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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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作者:来源:《绿色包装》2019年第05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次发布的《意见》直面了当前国内中小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融资难、“玻璃天花板”过多、经营活动容易受到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干扰等问题,并给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基金引导带动作用等一系列针对性解决方案。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宣布了多项切实可行的为中小企业发展“松绑”的措施,如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等。

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突出问题。

在此次发布的《意见》中,就用了很大篇幅关注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意见》明确,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

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

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此前,政策层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的货币政策创新措施。

例如,自2018年12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利率为3.15%。

这是针对民企、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工具,面向的是对小微企业、民企具有较强支持力度的全国性银行和大型城商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传统融资方式重要性的同时,《意见》也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意见》指出,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

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此前也发布了一系列新政,如推出授权发行制度,提高小额发行决策效率;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管理,以进一步减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负担等。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第412号令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3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5出海船民证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6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7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8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9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50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1麻黄素运输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2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公安部5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58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公安部59临时入境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1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公安部62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公安部63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4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5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6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8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民政部69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70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1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3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7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6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7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8公证员执业审批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9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财政部80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8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8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财政部证监会84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85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人事部8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87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8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0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9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劳动保障部92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9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5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劳动保障部96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国土资源部97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98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建设部9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0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10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建设部商务部10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0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11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1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113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铁道部114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铁道部11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铁道部116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铁道公安消防部门117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1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19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0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2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铁道部12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铁道部124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铁道部125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铁道部126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铁道部127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铁道部128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129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130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铁道部131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铁道部132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及总概算审批铁道部13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交通部134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交通部13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36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部137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交通部138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139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信息产业部140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信息产业部141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信息产业部142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信息产业部143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144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国际招标审核信息产业部145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信息产业部146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信息产业部147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信息产业部148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4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0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5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154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信息产业部155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56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产业部157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信息产业部158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159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品除外)信息产业部160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6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16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6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部16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16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7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水利部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4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农业部175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农业部17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77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78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商务部179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商务部180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商务部18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商务部18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84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185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186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187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商务部18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商务部189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190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商务部191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商务部192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1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文化部194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文化部19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96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197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98护士执业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9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1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卫生部202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卫生部20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6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卫生部207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209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21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21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21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人民银行213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人民银行214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人民银行215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人民银行216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人民银行217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人民银行218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人民银行219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220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人民银行22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人民银行财政部222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人民银行财政部223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人民银行224贷款卡发放核准人民银行分支行225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6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7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8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9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0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1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2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234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当地税务机关236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县以上税务机关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38烟草广告审批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239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0商品展销会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3户外广告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4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认监委245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46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7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质检总局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48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质检总局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25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环保总局253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环保总局254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25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256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环保总局257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环保总局258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259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0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1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262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264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5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6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7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268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9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0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1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2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民航总局273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民航总局274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民航总局275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VSTC)民航总局276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TDA)民航总局277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民航总局278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或认可(VDA)民航总局279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CTSOA)民航总局280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民航总局28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民航总局282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民航总局283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油料测试单位批准民航总局。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河北制造整体形象,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水平、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业同类产品前列,且企业创新能力强、守信誉重诚信、经济效益良好,并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河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结合当地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名牌培育规划,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开展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

第六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培育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支持和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第七条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讲究诚信,所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

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焦政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焦政办〔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融资成本降低。

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各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7.5%。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2.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

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论中小企业促进法完整版

论中小企业促进法完整版

论中小企业促进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南京财经大学必修课论文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名称:经济法任课老师:徐文超学生姓名:张希虎班级:法学1001论文题目:论《中小企业促进法》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部门促进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概述主要内容促进作用论《中小企业促进法》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部门促进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也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市场经济正常、自由秩序才得以维持,其公开、公正、公平的本质特征才得以体现。

我国中小企业的地位和现状迫切需要给予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上支持和保障。

我国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中小企业促进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宗旨:“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就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言,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在整个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对中小企业的“过度保护”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平衡,违背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对大企业造成伤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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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持
续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行政许
可制度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中小企业行政许可的背景、
意义和现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
1. 发展中小企业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各行各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
们既是创新的发源地,也是就业的重要支撑,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行政许可问题。

2. 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
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对中小企业依法实施的一种管理措
施。其目的是确保中小企业在创业、运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依法获得
必要的许可,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

三、意义
1. 规范中小企业运营行为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设立明确的许可事项和程序,规范了中小企业的运
营行为,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2. 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行政许可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的限制和约束,更是对创新的保护和
支持。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许可,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产
品创新等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3. 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和无序市场行为,提高市
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只有在公平的市
场环境下,中小企业才能有更多的机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四、现状
1. 现行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审
批流程繁琐、审批时间长、审批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
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竞争力,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2. 改革措施和展望
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行政许
可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态度、
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通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
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壮大。

五、结论
中小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是规范中小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
持,促进其健康发展。在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
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为其发展创
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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