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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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

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

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

三、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应当持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五、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七、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进行备案管理,并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八、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九、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十、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产地同类食用农产品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部门和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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