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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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已经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行政救济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信访、行政补偿等成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

(二)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1.行政救济予以赔偿的范围较窄。当前,行政赔偿只限于行政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不予赔偿。而且,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更是没有涉及。虽然《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于各种原因,修正案一直没有通过。

2.行政救济对行政失当行为实施救济的范围较窄。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没有法律就不存在违法,没有合理就不存在失当。①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上规定了许多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所依照。但对行政合理性,缺乏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对行政失当行为,法律规定的救

济方式更是缺乏。

3.行政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方式较少。由于目前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而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出于本位立场,较少考虑公民权利救济问题。因此,造成行政立法上所直接实施救济的规定相对较少。

三、构建完善、合理的行政救济体系

(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把抽象的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在行政复议方面,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机关处理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当允许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予以解决。改变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改变目前书面审查的方式,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增加新的救济途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权力也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它可能侵犯人民权利的范围也必然会扩张,这就要求行政救济制度跟上社会的发展,扩发行政救济的范围,将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其次,增加新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引进诸如英国的部长申诉、设立行政裁判所裁决以及日本的苦情处理等行政救济途径,提供尽可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能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快我国有关国家补偿规定的立法节奏。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赔偿制度方面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相对完善的国家补偿体系。

(三)完善立法。

尽可能的采取立法直接实施救济立法直接实施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的。行政许可是对于法律规定的相对禁止的事项,在特定的场合,对特定的人解除其禁止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所作的对禁止的解除,可以使禁止的事项恢复到原始的状态。

(四)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尽可能规定和实现事前的救济事前救济主要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加以规定。以听证制度为代表和标志的事前救济,是现代行政法政务民主和政务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总之,行政救济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标准。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日益深入,对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当不断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

(五) 完善信访制度。

信访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方式.深受群众喜爱。随着我国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体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和日益完善,信访制度在整个行政救济和监督行政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重要变化。笔者认为,我国的信访制度能够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一般而言,复议不了又无法诉讼的事项都可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救济。对可申请复议和起诉事项,当事人通过信访寻求救济的,有关部门应向当事人解释,由当事人自由作出抉择,且当事人选择信访后又对信访决定不服的,如果仍在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则可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信访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与途径,但不能以信访来堵塞复议与诉讼的的渠道。1995年10 月28 日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信访条例》,为信访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信访制度简便、灵活,对正规的救济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能发挥其效用,这是其独到之处。但信访制度又是一种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制度和非正规的救济制度,信访机构是同一行政组织中的机构,缺少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缺乏公正、中立的程序保障及相应的责任机制,这又是其缺陷。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

(六)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通常认为,行政调解对象是民事争议,对行政争议不得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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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是: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权利,而作为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不得自由处分,因此调解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so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的作用,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调解制度,要在主持调解的机关与组织、调解的范围和程序、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行政调解需由争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实施调解前,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调解,特别是不能采取强制调解方式阻止相关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则行政主体应在弄清事实,查实证据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劝说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便及时、公正地解决行政纠纷。若相关人对行政调解不服,仍可依法就原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利制度。

我们认为,可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对现有的专门行政机构进行改造,增强其独立性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的同时,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立一些行政裁判所来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专门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以及解决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争议。从性质和程序上来看,我国的行政裁判机构属于行政系统,而不是审判机关,但其对行政的独立性较强,其裁判活动具有准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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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中山: 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230-256.

[2]郭小聪.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行政管理学(第2版) [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89-327.

[3]林海.行政管理细化量化与过程控制[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9:400-428.

[4]江超庸、黄丽华.行政管理学案例教程[M].中山: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85-364.

[5]吴春华.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系列教材?行政管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265-333.

[6]何翔舟.21世纪行政管理专业方向课程精品教材?行政管理案例分析[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00-346.

