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救济。同年,人事部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可以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的途径。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

1、影响到公务员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都有明确的救济规定,而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所有行为都在救济范围之内。

2、救济的途径。(1)对于行政处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既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法》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奖惩暂行规定》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前者还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因为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故对于行政处分,其救济途径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2)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3)监察决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又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仲裁途径。

3、时限。《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一个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三十日,因监察法的效力高于奖惩暂行规定,故救济时限应统一为三十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救济的时限为六十天。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行为无时限规定。从保护公务员权益。笔者以为其时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4、救济名称,救济名称五花八门,及不协调、统一,如“申请复核”、“申述”、“控告”、“申请复审”、“复议”,建议应相对统一救济名称。

5、救济的处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押。”《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述、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只有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政救济案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救济制度的弊端

1、保证救济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裁判者不能“自己裁判自己”,裁判者必须在裁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在上述不服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中,如受理机关为原处理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各国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较强的特权性和封闭性色彩,一般难以自发地进行自我反省,且在某些情况下,上、下级行政机关可能相互沟通,共同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若受申诉机关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由于受申诉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则公正性也难以保证。

2、《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但上面的分析可见受理程序语焉不详,受理机关的裁量权漫无边际,受理机关的责任不明确,这难免为搞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在行政管理中造成了一系列后果:(1)行政系统内部民主氛围不够,家长制作风盛行;(2)广大公务员明哲保身,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没有发挥;(3)反腐倡廉受到影响,集体腐败的“窝案”层出不穷;(4)行政效率低下,

社会资源严重浪费。①因此在民主法制机制尚不完备的我国,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救济制度,情况并不乐观。

三、我国行政诉讼排除对内部行为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因

综观有关国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不外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很多国家对于内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排除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排除对内部行为的审查,理论界认为主要原因为:

(一)受到“特权关系”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逐渐扩张到监狱、学校等行政领域。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包含三种类型,即公勤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与特别监督关系。狭义上的公勤关系指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我国公勤关系承袭传统特别权力理论的做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颇能适合我国之传统背景,我国有着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实行特殊的人事制度,即国家对公民、单位对个人、上级对下级居于垄断地位,占据着影响和支配他人命运的有利地盘,所以对特别权力关系接受起来也就很容易。在公勤关系中行政主体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为不能提起诉讼。②

(二)我国当初的考虑。(1)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设有对内部行为的救济机制;(2)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工作人员的监督;(3)这类内部争议更多地涉及行政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4)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很晚,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不健全,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③

四、对内部救济完善的设想

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日渐升温,认为应将内部行为,特别是与公务员的重要权益相关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内部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目前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笔者以为内部行为主要与行政机关自身正常运转有关,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内部行为的某些人事管理行为,可“外化”为对社会的影响。提高对公务员权益救济的实效,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以为,救济的途径可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的前提下,采取两种方法:或借鉴台湾的做法,扩大“行政处分”(行政行为)的概念,将一部分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或仍排除对内部行为的诉讼,但需要健全、完善对内部行为的救济,使救济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

(一)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使救济得以实现需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务员寻求内部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申诉(包括申请复核、控告、申请复审等),法律对这种非复议和非诉讼的救济程序虽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审申请,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核申请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程序规定、时限规定和责任规定,但从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是对责任规定的严格性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差距就显而易见了。笔者以为,应严格程序,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从受理、审理、重新作出裁决直至将结果送达诉讼人,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特别是明确并加大对申诉处理的责任,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体制和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地位低下,既无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1)可以考虑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各级监察机构仅对其上一级负责。为保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实现行政监察机关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独立。(2)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当既坚持独立自主,又注重协同配合的原则。党的纪检机关不应该包办监察工作,赋予行政监察领导班子一定

①参见欧仁山:《我过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②参见王成栋、刘雪梅:《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行政法论丛》(六)。

③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130页;王学辉主编:《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376页。

的决策权、指挥权。(3)使行政仲裁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与监察机关和其他内部救济途径相协调。

