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救济。同年,人事部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可以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的途径。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

1、影响到公务员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都有明确的救济规定,而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所有行为都在救济范围之内。

2、救济的途径。(1)对于行政处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既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法》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奖惩暂行规定》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前者还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因为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故对于行政处分,其救济途径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2)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3)监察决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又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仲裁途径。

3、时限。《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一个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三十日,因监察法的效力高于奖惩暂行规定,故救济时限应统一为三十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救济的时限为六十天。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行为无时限规定。从保护公务员权益。笔者以为其时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4、救济名称,救济名称五花八门,及不协调、统一,如“申请复核”、“申述”、“控告”、“申请复审”、“复议”,建议应相对统一救济名称。

5、救济的处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押。”《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述、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只有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政救济案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救济制度的弊端

1、保证救济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裁判者不能“自己裁判自己”,裁判者必须在裁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在上述不服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中,如受理机关为原处理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各国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较强的特权性和封闭性色彩,一般难以自发地进行自我反省,且在某些情况下,上、下级行政机关可能相互沟通,共同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若受申诉机关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由于受申诉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则公正性也难以保证。

2、《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但上面的分析可见受理程序语焉不详,受理机关的裁量权漫无边际,受理机关的责任不明确,这难免为搞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在行政管理中造成了一系列后果:(1)行政系统内部民主氛围不够,家长制作风盛行;(2)广大公务员明哲保身,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没有发挥;(3)反腐倡廉受到影响,集体腐败的“窝案”层出不穷;(4)行政效率低下,

社会资源严重浪费。①因此在民主法制机制尚不完备的我国,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救济制度,情况并不乐观。

三、我国行政诉讼排除对内部行为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因

综观有关国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不外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很多国家对于内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排除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排除对内部行为的审查,理论界认为主要原因为:

(一)受到“特权关系”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逐渐扩张到监狱、学校等行政领域。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包含三种类型,即公勤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与特别监督关系。狭义上的公勤关系指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我国公勤关系承袭传统特别权力理论的做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颇能适合我国之传统背景,我国有着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实行特殊的人事制度,即国家对公民、单位对个人、上级对下级居于垄断地位,占据着影响和支配他人命运的有利地盘,所以对特别权力关系接受起来也就很容易。在公勤关系中行政主体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为不能提起诉讼。②

(二)我国当初的考虑。(1)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设有对内部行为的救济机制;(2)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工作人员的监督;(3)这类内部争议更多地涉及行政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4)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很晚,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不健全,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③

四、对内部救济完善的设想

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日渐升温,认为应将内部行为,特别是与公务员的重要权益相关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内部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目前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笔者以为内部行为主要与行政机关自身正常运转有关,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内部行为的某些人事管理行为,可“外化”为对社会的影响。提高对公务员权益救济的实效,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以为,救济的途径可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的前提下,采取两种方法:或借鉴台湾的做法,扩大“行政处分”(行政行为)的概念,将一部分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或仍排除对内部行为的诉讼,但需要健全、完善对内部行为的救济,使救济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

(一)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使救济得以实现需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务员寻求内部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申诉(包括申请复核、控告、申请复审等),法律对这种非复议和非诉讼的救济程序虽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审申请,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核申请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程序规定、时限规定和责任规定,但从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是对责任规定的严格性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差距就显而易见了。笔者以为,应严格程序,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从受理、审理、重新作出裁决直至将结果送达诉讼人,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特别是明确并加大对申诉处理的责任,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体制和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地位低下,既无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1)可以考虑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各级监察机构仅对其上一级负责。为保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实现行政监察机关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独立。(2)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当既坚持独立自主,又注重协同配合的原则。党的纪检机关不应该包办监察工作,赋予行政监察领导班子一定

①参见欧仁山:《我过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②参见王成栋、刘雪梅:《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行政法论丛》(六)。

③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130页;王学辉主编:《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376页。

的决策权、指挥权。(3)使行政仲裁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与监察机关和其他内部救济途径相协调。

(三)部分纳入司法审查。法院的诉讼救济是公民权益救济中最主要、最为有效的途径,但是将所有的内部行政争议都诉诸法院,则法院可能不堪重负,进而影响案件底审判质量。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虽有助于行政秩序之维持及行政目的之达成,但忽视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因此在现代得到了修正。德国学者提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区分,台湾、日本等都受到了这种理论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中,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之发生、变更及消灭的事项,为“基础关系”事项,例如:公务员的任命、免职、退休。公行政为达成特别权力关系之目的,所为的其它对行政内部的措施,则为“管理关系”事项,例如:长官对属官的勤务指示、考绩。根据这种理论,对影响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基础关系,应适用法律保留及权利保护,以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对影响相对人利益较小的管理关系,无须法律规定,亦无诉讼救济,以维持行政内部秩序与达成行政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公务员的基本权利的人事决定可考虑纳入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波斯纳著,凌斌、李国庆译,《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形成性考核_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形成性考核答案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文宪法。 3、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 全国人大。 4、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5、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中央委员会。 6、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18岁以上。 9、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B.单一制。 10、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C.6700万。 二、多项选择题 1.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一些特征ABCDE 2.在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基层群众组织当中ABF 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以下哪些权力的分立ACE 4.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ABEF 5.终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条件是:ABCDEF 三、辨析题, 1.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只要有人类,就会有政治制度。 错。阶级社会才有。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错。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我们常说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对。政治体制只是政治制度的中、外层。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对。我国宪法虽突出了中国特色,但也是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5.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因此没有任何特权。

