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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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2015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目次1、国家法律 (1)2、地方法规 (2)3、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4、国家标准 (7)5、电力行业标准 (9)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10)7、风力发电行业标准、规范 (11)8、其他标准、规范 (11)9、公司现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2)电力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目录1、国家法律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全国人大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效2全国人大201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效3国家主席令[2008]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效4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效5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订)有效6国家主席令[2001]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效7国家主席令[2004]第17号TT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TT有效8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有效9国家主席令[2005]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有效10国家主席令[2013]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效11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有效12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有效13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有效14国家主席令[2008]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有效15国家主席令[2009]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有效16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效17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有效18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有效19国务院令[1993]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有效20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有效21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有效22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效23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有效24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有效25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有效26国务院令[2009]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有效27国务院令[2005]第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有效28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有效29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效2015年新增30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效2015年新增31国务院令[2010]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有效32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 有效33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效34国务院令[2011]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效35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效36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有效2、地方法规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内蒙古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59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年9月24日起施行) 有效2内蒙古人大常委会2005年第16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实施)有效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公告[2010]第18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3、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能源办[1993]45号 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9]第8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有效3公安部[2001]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有效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有效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1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有效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4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有效8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有效2015年新增9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点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2015年新增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有效1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9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有效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15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效13发改能源[2005]1690号关于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有效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有效15国办发 [2006]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有效16发改能源[2006]13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有效1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6]第2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有效18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有效19电监安全[2006]28号 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效20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21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有效 22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有效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有效2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7]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有效25电监安全[2007]11号 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2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有效2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7]第2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28电监安全[2007]38号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 29电监安全[2007]45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有效30国发[2008]20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救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有效3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效32电监安全[2008]43号 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有效33国能局电力[2009]1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有效3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有效3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3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9]第27号供电监管办法 有效3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9]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效38电监安全[2009]22号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的通知有效39国资发群工[2009]5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40电监安全[2009]61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有效41内安监执法字[2009]116号关于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42安监管协调字[2009]12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43安监总管二[2009]229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有效44国发[2010]1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有效45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效46安委办[2010]2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4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效4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10]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49内蒙古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办安全[2010]88号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有效50安监总办[2010]13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有效2015年新增51中电联标准[2012]1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有效52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2015年新增53中国气象局[2011]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有效54办安全[2011]26号 关于切实加强风电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大规模风电机组脱网事故的通知 有效55国办发[201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检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有效56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有效57国家安监总局[2011]42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有效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59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有效6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有效61电监安全[2012]11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效62电监安全[2012]16号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有效63电监安全[2012]28号 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64安委办[2012]34号 关于加大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6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66电监安全[2012]66号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 有效67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效68电监安全[2013]6号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6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效70国能综电安〔2013〕210号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修订和补充的通知有效71国能安全〔2013〕427号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有效72国能安全〔2013〕475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73公治〔2014〕10号 关于贯彻执行《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有效7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有效27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1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有效7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7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委[2011]4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78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79安监总办[2010]139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模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有效80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有效81国能安全[2014]1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8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有效83电监安全[2012]11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84国能安全[2014]254号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有效85国能安全[2014]161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有效86国能综安全〔2014〕46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8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有效87国能安全【318】号发 20141210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318】号发文正文有效4、国家标准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有效2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有效3GB/T 14440—1993 低温作业分级 有效4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有效5GB/T 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有效6GB/T 26218.1-2010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第1部分:定义、信息和一般原则有效7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有效 8GB 311.1—2012 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有效则9GB 16847—1997 保护用电力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 有效 10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有效 11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有效 12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有效 13GB/T 8349—2000 金属封闭母线 有效 14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效 15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有效 16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有效17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有效18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有效 19GB 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效20GB 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有效21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有效 22GB 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有效23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有效24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效25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效26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有效 27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有效 28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有效29GB/T 20840.5-2013 互感器 第5部分: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有效30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有效 31GB/T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有效 32GB/T 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 有效 33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有效 34GB 2893—2008 安全色 有效 35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有效36GB 10963.2—2008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2部分: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有效37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有效 38GB 17622—200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有效39GB 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有效40GB 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有效41GB 5053.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有效42GB 6095—2009 安全带 有效 43GB 12011—2009 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 有效 44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有效 45GB/T 6096—2009 安全带测试方法 有效 46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有效 47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 总则 有效 48GB 26164.1—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效49GB/T 26218.3-2011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第3部分: 交流系统用复合绝缘子有效50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有效 51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有效52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效53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有效 54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有效 55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有效 56GB 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有效57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有效58GB 26861—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有效59GB 50201—20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效5、电力行业标准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有效2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有效3DL 5009.3—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3部分:变电站 电力行业标准有效4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有效 5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有效6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防护细则有效7DLGJ 154—2000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有效 8DL/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有效9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有效10DL/T 5136—2012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有效11DL/T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有效 12DL/T 856—2004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 有效 13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有效 14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有效15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有效16DL/T 516—200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有效 17DL/T 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有效 18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有效 19DL/T 1051—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有效 20DL/T 664—2008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有效 21DL/T 692—2008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有效 22DL/T 393-2010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有效 23DL/T 572—2010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有效 24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有效 25DL/T 574—2010 电力变压器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有效26DL/T 687—2010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有效27DL/T 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有效28DL/T 799.1-7—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有效29DL/T 796—2012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有效30DL/T 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有效31DL/T 548-2012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 有效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有效2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有效 3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有效 4AQ 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 有效 5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有效 6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有效7、风力发电行业标准、规范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FD 002—2007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试行)有效2水电规安办[2007] 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制度 有效8、其他标准、规范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2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有效3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有效4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 5TSG Q 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有效 6TSG Q 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有效7[2011]16号 内蒙古电网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范有效8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华北电网公司2008年版)有效9TSG Q 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有效10内电发展[2009]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有效11国家电网发展[2009]327号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修订版有效12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有效13国家电网发展[2009]747号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有效14内经信电力字[2011]26号加强全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有效15内电安监[2012]26号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有效16国家电网生[2012]252号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及编制说明有效17国家电网企管[2014]748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有效18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有效19国家电网基建[2011]1753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有效20国家电网安质[2014]26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有效21Q/GDW 1799.1—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有效22Q/GDW 1799.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有效23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 24GA 1089-2013 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有效 25YD/T 1821-2008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有效26内公通字[2007]70号 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组织机构和职责规范有效27内电保护字[2007]2号 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有效28内公办[2007]93号 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有效29内保电办[2009】6号 关于加强警企配合工作程序的通知 有效9、公司现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 内电安监【2014】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有效2 内电安监【2005】29号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有效3 内电安监【2013】14号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有效4 内电安监【2012】26号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有效5 内电安监【2013】11号 “两票”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有效6 内电安监【2014】3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有效7 内电安监【2005】15号 安全预警管理办法 有效8 内电安监【2005】30号 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到位规定 有效9 内电安监【2005】32号 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制度 有效10 内电安监【2013】2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施工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有效11 内电安监【2007】38号 关于加强电动隔离开关的运行检修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的通知有效12 内电人资【2005】21号 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13 内电安监【2011】7号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14 内电安监【2010】42号 交通火灾事故处罚规定 有效15 内电安监【2009】42号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16 内电安监【2013】10号 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有效17 内电安监【2014】31号 内蒙古电力行政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法规及标准查新记录表

