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网上的说法,仅供参考):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

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1.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拟抵押在建工程建筑面积(须与《商品房销售窗口表》中的面积一致) 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法定优先受偿权调查记录(有固定格式,附后) 9. 拟抵押在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附后) 10. 拟抵押在建工程施工款支付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附后) 11、工程承包合同(土建、安装) 12、预售房屋情况说明(房号、面积、价值) 13、土地出让合同 以上资料均需企业盖章!

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 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名称),由承包建设。经与建筑承包人、监理公司核对,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拖欠承包人建筑工程款为元。 发包人:(盖章)总承包人:(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说明 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名称)截止年月日,经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实,工程进度概况如下: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定优先受偿权调查记录 (公司名称): 我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对 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了客观、公正、严谨的完成估价工作,现需要对本次评估的房地产的权益状况进行调查,希望能得到贵方的配合,谢谢! 请根据下列调查要求如实说明相关信息: 1.建设投资主体: 2.合作建设单位: 3.土地使用权人: 4.截止年月日,建设方是否缴清了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如期支付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该房地产是否设定了抵押权,请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欠缴出让金和拖欠工程款的数额,抵押权的权利人、权利范围、权利价值、约定日期): 5.其他事项: 重要提示:接受调查方对以上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并对所说明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由以上信息失实造成的后果概由接受调查方负责。 接受调查方(盖章): 调查方: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调查日期:

投标技巧与注意事项

投标技巧和注意事项 投标技巧研究,其实质是在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条件下,寻求一个好的报价的技巧问题。承包商为了中标并获得期望的效益,投标程序全过程几乎都要研究投标报价技巧问题。 如果以投标程序中的开标为界,可将投标的技巧研究分为两阶段,即开标前的技巧研究和开标至签订合同时的技巧研究。 一、开标前的投标技巧研究 (一)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通常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有下列几种情况: (1)对能早期结帐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的单价可报以较高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其单价可降低。 但上述两点要统筹考虑。对于工程量有错误的早期工程,如不可能完成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则不能盲目抬高单价,需要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3)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其单价可降低。 (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如疏浚工程中的开挖淤泥工作等),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 (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定高价;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二)零星用工(计日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工资单价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零星用工不属于承包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也可多获利。 (三)多方案报价法 若业主拟定的合同要求过于苛刻,为使业主修改合同要求,可提出两个报价,并阐明,按原合同要求规定,投标报价为某一数值;倘若合同要求作某些修改,可降低报价一定百分比,以此来吸引对方。 另外一种情况,是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满足不了原设计的要求,但在修改设计以适应自己的施工能力的前提下仍希望中标,于是可以报一个按原设计施工的投标报价(投高标);另一个按修改设计施工的比原设计的标价低得多的投标报价,以诱导业主。 (四)突然袭击法 由于投标竞争激烈,为迷惑对方,有意泄露一些假情报,如不打算参加投标,或准备投高标,表现出无利可图不干等假象,到投标截止之前几个小时,突然前往投标,并压低投标价,从而使对手措手不及而败北。 (五)低投标价夺标法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报告案例

. . . . 目录 一、房产估价报告 (1) 二、致委托方函 (2) 三、估价师声明 (4) 四、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五、房产估价结果报告 (7) 六、附件 (1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报告估价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估价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估价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刘淦培、刘国桢 估价作业日期:2014年02月18日—2014年02月20日 估价报告编号:荆居房(地)估字WW2014—0016号

致委托方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委托的内容和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实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规范和公允的技术标准,对贵公司拥有的位于易家岭发展路南段西“徽商国际购物中心”(负一层建筑面积为8812.36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8144.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7743.15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为5520.84平方米,B区机房建筑面积498.2平方米,四、五层建筑面积1515.84平方米)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房产总面积为32234.89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现时价值进行估价。 一、评估时点:2014年02月18日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评估人员:刘淦培、刘国桢 四、估价日期:2014年02月18日—2014年02月20日 五、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5、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6、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2013080号;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11029号;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荆规用地2011029号;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得出,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法律对在建项目抵押做出以上要求,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即银行的利益出发。但是对开发商而言,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否则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未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延误了工程进度,导致更大的损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开发商以在建项目做抵押成功获得贷款也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结束,相反,开发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遭受完全不必要的损失。 二、在建工程抵押后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 实践中,尤其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务必将抵押事实如实告知买受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人(商品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履行告知义务规定了远比《担保法》更为严格的责任。具体表现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由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

