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学三年级复习提纲

经济学三年级复习提纲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学科,它包括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两个方面。
在经济学三年级的学习中,我们将深入学习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掌握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
本文将围绕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展开讨论,为同学们提供一份复习提纲。
宏观经济学部分:1. 国民经济核算:了解国民生产总值(GDP)的计算方法,理解国民收入的构成和分配情况,掌握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理。
2. 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研究经济增长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了解经济周期的特征和周期性波动的原因,掌握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增长和周期的调控手段。
3. 货币与银行体系:了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理解货币供应量的决定因素,掌握银行体系的组成和功能。
4.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研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了解利率的形成和调控,掌握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
5. 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研究国际贸易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了解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的决定因素,掌握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
微观经济学部分:1. 市场需求与供给:研究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决定因素,了解市场均衡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掌握需求和供给曲线的画法和解读。
2. 价格弹性与收入弹性:研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了解弹性对市场行为和政策的影响,掌握弹性的应用。
3. 生产与成本:研究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关系,了解生产要素的投入组合和产出的最优化,掌握成本的分类和计算方法。
4. 市场结构与竞争策略:研究市场结构的分类和特征,了解垄断、寡头垄断和完全竞争市场的行为和策略,掌握市场结构对市场效率和福利的影响。
5. 收入分配与福利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了解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的分析。
以上是经济学三年级的复习提纲,希望同学们能够结合教材和课堂笔记,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在复习过程中,可以通过做习题、参加讨论和小组学习等方式加深对经济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还要重点关注经济学的应用和实践,了解经济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经济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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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经济法通论教案冯志强2004年8月20日经济法通论复习大纲郭凯峰编写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4年7月目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三节经济法的体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公司债券和公司会计第五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的开始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六章商标法律制度第一节商标法概述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第三节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四节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节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专利法律制度第一节专利法概述第二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节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第四节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五节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银行法第三节信贷法第四节票据法第五节证券法第六节保险法第九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法概述第二节预算法第三节税法概述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制度第六节主要税种法律制度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深刻领会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具体原因;了解外国与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致历程;通过规范分析,深入思考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我国经济法究竟应当确立那些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经济法概念的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构成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中级经济法提纲

中级经济法提纲【原创实用版】目录1.经济法总论2.公司法3.合同法4.知识产权法5.反垄断法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税收法8.金融法9.劳动法10.房地产法正文中级经济法是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本课程提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是中级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和基本原则。
此外,还包括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合并、分立、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类型以及公司股权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合同的成立要件、履行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使用和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五、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垄断行为的类型、反垄断执法以及违法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维权等方面的内容。
七、税收法税收法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收的基本理论、税收立法、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税收的基本原则、税种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八、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金融机构的设立、监管、金融市场秩序以及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2024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以下是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考试目的与要求本部分主要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考试范围与内容1. 经济法基础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2. 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制度;3. 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收优惠等相关内容;4. 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内容;5. 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相关内容;6. 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保险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7.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的基本概念、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监督等相关内容;8.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形式与答题要求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生需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为2小时,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为根据题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答问题,并准确书写答案。
四、考试难度与评价标准难度系数根据考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而定。
评价标准包括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五、注意事项1. 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反,将按照考场规则进行处理;2. 考生应提前了解考场位置,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者将无法参加考试;3. 考生应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证件不齐者将无法参加考试。
以上是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考生可根据大纲进行备考,争取取得好成绩。
经济法复习提纲

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2、市场运行规制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3、企业: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特征: A、依法设立B、组织性C、经营性D、独立或相对独立性4、合伙: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6、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有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关系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并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资格的法律行为。
