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许政办[2013]71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3.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13]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食安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食安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7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相结合,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坚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许政〔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许政〔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落实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我市作为全国、全省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高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
由于受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粮食需求总量刚性增长等因素制约,当前我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依然薄弱。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切实抓好。
(二)明确市政府部门粮食安全工作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要细化粮食安全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指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粮食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加工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县(市、区)长是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夯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基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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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许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决定从9月上旬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人为本,紧紧抓住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全面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市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工作目标: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许政〔2016〕6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许政〔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管控性保护,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本行业规划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要求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要作相应调整。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涉地事项,首先要考虑保护耕地。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进行选址,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远离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规划部门在确定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前,应当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启动规划修改程序。
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因素。
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不落实、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许政办 [2017] 70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许政办[2017] 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2日许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保障我市的粮食应急。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科学监测、分析和研判,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提前做好应急预报预警,防患于未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许昌市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许昌市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许政办[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许昌市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许昌市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快推进许昌市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和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食品供应网络建设(以下简称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使农村食品安全“两网”建设初具规模,在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中发挥明显作用。
进一步健全乡级协管站和村级信息员队伍,完善监管网络。
到2007年底,基本形成“县级监管、乡级协管、村级报告”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逐年推进农村食品供应网络建设,2007年底全市每个乡镇创建1个规范超市和1个规范农贸市场,全市乡镇连锁超市覆盖率和行政村放心店的覆盖率均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全市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放心店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70%以上;2009年底全市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放心店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许政[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的意见(许政[200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精神,为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准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情况,按照总量控制、适度从紧、非饱和供应土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布局,适时适量投放土地,建立需求引导供应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规范土地供应程序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要严格按照规划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组织公开出让和按计划划拨,推向市场的土地必须达到“三通一平”的“净地”出让条件,并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确保权属清楚。
按照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竞买资格,确保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公告中指定的银行账号。
三、严格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外,其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即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供应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总结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总结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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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
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通
知
(许政办〔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现
通知如下。
一、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城区的农贸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