(三)部分纳入司法审查。法院的诉讼救济是公民权益救济中最主要、最为有效的途径,但是将所有的内部行政争议都诉诸法院,则法院可能不堪重负,进而影响案件底审判质量。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虽有助于行政秩序之维持及行政目的之达成,但忽视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因此在现代得到了修正。德国学者提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区分,台湾、日本等都受到了这种理论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中,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之发生、变更及消灭的事项,为“基础关系”事项,例如:公务员的任命、免职、退休。公行政为达成特别权力关系之目的,所为的其它对行政内部的措施,则为“管理关系”事项,例如:长官对属官的勤务指示、考绩。根据这种理论,对影响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基础关系,应适用法律保留及权利保护,以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对影响相对人利益较小的管理关系,无须法律规定,亦无诉讼救济,以维持行政内部秩序与达成行政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公务员的基本权利的人事决定可考虑纳入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波斯纳著,凌斌、李国庆译,《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范文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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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 浅析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李晓嵘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毕竟建立不久,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粗疏的情况,主要的一点就是略嫌简略,操作性差。下面笔者就不揣浅陋,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原则。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认识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

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具体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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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共123道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 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空格处)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d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a.公开、公平 b.公开、公正 c.公正、透明 d.公正、公平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九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第八条)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第十条) a.12 b.18 c.36 d.48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第十四条)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第十八条)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第十九条)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8、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污染环境、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二十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 c处分。(第二十一条)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情节较重的,给予b 处分。(第二十一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d 处分。(第二十九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 d 处分。(第三十一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沙溪中学2011年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德育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德育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

行政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的基础.doc

行政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中心环节。行政体制的科学化,是实现科学领导,保证领导者有效行使管理职能的关键。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领导体制从创建、建立、调整、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了比较成熟,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体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行政领导体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进行改革。当前行政领导体制改革,本人认为应注重科学化、民主化,针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相适应的行政领导体制。 一、合理划分事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进行行政领导体制改革也要遵循这个原则。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划分事权是重要一环。 首先,合理划分事权是转变经济体制的需要。解放以后,为确保战后经济迅速恢复,巩固已夺取的革命政权,我国针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现状,实行了计划经济。这在我国解放后经济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对集中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奠定工业基础,增强国家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计划经济从内在要求上需要有高度集权来保证,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但随着经济发展,生产社会化、贸易全球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经济也逐步进入到工业化中级阶段,社会总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解决,社会生产的方式有较大转变。原有的高度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某种程度上讲已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中央高度集权式的领导关系必须要改变,从而建立起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语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三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敌对政党或小团体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酌情予以下列处分一思想认识模糊情节一般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思想反对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坚持错误拒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违反交通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因过失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被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支持、赞助、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一支持、赞助、参加一般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二组织成立一般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和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的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和干分子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在院区内张贴或散发大小学报一张贴或散发一般性的大小字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张贴或散发一般性大小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张粘散发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大小字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第八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一参与打架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累计打架三次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经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欧斗事态进一步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6打架后又纠集他人去报复或寻衅闹事凡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为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让过处分。四肇事和策划打架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引人非本校人员在校内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分别裁处加重一级处分。六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必须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拒不执行者加重处分。第十条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一在男女生交往中思想识差行为低劣影响很坏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男女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三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学生装扮须与学生身份相符。男生不准留学生长发、长胡胡须、染发、戴耳环女生不准金银首饰不准穿漏脐衫超短裙不准染发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十一条违章留宿夜不归宿一未经学校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向学校请假违犯学校作息时间夜不归宿累计四天以下含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五天含五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二条禁止打麻将严禁赌博违者作如下处理一在校内打麻将未赌博者1首次参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赌博者1首次参与给予记过处分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3邀赌者加重一级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收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或礼堂等公

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国家法颁布十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对赔偿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要完善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本文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对针对如何将行政赔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也对一些制度性的问题提出了长远的思考,其中提出的一些带有针对性的意见还希望能在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尽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经过了漫长的路程,最早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通过宪法来确立的。1999年,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全面建立起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推进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实施和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然而到现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暴露了很多的弊端,本文通过各个角度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审视我国现有的制度,为完善这一制度而献计献策。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一种责任,行政赔偿源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因此侵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行政侵权主体与需要负责任的主体是相分离的,一般来说,行政侵权的主体是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而责任的主体的是公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00题

