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推荐】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旨在培育和推动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持续督导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以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工作,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现场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核查。
3.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如查阅文件资料、对账核实、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数据比对等,以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4.现场核查报告的撰写和提交: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撰写核查报告,详细记录核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通过制定这些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可以在持续督导中规范和统一现场核查工作的执行,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还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发展。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项重要行为,对于公司的战略调整和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行政许可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繁琐,也存在着审批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有必要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一、制定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必要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行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并购重组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到多种行政许可,从申请到审批的流程繁琐、审批时间长。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也制约了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
因此,为了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成本,有必要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内容和措施1.建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机制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首先需要建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自的审核标准和审批程序,制定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2.简化审批程序和要求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和要求,避免重复审核和要求,减少企业的申请难度和成本。
此外,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流通,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方便企业进行申请和审批。
3.加强监督和管理为确保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有效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流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顺畅。
4.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配合,提高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fec0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7c.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鲁金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6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我们修订了《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8日山东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指引2013年以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挂牌及相关规范工作进一步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4号),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上市挂牌和定向发行等政策规定。
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可按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等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按规定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为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我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确认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规范确认范围按照《证券法》《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及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规定,历史上曾存有一定问题,需要规范确认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公开募集公司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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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4〕854号
各上市公司:
2014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前述办法,证监会已取消部分并购重组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对相关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
为落实证监会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所对上市公司以下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直接办理公告事宜:(一)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二)非许可类重组报告书草案;
(三)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全文;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五)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因涉及业务操作事项,暂不纳入直通车公告范围。
二、本所已按前条规定对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公告类别详见附件。
上市公司披露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不得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作为附件提交。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本所相关格式指引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在事后审核中要求公司予以说明,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同时披露修订后的相关报告书全文或者摘要。
四、根据证监会相关安排,上市公司在半年过渡期内(2015年5月23日前)披露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直接披露非许可类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并披露重大事项停牌或继续停牌公告。
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对公司前述预案或者草案进行事后审核。
本所事后审核无意见的,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提出事后审核意见的,公司按本所要求修订并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本所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时披露股票继续停牌公告,说明继续停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