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工程律师)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辽宁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 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 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 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 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 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 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 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 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 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 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 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 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 抵押合同;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建设指标批件;

(六) 已投入工程款的验资证明;

(七) 评估报告书;

(八)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缴足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和董事会同意书;

(九)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的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书;

(十) 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书;

(十一) 已预售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及已预售部分商品房的专用发票(复印件);

(十二) 其它必要的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凡符合抵押条件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的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中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抵押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经有关上级机关批准的抵押,还须征得原批准机关的书面同意;原上级机关的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由新的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十九条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变更后的当事人享有其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抵押人被子兼并,兼并抵押人的法人继续履行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第五章在建工程式的占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不得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发生损毁,抵押人应迅速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有停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过失而发生贬值,以致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人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六章在建工程抵押的处分第二十二条抵押人或受让人不依约定履行债务以及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物,其所得债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可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资审合格的房地产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采取经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或受让人;抵押物为共有的,通知共有人。

第二十四条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 扣除抵押应缴的税费;

(三)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批准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隐瞒抵押在建工程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查封、抵押等到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擅自处分抵押在建工程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给抵押人或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中铁二局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铁二局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办法1 司工…2005?100号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单位: 现将公司《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铁二局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和审批施工技术方案,确保工程项目实施按既定技术方案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技术方案是指导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按本办法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报经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技术方案管理体系 第三条公司直管项目按公司→公司指挥部(经理部)→子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四级管理体制;公司托管项目和子公司自管项目按公司→子公司→子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分公司监管的体制。