如何投标 1、建设部门颁发的对应施工资质 2、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信息渠道,最简单粗暴的就是国家指定的那5大媒体,还有你目标市场省一级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一般是各地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以上渠道的各种会员(想做投标就先抱着钱和资料到各地去注册吧) 4、首先做造价的人,造价分土建和安装,根据你公司资质和目标市场配置,至少要是造价员(带章,指这货的章需要注册到你公司)根据我的经验,一般这类人起码要有7到8年的造价经验我才敢给他做中标单位的报价。 5、工程性人员,这个人根据情况而定,他的主要工作是考察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比如工期是否可行,某些特殊技术要求是否能达到)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情况都是找个文职人员在网上找个蓝本修改,由工程技术人员审核,但是高手过招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做文章)另外就是踏勘现场。 6、事务性人员,简单说就是文秘。她主要负责杂务,如报名、做投标文件资信部分,以及接洽内外等事物。很多企业不重视这个人,其实这个人很大层面上决定投标成败以及一个企业投标的能力。一般强调用女性,首先对外女性有亲和力,招标代理或者招标人不会太为难她,其次女性细心,这个工作必须要细心,而且需要平常做很多准备工作。 7、个人证书:建造师(他的毕业证、职称证、建造师注册证等);技术负责人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等)九大员证书。还有他们的社保。 8、业绩,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工欲善其事先利器 人员: 建造师:手上至少有5个建造师,以及他们完善的投标资料,而且这五个人最好不要都是一个专业,除非你们的施工资质很特别。 一个建造师包括的资料有:建造师证书(注册证)条件允许把他的执业证书也留一个扫描件以及他的建造师章,至少有一个建造师的章在你手上、安全B证、工程师证书、毕业证、工程业绩(包含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经理委任书等),以及社保证明(每月没事就去开); 技术负责人:这类人主要是工程师,以上建造师资料除了建造师证书和安B证以外,其他都一样有。 九大员:同建造师一样,只是他们有的证书是九大员证书,但是安全员除了安全员证书外还要有安C证。 其他人员:为了应对各种装怪的招标人文件(我个人其实很鄙视用人员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这种方法早在2010年前就用烂了,以后都不玩这种底端手段的)。把公司所有人的有的稀奇古怪的证书全部收集起来,包括他们的毕业证,特别是财务人员,他们的证书使用率用的比较高。其次,给公司所有人都把工程师或者助理工程师证书都给办了,把所有专业都办下来。 以上所有人员的证书建档分复印件、扫描件、原件(很多原件一般不会交给公司,但要保证用的时候就能拿出来,公司多少也给别人补助点不死抠,有时候一个证书可以憋出你的尿来)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协议

抵押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年字第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设定抵押物状况(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面积共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价(大写):元。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日或累计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3、 4、 第七条: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须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可有效。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应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招投标应注意事项

招投标应注意事项 3.2 新《规范》 4.1.9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3 划分原则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3.4 合同对于材料涨价风险未明确(约定)时的处理方法 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

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1 新《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非常敏感 首先《清单规范》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其次投标人可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价进行投诉。这将使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更为敏感,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机构和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4.2 招标控制价编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和发布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2)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和信息价格,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和规费、税金; (4)竞争性的措施方案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理确定,并正确计算其费用。

新规则下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1550259.html, 新规则下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以其位置的固定性、高价值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已普遍成为各类债权担保的最佳物品。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以其位置的固定性、高价值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已普遍成为各类债权担保的最佳物品。从一九九五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抵押行为进行规定,可以说,对于一般的房地产抵押,目前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指导性强的法规体系。但是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特殊形式,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作为建设部专门规章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只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记载的内容有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以其在建工程项目设立抵押的情况日益普遍,各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般地谨慎办理。

今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进行变革,制定了新的登记规则。其中对于抵押权部分,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这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在建工程可以进行抵押,也对房地产登记机关今后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提出新的考验。 一、新登记规则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特点的变化 (一)抵押双方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抵押人仅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般抵押权,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抵押权人也没有限定。 (二)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发生变化 《物权法》出台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而不能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物权法》实施后,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债务种类没有限定。

