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配合国家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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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测分离,是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将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交由不同单位承担,实现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分离、水质监测与考核对象分离的监测模式。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前,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防治成效、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正式运行后,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质控手段,也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监测的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统一管理,制定采测分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采测分离的组织实施,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方案,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协调保障;按照统一规范要求,组织设立和维护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断面桩;负责组织水质变化原因分析,并及时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第六条承担样品采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采样单位)和承担样品检测分析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相关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采样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样品采集、现场检测(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盐度、流量等指标)、样品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付等工作。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3•【字号】黑环办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黑环办发〔2021〕54号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各市(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细颗粒物(PM.s)与臭氧(O;)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切实提高“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协同控制监测能力,着力增强监测服务、支撑、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厅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的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刘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邢延峰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23日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一、建设目标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和联网、地方负责建设和运维的模式,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0Cs)组分协同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双轮驱动,组建和完善全省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全力发挥监测支撑保障作用。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PPT 41页)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PPT 41页)
下发给分析测站的采测分离计划通过管理系统在线生成,主要包括:(1)分析测站当月 需承担的断面数量和样品数量。(2)对其送样的采样公司清单。
二、编制采样方案和分析方案 采样公司负责人应在接到管理系统推送的采测分离计划48小时内编制完成本公司当月采样方案,并
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总站审核。
采样方案在线填报,主要内容包括: (1)各断面(点位)采样时间、计划送样时间,采样位置和采样载具; (2)采样断面(点位)、冷藏车接驳地点、送测任务监测站对应关系,应注意每辆冷藏车每次至少接驳3 个断面的样品; (3)当月采样人员、运输人员名单和上岗证状态; (4)当月现场监测仪器清单和检定状态; (5)当月需使用的采样器材、样品瓶、冷藏避震箱、试剂和实验室用水的规格、库存情况、抽检结果; (6)采样人员编组方式、与断面(点位)的对应关系; (7)运输人员联系方式、与断面(点位)的对应关系、与送测任务测站的对应关系; (8)备案内部质控方案; (9)备案采样应急预案。
1 联合监测
优:适用面广、易推行 问题:分析测试水平较 差,部分指标不规范, 部质控流于形式
第三方同步监测
3 异地质控
优:无人值守状态下 能够连续监测实际水 体。pH、DO、CODMn 、 NH3-N , 总 磷 与 手 工数据一致可比
自动站监测
5 采测分离
优:减少数据争议
优:异地专家对样
优:打破属地监测模
采测分离监测频次和时间安排
每月监测一次。 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 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2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入库 当月月底完成数据共享 如部分地区当月采样期间遇洪水、暴雨等特殊情况,在得到监测总站认可后,可适当延期采样。 条件成熟后,监测总站将根据各断面(点位)情况,动态调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0〕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0〕8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环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0〕8号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计划组织实施。

联系人:卢云峰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0451)87111126尹航综合执法局(0451)87113079修太春技术保障中心(0451)87113092黑龙江省环生态环境厅2020年2月7日黑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废塑料等环境污染治理,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摸清底数、环境整治、防控风险为重点,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和废塑料污染综合治理,助力美丽龙江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整治台账,实行“一源一档”,确保整治到位,逐一销号,从源头实施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
样品采集按照《采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监测按照《现场监测技术导则》进行。 采样人员完成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入冷藏避震箱保存,所有冷藏避震箱内均应放置或配备连续温 度记录仪,确保在样品送达任务监测站前能满足0~5℃冷藏保存要求。所有冷藏避震箱在装样完毕后,均 应贴上印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专用”字样的易碎封条,在样品送达任务监测站前,封条不得被 撕开。
管理系统可实现以下主要功能:(1)智能定制采测分离计划;(2)自动加密样品信息,解码监 测数据;(3)自动生成采样、现场监测、运输、样品交接、样品流转、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任务 、表单和报告;(4)对采样、现场监测、运输、样品交接、样品流转、实验分析和质量控制各环节 实现实时跟踪、标准化管理和有效溯源;(5)按需生成各类数据分析图表、全国和区域地表水环境 质量报告,按授权共享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样公司修改完善,直至内容全部合格为止。采样方案审核批准后,通过管理系统通知采样公 司按其开展当月采样工作。
三、样品采集和现场监测
1、采样前准备 采样公司收到审核通知后,应登录管理系统,向已批准的采样人员下达当月采样任务,向运输人 员下达当月运输任务。下载并打印样品标签和冷藏避震箱标签,按照管理系统给出的规格和数量准 备好相应的样品瓶和冷藏避震箱,依次贴好标签。 采样人员收到采样任务推送后,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进行任务确认。完成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 下载并打印采样和现场监测所需表格,熟悉每个断面现场监测项目、采样量、质控样项目和数量, 制定采样和送样(至冷藏车接驳地点)线路规划。按照采样任务工单准备相应的样品瓶、冷藏避震 箱、采样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试剂和实验室用水等。 采样人员在采样前一天,应检查现场监测仪器工作状况,在实验室对其进行校准。出发前应了解 负责断面(点位)的情况,查询天气状况,规划行车路线,检查采样用车车况,检查管理系统APP、 现场记录仪是否能正常运行,确保终端和现场记录仪电量充足,确认所需采样载具已联络到位,确 认所需通行证已办理妥当。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黑环发〔2017〕112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黑环发〔2017〕112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正文:---------------------------------------------------------------------------------------------------------------------------------------------------- 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黑环发〔2017〕112号环境保护部: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环境保护部整体工作部署,我厅于2017年4月15日印发《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黑环规〔2017〕3号),明确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整治工业污染源企业,明确权责,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3项工作基本原则。

