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分离工作是指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分离、资源分离或者资产分离的过程。
在实际工作中,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对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项业务、资源或资产的合理分离,最大程度地减少分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2. 原则,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的原则,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
1. 分离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明确分离工作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分离的业务范围、资源范围或者资产范围,确保对所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2. 评定标准和方法,制定评定分离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包括评定的指标体系、评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 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分离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分离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协调沟通和协作机制,建立分离工作的协调沟通和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确保分离工作各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5. 监督检查和评估反馈,建立分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反馈机制,对分离工作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 制定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包括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确保分离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和措施,确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应对。
五、实施效果评估。
1. 制定分离工作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分离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2. 对分离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试行)

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导则》)。
第二条本《操作导则》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
前款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先根据〃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按《操作导则》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的做法。
第三条招标人定标时,应当按照"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欠薪、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等因素。
第四条〃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含5名)。
第五条招标人在定标前可组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一)核查。
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包括是否存在过受贿行贿行为)、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二)考察。
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内容,结束后编写考察报告。
(三)述标。
招标人需要中标候选人进行述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述标内容,述标方式。
第六条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
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备选人员名单确定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分离操作导则是一组指导原则,用于引导个人或组织在制定决策时,合理考虑各项因素,并权衡不同的选择。
以下是对分离操作导则的评定:1.综合性与分离性之间的平衡:分离操作导则旨在实现不同因素之间的平衡。
在制定决策时,应尽量考虑各项因素的整体影响,并避免过度侧重其中一方面。
例如,经济利益、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制定决策时需要兼顾。
3.风险评估与管理:分离操作导则应强调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重要性。
在制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减少。
这可以包括制定应急预案、保险购买和危机管理等。
4.公正公平:分离操作导则应强调公正公平原则。
在制定决策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这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意见,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5.可持续性与可行性的平衡:分离操作导则应兼顾可持续性和可行性。
任何决策都应该为未来的发展铺平道路,并考虑到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即能够在现有的条件下实施和执行。
6.透明与问责:分离操作导则应鼓励透明度和问责制度的建立。
在制定决策时,应充分公开决策过程和信息,使相关利益方能够了解并参与。
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对决策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追溯。
7.人本主义和社会责任:分离操作导则应强调人本主义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在制定决策时,应以人的尊严和幸福为中心,并为社会福祉和公共利益负责。
这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样性和需要,尊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总的来说,分离操作导则的评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环境、法律等多个维度。
同时,还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根据具体的决策场景进行灵活运用。
只有在基于明确的原则和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公正的决策。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为了让广大招标人能够用好《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赋予的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一)先立规则后做事定标工作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招标人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利益相对方质疑时,看似合理理由却可能无法令人信服。
为此,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二)树立合理价值观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
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商务价格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观。
详见附件一《相关评标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三)确保内控机制相对稳定性招标人事先确定定标工作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不断完善、调整外,价值观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二、操作细则(一)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1.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如果投标人知道招标人在定标时不考虑价格因素,则多数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当抛开投标报价进行纯粹择优时,优质企业在市场上可能较多,定标委员投票支持哪家企业都有其合理性。
长此以往,可能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反之,如果投标时只有报价较为合理、优惠才有可能中标,则投标人会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2.引导合理有序竞价的精髓以投标价格作为入门第一道槛,在价格入围之后,淡化价格要素,以择优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否则就会引发恶性低价竞争)。
在这种机制下,投标人既要考虑自身成本,不能恶性低价竞争,又要考虑其他投标人策略,并报出相对优惠价格,争取价格入围。
特别提示:价格入围切线原则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不明示(包括在招标人内部也不一定公开该信息),但是不明示的价格入围切线一定要在截标之前确定并不再改变(要保持可追溯性),否则会有相当大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2022年-修订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办法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办法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721号)、《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及5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四)其他使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招标人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初步评审。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初级重点1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工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指的是(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3、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4、关于权利瑕疵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5、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关于招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说法,正确的是(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7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8、根据《“评定分离操作导则》下列是‘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必须包括的基本环节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10、以下各种项目中,属于必须招标的是(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为了让广大招标人能够用好《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赋予的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一)先立规则后做事定标工作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招标人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利益相对方质疑时,看似合理理由却可能无法令人信服。
