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手册评奖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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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奖助学金。

(二)学院奖学金:

(三)奖助学金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二)学年总积点分为正,且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四)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出国(境)交流学生,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字〔2013〕39号)进行学分认定,并经下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 入学满4学期;

2.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3. 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4. 本学年符合特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或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

(2)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4)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 入学满2学期;

2. 诚实守信、生活简朴,并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4. 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十佳学生

1. 入学满5学期;

2. 前两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均为优秀等级;

3. 前五学期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5%,每学期均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及补考记录;

4. 前两学年中,每学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获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2)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3)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4)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5)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6)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二)特等奖学金

1.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 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3. 本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

(3)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4)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符合条件(2)、(3)或(4)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三)一等奖学金

1.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 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3)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 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4)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符合条件(2)、(3)或(4)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四)二等奖学金

1.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 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五)三等奖学金

1.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2. 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第八条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院长特别奖助学金

1. 入学满6学期;

2. 已列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 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均为优秀等级;

4. 每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年级前25%;

5. 前三学年中,每学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获学院“一等奖学金”或“特等奖学金”;

(3)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4)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5)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6)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年级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二)“博达”奖助学金

1. 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或近期因家庭突发困难被确认为经济困难学生;

2. 符合本学年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评比条件。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三)其他奖助学金

杨咏曼奖助学金和宁兴房产奖助学金的评比条件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评奖机构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学工部负责实施,各下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评审,班主任主持班级的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选原则

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下属学院二级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评选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十佳学生”于5月份评定;捐赠类奖助学金评定时间按捐赠协议执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必须有2名任课教师推荐;

(二)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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