。我在余集工作时如此,到李集后依然如此,尤其是今年到李集工作后,发现学校很多制度不健全,一切工作均在习惯的层面上,没有文字上的、可操作的规范性的东西,我就多次召开不同类型的级别的会议,经广泛讨论后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然后全体教师共同学习、实施。其次是班子成员的分工,分工要职清晰,每个人都要有主管工作和分管工作,让每个人都有事情去做,都有表演的舞台。我从来都认为校长和学校领导是师生的服务员,我们的任务就是化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让他们舒心的,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尤其是老师们的一切实际问题:如职

称晋级、住房、未婚青年的婚姻问题,家庭重大事件,我们都把这些当作自己或自己家人的事来做,舍得“感情”投资,让老师们体会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充分调动教师的主人翁意识,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每一分钱。 财经问题是敏感问题,我几年来的做法是公开、透明,保证学校资金全部服务于教学。几年来,学校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校园规范化建设,每次建设都经学校领导班子广泛讨论,请专业人员论证,预算后再实施。平时日常开支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在学期初公布学校预算,学期末公布结算情况,让全体教师都知道每一分钱的去向。不因钱的问题去讨论、去分心。保证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三、知人善任、用其所长,切实抓好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的学校工作的中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教育教学工作的好坏是判断一所学校的重要条件,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课堂教学都是学校育人工作的的一项最经常,占时间的最多的,涉及面最大,内容最广泛的活动。为了能够激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校长要保持教师的角色,教好一门课。要经常带头上示范课,自加压力,努力做到学有专长,教有特色,这样更有利于指导教学工作。 教育的改革最大的问题就是教师的素质,在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农村初中更是如此。新时期的教师必须要有全新的教学观、学生观、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近几年我校教师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师流动性太大,青年教师较多,优势显而易见,青年人热情高、活力足、干劲大,但劣势是主要让他们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中小学校长培训心得体会

提升校长综合素质、使学校再上新台阶 渭源高桥小学司庆 忠 参加兰州文理学院中小学校长能力提升培训一星期,聆听了许多专家的精彩报告,增长了许多理论方面的知识,学到了很多教育教学实践的宝贵经验。本人感受颇深,同时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谈了自己的工作思路,作为学校的一名校长应该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专家型校长,使学校再上新台阶 我通过学习专题讲座,实地参观水车元小学感受很深,收益非浅。作为校长,就必须要深刻理解掌握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对工作认真负责,当老师表率,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设平台。鼓励教师积极工作,拓宽办学思想,加强科学规范化管理,为了每一个学生抓好学校教育。下面就我的学习和认识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校长的定位与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决策者和高级管理者,是学科带头人,是学校领导集体的带头人,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校长的工作是对学校全局起指导、组织、协调和统揽作用,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统筹全校工作,正确地确定一定时期内学校的重心、中心及发展

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这些工作任务,务必得到预期的效果。作为一校之长,要领导好一所学校,就要有:时代的眼光,社会的良知;正确的理念,独到的见解;坚韧的品格,广阔的胸怀。作为一校之长,要领导好一所学校,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在办学条件、人权、财权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工作实践中可能意识到用不同的领导风格去处理问题和决策时,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同样是你自己,有时处理问题会得心应手,有时感到束手无策。一些问题用这种方式无法解决,用另一种方式却能得到圆满解决,并取得满意的效果。所以领导者的风格对师生有不同的影响力,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就要校长有时代的眼光,正确的理念,在校园中起着模范表率的作用,校长手里不是拿着鞭子,而是举着旗子走在前面。 二、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先有名师,才有名校”。教师在学生中起着直接表率的作用,教师只要有先进教育理念和扎实的教育、教学基本功,才能带领着学生穿越知识的海洋,跨过广阔的宇宙。要想使教师富于时代精神、创新精神的人,作为一名校长,首先要激发教师的爱生敬业精神。 1、爱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爱学生就是要对学生尊重,理解,信任并且给他们信心。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要有爱心,还要有耐心。要爱每一位学生,看到他们的可爱之处,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利用这个去激励他们。

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f14733575.html, 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 渎职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需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并且有渎职故意,才能构成此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需要作出明确解释,那么,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7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刑法中的“公务”

论刑法中的“公务” 摘要: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要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把握。根据公务的统治性、管理性、服务性特征,可以从内涵上将公务划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仅指政府公务而不包括社会公务。关于公务的外延,则须根据公权力特征和公共性特点来分析,基于“反面说”理论的要求和公务执行依据的内容,刑法中的公务仅限于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 关键词: 公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公权力 Abstract:In crimina l law, “pubic affairs” should be interpreted from its denotations and connotations respectively. Its denota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governmental public affairs” and “social public affai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ing, administrative and serving features of civil service. The affairs administered by the state civil servants only refer to governmental public affairs rather than social ones. As for the denotations of “public affairs,” an analysis should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power and publiess.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 of “opposite observation” theory and administering of pubic affaires, “public affairs” in criminal law is limited to state public affairs while collective public affairs are excluded. Key Words: public affairs; the staff in state organ; subject of crime; public power 虽然“公务”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是一个比较固定的词汇,然而,关于“公务”的含义,目前既没有对之进行立法界定,也没有形成理论共识,致使其含义相当模糊,有些刑事立法解释还因此与刑法条文产生了逻辑矛盾。例如,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解释,就是以”公务”为核心来构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这就使得《刑法》第93条中以“公务”为核心构建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之难以区别。这样一来,《刑法》分则中部分罪名(如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在理论上就会界限不明,(注:而且,有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例如妨害公务罪。)以致于时常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论争。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公务指的就是公共领域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可解释为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刑法规定渎职犯罪,旨在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合法,并且公正有效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合法、公正、有效的执行和国民对此的信赖,从外部侵害了具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我国《刑法》规定中,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有6个,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有6个,其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有17个,其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部分渎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不仅要“权力未得到合法、公正、有效的行使”还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一》均使用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概念。但损失应该是具体的,损失应该是可以衡量的,不应该是抽象的,脱离具体的事物谈损失,在整个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人民

层面谈损失,损失将无法从真正意义上确定。因此,很多损失,具体到个人是损失,而从社会层面来看,就不是损失,脱离具体的主体谈损失,损失将模棱两可,无法认定。 财产的实际价值的减少,不仅包括财产物理属性的改变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减少,也包括财物权益属性的减少而导致的财产权利人总体财产价值的减少。财产损害可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是积极的损害,是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是固有利益的丧失。所失利益是消极的损害,是本应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是一种期待利益的丧失。损害具有确定性,是客观的,损害是财产或者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损害发生后和损害发生前的利益状态的差额即为损失额。损失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损失不以财产权利人的主观心态而改变,无论财产所有人是否恶意害是善意,都不影响其损失的认定。 应将抽象的规定具体化,提供明确的、可掌握的标准。法律提供的保护和救济应该是可以具体到每个需要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比如,甲盗窃乙的财物,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社会并没有损失,财物仍然在那儿,只不过从乙的手中转移到了甲的手中。从乙的角度来讲,被甲盗走的财物,就是它的损失。再比如:某国企从某国有银行借款3000万元购买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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