错。代表在执行代表职责时,有一定特权。 四、简答题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中国当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简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P77) 答:⑴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⑵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⑶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⑷组织和动员社会;⑸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五、论述题 联系实际说明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B.国家主席。

学习《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及感受

学习《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及感 受 篇一 学习《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及感受根据培训班的学习要求,我认真学习了《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对《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如何体现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如何体现国家公务人员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 《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制定的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法规,它是行政机关内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使我对《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我们要根据《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正确运用《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

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无论在何其岗位,所负责的工作都是整体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加强责任观念,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无愧于自己的工资。 二、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三、增强廉政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作风,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做一个令组织、家庭、人民都放心的好干部。 四、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应树立为人民群众,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精神。要在工作中善待群众,文明接待,优质服务,真正做到人民群众水乳交融、一家亲。 篇二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范文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附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共123道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 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空格处)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d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a.公开、公平 b.公开、公正 c.公正、透明 d.公正、公平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九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第八条)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第十条) a.12 b.18 c.36 d.48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第十四条)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第十八条)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第十九条)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8、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污染环境、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二十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 c处分。(第二十一条)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情节较重的,给予b 处分。(第二十一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d 处分。(第二十九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 d 处分。(第三十一条)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00题

一、单选题(共60题)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D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A.公开、公平 B.公开、公正 C.公正、透明 D.公正、公平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 。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 A.12 B.18 C.36 D.48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 。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 B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A.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C.人事部门 D.组织部门 8.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9. 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 B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有56个民族2个特别行政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相信很多考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还是有待提高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异同 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民族自治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相同点:二者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享有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 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语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三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敌对政党或小团体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酌情予以下列处分一思想认识模糊情节一般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思想反对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坚持错误拒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违反交通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因过失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被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支持、赞助、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一支持、赞助、参加一般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二组织成立一般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和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的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和干分子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在院区内张贴或散发大小学报一张贴或散发一般性的大小字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张贴或散发一般性大小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张粘散发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大小字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第八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一参与打架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累计打架三次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经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欧斗事态进一步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6打架后又纠集他人去报复或寻衅闹事凡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为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让过处分。四肇事和策划打架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引人非本校人员在校内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分别裁处加重一级处分。六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必须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拒不执行者加重处分。第十条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一在男女生交往中思想识差行为低劣影响很坏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男女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三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学生装扮须与学生身份相符。男生不准留学生长发、长胡胡须、染发、戴耳环女生不准金银首饰不准穿漏脐衫超短裙不准染发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十一条违章留宿夜不归宿一未经学校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向学校请假违犯学校作息时间夜不归宿累计四天以下含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五天含五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二条禁止打麻将严禁赌博违者作如下处理一在校内打麻将未赌博者1首次参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赌博者1首次参与给予记过处分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3邀赌者加重一级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收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在场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或礼堂等公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心得 体会 通过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认识到其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严肃行政纪律,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认真学习研究,我总结出以下心得。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 1、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2、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所以,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

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 3、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要规范行政权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特征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该条例是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二是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教 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 的,可以免予处分等; 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 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 等情形的公务员, 应当从重处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一、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财政司是香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其使命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采购活动中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些原则是:责任原则。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款,这些税款的使用必须向公众负责,同时还要向批准公共资金使用的立法机构以及有意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负责。物有所值原则。各项采购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透明度原则。要让供应商和承包商全面了解与政府作交易的程序和方法。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对所有的投标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性的规定和行为。财政司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和政策。香港没有政府采购法,只有一些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现行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主要规章,是财政司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制定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财政司库务局据此制定了一系列补充规定。香港所有政府部门的物料、服务、建造及各类工程的采购,均须遵循规例规定的招标程序。由于香港是WTO成员,其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的精神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事务。包括政府采购各类招标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部分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三是各政府部门通用物品的集中采购和供应。 二、政府采购模式香港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 (一)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由政府物料供应处集中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医院管理局)服务,每年采购总值约50亿港元。政府物料供应处是库务局的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政府物料供应处的主要职责是: (1)集中采购通用物品。包括文具、清洁用品、电器、通讯器材、执法人员服装的布料等,并把这些物品存放在中央仓库。中央仓库库存1400多种通用物品。如用户需使用这些物品,由物料供应处的车队及时送达。 (2)代理采购物品。政府物料供应处同时也是中央机构的采购代理,负责各部门的特殊物品以及超过部门直接采购上限的物品,包括飞机、枪支弹药、电脑系统、医疗器械、药品、五金、建筑材料等,这些物品通常由供应商直接送到使用地点。 (3)协助各部门采购物品。政府物料供应处拥有一支知识和经验十分丰富的采购队伍,经常调派专业人员到其他各部门管理物品或协助采购。目前,物料供应处人员总编制为1368人,其中1125人协助60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采购工作。此外,政府物料供应处还为各政府部门、补助机构、非政府机构和公务员提供下列服务:通过公开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理剩余物品、废旧物品和罚没物品;提供援助。为各部门提取购买外地的物品并送交用户。如有物品需要更换、维修等原因须退回海外供应商的,也由物料供应处负责办理。当供应的物品出现遗失、损坏或规格不符等问题时,物料供应处替用户进行索赔;协助各部门采购非标准规格的办公室家具,负责为政府宿舍提供、维修和收回家具;为公务员免费运送和暂存私人物品。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答题(同名42250)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答题(同名42250)

