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计算所发展,深化我所人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我所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一)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竞争、择优;2、精简、合理、高效;3、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4、民主集中、动态管理。
(二)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一)实施范围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计算所党政领导和从事内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为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范围。
(二)设岗原则1、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赣办字[2008]17号文规定执行,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不断优化管理队伍结构。
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三)岗位数量全所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党政管理编制数以内设置管理岗位14个。
其中:设五级职员岗位1个,六级职员岗4个,七级职员岗5个,八级职员岗2个,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各1个。
(四)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
2、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的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3、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五)岗位聘用条件首次岗位聘用时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
今后职员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另行制定。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9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4c4bf176eeaeaad1f330d6.png)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作者:来源:时间:2011-08-19《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3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4c4bf176eeaeaad1f330d6.png)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办〔2008〕7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23日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通知抄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
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文件豫办[2010]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也是当前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2月22日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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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号、8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见《宁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附件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7。
4、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现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其中高、中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宁德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
各县(市、区)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县(市、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体结构比例。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得擅自突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我市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中,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我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4:20:75,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4:30:65,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5:3:21.5:75。
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现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其中二、三、四级与五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宁德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3)。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工勤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区)不同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具体结构比例,报市人事局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6)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从低一级职员岗位竞聘到高一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不同等级的任职条件,在具备上述第一、二项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三年及以上;(2)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四年及以上;(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四年及以上;(5)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五年及以上;(6)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五年及以上。
4、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为我市重点岗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五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人选、连续两次获“市管拔尖人才”称号人员;(2)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其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同行广泛认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竞聘岗位等级时,根据单位确定的任职条件和本人现有职称聘任累计年限,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内参加竞聘。
现有职称聘任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等级中的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
5、为体现激励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比规定的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参加上一等级竞聘:(1)在现有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2)近三年内受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表彰嘉奖(须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关);(3)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表现特别突出。
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我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
7、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