7、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投资人:仅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事务管理: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投资人:一个自然人;禁止从事的人:法官、检察官、警察、国家公务员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8、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国的法律(专门法律或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由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单方投资而设立的企业。
《经济法》复习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中央经济法复习大纲.doc
经济法复习大纲四、考试内容本课程的考核内容是教学大纲和本考核说明规定的主要内容,要以本考核说明为主。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掌握、掌握、了解”三个层次来把握。
重点掌握的部分:是指本课程中的重要法律或与我国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是学生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和其从事农业经济、管理、会计、金融等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于这一部分内容,要求学生要准确记忆、深刻理解并能运用于现实经济生活。
掌握的部分:是指本课程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于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正确理解,准确记忆,并能对相近或相关的法律进行比较。
了解的部分:是指本课程的基本常识,对于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能知晓即可。
六、题型及答题要求本课程考试的形式为闭卷。
题型如下:1.单项选择题:检杳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木原理、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回答这一问题时要求准确无误,占2 0%左右。
2.多项选择题:检查学生对经济法的重要理论的掌握程度。
回答这一问题时要求准确,多选少选均不得分,占15%左右。
3.判断分析题:检查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I叫答这一问题要求先判断正误,然后分析,不管对错,都要阐述理由,占15%左右。
4.简答题:检查对重要原理的掌握程度。
回答这一类问题时,要求思路清晰,条理分明,对该题所涉及的要点要叙述全面、完整、准确。
同时对每个要点要作简要解释,占20%左右。
5.案例分析题:检查学生对经济方面的主要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占30%左右。
(主要集中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税法、会计法)各章复习范围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与效力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掌握的问题1.违法及法律责任2.经济法的功能三、了解的问题1.法的渊源与结构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管理、保护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法人的特征及构成条件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或撤消的民事法律行5.无权代理的情形与责任6.财产所有权的内容7.债发生的根据二、掌握的问题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由授权表示所产生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诉讼时效的特征、中止与中断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5.债的发生根据三、了解的问题1.法人的分类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3.代理的种类4.占有时效5.债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企业的特征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3.合伙企业的特征及设立条件4.破产制度的功能、破产的条件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二、掌握的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2.退伙的四种情形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4.企业破产的程序三、了解的问题1.集体企业的管理及收益分配2.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清算3.合伙企业的财产4.债权人会议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公司法的特征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二、掌握的问题1.股东的禁止性行为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4.公司清算的顺序三、了解的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3.公司的增资、减资4.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合同的特征2.要约的构成条件及法律效力2.承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3.无效合同的情形4.代位权和撤销权5.述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6.质押与抵押的区别二、掌握的问题1.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形式2.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3.合同的内容的确定三、了解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本章法理部分不作为考试内容,只考案例分析)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知识产权的特点2.商标的构成条件3.商标权的内容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二、掌握的问题1.商标注册的原则2.注册的程序3.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三、了解的问题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不正当竞争的特点2.不正当竟争行为与正当竟争行为的区别3.不正当竟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4.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二、掌握的问题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2.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3.不正当竟争的行为的类型三、了解的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2.监督检查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二、掌握的问题1.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3.损害赔偿责任三、了解的问题1.产品质是监督管理机关2.罚则(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2.经营者的义务二、掌握的问题1.消费者的权利2.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3.民事责任三、了解的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2.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3.消费者协会的职能4.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十章税收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税收关系的内容3.税法的构成要素4.增殖税5.企业所得税二、掌握的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个人所得税三、了解的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2.消费税3.营业税第十一章劳动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劳动合同的特征2.事实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的区别4.社会保险的特征5.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二、掌握的问题1.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3.养老保险的特点和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4.失业保险三、了解的问题1.劳动合同的含义2.社会保险的结构层次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第十二章环境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环境问题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环境责任原则二、掌握的问题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2.公众参与的原则3.环境法律制度三、了解的问题1.环境法体系2.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法(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三章会计法律制度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木原则2.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设置3.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二、掌握的问题1.会计人员的管理2.会计核算的事项3.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三、了解的问题1.注册会计师2.会计师事务所3.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十四章仲裁与诉讼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仲裁与审判的区别2.仲裁程序3.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4.行政诉讼的程序二、掌握的问题1.仲裁与调节的区别2.民事起诉状构成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了解的问题1.仲裁组织2.法律文书的种类3.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的构成第四部分样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总计20分。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本课程?注册会计师考试是财务管理专业最具含金量的证书。
?考试方式:6+X?经济法是6门课程之一 ?通过率最高,相对容易第一章绪论学习本课程的目的:1、掌握了解经济法律知识。
2、从管理的角度对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理解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学习方法?本课程的特点:重在理解?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60分的客观题中,70%的是案例题,要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灵活理解。
