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doc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石家庄班)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2010.3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二)

2 施工质量
装饰装修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 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 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 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 准确,严禁乱凿洞。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
3 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
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2 施工质量
钢结构工程
抽样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2014年7月
考试大纲
目录
建筑节能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2 施工质量
2 施工质量
钢结构工程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
1 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
2 施工质量
建筑设备工程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
2.1 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建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强度等级
轴心抗压强度 标准值(MPa)
轴心抗压强度 设计值(MPa)
价 格 (元/ m3)
强度价格比 (m3MPa/元)
C15
10.0
7.2
250
0.0288
C20
13.4
9.6
270
0.0356
C25
16.7
11.9
300
0.0397
C30
20.1
14.3
325
0.0440
C40
26.8
19.1
最新消息: 根据建设部[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编写的“房屋建筑技术”,从2003年11月启动这项工作。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安全部分节选】)共25页word资料

第十篇施工安全(347条)《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6.6.14 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5.2.7 6 预充氮气的箱体应先经排氮,然后充干燥空气,箱体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必须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才允许进入内部进行检查或安装。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4.5.5 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 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不得进入油箱。
当油箱内的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3 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40℃的干燥空气,以保持含氧量不得低于1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20%;补充干燥空气的速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本条提出了对模板及其支架的基本要求,这是保证模板及其支架的安全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项目。
多年的工程实践证明,这些要求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是必需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对避免重大工程事故非常重要,在制订施工技术方案时应考虑周全。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例如,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 - 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doc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1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摘录:(注:若有误之处,按注明的标准执行)第八篇施工质量1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o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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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八篇施工质量概述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
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
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
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1、范围的调整。
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
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
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
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
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
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内容的调整,还表现在本篇在2000年版基础上,补充了以往未纳入的装饰装修、幕墙、模板以及智能建筑工程等内容。
通过调整,使《强制性条文》对质量验收的要求更为完善,重点更为突出,可以更好地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
4、条款数量减少。
随着内容的调整,本篇条款数量也有所变化。
在强化对安全、健康、环保等社会公众利益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力求减少强制性条款的数量,缩小强制范围,以达到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目的。
1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O·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lO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为了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从编写到应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事项提出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
所以,这一条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提出的要求,包括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其要求体现在各程序及过程之中,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
这一条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而设立的,在贯彻落实中统一标准本身应执行,各专业规范也应执行。
在一定意义上,本条本身就是一个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的措施。
同时,为保证本条的贯彻落实,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对本条文规定10款内容,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技术要点说明】本款有三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二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这个标准。
监理单位应按这个标准来验收工程,不应降低标准。
三是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订,尽管质量指标是一个,但完成这个指标的方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施工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强调这是一个系列标准,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由统一标准和相2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专业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的,在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中已明确了,第1.0.2条、第1.0.3条都说明了这个原则。
在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保证这个系列规范统一协调的基础。
同时,其落实措施最具体的是推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整套验收记录表格,来具体落实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验收工程质量的目的。
实施就是按系列表格进行具体验收,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的表格、内容、程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
保证各项目的验收都符合有关系列标准的要求。
只要按制订的表格逐步验收,即可判定是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本款是本系列质量验收规范的一条基本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施工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按图施工是施工的常规。
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
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必须遵守的。
二是工程勘察还应为工程场地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
对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的制订以及判定桩基施工过程的控制效果等是否合理,工程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
所以,施工应充分研究工程勘察文件,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
如必须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实施措施的落实是搞好控制的基础,实施结果由检查来证实,检查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
二是检查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了解了工程勘察报告,其排水、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也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情况。
对受力部位及构件需要修改的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体现了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查批准,并在现场施工进行了落实,即为正确。
3(三)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技术要点说明】本款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
因为验收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所以,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其验收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规定,并按其执行。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人员等,不能规定死,非要求什么技术职称才行,这里只提一个原则要求,具体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规定。
但有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是掌握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人员,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把关人员,要给他充分的权力,给他充分的独立执法的职能。
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地都应重视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和选用,这个岗位一定要持证上岗。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其落实措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用文件做出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人才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出相应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监理人员的资格国家及各地已有规定,应按专业持证上岗;在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由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其资格;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及证书。
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应按规定检查其自行管理的能力,要基本相当于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相当人员,这些主要的有关人员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判定为正确。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技术要点说明】本款有三个含义。
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4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必须制订自己的操作规范,来培训工人,体现企业的技术、质量水平,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先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然后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复查验收并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