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劳动法休假的最新规定篇一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甘肃省关于新劳动法病假规定,员工病假时间期限和工资的规定

甘肃省关于新劳动法病假规定,员工病假时间期限和工资的规定《2016年甘肃省关于新劳动法病假规定,员工病假时间期限和工资的规定》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甘肃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文件规定得很细,有些人事经理觉得执行起来很烦琐。
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
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劳动法对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一、关于工资的概念:1、什么是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劳动法请假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请假规定劳动法请假规定第一篇:劳动法请假规定病假的规定见劳部发【1994】479号,从网上可以搜到,现在仍然执行。
婚丧假国家规定最多三天,符合晚婚的增加假期,具体见当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国家规定三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加假期,具体见当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带薪年休假,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假,单位有权不批,批了也可以不发请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法律规定的请假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请假是员工在遇到特殊情况,如生病、家庭事务等,无法正常出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的一种临时性休假请求。
在我国,法律对请假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中的请假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病假、事假等。
二、法定节假日1. 公历新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2.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
3. 清明节:4月4日放假,共1天。
4. 劳动节:5月1日放假,共1天。
5.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共1天。
6.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放假,共1天。
7.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三、带薪年假1. 带薪年假时长: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 带薪年假休假期:职工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个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四、病假1. 病假时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以下病假:(1)医疗期3个月以下的,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0%。
(2)医疗期3个月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0%。
2. 病假期限:职工医疗期最长为6个月。
特殊情况,经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五、事假1. 事假时长:事假根据职工实际情况,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以及职工个人意愿,统筹安排。
2. 事假期限: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特殊情况,经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六、其他请假规定1. 事假、病假、年假等请假,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2. 请假期间,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 请假期间,职工应当自行安排好工作,确保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营。
2021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是什么

2021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是什么根据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因⼯负伤职⼯的病假假期。
新劳动法是什么?⼀、病假休假时间有哪些规定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因⼯负伤职⼯的病假假期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劳动法》第四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内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80%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资的90%发给;(四)连续⼯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例⼀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上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6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65%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英雄或曾荣⽴⼀等功并⼀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在病假期间,⼯资照发。
最新劳动法病假的规定

最新劳动法病假的规定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关于病假的规定,最新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详情如下: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团员工病假事假管理规定

集团员工病假事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病、事假管理,根据公司发展实际,现制定集团员工病假事假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病假管理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在提供相关正规医疗机构诊疗证明并经批准后,可准予病假.二病假审批依据1.员工请病假应填写员工病假请假单,注明请假事由及起止日期.病假在1天以上的,还须提供诊疗证明.2.诊疗证明包括: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主治医生建议休假天数的证明.三病假审批权限1.病假在1天以内的,经员工所在部门逐级审批后,由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2.病假在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逐级审批后,由子集团负责人审批同意.3.病假在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经所在子集团逐级审批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4.病假在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集团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后,由董事长审批同意.5.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子集团负责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病假一律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同意.6.病假审批权限对应表四请假人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办公室须对员工病假真实性负责,对于3天以上的病假,须根据诊疗证明到员工就诊医院实地核实.五病假原则上应提前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在上班时间2小时内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过后及时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六对于病假期满需要延期的,按照其再次请假天数+已请假天数后累计的总天数对应的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病假期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未正常到岗的按照旷工处理.七未按规定提供诊疗证明或者诊疗证明材料明显伪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视为事假处理.八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病假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予扣除.二、事假管理一员工凡因个人事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业余时间而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办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一定期限的事假.员工零星事假按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满八小时为一天.员工每年可申请累计不超过十四天的事假,全年事假超过十四天者,不得参加年度的调薪晋级.二事假审批流程及权限1.员工请事假需事先填写员工事假请假单,注明请假事由和起止日期,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2.集团职能部门副主管以上人员、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事假按照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外出请假管理规定办理.3.事假审批权限对应表员工事假审批权限对应表三事假原则上应提前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在上班时间2小时内电话告知直接领导,过后及时补办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四事假工资支付根据劳动法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事假期间企业不予支付工资.三、其他相关要求一员工病假、事假天数未休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考勤责任部门进行销假.二员工病假、事假请假单应交各单位考勤责任部门进行备案,并作为考勤和工资发放依据.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子集团、子公司负责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病假、事假请假单须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因员工旷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旷工情节严重,经公司3次以上书面警告无效的,将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四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附件:1.员工病假请假单2.员工事假请假单附件1:员工病假请假单年月日附件2:江苏集团员工事假请假单年月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
/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记者徐驰)从2013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1240/11.7 二类行政区域1100/10.4 三类行政区域960/9
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市区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
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
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宝丰县、郏县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市区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内黄县
鹤壁市市区淇县浚县
新乡市市区辉县市、新乡县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市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市区、长葛市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漯河市市区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
陕县
卢氏县
南阳市市区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市区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市区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市区、项城市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市区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济源市
省直管试点县(市)巩义市汝州市、永城市
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邓州市、固始
县、鹿邑县、新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