?认真听讲:上课往前座,边听边思考?自己做作业?课前翻翻书,问题及时问第一节基础知识一、什么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1.法律是社会制度的特殊体现。
2.强制力:必须遵守3.法律的缺陷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
――古罗马塞尔苏斯(1).立法方面:是否可操作?出发点如何?例:秦的苛法,烟花炮竹的开禁。
(2).司法方面:证据问题例:辛普森案(3).执法方面:执行难问题有问题的法律应不应该遵守?案例:德国某城镇的交通管理问题有问题的法律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修改或撤消,不能不执行。
荒岛分粥 ?问题:如何公平分粥方案:推举一个大家都信任的人成立一个分粥委员会成立一个监督小组监督委员会任找一个人分粥,但分粥的人最后才能选粥。
三、什么是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四、经济法的发展历史1、古代法律中一般都有关于经济的内容: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 5世纪古罗马的《12铜表法》,较为零散,简单,没有形成体系。
?2、现代西方:经过产业革命时期、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的发展,西方经济法律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体系。
3、我国:我国的经济法相对于其它法律,发展时间较短,缺陷较大,需要不断完善。
五、相关术语(一)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1、主体:个人、集体主体(法人,组织,社团)?2、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商标)、行为结果。
葱哥绝杀宝典-经济法复习提纲12级版
经济法总复习(2013.6)注意是:该资料是工管系12级大一下经济法考试复习提纲,对于本系师弟师妹仅供参考!平时认真听课才是王道!考试题型一、单选题(20×1分=20分)二、多选题(10×2分=20分,完全正确方可得分)三、判断题(10×1分=10分)四、简答题(4 ×5分=20分)五、案例分析题(2 ×15分=30分)案例出题来源:1、仲裁;2、合伙企业法;3、公司法(公司与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4、合同法(四块知识有可能组合出两题)注意事项:1 字迹清晰,模糊不清不得分。
2 内容准确简练。
3 多选至少两个选项。
4 复习的时候需要理解记忆。
考试范围: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九章(第一、二节)和第十三章(第一、二、四节)。
复习重点:(注意:黄色背景的占了60%以上,本次期末考的试题出得比较浅显,争取记忆理解得到位,因为补考的试题更加难更加绕弯)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 经济法的定义(p3)2. 经济法的特征(p4)z3. 经济法的形式(p5)(注意顺序,可能出选择题)z4.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p7)z5.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p10)(考选择题)z6. 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p12)和承担方式(p14)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z1.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p19)2. 仲裁的特征(p20)3.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p22)z4. 仲裁范围(p22)(考选择或案例)、仲裁机构(p23)z5. 仲裁协议的内容(p24)和效力(p25)(考案例)6. 仲裁程序(P26)7. 行政复议的范围(P29)和管辖(P30)z8.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P32)z9. 民事诉讼管辖(P)z10. 民事诉讼时效(P34)z11.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P35)12. 民事诉讼程序(P39)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1. 企业的概念(P48)(考选择)2. 企业的分类(P50)z3.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51)z4.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53)z5.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P55)z6.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P55)7.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P56)8.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财产清偿顺序)(P57)(考选择)z9.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P60)10.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P61)z1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63)1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P64z13.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P65)z14.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P65)15.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P66)16. 合伙人的义务(P67)17. 合伙企业的决议办法(P67)z18.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P67)z19. 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P68)z20. 入伙的条件和法律后果(P69)z21. 退伙的形式(P70))z22. 债务的清偿(P72)(考案例)z23.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执行(P73)(其中里面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考选择和案例)z24.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P75)(考选择和案例)z2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75)26.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P77)z2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P78)z2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比例(P79)2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及股份转让(P79)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P80)z3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P81)3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利润的分配和组织管理形式(P81)z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结业时的财产的处置(P81)34.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81)第四章公司法1. 公司的特征(P87)z2. 公司的分类(P88)3.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P93)z4.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P95)和设立程序(P97))z5.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P100)(考选择)z6.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以及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P101)z7. 董事会的性质(P101),组成和职权(P102)8. 经理的职权(P103)z9.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P104)10. 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及责任(P105)z1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内容(P106)(五星级考点,可能考案例)z12.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P107)z1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108)(考案例)(其中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属必考)16.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P109)z17.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P110)z18.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P111)(P112发起人的责任,将会联系有限责任一同考)z19.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表决(P113)z20. 什么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P113)z2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P114)22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P115)z2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P115)z24. 上市公司的特点(P118)z25. 股票上市的条件(P118)z26.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P119)27. 公司的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P120)28 公司分立(P120)29 公司的增资减资(P121)30 公司解散原因(P122)z31. 公司的清算 (P122)(包括财产的分配)(P123)第六章合同法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153)(在其概念中)z2. 合同的分类(P154)3. 合同法的特征(P157)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157)z5. 合同的内容(P159)6. 合同的形式(P161)z7.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P162)z8. 要约的所有内容(P162)(五星级考点,可能考案例)(其中在P165.6(4)要约邀请&要约,会出判断题)9. 承诺的构成要件(P166)10. 承诺的方式(166)z11.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P166)12. 承诺的撤回(P167)z13.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167)z14. 缔约过失责任(P167)z15. 合同生效的要件(P170)16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需要理解会举例)(P170)(考选择)z17. 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情况(3种)(P171)z18. 表见代理(定义和举例)z19. 无效合同z20.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21. 合同履行的原则z22. 抗辩权(三种)(其中(二)不安抗辩权,考得多点)z23. 合同保全24. 合同转让的限制z25. 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z26.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与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九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z2. 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z3. 什么是商业贿赂4. 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5. 什么是商业秘密z6.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z7. 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经济法提纲