从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3个方面部署了9项具体工作任务。

召开各地分管领导、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会议2次,对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厅的工作部署进行了细致解读。

截至目前,经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排查,我省共有纳入2017年第一批全面达标排放8个行业的企业511家,其中,钢铁企业6家,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等6个市各1家;火电企业113家,分布在13个市(地)、垦区及抚远市;水泥企业96家,分布在13个市(地)及垦区;煤炭企业88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等8个市及垦区;造纸企业39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伊春等3个市及垦区;印染企业2家,佳木斯、大庆市各1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57家,分布在全省各县级以上地区;垃圾焚烧厂10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大庆、伊春、七台河、绥化等6个市。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
(共16个)
断面确认
1854个国考断面自2017年10月起,采用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2017年10~12月为采测分离试运 行期。1854个国考断面原承担监测任务的地方监测站(以下简称属地测站)应在采测分离试运 行期间开展同步监测。
采测分离实施后,跨省(市)界联合监测工作暂停,所有跨省(市)界断面由原属地测站继续 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延续性。
4 质控要

5 职责分

6 常见问

技术路线
监测总站
制定计划、加密编码
数据直报
通过地表 水监测 数据质 量控制 系统实 现对采 测分离 全流程 各环节 痕迹化 质控管 理
分析市站
全程温控
样品集中混合
冷藏运输
第三方机

全 程


扫 码 交 接
属地市站
同步监测3个月
同步期间,属地市站应加强对第三方 机构的 指导和 质量监 督,同 时做好 协调安 排工作 ,确保 第三方 机构后 期独立 采样时 能顺利 到达断 面/点位 的采样 位置, 租用到 船只等 相关工 具。
2
自动站监测
优 : 打破属地监测模式 ,避免 行政干 预; 充分发挥 地方站 和社会 机构的 作用, 成本合 理。
4
全面实行“采测分离”模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7年10月起,对2050个考核断面全面推行“采测分离”模式,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1的23项基本项目(粪大肠菌群除外),频次为每月一次。
一、制定和发布采测分离计划
监测总站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采测分离计划,通过管理系统分别下发给各采样公司、分析 测站负责人。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doc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doc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测分离,是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将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交由不同单位承担,实现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分离、水质监测与考核对象分离的监测模式。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前,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防治成效、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正式运行后,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质控手段,也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监测的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统一管理,制定采测分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采测分离的组织实施,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方案,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协调保障;按照统一规范要求,组织设立和维护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断面桩;负责组织水质变化原因分析,并及时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第六条承担样品采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采样单位)和承担样品检测分析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相关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采样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样品采集、现场检测(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盐度、流量等指标)、样品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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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配合国家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黑环办〔2017〕195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关于配合国家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

黑环办〔2017〕195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环发〔2015〕176号)要求,自2017年10月起,国家地表水质量监测考核断面实行采测分离。

为全面配合国家做好上收工作,确保我省考核断面采测分离工作有序推进,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测〔2016〕30号),涉及我省的国控考核断面为72个。

自2017年10月起,对其中的61个断面
采取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

其它11个断面仍沿用原有属地监测模式开展监测。

二、实施方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委托第三方采样公司(负责我省断面采样的为河北华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和部分分析项目的现场监测,对样品加密混合,按照实施计划随机分送至相应地市环境监测站。

我省有10个地市(鹤岗、绥化、大兴安岭除外)环境监测站负责考核样品的分析工作,在接到样品后,进行集中分析并将监测数据直传监测总站。

三、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粪大肠茵群除外)每月监测一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并现场填报部分监测项目测定结果。

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监测数据直传监测总站(法定假日可顺延)。

采样期间如部分地区遇到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采样,事后应立即开展采样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监测总站。

四、信息共享与公开
监测总站于每月25日前对当月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次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监测数据推送至共享数据库,根据每月监测结果,编制《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按程序报批后在环境保护部和监测总站网站上发布。

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站可通过监测总站授权的账号,从共享数据库下载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监测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环境保护局严格落实《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样分离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署工作,确保采样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二)承担实验分析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名单见附件2)及第三方采样公
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加强样品采集、运输、现场及实验室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三)采测分离期间(2017年10月-12月),考核断面监测作任务原承担单位应协助第三方采样公司进行采样,加强业务指导和质控监督,并开展同步监测。

监测项目、数据报送按照《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32号)要求执行,跨界(省、市界)断面可不再开展联合监测,由属地继续开展监测。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刘勇刘士奇
电话:*************87113020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王丽娜赵伟
电话:*************53915833
河北华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明151****1885
杨胜男151****0225
附件:
1.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
2.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名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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