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标准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工商1免征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督手续费。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件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单证册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E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2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申报主体免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税收返还1返还标准: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市县留成的财政补助政策。
2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在省、市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创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申报;申报主体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务机关登记的向所在地税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3申报小微企业的税收返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小微企业条件和标准。
小微企业,具体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I号)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
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毕业⽣⾃主创业优惠政策毕业⽣⾃主创业优惠政策(精选15篇) ⾃主创业者就是⽤⾃⼰劳动,⾃⼰的社会资源获得财富的⼈群。
下⾯跟着⼩编来看看毕业⽣⾃主创业优惠政策(精选1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毕业⽣⾃主创业优惠政策1 ⿎励和扶持毕业⽣⾃主创业,是深化毕业⽣就业制度改⾰,创新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努⼒实现我省普通⾼等学校毕业⽣充分就业的⼀项重要措施。
毕业⽣⾃主创业可享受的地⽅税收优惠政策: ⒈普通⾼等学校毕业⽣在国务院批准的⾼新开发区内新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员(包括普通⾼等学校毕业⽣)超过企业总⼈数60%的,经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员占企业原从业⼈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⒊普通⾼等学校毕业⽣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免征营业税。
⒋普通⾼等学校毕业⽣创办的企业,年净收⼊在30万⼀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毕业⽣⾃主创业可享受的⼯商⾏政管理优惠政策:⾃⼯商⾏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起,⼀年内免交个体⼯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范⽂本费的优惠政策。
毕业⽣⾃主创业优惠政策2 全国范围内普通⾼校在校⽣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学⽣(包括专科⽣、本科⽣、硕⼠⽣和博⼠⽣)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徐州市⼤学⽣创业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费注册。
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徐注册,免收市级⾏政事业性收费。
2、贷款贴息。
对⼊园后3年内,已获得徐州市区⾦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同到期已⾜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根据贷款项⽬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不低于实际⽀付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贷款利息10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最⾼20万元。
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 创业是创业者及创业搭档对他们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优化整合,从⽽创造出更⼤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就业政策 各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步深化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制度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毕业⽣就业⼯作,现就促进普通⾼校毕业⽣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管理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
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作的,可参照到农林⼀线⼯作⼈员享受上浮⼯资档次的政策。
2.进⼀步深化中⼩学⼈事制度改⾰,优化农村中⼩学教师队伍。
各中⼩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择优聘任,竞争上岗。
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校优秀毕业⽣。
3.⽤⼈单位要及时向省或市毕业⽣就业管理部门上报⼈才需求信息。
录⽤⼈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就业竞争机制。
4.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校毕业⽣,本⼈要求⼈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
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档案转回⽣源地⼈才交流中⼼。
⼆、户籍管理政策 5.取消对接收⾼校毕业⽣的落户限制。
各地区要从储备⼈才的⼤局出发,取消对⾼校毕业⽣实⾏的⼈⼝机械增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制。
⾼校毕业⽣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毕业⽣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户⼝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续;两年后凭⽤⼈单位录(聘)⽤⼿续、劳动合同、《普通⾼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户⼝迁移证明办理落户⼿续。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ddec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1b.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课程标准

x x x大学《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课程标准适用专业:XXX编写单位:XXX教研室编写人:xxx审核人:XXXXXXX审批人:XXXXXXX批准时间:XXXXX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课程标准课程名称: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课程性质:公共必修课学分:2总学时:32适用专业:应用电子技术一、制定依据《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课程基于彼得.德鲁克的《创新与创业精神》介绍,以大前研一《创新者的思考》、檀润华的《发明问题解决理论》为主介绍创新与创业方法论;以对各行各业创业者的成功案例剖析为主,尤其是对全国信息类、互联网类等优秀的创新创业企业案例的剖析。
采用以课堂教学为主、以个性化创新创业指导为辅,理论和实践课程交替进行的教学模式。
在内容上尽量安排通俗易懂的、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相关知识,从创新与创业的概念讲起,进而引出创业意识与创新精神、创业者特质与创业素质研究、市场与创业机会,逐步深入的讲解创业管理、创业计划与资源整合。
最后讲述初创期企业经营管理,从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学生介绍创新与创业的最新知识。
二、课程性质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背景下,创新、创业已成为时代鲜明的特征和大学生们自我实现价值的首要选择。
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创新创业与就业工作的各项文件精神,按照我院的具体部署,针对全院学生开设《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课程,促进我院学生的创业与就业。
《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是面向我院全体学生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必修课程,能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对其他课程的学习有潜在的影响作用。
四、课程目标(一)知识目标1.使学生掌握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
2.认识创新、创业的基本内涵和创业活动的特殊性。
3.辨证地认识和分析创业者、创业机会、创业资源、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
2020年待业青年创业服务政策

待业青年创业服务政策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待业青年创业服务政策》的内容,具体内容待业青年俗指城镇中暂时未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知识青年。
是什么今天我整理了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要求各地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担保...待业青年俗指城镇中暂时未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知识青年。
是什么今天我整理了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要求各地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省级保持在 2 万元以上,武汉市保持在 3 万元以上,其他市(州)保持在 1 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 5 万元以上,县(市)、林区保持在 2 万元以上。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等特定群体。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
将全省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 5 元。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 6%或 4%统一调整为 3%。
三是收费优惠政策。
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相关特定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是财政优惠政策。
要求各市、州、县政府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 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是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 15 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 4 元至 8 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 12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六是就业援助政策。
将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给予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社会保险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的岗位补贴、每月 15 元的职业培训生活补助等就业援助政策。
最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详解教学讲义PPT课件