一、题型及分值判断题10题共5分单选题20题共20分多选题5题共10分名词解释5题共15分简答题4题共20分论述题1题共10分案例分析2题共20分二、复习大纲(含正考、补考)(一)法的概念及特征;法律规范分类;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和诉讼管辖;仲裁基本原则;(二)经济法概念;为什么说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律关系;(三)按信用基础划分公司的种类;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董事会概念;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董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注册资本的概念;出资不实责任的承担;公司出资方式与出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概念、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股份的概念,允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股东直接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四)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合伙企业内部限制与对外效力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五)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组织形式、利润分配、管理机构、协议合同章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合营企业股权转让规则;(六)合同的概念;合同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要约承诺的含义、要约邀请、实质性变更后的“承诺”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处理;要约的撤销与不可撤销;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之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格式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概念:效力待定合同及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效力待定合同遍认期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担保形式;抵消;提存;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不同行使条件;违约金及其基本条件;违约金与定金法则的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按照合同法第66条);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与1年除斥期间;重大误解;违约金罚则、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间的关系;(七)《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的范围;产品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八)消费者权利(9项);四倍返还加庭限(消法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消费者维权的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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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 1、 概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 (2)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资源分配法; (3)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和社会公利法的有机统一
2、 经济关系: (1)经济管理职权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委托取得、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当事人主观意志性和明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 产业法律制度: (1)体系: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2)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产业结构关系、产业组织关系、产业技术关系、产业布局关系、其它相关社会关系。
4、 财政法律制度: (1)概念:是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预算法、国债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企业财务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 (2)体系: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转移支付法、金库法、其它财政法。即前七种法之外的法,如财政许可听政法等。 (3)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保障与稳定职能; (4)价格法关于听证会代表资格的规定——中介不可作为听证会代表; (5)会计法关于会计文字的规定: (6)国库券合法用于:期货买卖、作为有价证券抵押、作为证券交易;作为货币流通是违法行为;
5、 税法 (1)税收的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没有起征点; (3)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例如:小卖部的个体户
6、 银行法: (1) 银行体系: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储蓄机构; (2) 银行组织法律体系: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业监管法 (3) 外汇管理的规定:套汇(和外资公司相互支付对方款项)和逃汇
7、 证券法: (1) 证券法调整的对象: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著作中描写的证券交易不属于
调整对象; 8、 保险法: (1) 保险法的概念;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
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但一般将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称为“保险公法”,将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称为“保险私法”。
9、 财经监控法: (1) 体系:审计法、票据法、统计法、会计法;
10、 公用企业调控法律制度:无 11、 国有资产管理: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
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合并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1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1)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作如下理解:(1)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是环境及其要素,后者是社会关系,而且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环境保护关系,而不包括自然界本身形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关系。 (2) 体系: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
(3) 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查等外,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也不得进入。 “缓冲区”是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缓冲区只准进行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是缓冲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区域。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13、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11类): 欺骗性交易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搭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具体规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2) 滥用行政权力的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中央政府以及各部委)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4、 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1)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
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5、 公司法律制度: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3)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应有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6、 破产法律制度: (1) 破产原因;支付不能; 支付停止;债务超过。
(2) 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
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权
(4)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7、 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退赔)和侵权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8、 消费者保护法: (1) 侵权责任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 争议解决方式: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
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房地产法律制度 (1) 房地产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or 物业公司
20、 劳动法 (1)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的对象包括:少数民族、退役军人、妇女、残疾人;
(2)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的规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3)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