[7] 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85-266

[8]张康之、李传军.21世纪公共行政系列?一般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6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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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行为规范 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基本规定 1.仪表 仪表应端正、整洁,头发要保持清洁,梳理整齐,请不要留怪异发型和怪颜色。 男员工请不要留长指甲,发不过耳,不留胡须。 女员工上班提倡画淡妆,要体现清洁健康的形象,饰物的佩带应得当,不得浓妆艳抹,不用香味浓烈的香水。衬衫领口、袖口要清洁,出席重要场合要符合着装要求,大方文雅得体。上班前不得喝酒或吃有异味的食物,口腔保持清洁。 2.着装 员工在周一至周六的工作时间内请着正装,建议为: 男士 西装:深色(深蓝、藏青、灰、铁灰)西服套装。 衬衫:单色长袖衬衫。 领带:以单色或带有小巧的几何或条纹图案为最佳。 皮鞋:以黑色、深色的皮鞋为最佳。 袜子:颜色应以深色、单色为宜,最好是黑色。质地以纯棉、纯毛为宜。避免穿与西装对比鲜明的白色袜子。 女士 职业套装:以黑色、灰色、暗红色或藏青色为最佳。 袜子:穿西服套裙必须穿长袜,以中性颜色为主。 皮鞋:着职业套装或西服套裙必须配相应的皮鞋。 夏季男士可不用穿西装外套,可只穿款式简单的长或短袖衬衫,以单色为主;不用佩带领带(若有接待任务等必须着正装、佩带领带);应穿长西裤结皮带。 夏季女士着装应以庄重、大方、得体的职业套装。

接打电话是我们与用户交往的重要途径;个人的形象就是公司的形象。员工在日常的接打电话中要给对方以良好的形象,更好地表现公司员工的文化修养及素质,也使外界对公司的办事效率,管理水平等方面留下良好印象。 3.基本要求 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接打电话,先说声“您好,香提湾”,并主动报出部门、姓名。通话言简意赅,时间不宜过长。邻座没人时,请代接电话,有事请写留言条,并及时转告。尽量减少私人电话,严禁拨打信息台电话。 4.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互相吵骂。 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表示致意,同事以姓名或职务称呼;客户以先生、小姐称呼。 站姿要挺拔,坐姿要端正,走路要平稳不得拖拉散漫。 公司内职员与领导或客户相遇,应主动让行,以示礼貌。 进入办公室应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后再进,进门后回手关门。 同事之间或部门内部如有工作问题进行讨论时,应避免影响他人工作。 请不要在办公区走廊或通道内奔跑、大声叫喊、高谈阔论。 在办公区走廊或通道内请靠右行走,互相礼让,不要抢行。 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办公时间内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看影碟、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请爱护公司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其它财物,不得公私不分。 厉行节约,减少浪费。 严禁在公司内用餐、吃零食。 5.办公环境 请保持办公位整洁,物品要摆放整齐,办公区请不要随便张贴。 请不要在办公区堆放资料、纸箱等物品。 有事离开或下班离开办公位时,请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请关闭机器电源(包括电脑),收好所有资料和文件,最后离开者请关闭电灯、门、窗、空调等。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武波.doc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 浅析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李晓嵘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毕竟建立不久,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粗疏的情况,主要的一点就是略嫌简略,操作性差。下面笔者就不揣浅陋,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原则。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认识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

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具体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

对行政确认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行政确认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轨道,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大势所趋。只有在理论上及立法上明确行政确认的法律地位,将行政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才能充分对行政确认程序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确认进行法律救济,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确认可以用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进行类比,即有权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行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特有的行政管理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很大的适用范围,占据着重要的法律地位。遗憾的是,行政确认制度在法学理论界的争议还很大,有的学者否认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包含行政确认,甚至有个别高校行政法学教材中也未提及行政确认。所以,对行政确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确认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火灾责任认定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权具有专属性与不可替代性,行政确认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必须由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纠纷中的土地权属确认,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2、行政确认是一种法律评价行为,不是制裁与执行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包含行政确认行为。因为只有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才能进行处罚与执行。但是行政确认本身不具有可执行性。 3、行政确认的相对人有时既包括违法者又包括受害者,他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评价。 (二)行政确认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传统行政法学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八个方面: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责任,其中不包括行政确认。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确认从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或行政处罚,而不单做分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混淆。 1、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区别。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必要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所以,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程序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人事行为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①《行政复议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条,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行政法学界一般将行政诉讼第12条列举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并因此总结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②笔者认为目前在内部不存在行政行为,除非扩大行政行为的概念,所以“内部行政行为”应暂时为“内部行为”。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2017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管理制度 (草案) 行政部 2011年