人大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法理上具有权威性; 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2.如何认识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完善党与人大的关系要实现党的政治领导,需要做到: 在观念上,党应该把人大看成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党上下应当从遵守宪法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正确对待人大的职权和人大的行为。

地方政府体制 1. 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体制是怎样的? 2. 我国现阶段的县乡关系是怎样的? 县对乡镇领导的核心机制是县委对全县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人事领导; 乡镇组织对县政府负责人选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县长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乡镇长的直接领导; 县政府的各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既有直接隶属于上级部门的条条关系,也有由乡政府和县对口部门双重领导、共同管理的条块关系,还有受县政府有关部门业务指导的隶属于向政府的块块关系。 3. 我国基层政治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是什么?目前我国县级政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腐败问题、“三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以及前述的县乡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以下重点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和压力型体制的领导方法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级领导干部事实上的任命制和各部门领导说了算的做法是导致用人问题上的腐败的主要原因。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文档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文档 System documents of China's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 gion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 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 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 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最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讲课稿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和,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 事由,非经,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和 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上违法违纪,需要给予 处分的,根据应当承担的,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或者 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 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和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 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或者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9、为赌博活动或者条件的,给予、 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或者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或者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或者处分。

12、利用赌博、或者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 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处分。 二、判断题: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可以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 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处,行政机关可以 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 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 正的,可以给予处分。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共57题) 一、填空题(共3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到________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或者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分别给予处分。 二、选择题(共32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A.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C.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撤职、开除 D.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撤职、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A.休假 B.受处分 C.长期治病 D.停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通知 D.处分下达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其处分。 A.综合确定 B.分别确定 C.从重确定 D.合并确定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分别给予处分。 A.违纪人员造成的影响 B.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C.造成损失的轻重 D.违纪人员的悔改表现情况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的,应当从重处分。 A.直接作用 B.教唆作用 C.主要作用 D.组织作用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A.减轻处分

行政领导学期末复习(第三章:领导体制与改革)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改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领导体制的核心是()。 选择一项: A. 各级各类领导机关职责与权限的划分 B. 组织结构的设置 C. 领导层次与幅度 D. 人事制度 正确答案是:各级各类领导机关职责与权限的划分 2.一般情况下,领导幅度应以()为宜。 选择一项: A. 五五律 B. 六四律 C. 三七律 D. 二八律 正确答案是:二八律 3.领导体制的本质属性是()。 选择一项: A. 双重属性 B. 自然属性 C. 社会属性 D. 人文属性 正确答案是:社会属性 4.简单而低层的组织与重复性较高的简单工作宜采用()组织结构。选择一项: A. 直线式 B. 职能式 C. 混合式 D. 矩阵式 正确答案是:直线式 5.()组织结构有利于高效完成临时性的重大攻关任务。 选择一项: A. 直线式 B. 职能式

C. 混合式 D. 矩阵式 正确答案是:矩阵式 6.根据领导系统中各层级领导机关与领导者职责权限的集中与分散程度,可以将领导体制划分为()。 选择一项: A. 集权制与分权制 B. 完整制与分离制 C. 层级制与职能制 D. 一长制与委员会制 正确答案是:集权制与分权制 7.根据组织系统内部各机构的职责权限的性质与范围的不同,可以将领导体制划分为()。 选择一项: A. 集权制与分权制 B. 完整制与分离制 C. 层级制与职能制 D. 一长制与委员会制 正确答案是:层级制与职能制 8.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行政领导机关的指挥、控制方式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领导体制划分为()。 选择一项: A. 集权制与分权制 B. 完整制与分离制 C. 层级制与职能制 D. 一长制与委员会制 正确答案是:完整制与分离制 9.根据领导机关中最高决策者人数的不同,可以将领导体制划分为()。 选择一项: A. 集权制与分权制 B. 完整制与分离制 C. 层级制与职能制 D. 一长制与委员会制 正确答案是:一长制与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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