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在建工程抵押必需经过房产市场领导同意后,窗口方可受理。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清单;

7、上级主管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房地产抵押的决议;

8、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

9、企业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

11、授权委托书(双方)

12、代理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3、投入资金情况说明(审计单位提供)

14、工程进度说明(监理单位提供)

1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单位盖章)

16、董事或股东成员名单(工商局调)

在建工程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1.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拟抵押在建工程建筑面积(须与《商品房销售窗口表》中的面积一致) 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法定优先受偿权调查记录(有固定格式,附后) 9. 拟抵押在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附后) 10. 拟抵押在建工程施工款支付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附后) 11、工程承包合同(土建、安装) 12、预售房屋情况说明(房号、面积、价值) 13、土地出让合同 以上资料均需企业盖章!

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 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名称),由承包建设。经与建筑承包人、监理公司核对,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拖欠承包人建筑工程款为元。 发包人:(盖章)总承包人:(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说明 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名称)截止年月日,经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实,工程进度概况如下: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定优先受偿权调查记录 (公司名称): 我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对 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了客观、公正、严谨的完成估价工作,现需要对本次评估的房地产的权益状况进行调查,希望能得到贵方的配合,谢谢! 请根据下列调查要求如实说明相关信息: 1.建设投资主体: 2.合作建设单位: 3.土地使用权人: 4.截止年月日,建设方是否缴清了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如期支付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该房地产是否设定了抵押权,请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欠缴出让金和拖欠工程款的数额,抵押权的权利人、权利范围、权利价值、约定日期): 5.其他事项: 重要提示:接受调查方对以上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并对所说明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由以上信息失实造成的后果概由接受调查方负责。 接受调查方(盖章): 调查方: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调查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报告案例

. . . . 目录 一、房产估价报告 (1) 二、致委托方函 (2) 三、估价师声明 (4) 四、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五、房产估价结果报告 (7) 六、附件 (1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报告估价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估价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估价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刘淦培、刘国桢 估价作业日期:2014年02月18日—2014年02月20日 估价报告编号:荆居房(地)估字WW2014—0016号

致委托方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委托的内容和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实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规范和公允的技术标准,对贵公司拥有的位于易家岭发展路南段西“徽商国际购物中心”(负一层建筑面积为8812.36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8144.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7743.15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为5520.84平方米,B区机房建筑面积498.2平方米,四、五层建筑面积1515.84平方米)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房产总面积为32234.89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现时价值进行估价。 一、评估时点:2014年02月18日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评估人员:刘淦培、刘国桢 四、估价日期:2014年02月18日—2014年02月20日 五、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5、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6、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2013080号;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11029号;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荆规用地2011029号;

(完整版)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在建工程)

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 在对贵公司进行收购前,我方须全面了解贵公司的情况,希望贵公司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公司存续方面的资料 1、公司工商方面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及变更验资报告、资质证书等; 2、公司所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组成情况、历次股东变化情况; 3、股权转让资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其他同性质的文件; ②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补充合同》及/或《补充章程》; ③转让、受让双方及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④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或同性质文件、《补充合同》及/或《补充章程》的批复; 4、公司组织结构图; 5、员工清单、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各种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司员工情况一览表.xls。 二、工程方面资料 1、项目建议书、概念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详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设计审图、建设工程报建、招标备案、质量安全报监等资料文件及取得的相关批复; 2、环保、消防、交通、民防、园林、日照、卫生、上水、下水、供电、煤气、电信等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各阶段的征询意见、审核文件; 3、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4、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往来文件、报告及政府通知、批文等资料。详见附件二:前期证照资料清单.xls; 5、项目大市政配套情况及和各配套部门接洽、施工进展情况; 6、拆迁许可证及相关拆迁协议。规划用地范围需要完成拆迁的拆迁情况统计表、已完成拆迁量及待拆迁量(包括住宅、企事业单位及公建设施等); 7、项目开发预算、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目前各单项工程具体形象进度情况; 8、项目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业务联系单的资料汇总表、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总承包招投标文件、已完工程决算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总平面图、竣工图纸等; 9、开工报告、勘查报告、施工定位测量复核单、沉降、位移观测记录、桩基检测等技术管理资料;基坑维护、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结构吊装等中间核验合格的证明;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各部门的验收资料,房屋面积测量报告、配套验收、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资料。 三、合同执行情况 1、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的资料清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拆迁、设计、监理、咨询、采购、施工(包括桩基施工、总包施工、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配套工程水电煤、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机电设备、空调、电梯、进户门、阳台栏杆、空调百叶、饰面砖、门窗工程、精装修施工单位等)、大市政配套费用、租赁协议、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合同(或包销合同)等等的所有合同。 2、自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合同执行情况一览表,包括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详见附件三:合同执行情况一览表(详见:表一、表二).xls。 3、虽未签定合同、协议,但已发生且必须支付的款项。 四、财务方面资料 1、自成立之日起至年的历年审计报告; 2、截止年月日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到四级明细科目);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得出,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法律对在建项目抵押做出以上要求,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即银行的利益出发。但是对开发商而言,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否则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未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延误了工程进度,导致更大的损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开发商以在建项目做抵押成功获得贷款也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结束,相反,开发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遭受完全不必要的损失。 二、在建工程抵押后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 实践中,尤其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务必将抵押事实如实告知买受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人(商品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履行告知义务规定了远比《担保法》更为严格的责任。具体表现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由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在建工程房地产资料清单估价和抵押