为此,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二)树立合理价值观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
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商务价格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观。
详见附件一《相关评标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三)确保内控机制相对稳定性招标人事先确定定标工作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不断完善、调整外,价值观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二、操作细则(一)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1.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如果投标人知道招标人在定标时不考虑价格因素,则多数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当抛开投标报价进行纯粹择优时,优质企业在市场上可能较多,定标委员投票支持哪家企业都有其合理性。
长此以往,可能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反之,如果投标时只有报价较为合理、优惠才有可能中标,则投标人会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2.引导合理有序竞价的精髓以投标价格作为入门第一道槛,在价格入围之后,淡化价格要素,以择优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否则就会引发恶性低价竞争)。
在这种机制下,投标人既要考虑自身成本,不能恶性低价竞争,又要考虑其他投标人策略,并报出相对优惠价格,争取价格入围。
特别提示:价格入围切线原则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不明示(包括在招标人内部也不一定公开该信息),但是不明示的价格入围切线一定要在截标之前确定并不再改变(要保持可追溯性),否则会有相当大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

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工程招投标综合信息2022-04-01 12:13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的通知》(津滨住建发[2021]49号),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招标人“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招标人及有关单位参考。
一、“评定分离”相关定义按照《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办法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规定,“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
“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是指招标人依据《导则》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从定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候选人并推荐预中标人。
二、总体原则和适用范围招标人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开展招标工作,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凡采用“评定分离”规则进行招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参考本文。
三、“评定分离”招标主要步骤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评定分离”的主要步骤(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是:(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建监督小组;(二)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三)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可与资格审查文件同时发放);(四)编制发布招标控制价;(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如涉及),确定审查通过投标人;(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定标候选人;(七)组建考察小组,定标前考察(如涉及);(八)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及预中标人;(九)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十)发布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网上上传;(十二)合同网上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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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操作导则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招〔2016〕260号)精神,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了本操作导则,供试点地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参考。
一、“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3)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个人的方法。
可采用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也可采用以下方法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如:先评审技术,再评审报价,最后评审资信,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段进行评审、比较,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直至完成所有评审因素的评审,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评审的投标人可以直接选优推荐,也可以择劣淘汰,各阶段推荐数量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按比例推荐或淘汰;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
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竞争性判断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
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1)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优点:招标程序较简单,有竞价。
缺点:不能综合考量中标企业。
建议: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可以采用,可以与定性、定量评标方法配合使用。
(2)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和逐轮票决等方式。
票决时,可以采取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采取票决淘汰入围。
①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排名N以后的得0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逐轮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的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
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后推荐。
票决排名可以采取投票计分法(参考“直接票决定标”相关表述,N 取值应与逐轮推荐数量相同),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推荐的,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可以均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视招标人定标规则而定)。
缺点: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一般项目和采用定量评标方法的慎用。
(3)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优点:招标程序简单,具有一定的择优、竞价功能。
缺点:只能做到相对择优、竞价,最终中标方案较随机。
建议:各类项目均适用,可以与定性、定量评标方法搭配使用。
(4)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优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
建议: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法。
但运用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较为合理。
(5)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③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⑦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⑧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1-3名,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防止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形,建议招标人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在选择的定标方法中明确推荐规则。
4、特殊情况的考虑。
(1)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评标程序(一)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二)初步评审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建议将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围。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多于30家时,可以采用建招〔2016〕260号文(十四)的入围方法,确定不少于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入围评标的数量、筛选方法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形式性评审及评审入围筛选(如有)。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针对企业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最基础最基本的要求,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诚信等“门槛”类条件不应作为资格审查容。
3、其它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评定分离”一般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以下为定性评审方法,供招标人参考。
招标人也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法,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并结合分段评审推荐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可以将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分为重要评审项目和一般评审项目两类,定性评审时只能分别指出负偏离情况,不得规定若干项不符合或负偏离就将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货物招标项目则指出存在的负偏差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入选比例、数量或淘汰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根据各投标文件术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
2、投标报价评审(经济标评审)。
(1)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审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