目录 一、日常事务管理规定 ●考勤制度 ●办公环境及着装管理规定 ●公关事务管理制度 ●接待费用的管理 二、办公物品管理制度 ●办公物品的购买 ●办公用品的申报及领用 ●办公用品的报废处理 ●办公用品的保管 ●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公司办公设备的使用 ●电话使用规范 ●电脑及网络使用规定 ●办公室钥匙的管理 三、文书资料管理规定 ●文书管理体系图 ●总则 ●文件收发 ●文件管理 ●文件的邮寄的管理 ●文件的领取 ●重要文件管理 ●带有公司标识的信纸、信封的使用:●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使用 四、保密规定 五、出差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一、日常事务管理规定 考勤制度: 1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如五一、十一、春节等,按国家规定休假。 2除公司高管成员外,全体员工均要求打卡,严禁代打卡 3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周六/周日休息 4旷工 4.1以下情况为旷工: 无故不到岗或擅自延长假期; 未按程序请事假; 未经批准的假期; 因私未打卡并未进行考勤记录;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的,记为旷工一天; 其他按考勤规定应列为旷工的行为; 旷工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超过2小时按半天计算。 5员工要按时上班,并签到。如在工作时间因故迟到或早退,须提前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并至行政部进行考勤说明。 6门卡丢失、损坏、忘带等不能打卡时,应以登记进行考勤,但不可作为理由,事后进行考勤说明。 7午餐时间为12:00——13:00,如有因故不能按时须提前或延迟用餐,须经本部门的经理批准。 8如果因个人原因有可能迟到或早退,须提前通知行政部。如果因急事或因病,须在9:30之前通知前台,以便及时通知到部门,便于各部门工作的安排。未经批准擅自不到视为旷工。(事假/病假需至行政部填写请假单进行考勤说明)。 9如果因工外出,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前台同时在外出登记表登记,以便公司可以及时联系到,并可做好考勤记录。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论文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论文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全文如下: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 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标准,是司法 实务中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 的负担、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依据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 表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 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它不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 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操作方便,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 第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 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 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没有任何 关系,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 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的损害,是因自己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如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王某录像机的处罚决定,王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

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28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关工作机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行为确认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申报工作 (二)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见义勇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形。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三)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1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或举荐,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受

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_1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行政部管理制度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119行政部管理制度范例 Example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Ministry of Administr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刚才我们向各位提供一了则生产部管理制度,以下则以行政部为中心,整理了一则行政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各位行政管理人员予以参考。 一、行政人事管理工作1、负责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调动、辞退、离职等手续。 2、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监管公司劳动纪律,每月5日前按时公布、做好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统计公布违章记分表。 3、负责公司内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及公司文件的上报,归档工作。 4、负责技术资料及技术书籍的管理工作,包括建档、借阅、归还等。 5、处理日常行政对外事务,包括办理暂住证、户口、租

赁收费、交费等。 6、负责安排、监管公司前台服务工作,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7、协助生产部经理做好文明生产管理,检查落实生产卫生、安全、消防等。 8、打印、复印公司各类文件、资料,收发文件资料。 9、负责公司员工宿舍、食堂等后勤工作的管理,包括卫生、保安、消防等。 10、行政人事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计划等),对相关泄密事件负责。 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各部门每月需用办公用品,须在每月10日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购计划,行政人事部将各部门申购计划参考库存量和月平均用量后汇总,填写申购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2、公司办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专责人员负责管理,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后,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保管人员要分开。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个企业的壮大,离不开严谨的行政管理制度。以下是某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范文,如想更加明朗地管理企业,可参考以下范文。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二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

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三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四条公文打印管理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2.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

行政岗位工作职责

行政工作主要负责: 1、会议、活动组织: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内、外部各类公关、宣传、演示、文体等活动的组织、宣传、安排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工作。 2、物品管理: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的采购、登记、核查管理工作;制定办公用品计划,报主任审批;做好每月的分发、调配、保管工作,建全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3、环境卫生: 负责公司及现场指挥部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安全保卫: 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防火制度,负责公司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节假日保洁、保安的值班。 5、食堂供餐: 负责现场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6、证照年检: 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组织代码证年检。 7、设备管理: 负责现场指挥部辅助设备(发电机、锅炉)的管理及设备维护。 8、事务工作: 负责交纳费、物业费,保证公司各部室饮用水供应,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相关事务。 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1. 协助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起草文件、报告、总结规划、决定、及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行政公文。 2. 协助领导做好公司各部门的考核、监督及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与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负责协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联络与会议筹备工作。 4. 协助领导做好日常工作,组织、安排公司会议,做好记录,检查决议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向公司领导汇报。 5. 负责公司的机要管理与XX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各类档案资料的内部收集、整理和归档)。