第四条公司各级施工技术方案管理部门为: 公司施工技术方案管理部门为工程管理部; 公司指挥部(经理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部门为下设的工程部(工程科); 分公司施工技术方案监管部门为下设的工程部(工程科); 子公司施工技术方案管理部门为下设的工程部(工程科); 子公司项目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部门为下设的工程部(技术室)。 第五条公司、公司指挥部(经理部)、子公司、分公司总工程师,子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作为相应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总负责人,对施工技术方案负责。 第六条施工技术方案管理业务,由各级施工技术部门归口管理、分级对施工技术方案负责人负责,上级施工技术部门对下级施工技术部门的工作实施检查、监督,下级施工技术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施工技术部门指导。 第七条公司技术管理体系主要人员基本要求。 为确保各级技术方案的顺利执行,对各级技术方案的执行者的主要技术人员经历、职称应具备如下条件: 1.特级项目技术管理体系主要人员基本要求 ①由公司副总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或从事本专业任高级工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精诚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 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 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 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一般一周(一月)的工作流程: 总结本周(本月)的工程施工情况,编制本周(本月)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项目月报),编制下周(下月)的工程计划安排——准备协调解决相关的设计、施工问题——安排下周(下月)的其他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填写本周(本月)工作考核表,报工程管理部及工程总监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对总包、分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建工特色的项目经理职业化队伍,全面提升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依据《建工集团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和《建工集团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集团决定对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进行分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作为集团经营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全面推进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拓宽项目经理职业发展路径,对全面提升集团项目管理水平和落实集团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项目经理职业化是指通过建立项目经理职业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项目经理人才培养专业化、岗位要求标准化、企业任用科学化、人才流动市场化、队伍建设职业化,为企业培养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技术精、作风硬,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职业化项目经理队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品德高尚、廉洁奉公的项目经理纳入集团分级管理。 (二)公开评定、公平竞争。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经理实行公开评定,使用上提倡竞聘上岗。 (三)绩效导向、效益优先。以履约创效能力为重要测评要素,引导项目经理严格执行集约化管理要求,提升履约创效水平。 (四)分级评定、动态管理。项目经理按划分等级的高低,分别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进行评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参股单位亦应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组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集团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公司主管生产、项目经济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经理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得出,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法律对在建项目抵押做出以上要求,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即银行的利益出发。但是对开发商而言,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否则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未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延误了工程进度,导致更大的损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开发商以在建项目做抵押成功获得贷款也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结束,相反,开发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遭受完全不必要的损失。 二、在建工程抵押后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 实践中,尤其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务必将抵押事实如实告知买受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人(商品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履行告知义务规定了远比《担保法》更为严格的责任。具体表现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由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试行)为了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相关工程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品牌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建设施工管理制度,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包括施工准备工作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事故责任管理制度四大部分。 一、施工准备工作制度 施工准备工作可分为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及现场施工准备三个部分。 1.1 人员准备 工程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即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并定期向工程部及公司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在接到公司下达的工程任务后,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情况指派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提名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由部门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1.2 技术准备 1、图纸学习 项目组成立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召集项目组成员熟悉、学习施工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 2、图纸会审 召集项目组成员、工程设计人员(含土建、工艺、电气等)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解决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协调专业之间的矛盾。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并由各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组成员参加编制,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任务划分、施工进度、重要节点施工及质量控制方案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工程部内部讨论完善,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1.3 现场施工准备 1、现场施工交底 项目组召集设计人员(含土建、工艺、电气等)、施工人员(含土建、安装、电气)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施工交底。进一步明确施工内容,落实现场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房、水电、交通运输、安全防盗等。 2、配套条件 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协助下,落实完善施工配套条件,包括施工人员住宿、用餐、往返交通及部分外协施工机械、机具的准备等。 二、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分现场人员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记录管理四个部分。 2.1 现场人员管理 1、项目现场人员管理由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公司不定期检查。 2、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按施工组织计划中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施工时间准时出勤。 3、现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离开要向项目经理请假,获准后方可外出。 4、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迟到、旷工等处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2.2 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经理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排的进度计划施工,控制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发现计划和实际差异,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1、施工进度计划的种类及编制分工,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特殊情况下应有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2、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每十天的工作进度上报部门经理,该工程进度计划是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化。 3、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工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上级指令)的要求,并保证均衡、连续施工。在合理确定施工顺序(含工序)的基础上,重点及较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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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建工特色的项目经理职业化队伍,全面提升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依据《建工集团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和《建工集团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集团决定对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进行分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作为集团经营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全面推进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拓宽项目经理职业发展路径,对全面提升集团项目管理水平和落实集团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项目经理职业化是指通过建立项目经理职业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项目经理人才培养专业化、岗位要求标准化、企业任用科学化、人才流动市场化、队伍建设职业化,为企业培养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技术精、作风硬,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职业化项目经理队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品德高尚、廉洁奉公的项目经理纳入集团分级管理。 (二)公开评定、公平竞争。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经理实行公开评定,使用上提倡竞聘上岗。 (三)绩效导向、效益优先。以履约创效能力为重要测评要素,引导项目经理严格执行集约化管理要求,提升履约创效水平。 (四)分级评定、动态管理。项目经理按划分等级的高低,分别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进行评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参股单位亦应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组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集团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协议

抵押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年字第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设定抵押物状况(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面积共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价(大写):元。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日或累计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3、 4、 第七条: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须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可有效。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应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新规则下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313225624.html, 新规则下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以其位置的固定性、高价值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已普遍成为各类债权担保的最佳物品。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以其位置的固定性、高价值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已普遍成为各类债权担保的最佳物品。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抵押行为进行规定,可以说,对于一般的房地产抵押,目前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指导性强的法规体系。但是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特殊形式,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作为建设部专门规章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只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记载的内容有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以其在建工程项目设立抵押的情况日益普遍,各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般地谨慎办理。

今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进行变革,制定了新的登记规则。其中对于抵押权部分,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在建工程可以进行抵押,也对房地产登记机关今后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提出新的考验。 一、新登记规则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特点的变化 (一)抵押双方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抵押人仅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般抵押权,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抵押权人也没有限定。 (二)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发生变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而不能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物权法》实施后,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债务种类没有限定。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风险)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一、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项目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施工过程安全风险的监控有序、反馈有效,最大限度地规避安全隐患风险,杜绝人员伤亡和减少公司的财产损失,做到预警控制,保证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1.2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DB11/T 1478-201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39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24号) 二、风险预警分级 安全风险预警分级按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五级,分别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四级风险、五级风险,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作为警示色。 安全风险预警分级标准见下表: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协议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抵押人:(甲方) 编号 号:

