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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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房管、市政、国土、水利、园林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江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者提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组织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内,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城市主城(中心区除外)和两翼范围内,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城市主城和两翼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两侧的加油站、公交枢纽站、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港口和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设施项目。

4、对现状道路设施提出改变的。

5、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预测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三)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周边道路及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增长情况,服务水平等的变化。

(四)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规模进行交通总体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价的目的与目标;(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对象描述;(四)交通现状分析;(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六)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规划控制要求;(七)评价结论。

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评价的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法定的选址审批时限。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方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公式〔重置价×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年限÷批准年限〕给予补贴。如果剩余年限÷批准年限低于20%的,按20%计算。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以下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乘以按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1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1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1户计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结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前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励。奖励发放方法和标准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至1.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2至1.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在本方法施行之前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体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80%;5年以上的,增加100%。 凡本方法施行后,被拆迁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先后排序,依次发放《拆迁安置选房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安置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拆迁安置选房证》序号顺序,并且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结算时不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市遥远郊区,实行迁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30%予以补偿,并按取得宅基地的费用标准,为被拆迁人支付建设用地费用,对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房施工企业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违建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项目招标和被拆迁人安置等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镇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现将市安委办制定《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安委会、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镇江海事局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5082115;联系人:卢华清。

市安委会将于2006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有关检查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安委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7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安〔2006〕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

二、总体目标通过整治,有效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

具体目标:1.加大整顿关闭力度。

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镇政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6〕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沿江港口的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沿江港口(简称港口,下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所辖长江(含汊江、岛屿)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具体区域范围按《镇江港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沿江港口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内河、湖泊港口的管理。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镇江港总体规划》是镇江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由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征求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航道、水利、交通、海事、安监、环保、渔政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镇江港总体规划》由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镇江港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在本市沿江范围内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镇江港总体规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

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和计划。

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秩序,保障供水水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新建、改造。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给排水管理处负责实施。

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环保、水利、海事、卫生、工商、公安、交通、城管、质监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发的社会危害。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鼓励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进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创建活动,规范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金山杯”奖)是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山杯”奖每年评审一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强化“目标管理、过程创建、严格考评”三个环节。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填写“金山杯”奖立项目标管理申报表。

第四条“金山杯”奖评优工程在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下,由镇江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镇江市“金山杯”奖优质工程评审规模标准:(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M2或8层以上单体工程(不含砖混结构)。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500 M2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不含砖混结构)。

(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或跨度18M以上单体工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完成装饰造价占总建安造价20%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单独单报。

(五)安装工程:新建工程的安装工程完成安装造价占总建安造价20%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单独申报。

独立安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六)市政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工程和广场工程;单跨跨度30M以上或总长7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泵站工程;3万吨/日以上给水厂工程,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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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镇江环保局新区分局 (盖章)
工程名称 镇江新区环境应急监测站
工程性质 新建工程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制
安全措施备案须知
1、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由建设单位申报,填报内容
应当真实有效;
2、建设单位在申报安全措施备案前,应当通知镇江市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查勘,进行工程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3、本表一式3份,备案机构存档1份、申报单位自留1
份、工程监理单位1份;
4、备案机构受理“安全措施备案”后,将出具《受理
通知书》。
一、工程概况与参建单位
工程名称 镇江新区环境应急监测站 工程地点 镇江市新区港中路
合同价款 万元 建筑面积 1437.4m2 开工日期 2010年10月1日
结构类型 框架 层 次 5层 竣工日期 2011年8月30日

建设单位 镇江环保局新区分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安全监督人 任正兵 电话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设计单位 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镇江港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电话
项目施工员 电话

监理单位 镇江江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总监 电话
项目监理人员 浦啸天

二、支付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管理要求,制定如下措施费实施方案:
1、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元;
2、本工程开工前,于 年 月 日支付措施费 元,
工程施工至 再支付 元,工程施工至 再支付
元,工程施工至主体结束支付尾款 元;
3、本工程考核、奖励费按现行规定支付。
上述措施费支付,在工程款支付票据上注明“措施费”字样。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资料内容
收件人

1
临时供电工程,临时高压配电房位置。 蔡阳庆

2
临时供水工程,临时供水的水表接驳点具体位置。 蔡阳庆

3
临时排水工程,临时污水井具体位置。 蔡阳庆

4
全套施工图纸 蔡阳庆

5
勘探报告 蔡阳庆

6
7
8
9
10
11
12

上述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四、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备 注

1 塔式起重机 QTZ40 1
2 混凝土搅拌机 SJ-350M 1
3 电焊机 BX1-160 2
4 污水泵 QDX7-14-0.6 2
5
6
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必须通过具有检测资质单
位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登记,方可使用。
五、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
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 所 采 取 的 相 应 措 施

1、基坑开挖 2、现场施工用电 3、脚手架搭拆 4、现场防护 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前进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针对各项危险源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基坑开挖采用放坡、打桩等方法进行控
制。施工用电按TN-S系统进行接配线路,采取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器
的原则,工作接地与保护接零分开。脚手架搭拆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各个连墙件、横步距、剪刀撑、安全网的张挂严格控制。以确保安全、规范。
现场的防护,搅拌机和钢筋加工场地采用竹排双层防护。
六、提供备案的附件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查勘审查意见;
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分部分项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含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审查意见的复
印件;
4、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凭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首次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凭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向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交底文书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交底文书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复印件应当由提供方加盖公章
七、申报与承诺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和提供文件不含虚假成分。现申报
镇江新区环境应急监测站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八、送达、收件情况记录
建设单位
申报时间 送达时间
送 达 人 联 系 人

受理单位
收件时间 受理时间
收 件 人 受 理 人
收件、受理记录:
安全措施备案附件专用表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意见目录
序号 施工方案审查科目 份数
1 施工组织设计
1
2 脚手架搭拆方案
1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1
4 应急救援预案
1
5 土方开挖方案
1
6 卸料平台施工方案
1
7 模板支撑施工方案
1
8 塔式起重机安拆方案
1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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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上述内容均提供复印件
监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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