6. 负责各种公文、函电、报表等文字资料的签收、拆封、登记、呈报,传阅、催办,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7. 负责来客来访的接待工作(包括信访接待与处理)。 8. 负责公司工商年检、变更及各类合同的收集与管理,以及法律事务工作。 9. 协助领导组织处理公司内部各种突发性事件。 10. 做好员工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11. 做好办公用品管理工作。 12. 做好公司印章管理工作。 13.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力资源管理 1. 负责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变动的管理 2. 负责员工招聘工作人员需求预算、岗位描述、招聘要求、招聘和面试的日常工作、招聘进度、成本/渠道/效率的分析、试工转正、晋升、转岗管理等 3. 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合同工录用/退工、外地劳务工管理、人才引进/居住证手续、员工合同的签订/续签(含各类补充协议)、合同编写/修订、员工慰问、新员工报到手续、出国人员报批手续、离职人员违约处理 4. 负责薪资福利管理薪酬福利情况调查及计划建议、工资奖金日常操作/管理、四金/保险/津贴日常操作和管理、人事统计报表、年度增资(加薪)、实习/见习人员的费用发放及统计、劳动人事年检 5. 负责员工考勤管理考勤记录审核统计、工时统计、人事信息收集/管理、档案管理、离职人员手续、离职情况分析和建议、考勤卡/胸卡/临时卡管理

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国家法颁布十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对赔偿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要完善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本文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对针对如何将行政赔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也对一些制度性的问题提出了长远的思考,其中提出的一些带有针对性的意见还希望能在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尽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经过了漫长的路程,最早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通过宪法来确立的。1999年,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全面建立起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推进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的实施和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然而到现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暴露了很多的弊端,本文通过各个角度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审视我国现有的制度,为完善这一制度而献计献策。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一种责任,行政赔偿源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因此侵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行政侵权主体与需要负责任的主体是相分离的,一般来说,行政侵权的主体是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而责任的主体的是公务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_缺陷及完善

第8卷 第4期 2008年 12月 中国发展China Devel opment Vol .8 No .4Dec . 2008 收稿日期:2008-10-06 作者简介:陆彩鸣(1965-),主要从事党建、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徐小军(1976-),讲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农村经济方面的研究。E -mail:tzxxj76@t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0582388.html,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陆彩鸣1 ,徐小军 2 (1.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225300;2.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泰州225300) 摘 要:中国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时期正式走近公众视线,目前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难题与制度缺陷。该文从六个方面为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成从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08)29-0033-06 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 1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1.1 中国行政问责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中国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也推动了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伴随着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为推进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 具体办法和规定。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继长沙之后,不少省区积极跟进。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2007年11月,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2008年元月,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截至目前,云南、重庆、海 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已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先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江苏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泰州三市也于2007年3月、12月,2008年7月先后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同时,对于行政问责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 3 3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行政救济的概念

1.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为受到国家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2.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概念的特征(5):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时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 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种依法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公正原则(1 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实施,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规则……3行政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复议自由量裁);公开原则(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便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5.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 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的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6.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 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内容: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X X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人事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二、招聘与录用 三、培训 四、考勤 五、假期 (一)请休假 (二)假期规划 六、奖惩 七、考核 八、核薪 九、保险 (一)社会统筹 (二)商业 十、人员流动 (一)调动 (二)辞职、辞退 十一、关联企业

第二章行政管理 一、礼仪纪律 二、工作计划 三、会议管理 四、办公设备 五、文书作业 (一)打印 (二)复印 六、收发文 七、用印 八、文档 (一)图书 (二)专业资料 (三)客户档案 (四)办公文档 九、访客接待 十、办公用品 十一、采购 十二、固定资产 十三、物业 十四、公司福利 十五、午餐

第三章业务支持 一、Internet主页 二、文件档案管理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公共关系 (一)司外 (二)司内 (三)投诉 五、广告宣传 ****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总纲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其管理依据是《****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员工守则》。 本制度由总经理、公司管理中心、行政部及各部门主管直线执行。司职机构为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总经理核准;重大事项的更改须报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核准。

第一章人事管理 总则 1.人事管理是公司“人才为本”价值的直接体现; 2.人事管理以合法、平等为基准,以实绩导向、取优汰劣、赏罚分明为宗旨; 3.人事管理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为核心目标。 一人力资源规划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 2.建立明确的人才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3.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总经理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董事会核准;4.经核准后由总经理领导制定征用计划; 5.行政部依据招聘计划执行招聘流程; 6.建立公司人才库(全部应征人才简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储备。人力资源规划流程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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