一、单选题(共60题)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D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A.公开、公平 B.公开、公正 C.公正、透明 D.公正、公平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 。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 A.12 B.18 C.36 D.48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 。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 B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A.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C.人事部门 D.组织部门 8.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9. 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 B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 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对于制约、监督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导致一些应由行政赔偿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调整,一些案件无法可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整、充分的救济和保障,也妨碍了行政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纵观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法律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作,其主要缺陷具体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 我国行政赔偿使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其直接表现就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据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违法归责原则的弊端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违法认定标准的模糊性。理论上我国关于违法的种类包括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等,这种“违法”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使得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充满不确定性。 第二、违法原则无法解决行政裁量滥用以及共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致损等情况下的赔偿问题。我国违法原则与《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一致,但由于损害往往还可以引起其他事由发生,因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就难以适应丰富的行政法制发展实践的需要。 第三、违法原则无法解决共同侵权等情况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在行政赔偿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情况,此时单独依靠违法原则就无法分清各个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由于现行立法所确定的违法原则排除了过错因素因而使得不同的侵权机关之间、侵权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侵权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无法获得有效解决,极有可能加重国家负担。 2.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某些事实行为。行政违法后能否寻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赔偿表现在: 第一、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损害。行政规范文件在我国往往以行政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为表现形式。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然而,鉴于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因而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往往也更大。

中共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

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行政领导体制

一、行政领导体制的含义与属性 (一)行政领导体制的含义 所谓行政领导体制,就是指行政领导活动中,行政领导权限的划分和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所形成的用以规范行政领导活动范围和方式的制度体系。 行政领导体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核心:各级各类行政领导机关职责与权限的划分。 载体:各级各类领导机构的设置。 内容:行政领导者的领导层次与幅度。领导幅度的“二八律” 内容体现:为行政领导者的管理制度,即狭义上的人事制度。 (二)行政领导体制的属性 行政领导体制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这双重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行政领导体制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与普遍性。 社会属性:是指行政领导体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本质由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决定,其发展与完善受相应的经济基础的支持或者制约。 二、行政领导体制的特征与作用 (一)行政领导体制的特征 行政领导体制除了具备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这两种根本属性之外,还具备以下几种基本特征:系统性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 (二)行政领导体制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有助于协调各级各类行政领导机构。 第三、有助于造就更优秀的行政领导者。 第四、有助于建立行政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第五、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增强行政领导活动的效率与活力。 第六、有助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行政领导体制的结构与类型 直线式组织结构职能式组织结构混合式组织结构 矩阵式组织结构 (二)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含义 优点 缺点 集权制 指一切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都集中在上级行政领导机关与领导者,下级行政领导机关与领导者必须完全按照上级的指示或占办事的行政领导体制。 政令统一 标准一致 指挥方便 令行禁止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共57题) 一、填空题(共3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到________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或者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分别给予处分。 二、选择题(共32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A.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C.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撤职、开除 D.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A.休假 B.受处分 C.长期治病 D.停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通知 D.处分下达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其处分。 A.综合确定 B.分别确定 C.从重确定 D.合并确定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分别给予处分。 A.违纪人员造成的影响 B.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C.造成损失的轻重 D.违纪人员的悔改表现情况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的,应当从重处分。 A.直接作用 B.教唆作用 C.主要作用 D.组织作用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A.减轻处分

行政救济的概念

1.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为受到国家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2.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概念的特征(5):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时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 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种依法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公正原则(1 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实施,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规则……3行政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复议自由量裁);公开原则(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便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5.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 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的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6.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 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内容: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 论文内容: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

外文摘要 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

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最新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竞赛题题库及答案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大全,欢迎阅读。 纪律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一 1.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 2.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错) 正确答案: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

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3.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错)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4. 《纪律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错)正确答案: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5.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 6.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7.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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