法律法规及标准查新记录表
2012-3-1
4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订〕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
2010-07-01
劳动防护用品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号
实施日期
备注
47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1号
2005-9-1
4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12-1
特种设备
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16号
2008-2-1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号
实施日期
备注
4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5-7
培训考核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号
实施日期
备注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
2015
4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42号
2011-11-1
39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1-1-1
4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2004-1-1
4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5号
2009-7-3
4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2-1
1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完整版)浙江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清单

(完整版)浙江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清单
2015-01-30
各部门
2015-11-26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3号
2015-05-01
各部门
2015-11-26
3-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 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
2011-11-01
各部门
2015-11-26
GB2894-2008
2009-10-01
各部门
2015-11-26
4-7
安全评价通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1-2007
2007-04-01
各部门
2015-11-26
4-8
安全预评价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 8002-2007
2007-04-01
各部门
2015-11-26
4-9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3-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2008-01-01
各部门
2015-11-26
3-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2008-02-01
各部门
2015-11-26
3-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4-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6-2010
2010-06-01
各部门
2015-11-26
4-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号:安监总政法[2011]91号颁布⽇期:2011-06-15执⾏⽇期:2011-06-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产安全事故的⾏为,促进⽣产经营单位及其⼈员依法依规报告⽣产安全事故,根据《⽣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年六⽉⼗五⽇⽣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为查处办法第⼀条为了促进⽣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为,根据《安全⽣产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产经营单位及其⼈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本办法。

国家机关⼯作⼈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隐瞒已经发⽣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数和涉险⼈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即报告本单位负责⼈;单位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时内向事故发⽣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015年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2015年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2004.08.28
2004.08.28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2007.10.28
2008.04.01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
2001.08.31
2002.01.01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
2002.10.28
2003.09.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04.09
2007.06.01
7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0.12.08
2011.01.01
7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01.14
2009.05.01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2011.09.01
2011.11.01
9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
2007.11.30
2008.01.01
9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2009.04.01
2009.05.01
9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2009.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06号)
2008.10.28
2009.05.0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2012.12.28
2013.07.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2011.04.22
2011.05.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1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63号
2002—03-11
生产部
未变
5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各部门
新修
5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2012—06—01
各部门
新修
5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各部门
新修
33.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
2012-02-14
财务部
新修
3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012—09-01
各部门
新修
35.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部
化劳字第247号
1991-10—01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47号
2011-05—01
行政部
生产部
未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9号
2015。1。1
生产部
更新替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011-06-20
各部门
未变
63.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09(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6 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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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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