•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超
过2年的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人保证担保等方式。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办理创业贷款?
•
由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
提交有关材料;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政策五:劳动保障政策扶持
•
1、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进入基地进行创业前见习实践的大学
生,见习实践期内给予大学生每月600元/人的创业见习费用补贴、给
予用人单位每月400元/人的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பைடு நூலகம்
•
2、基地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
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大学生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助项目进
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经批准方可享受无偿资助。每个
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最高为20万 元。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首次拨付审批总额的70%,其 余部分在首次资助资金通过考核验收后即予拨付。
•
4、对获得省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
毕业生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进入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
园(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在场
所等有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创业实体场租费补贴50%;水电 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
• 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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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定期举办创业大赛、主题沙龙等活动,形成浓厚创业文化氛围。
17
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学校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大学科技园等支持大学生创业;依托地方政府、企业建立校外大学生创业基地。
18
把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将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创业工作
条件保障
13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就业、教务、科研、学工、团委、后勤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14
有年度创业工作经费和项目扶持经费,不低于当年在校生学费的0.25 %,纳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校预算。
15
学校建有校级大学生创业基地,本科高校不低于1000平米,高职高专不低于600平米。
10
建立就业状况对招生、培养环节的反馈和联动机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
反馈调整
11
根据就业和社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学科专业结构,毕业生专业与就业相关度等出现积极变化。
12
制定并实施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经费使用与就业状况挂钩办法,院系参入积极性高,实施效果明显。
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能满足学生就业实习实训需要,毕业生在实习实训单位就业比例逐年提高。
就业帮扶
27
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情况清楚,建立数据库,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28
帮扶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协议就业率不低于学校平均协议就业率。
工作管理
项目管理
29
有做好国家和地方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办法措施,能完成国家和地方实施的“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计划任务。
工作创新
49
能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有新思路、新内容、新方法、新形式,取得明显实效,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社会影响
50
重视就业创业宣传,培育推介的先进典型集体或个人,受到广泛好评,媒体宣传积极,社会反响大。
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标准试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标准试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工作保障组织领导1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标准
(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工作保障
组织领导
1
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校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人。院系有领导、有专人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
19
有创业指导师资和工作人员,对有创业愿望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
工作成效
20
重视创业项目培育,在校生创业项目本科院校不少于60个,高职高专院校不少于40个。
21
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不低于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1%,在校生创业人数不低于在校生总人数3%。
指导服务
课程建设
22
开设《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就业指导》等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开设《创业基础》等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
2
把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就业创业工作问题,每学期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就业工作。
3
有年度就业创业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有检查落实情况记载。
机构设置
4
有独立设置的就业工作机构。
经费投入
5
学校就业工作经费占当年在校生全年学费的1%(毕业研究生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生),纳入学校预算。
场地设施
就业引导
45
有具体措施,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重点目标单位就业人数不低于已就业人数60%。
46
主动了解湖北地方经济发展,加强与地方对接,积极参加校地、校企交流活动,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数量逐年递增。
47
毕业生到鄂就业人数逐年增长,离职率低。
48
在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达60%以上。
41
加强就业创业理论与实践研究,每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理论研究文章(本科5篇以上,高职高专3篇以上)。
42
创造条件鼓励就业创业指导人员自主或参与相关项目研究,积极参加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工作效果
就业数量与质量
43
“985”“211”高校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0%,其中协议就业率不低于85%。
数据统计
34
建立实名制就业创业进展情况动态管理机制,实时掌握大学生就业创业进展情况。
35
按要求完成就业创业统计、报送工作,按规定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36
建立就业创业统计核查责任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
37
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500,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就业指导教师,成立就业指导教研室。
38
建立就业创业专家库,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等作为专兼职就业创业导师。
39
大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应享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应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或相应的学科系列。
人员培训
40
就业指导工作人员每两年接受1次系统专业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
理论研究
非“211”一本高校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8%,其中协议就业率不低于80%。
本科第二批次招生的高校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5%,其中协议就业率不低于70%。
本科第三批次招生的高校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0%,其中协议就业率不低于60%。
高职高专院校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0%,其中协议就业率不低于60%。
44
每年开展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就业现状满意度、职业期待吻合度、工作稳定度不低于同类院校当年平均水平。
30
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大学生征兵年度目标任务。
信息化
建设
31
设有独立域名的就业创业信息网站。就业创业网站服务功能完善,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2
有专人负责就业创业网站的运营与维护工作。
33
持续加强就业创业网站建设,网站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信息汇集、网上招聘、业务办理、政策宣传、指导服务的主要平台。
咨询辅导
23
就业创业咨询辅导制度化、经常化,有固定人员、时间和地点。
市场建设
24
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有序、管理规范,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5
整合资源,多渠道开拓就业市场,面向学校学科专业、与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建立发展紧密的就业合作关系,稳定毕业生就业地区和企业(单位)群分布。
实习实训
26
6
有专门就业工作场所,毕业生校级就业工作专用场地生均面积不低于0.15平方米。
7
办公条件好、设施齐全(具有电脑、传真、复印等设备),设有就业咨询室、面试室、招聘厅等。
制度建设
8
建立健全工作目标管理、指导服务、校园招聘、队伍建设等规章制度,每年定期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就业导向
联动机制
9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毕业生就业质量能鲜明反映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