电子投标注意事项及流程

电子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 购买到招标文件后,投标工作即开始,通常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 当拿到招标文件之后,首先从头至尾仔细梳理一遍,整理分析出招标书中的主要关键点及注意事项,并形成具体文档,便于后期校对。(如有疑问,需要及时解决疑惑或向招标方提出来) 主要关键点及注意事项 项目基本信息(各个阶段时间点);原件备查; 评分表中得分点和失分点; 招标书需要注意事项(特别是废标项)。 制定标书编写日程安排进度表,按进度表严格执行,防止最后赶工,积压任务,导致后期工作紧、出错,一定要留有充足的审查、修改时间。 二、标书编写 投标书一般分为综合部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书是对招标书做出响应,要非常注意招标书的细节要求,注意进行实质性响应,按需编写容。 2.1综合部分(投标函部分) 2.1.1目录编写: 目录是评标时标书的第一印象,是整体逻辑结构的直观反映,切忌目录结构混乱,无逻辑。一个好的目录应该能够反映缜密的思维和清晰的容,使评审第一眼就能得到重要的评分基本信息和实施本项目

的主要知识技能信息。且整个目录格式整齐、字体统一。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般招标文件会给出具体的格式,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并逐项仔细核对填写信息是否完整、正确。 (2)资质证明。仔细注意招标书要求的资质证明,尽量把加分点资质放在明显位置;另外,要尽可能提供高于招标文件并跟项目相关的资质;对于要求具有“类似业绩、承诺书、人员证书、社保证明”要求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一切对本次投标有利的资料。提交获奖证书、专利、知识产权证书等与项目关联的证明材料。 (4)服务承诺。以至少满足招标文件提出来的相关服务承诺为准。 2.1.2上传图片排版时注意事项: (1)少用enter 多用enter+ctrl,这样编辑出来的图片在上传电子标的时候出现空白页或者图片重叠。 (2)注意下,报建编号和招标工程编号是不一样的,报建编号是招标文件上注明的,一个工程一个编号,招标工程编号是电子标自动生成的。纸质版填哪一个都可以,但是要核对无误。 2.2 技术部分 招标书提出来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要做出实质性响应,严格按照招标书中要求,切忌技术部分扩宽建设围和无端增大项目建设复杂度,容空泛文不紧扣要求。 格式,表格图片尤其注意,要符合格式要求,有些图片过大,上传电子标时,无常显示,可以QQ截图。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以商业银行防范风险为视角 于晨曦 张文锋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业务部 一、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建工程由于其未完工的特点,在其功能性、可转让性及稀缺性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决定了其最终价值的不完整性,即限定了其抵押贷款价值的保障功能。而其对房地产行业的隶属性,也决定了其在经济的不同周期阶段,自身价值的周期性波动。内、外部条件对其的限制性,导致了抵押价值评估实践中,存在很多的模糊认识和问题,从而为抵押贷款的安全带来较多的潜在风险。 1.在建工程抵押内涵界定 对房地产在建工程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读。广义在建工程指房地产自主体工程开始建设至建设完毕、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前的一种物理状态。狭义在建工程指房地产自主体工程开始建设至建设完毕前所处的一种物理状态。在建工程不仅包括固定资产建设,也通常包括一些维修、安装、改建、扩建或大修等工程。 传统的在建工程抵押内涵以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为难,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但《物权法》颁布以后,对其内涵做了一定的拓展,根据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在建工程在不转移财产的前提下,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行为。实践中,不同层级的信贷人员对在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抵押的内涵存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在接受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资金的用途监管上有不同规定。 2.抵押条件的确定 由于在建工程的未完工特性,商业银行对抵押条件的确定存有一定的不统一。部分银行会直接根据法律法规执行,只要主体开工建设就可接受。部分银行会以±0为标准。而大部分银行会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以后才可接受。当然,还需要对土地出让金、工程价款、相关证件的齐备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协议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抵押人:(甲方) 编号 号:

