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和互动的重要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为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性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效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其核心目标是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素1.制度建设:包括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流程的建立,确定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流程。
2.资源保障:确保信息披露部门和人员的专业能力、足够的资源投入以及信息系统的支持。
3.监督与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等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审核。
4.报告与沟通: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情况,与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2.保障投资者权益: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
3.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欺诈操纵等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落实1.加强领导重视:公司高层领导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公司治理的重要议程。
2.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3.不断完善制度:定期评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
结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透露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和方式。
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运作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概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范围,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披露义务和责任。
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和内容。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票上市信息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任职情况以及公司治理框架等。
3.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兼并、收购、扩张、裁员等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关的重大事件。
5. 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产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6.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内幕信息的披露、公司债券信息的披露、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三、信息披露形式信息披露形式是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的披露等。
3. 公司官网:上市公司应当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4.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
5.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时间是指信息披露的时限和频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披露时间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般按照公司年度和半年度进行披露。
内外部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制度

内外部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外部信息披露与公示工作,提高信息透亮度,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特订立本《内外部信息披露与公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信息披露原则1.信息公开: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公开。
2.公平公正: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来误导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
3.信息保密:企业要坚固树立商业机密意识,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取得内部机密信息。
三、信息披露范围和方式1.信息披露范围: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包含但不限于财务信息、经营情形、重点事项、风险提示等。
2.信息披露方式: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含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告、报告、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
3.信息披露周期: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文件保管:企业应妥当保管信息披露的文件,确保可追溯、可查阅。
四、信息披露责任1.披露义务人: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内控审核团队等有关人员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披露审核程序: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审核程序,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3.披露追溯与解释:企业应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进行记录和追溯,并负责解释和回答相关方的疑问。
五、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定义: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但可能对公司股价等市场表现产生紧要影响的信息。
2.内幕信息保密:企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给任何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内幕信息处理:企业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限制和监控,并及时公告内幕信息。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个人,企业应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包含口头警告、行政惩罚等。
2.责任追究:对于有意隐瞒、窜改或供应虚假信息的个人,企业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究,涉嫌犯罪的将向有关部门报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1. 信息披露的原则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督信息披露的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3. 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风险因素等。
具体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4.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信息。
对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披露。
对于临时报告,如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5. 信息披露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
6.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企业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对于内幕信息,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7.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企业应当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信息披露资格等处罚措施。
8. 信息披露的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披露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高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与内部通报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内部通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和外部信息的披露,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信息披露与内部通报管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员工、管理层和相关合作方。
全部涉及公司外部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内部通报的行为必需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目标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获得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信息分类与级别公司信息依照紧要性和保密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紧要信息、二级紧要信息和一般信息。
不同级别的信息有不同的披露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信息披露程序1.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订立和落实信息披露计划。
2.对于一级紧要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决策后进行披露。
3.对于二级紧要信息,应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由高级管理层审批后进行披露。
4.对于一般信息,可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披露,但必需符合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披露渠道和方式1.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通过指定的披露渠道进行,如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
2.披露方式可以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但必需准确、清楚、规范,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内幕信息管理1.公司内部人员在知悉紧要内幕信息后,应立刻向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管理人员报告,并签署保密协议。
2.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应负责对内幕信息进行分类、记录和保密,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决议是否进行内部通报或外部披露。
3.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泄露给他人,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内部通报管理第八条内部通报目的公司内部通报的目的是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共享,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第九条通报内容和方式1.公司内部通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紧要决策、业务进展、风险预警、员工动态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明确公司披露信息的目标,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并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原则,如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等。
2. 披露信息的范围:明确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3. 披露市场:确定信息披露的目标市场,如证券交易所、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等。
4. 披露时间和频率: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和频率,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
5. 披露渠道和方式:明确披露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如公司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等。
6. 披露责任和流程: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方和流程,如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审核程序等。
7.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违规披露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最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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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明确追责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确保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 、公正的处理。
监督与检查机制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监管等方式对财 务信息公开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违规行为的认定
公司内部应明确规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泄露财务信 息、篡改财务数据等行为。
处理措施
对于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以维护 公司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
法律责任
公司应明确规定相关人员违反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包 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与保密管理制度
目录
Contents
• 公司财务信息概述 • 信息披露制度 • 财务信息保密制度 •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 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1 公司财务信息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公司财务信息是指公司在进行生产经 营和财务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财 务数据和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财务 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最新经营和财务状况。
公平性
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公平对待 所有投资者,不得提前泄露或只向特Biblioteka 投资者披露。02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
01
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等。
股东及高管变动
包括股东持股比例变化、高管任命 等。
03
02
重大交易
涉及公司的重要资产购置、出售、 置换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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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或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股东会送达下列文件:(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股东会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回复之前,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第十九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股东会报备。
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关联交易第二十六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其他披露事项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股东会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日内将最新资料向股东会报备。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遵守股东会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股东会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股东会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股东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二)股东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的责任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股东会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股东会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