丿 元。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 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 年 _____ 字第 _________ 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 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 日 第三条:设定抵押物状况(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 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面积共 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抵押房屋共 作价(大写):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 ___________ 日或累计 _______ 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建工特色的项目经理职业化队伍,全面提升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依据《建工集团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和《建工集团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集团决定对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进行分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亦应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组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集团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公司主管生产、项目经济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经理 成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施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科技质量

部、安全监管部、财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施工管理部共同组成。 第七条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经理分级整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指导和协调二级单位做好项目经理分级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级评定等级 第八条项目经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集团一级、集团二级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负责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不定期组织其参加集团内外部培训及项目管理经验交流。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做好本单位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纳入企业总体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鼓励各级项目经理参与各种评优、评先及专家申报活动,其中,对获评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在职项目经理,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部级项目管理专家、优秀项目经理及其他荣誉的评选。 第十五条获评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在职项目经理,可以以此身份对外开展生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建工程抵押成为房地产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那么您知道办理在工程抵押登记的流程都有哪些吗?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适用,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并没有确切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在建工程抵押即为上述“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抵押。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抵押物内容的不同,在建工程抵押可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适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在法律适用和实际办理中存在不同情况。 一、提交证件: 1.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用地红线图, 6.贷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9.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10.法宝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12.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3.建设单位书面具结书,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二、办案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 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 80元/套 2 非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按非住宅登记费60%计算 3 印花税5元/本 笔者认为,抵押权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抵押权的设立不但要合法有效,还要充分保障抵押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抵押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手段,不仅对抵押权生效起着决定性作用,还可起到对抗和追及作用。水电项目的大坝、隧道作为一种建筑物,属于不动产。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趋于明确之际,笔者认为以水电项目的大坝、隧道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依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妥,具体为国土部门、城建部门或是其他部门应依据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确定。

(完整word版)国企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国企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 总则 公司不论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制造、更新中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或设备制造、安装等支出,都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范围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2 建设工程投资前期工作 2.1 根据本公司目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建筑工程投资前期的可行性分析由资产经营部、工程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方向、经营目标、结合技术进步和环境分析等因素,综合论证建设工程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有利性,进行综合规划,科学决策。 2.2 公司财务负责办理事项 2.2.1 根据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的各项批准文件和公司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2.2.2 筹集落实投资资金。 2.2.3 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3 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 3.1 公司建设工程均由工程部门归口管理,委托威孚房屋建设发展公司代建。 3.2 威孚房屋建设发展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报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将预决算书送外部审计部门审计后,反馈给威孚房屋建设发展公司,威孚房屋建设发展公司依据审计后的预决算书执行。 4 竣工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理 4.1 收委托的工程代建公司代建工程竣工,财务发生数应及时移交公司财务部门,并通知工程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财务部门凭工程移交单作为入帐依据,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2 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部门负责按公司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各种批准文件、招标文件、经济合同、各种建筑安装施工图纸、竣工工程图纸、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工程预决算资料等,汇集整理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室备查。 5 对造成在建工程呆帐的处理 5.1 为加强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帐物相符,应每年实地清查盘点一次。盘点由工程部门组织实施,对出现盘亏、呆帐的在建工程,要负责查清原因,并追究责任人。 5.2 因技术等因素未移交固定资产,应通过改型使用,由工程部门提出改型报告,设备制造分公司进行改造。对造成在建工程呆帐的,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责任人,按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制订部门:财务处审核:窦钰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共1页第1页