丿 元。 地址: 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 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 年 _____ 字第 _________ 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 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 日 第三条:设定抵押物状况(详细情况见附件):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 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土地占用或分摊面积共 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抵押房屋共 作价(大写):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 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 ___________ 日或累计 _______ 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xx号xx块地B4、B5楼商业、综合(办公)用途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委托人: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估价机构: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 xxx 估价作业日期:2010年2月10日—2010年2月25日 估价报告编号:x估字(2010)第10020xx号 委托估价方函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位于xx号xx块地B4、B5楼商业、综合(办公)用途在建工程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为金融机构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我公司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认真查阅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综合分析,经过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运用假设开发法和成本法确定估价对象规划建筑总面积74217、1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9063、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096、74平方米,封闭空间56、72平方米,室外楼梯29、91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0年2月10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柒亿贰仟壹佰贰拾壹万圆整¥721,210,000元。其中: 地上建筑物价值: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壹拾捌万圆整¥183,180,000元; 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伍亿叁仟捌佰零叁万圆整¥538,030,000元。 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2010年2月10日xxx和xxx已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笨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xxxxxx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xxxxxx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1、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 2、任何有估价对象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3、估价对象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在估价时点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在公开市场可以合法的进行转让。 4、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5、存在自愿销售的卖主,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6、有一段合理洽谈时间,通过考虑房地产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二、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的资料数据 1、本报告出具的价格包含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税费,如至估价时点止,原产权人尚未缴纳,应按照规定缴纳或从评估价值中相应扣减。 2、本次估价未对估价对象做建筑基础和结构上的测量和实验,本次评估假设其无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3、本次估价建筑物面积引用《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其确切建筑物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4、本次估价以开发商自己开发为前提。 5、假设在建工程能在设定的开发期内竣工交付并销售完毕。 三、估价中未考虑的因素及一些特殊处理 1、估价结果是反映估价对象在本次估价目的下的市场价格参考。估价时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转变、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抵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没有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价格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亦会发生变化。 2、在建工程完工比例及工程质量以该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监理证明》为准。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流程?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建工程抵押成为房地产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那么您知道办理在工程抵押登记的流程都有哪些吗?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适用,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并没有确切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在建工程抵押即为上述“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抵押。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抵押物内容的不同,在建工程抵押可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适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在法律适用和实际办理中存在不同情况。 一、提交证件: 1.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用地红线图, 6.贷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9.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10.法宝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12.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3.建设单位书面具结书,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二、办案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 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 80元/套 2 非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按非住宅登记费60%计算 3 印花税5元/本 笔者认为,抵押权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抵押权的设立不但要合法有效,还要充分保障抵押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抵押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手段,不仅对抵押权生效起着决定性作用,还可起到对抗和追及作用。水电项目的大坝、隧道作为一种建筑物,属于不动产。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趋于明确之际,笔者认为以水电项目的大坝、隧道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依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妥,具体为国土部门、城建部门或是其他部门应依据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确定。

建筑工程招投标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招投标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法人或经济组织都可能参加投标。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一些大型建设项目,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如水利部等专业管理部门对承览重大建设项目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对于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甲级资质。当投标人参加这类招标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2、投标人应当如何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投标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这

些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拧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 1、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2、技术文件。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 3、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为了保证投标能够在中标以后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本条还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招标人控制工程发包以后所产生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施工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机械设备是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这一工具的技术装备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施工工期和质量。所以在本条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写明计划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3、对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一、委托方资料(估价人员看原件,带走复印件) 1.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产权,公司委托)/个人身份证(个人产权,个人委托);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规划、设计资料(估价人员查看原件,带走复印件)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 6.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 7.施工总平面图(主要为含各项建设指标说明的总平面图)。 三、抵押物房地产的权利情况 文件依据:建设部发《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其中,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提供资料:(以下资料可由评估人员了解情况后代为拟稿,委托方盖章) 1.地价款是否交齐,如有欠付,应予说明;(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纳凭证) 2.前期费是否交齐,如有欠付,应予说明; 3.如已办理过抵押尚未还清,应提供抵押《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 4.甲方(委托估价方)出具的承诺函; 5.甲方(委托估价方)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说明; 6.乙方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说明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函(即施工方申明); 7.已经预售备案的,已售出去的套数及其建筑面积(并列明分摊土地面积)和金额情况应予说明。(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 四、造价资料 1.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及工期); 2.已完工程的造价情况 (1)地下部分的地基造价(如桩基工程、挖土工程); (2)地下部分的基础造价; (3)地上部分的造价。 五、预售价格(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 1.各种类型房产(包括车位)的拟(已)预售价格(起价、均价); 2.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工程律师)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辽宁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 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 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 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 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 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工程招标注意事项范文