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抵押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注意:原始资料要求字迹图文清晰,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清晰无误) 一、估价科备案所需提供资料: 1、估价备案申请表(估价科领取表格,或由金达评估公司传电 子版,双面打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盖章) 2、土地证(证号表格附图完整,数据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规划建审总平面图(大图要求文字数字清晰复印件加盖公 章) 8、规划证总幢数和总建筑面积中各单体建筑面积明细数据(单 体建筑面积之和应等于规划许可证面积。同样,施工证总建 筑面积应等值分解到各单体楼号中,可由《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综合审查意见确定)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如有廉租房请明确廉租房安排在那幢建设,以及廉租房建筑 面积。 11、如有拆迁安置房,不管是就地还是异地安置,均应明确安置 房楼号、建筑面积、目前的形象进度和竣工日期。

12、如有公益项目(幼儿园、卫生院等),则提供其占地面积测量 成果表(麦普测量,南二环与太乙路十字西南角) 13、房屋建筑面积预测量报告(仅需要报告前6页,无需具体房 号表。如已测量必须提供,如未测量,则不提供。复印件加 盖公章) 14、结建人防工程审查报告,明确各幢楼人防建筑面积和项目总 人防建筑面积。 15、施工单位出具的不欠工程款证明原件(评估公司可提供样本) 16、优先受偿权说明(评估公司可提供样本) 17、项目形象进度及已完工作量说明(评估公司提供附表) 18、土地取得方式证明(评估公司可提供样本) 19、房屋销售情况说明(评估公司提供样本) 20、已售房屋情况明细表(以网上登记备案数据为准) 21、城建配套劳保节能消防费用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按规 划建筑面积缴纳,并按照缴纳费用收据填写下表) 22、全额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凭证(复印件,确认和土地出让合同金额一致,如不一致,作出说明,字迹清晰!) 23、项目成本总投入明细表 24、评估报告(评估公司提供)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协议

抵押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年字第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设定抵押物状况(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面积共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价(大写):元。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日或累计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3、 4、 第七条: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须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可有效。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应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则下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49341176.html, 新规则下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以其位置的固定性、高价值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已普遍成为各类债权担保的最佳物品。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以其位置的固定性、高价值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已普遍成为各类债权担保的最佳物品。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抵押行为进行规定,可以说,对于一般的房地产抵押,目前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指导性强的法规体系。但是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特殊形式,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作为建设部专门规章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只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记载的内容有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以其在建工程项目设立抵押的情况日益普遍,各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般地谨慎办理。

今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进行变革,制定了新的登记规则。其中对于抵押权部分,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在建工程可以进行抵押,也对房地产登记机关今后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提出新的考验。 一、新登记规则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特点的变化 (一)抵押双方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抵押人仅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般抵押权,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抵押权人也没有限定。 (二)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发生变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而不能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物权法》实施后,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债务种类没有限定。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协议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抵押人:(甲方) 编号 号:

丿 元。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 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 年 _____ 字第 _________ 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 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 日 第三条:设定抵押物状况(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 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面积共 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抵押房屋共 作价(大写):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 ___________ 日或累计 _______ 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建工程抵押成为房地产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那么您知道办理在工程抵押登记的流程都有哪些吗?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适用,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并没有确切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在建工程抵押即为上述“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抵押。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抵押物内容的不同,在建工程抵押可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适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在法律适用和实际办理中存在不同情况。 一、提交证件: 1.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用地红线图, 6.贷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9.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10.法宝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12.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3.建设单位书面具结书,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二、办案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 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 80元/套 2 非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按非住宅登记费60%计算 3 印花税5元/本 笔者认为,抵押权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抵押权的设立不但要合法有效,还要充分保障抵押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抵押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手段,不仅对抵押权生效起着决定性作用,还可起到对抗和追及作用。水电项目的大坝、隧道作为一种建筑物,属于不动产。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趋于明确之际,笔者认为以水电项目的大坝、隧道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依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妥,具体为国土部门、城建部门或是其他部门应依据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确定。

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房抵第( )号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当户(借款人) /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抵押物 1.1 甲方自愿以位于,建筑面积 /㎡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房产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抵押担保。 1.2 “该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范围 2.1 当金(¥:)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下同)。 2.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限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四条抵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由乙方保存。 第五条抵押物的占管 5.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甲方同意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 5.2 甲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甲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5.3 甲方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第六条保险 6.1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工程律师)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辽宁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 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 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 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 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 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贷款申请报告范本

贷款申请报告范本 ××银行×县支行: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急需增加流动资金,现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望能给于支持。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企业成立于19××年3月,其间曾多次变更企业名称,19××年元月经×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更名为“×县商业××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县城关镇×大街××号,性质为国营。下属的商业网点有“×县××大楼”,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大厦”,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商业××公司住宅楼”,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商业×××关门市部”,位于城关镇×关×××楼下。均以商业零售为主,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油漆、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烟酒副食、食盐、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1992年以前,由公司组织统一经营。以后,实行柜台和门店的租赁承包经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商务部提出在全国农村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是构建顺畅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把现代商品流通理念引入农村,切实解决农民消费“不安全、不方便、不实惠”的

问题。这项工程,已成为国家“十一五”发展的专项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XX年年初开始,通过省、市、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大力推动这一工程的实施。 他们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选择审查一批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经济实体,并划分实施区域,配套相应的优惠政策,开展这项工程。 实施这项工程的具体内容有两项:一是深入农村和乡镇,新建或改建商店,并实行“六统一”的规范管理,(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营销,统一形象,统一服务,统一标准)。因此,又将这些农家店称作“加盟店”;二是实施企业必须建设相应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少批发环节,把质优价廉的商品采购回来,再送货上门到各加盟店和直营店。两者结合,形成连锁经营的现代化商品流通网络。 优惠政策有两项:一是每在农村帮助农民新建或改建一个农家店,验收合格后,拨付扶持资金××××元;二是实施企业投资这项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于一年利息补贴,贴息率不超过×%。 20XX年×月,×政府和×局指示我公司要积极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资格,我们就主动争取,向上申报,得到国家商务部核准。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均觉得企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作者:杨立 【字体:小大】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存量房地产融资项目风险防范已成为全行信贷管理的一项突出的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保障作用,近期营业部就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下发了系列通知,要求各支行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作为风险防范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落实。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一种特定担保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实际办理涉及面宽、流程较长、情况复杂,为规避操作风险发生,具体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十个问题。 一、要注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资金用途是有限制的。建设部在2001年8月15 日修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明确界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该规定给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资金用途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我行现在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只是将原支持企业开发房地产的贷款抵押物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为在建工程,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建工程继续建设,不涉及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问题,但各行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载明贷款用途为“支持原XX项目继续建造”,避免因抵押用途不明确而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无效。 二、要注意将本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一并抵押。各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时,要坚持房地一并抵押原则,将整个在建工程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不能同意借款人单纯以“地随房走”为由仅抵押在建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否则有可能导致原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被排除在抵押范围之外。因此,各行要在抵押物清单中尽量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相应的权属证书编号、占地范围及面积等要

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网上的说法,仅供参考):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

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2014]行他字第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 题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12]3号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答复如下: 在建工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范围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 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工程抵押行政登记一案的过程中,对担保法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把握不准,逐级报请我院研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三人:聊城市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程安宇。

二、案件由来及一审情况 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三公司)起诉称:2003年11月21日,我方与聊韩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承建聊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育新街韩国城的地下停车场、3楼及4楼的土建、给排水、电器安装工程。聊韩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我方发现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市住建委)将原告承建的工程为两第三人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直接影响了原告合法权利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为银行,不是企业或自然人。被告没有审查贷款人主体资格,程安宇不符合贷款人主体资格,被告为第三人程安宇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1.我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邯三公司与聊韩房地产公司的纠纷尚未产生,邯三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邯三公司认为我方作出的登记行为直接影响其债权实现的理由不能成立,邯三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三款 规定,我方以公民个人作为抵押权人办理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3.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依法提交了规定的材料,我方经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第三人申请事实及权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为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综上,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