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

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 文件名称及编号:《中铁二局施工技术方案分级管理办法》(司工〔2005〕100 号 发文日期: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管理原则:各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按本办法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报经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技术方案管理体系 1.管理分级: 公司直管项目:按公司→公司指挥部(经理部→子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四级管理体制 公司托管项目和子公司自管项目:按公司→子公司→子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分公司监管的体制 2.公司各级施工技术方案管理部门为: 公司为工程管理部;公司指挥部(经理部为下设的工程部;分公司为下设的工程部;子公司为下设的工程部;子公司项目部为下设的工程部。 3.公司技术管理体系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见《办法》第七条。 4.公司技术方案管理职责: (1、公司职责: 负责主持特级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一级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批。 (2、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二级项目技术方案审批,科学技术部、安全质量部参加。 (3、公司指挥部(经理部技术方案管理职责: ①公司指挥部(经理部的工程部对管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直接管理。 ②负责编制一级项目技术方案报公司,主持编制二级项目技术方案;审批管内子公司项目部编制的三级项目技术方案。 (4、子公司技术方案管理职责 ①负责编制托管、自管项目中一级项目技术方案,主持编制二级项目技术方案。 ②负责审批托管、自管项目中三级项目技术方案。 ③联系公司解决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解决本子公司生产和经营工作中技术问题,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分公司技术方案管理职责 ①掌握所有监管项目经公司、子公司批准的技术方案。 ②检查项目部实施技术方案的有关情况。 ③及时发现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技术问题和技术管理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和通报承建项目的子公司。 (6项目部技术方案管理职责 ①参与公司指挥部(经理部编制直管项目中一级项目技术方案;在公司指挥部(经理部主持下,编制直管项目中二级项目技术方案。 ②参与子公司编制托管、自管项目中一级项目的技术方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工程律师)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辽宁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 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 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 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 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 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便于在建工程的正确核算,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在建工程范围 3.1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 3.2新增生产能力,改善生产条件,三废治理、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工程。 3.3经营、办公房屋的装饰和改造工程。 4.在建工程立项管理 4.1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决策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对产品预测、工艺技术选择、建设投资估算、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周期、投资回收期、实现经济效益等,作出客观分析论证和正确评价。并将报告送交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进行审定,重大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审批立项 在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审查确认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逐级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对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的法人制度。 4.3计划下达 4.3.1总工办根据审定的年度计划草案,正式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公司各职能部门。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规模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或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4.3.2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留有余地,以保证年内项目的资金需要。 4.4工程预算和工程合同 4.4.1在审批立项的基础上,总工办应组织审定项目预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合同价款、预付款比例、按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周期、竣工期限、工程更改和材料差价的处理、保修、违约责任、以及部分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均应规定明确的条款和发包承包双方的责任,并据以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帐等手续。财务、工程等职能部门应参与工程预算的审查和工程合同的签订; 4.4.2凡工程总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和工程成本的合理。 5.工程建设期的管理 5.1财务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施工预算、承包合同,按项目设明细帐单独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5.2对未立项的项目,或虽已立项,但未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临时计划的项目,财务部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审计。对于超计划的项目,在未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前,财务部将停止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一切款项。

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 学习指南 为帮助各级管理人员深刻领会《中国中铁股份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精髓和要点,学习指南按章节提炼出重点,并对重要容采取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题型方式进行练习,加深对其的理解和记忆,以达到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注:带“★”的题是需重点掌握的容。 第一章总则 一、本章重点 制定《中国中铁股份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为加强中国中铁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项目管理行为,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统称公司)在建的国外各类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管理遵循“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原则。项目管理集约化突出体现在“12大集中”管控,包括:物资集中采购配送、设备集中采购和租赁、劳务分包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施工组织设计集中管理、限价集中管理、管理策划集中进行、责任成本集中管控、二次经营集中组织、合同集中管理、业务流程集中制定、督导检查集中进行。增强公司对项目的控制力,实现项目管理由前台管理向后台管控转变,提高项目运行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突出体

现在项目管理层级化等“13化”管理容。 工程项目实施分级管理。股份公司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指导层,二级公司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管控层,三级公司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责层,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执行层,作业层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操作层。公司成本管理部是组织指导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的归口部门。 二、主要题型 1、单选题 ★⑴.中国中铁股份《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股份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统称公司)在建的国外( )项目。( B ) A.铁路工程 B.各类工程 C.直管工程 D.公路工程 ★⑵.工程项目实施分级管理。二级公司是工程项目管理的 ( C )。 A. 主责层 B.指导层 C.管控层 D.操作层 ★⑶.工程项目实施分级管理。三级公司是工程项目管理的( A )。 A. 主责层 B.指导层 C.管控层 D.操作层 2、填空题 ★⑴.中国中铁股份推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强中国中铁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项目管理行为,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⑵.工程项目管理遵循“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原则,标准化、精细化突出体现在项目管理层级化、要素管控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等“13化”管理容。 3、判断题 ★⑴.工程项目管理遵循“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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