工程招标注意事项范文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招标范围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并保证成果文件的合法、准确、及时、真实; 2、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过程中严守工作机密,不得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清理并公开通报。 3、接受委托人和相关部门的复核、审查、监督和指导,同时积极为工程招投标提供配合工作; 4、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及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成果文件签署页须有三级复核签章,成果文件各项格式须满足备案审查部门的要求。 6、咨询人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书面材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在编制过程中遇到设计不明确、设计内容矛盾、材料设备技术参数不全等问题时,应在接受编制任务后2日内向委托人、业主单位一次性书面提出,并尽快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联系,

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答疑或变更单。不允许编制单位自行其是擅自确定、增加有关内容,亦不允许直接将其作为暂定内容处理。 7、对于材料、设备价格,在编制控制价时一般应按合格、中档的标准列计。业主对材料、设备如有高标准要求,或列出参考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中阐明,或专函报市招管局审批。 8、预留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的5%。特殊情况下超过5%的,应由业主报市招管局审批。 9、暂定价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特殊情况下超过5%的,应由业主报市招管局审批。 10、清单控制价的内容应仅为工程费用,不应包括设计费、监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1、清单控制价审查备案部门对报送的成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后,咨询人须在1日内修改完毕。严禁出现影响招投标工作进度的拖沓行为。 12、成果文件须按后附“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的装订顺序、内容”中规定的顺序与内容装订。

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

资产评估︱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资料搜集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委托估价方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也就是说,在建工程必须取得合法建造手续方能抵押,上述三证缺一不可。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执照》、有关图纸等。 作为评估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查上述资料的合法性,并认真进行实地踏勘,否则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在评估中发现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情况,就应按照本地抵押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有效的评估范围及合理的评估价格。 土地面积的分摊在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时常常遇到如下情况:某工程设计为一栋地上10层的综合大楼,估价时主体工程已建至第三层。若对标的物第一至第三层主体工程进行抵押,随之抵押的只能是其应摊土地面积,而不能将整块土地一起抵押。这时就要对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常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建筑面积均摊或按房地产价格大小来分摊。 剩余法的使用

剩余法是评估在建工程的一种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又称假设开发法、预期开发法、倒算法、余值法等。其基本理论依据与收益法相同,是预期原理。计算公式为:V=A-(B+C+D+E+F) V——在建工程价值;A——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指该工程按设计标准完工后的市场可以接受的销售价格,常用市场比较法求得,不能按委托方制定的预售价格);B——续建成本(土建工程费用、设施设备及安装费用、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专业费及不可预见费);C——投资利息;D——税金;E——续建投资利润;F——租售费用采用剩余法计算在建工程的步骤为: 调查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 掌握该工程所在城市的性质、该工程在城市中的具体坐落位置及其周围的土地条件和利用状况;查清该工程占地面积大小、形状、地质和基础设施状况,为估算建筑费用提供依据;根据规划掌握该工程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限制等;调查此地块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性质、使用年限、能否续期等。 确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根据所开发不动产的类型,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总开发价值)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确定:对于习惯出售的不动产,如居住用商品房、工业厂房等,应按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对于习惯出租的不动产,如写字楼和商业不动产等,可根据当时的租金水平,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所开发不动产出租的纯收益,再采用收益还原法将出租纯收益转化为不动产总价。 估算续建成本 后续开发建筑成本费用是指后期按设计要求的直接和间接工程费、建筑承包商利润及由发包商负担的建筑附带费用等,一般采用比较法来推算,也可采用建筑工程概预算的方法来估算。 估算专业费用 专业费用包括建筑设计费、工程概预算费用等。对于在建工程来说,专业费用可能已在前期工程中投入。 估算不可预见费 剩余法中为保证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往往预备有不可预见费,一般为总建筑费和专业费之和的2%-5%。 确定后续开发建设周期,估算预付资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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