页眉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防范【摘要】政府近期为遏制房价的迅猛上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使开因此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贷发商资金更加紧张。针对在建工程抵押中存款,已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并利用网络对在建议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在的事实纠纷和法律风险,建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关键词】在建工程期待权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条件 指建筑狭义的在建工程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一般认为,广义的在建工程是一种在法律上未而物的主体结构处于建设过程中。还包括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并除包括狭义的在建工程外,完成的状态,。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物权法出台之前,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 曾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了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抵押权人和贷款用途的规定也具有极大的定,但效力较低,改变日起实施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年限制性,200710月了用较低效力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规范的 根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局面,以不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据以上规定,作为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一种新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型担保方式。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页脚

页眉 用于抵押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工程应具备,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另外为保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以上。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虽然物权法对在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 但实践操作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极易出现工如果用在建工程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中也不宜放开,一旦不能清偿到期程进度延缓甚至该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既影响到抵押权人抵押物因尚未竣工而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债务,利益的实现,也加大了第三人期权实现的难度。并办理抵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还应说明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包括一般抵押合同的条款外,在建工程的名称、性质、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提供建设工程该工程所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抵押登记时应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遵循房地不可分原则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风险虽然在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在建工程的价值变化大,因其处建工程有其内在价值及使用价值,但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价值能否以交换价值体现出来还未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未完成状态,可知。而且,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投资策略的

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在建工程)

t h 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 在对贵公司进行收购前,我方须全面了解贵公司的情况,希望贵公司予以配合 并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公司存续方面的资料 1、公司工商方面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 验资报告及变更验资报告、资质证书等; 2、公司所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组成情况、历次股东变化情况; 3、股权转让资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其他同性质的文件; ②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补充合同》及/或《补充章程》;③转让、受让双方及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④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或同性质文 件、《补充合同》及/或《补充章程》的批复; 4、公司组织结构图; 5、员工清单、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各种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司员工情况一览表.xls 。 二、工程方面资料 1、项目建议书、概念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详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设计审图、建设工程报建、招标 备案、质量安全报监等资料文件及取得的相关批复; 2、环保、消防、交通、民防、园林、日照、卫生、上水、下水、供电、煤气、 电信等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各阶段的征询意见、审核文件; 3、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 地批准书以及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o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4、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往来文件、报告及政府通知、批文等资料。详见附件二:前期证照资料清单.xls ; 5、项目大市政配套情况及和各配套部门接洽、施工进展情况; 6、拆迁许可证及相关拆迁协议。规划用地范围需要完成拆迁的拆迁情况统计 表、已完成拆迁量及待拆迁量(包括住宅、企事业单位及公建设施等); 7、项目开发预算、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目前各单项工程具体形象进度情况; 8、项目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业务联系单的资料汇总表、图纸会审记录、 施工总承包招投标文件、已完工程决算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总平面图、 竣工图纸等; 9、开工报告、勘查报告、施工定位测量复核单、沉降、位移观测记录、桩基 检测等技术管理资料;基坑维护、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结构吊装等中间核验 合格的证明;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各部门的验收资料,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配套验收、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资料。 三、合同执行情况 1、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的资料清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 拆迁、设计、监理、咨询、采购、施工(包括桩基施工、总包施工、消防工程、智 能化工程、弱电工程、配套工程水电煤、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机电设备、空调、电梯、进户门、阳台栏杆、空调百叶、饰面砖、门窗工程、精装修施工单位等)、大市政配套费用、租赁协议、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合同(或包销合同)等等的所有 合同。 2、自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合同执行情况一览表,包括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详见附件三:合同执行情况一览表(详见:表一、表二).xls 。 3、虽未签定合同、协议,但已发生且必须支付的款项。 四、财务方面资料 1、自成立之日起至 年的历年审计报告;

在建工程抵押详解

在建工程抵押 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把握问题 一)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界定。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建筑物本身及其土地使用权两部份 1、建筑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物应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内的项目整体。理由是:(1)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房地产期权,其性质不同于《担保法》上的房地产抵押权;(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贷款资金完成整个工程;(3)房地产项目在整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