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情景对话】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情景对话】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情景对话】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

小王的公司最近被税务机关查账,税务机关对其2008年一笔100万美元的支付境外佣金,要按超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美元。

?老师:佣金账面上怎么列支啊?

?小王:直接冲减外销收入啊。

?老师:为什么不应该调整啊?

?小王:因为这佣金包括了15万美元的外商境外代垫费用,这在发票里说的清清楚楚,而且还有费用明细。

?老师:公司和外商在协议中怎么约定?

?小王:外商在境外帮助公司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我公司按其实际促成销售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公司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其约定支付的佣金是在销售实际收到款项的时候才支付。

?老师:那么代垫费用是什么在协议中是否有约定?

?小王:这倒没有那么明确,外商在开具相关凭证里有详细的明细,主要是一些会务费、差旅费等,而且都有明细的发票。

?老师:你到饭店吃饭,点了一道红烧排骨价格20元,其中原材料包括排骨6元,酱油等佐料2元,公摊费用2元,你说饭店怎么收钱啊?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下面以运营合-(2010)001协议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东方通信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010年3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576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 贷:租赁收入4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836.92(576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6.92 2010年6月30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576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929.6 贷:租赁收入3929.6 借:主营业务收入836.92(576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6.92 …… ……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5760×32÷(1+17%)×17%-100000×17%=9781.54(元)。

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予以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笔者认为:借款费用可划分为两大部分进行会计处理:资本化和期间费用。可先计算出此会计期间实际发生的所有的借款费用之和,然后计算出应该资本化部分,没有资本化的部分即两者相减的差额则作为期间费用进行处理。 例:2001年某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两笔借款:2月1日借200万元,期限年,利率10%;7月1日借100万元,期限年,利率8%。4月1日购建固定资产投入160万元,8月1日购建固定资产投入90万元,2002年2月1日购建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2002年5月31日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由于该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02年5月31日,属跨年度事项,故应分别2001年、2002年进行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为简化计算,以下的计算中都以月数

作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2001年度借款费用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一步需用公式b。 公式b中实际占用的天数应为每笔资产支出从支出日开始至停止资本化日这一期间的天数。本例中的支出有两笔:4月1日的160万元和8月1日的90万元,2001年度停止资本化日为12月31日,所以第一笔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为4月1日——12月31日,共计9个月,第二笔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为8月1日——12月31日,共计5个月。故: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60×9÷12+90×5÷12=(万元) 第二步: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这一步需用公式d。 公式d中实际占用的天数应为每笔专门借款从借款日开始至专门借款到期日这一期间的天数。本例中的专门借款有两笔:2月1日的200万元和7月1日的100万元,第一笔专门借款在2001年度这一会计期间实际占用的天数为2月1日——12月31日,共计11个月,第二笔专门借款在2001年度这一会计期间实际占用的天数为7月1日——12月31日,共计6个月。故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00×11÷12+100×6÷12=(万元) 第三步:计算加权平均利率。这一步需用公式c。

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分析

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分析 首先介绍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确认,然后说明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最后通过实例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方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标签: 借款费用;借款利息;资本化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1)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该荐资产支付使用或完工之前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的计人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人当期损益。其中所说的资产包括:必须经过建造过程才能达到预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正常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产品,但不包括经常和大量重复生产的产品。 (2)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在使用前因暂存银行或进行短期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人或投资损益,也应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 2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 举例分析 (1)例题说明。 某公司拟在厂区内建造一幢新厂房,有关资料如下:2009年1月1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每年1月1日付息;除专门借款外,公司只有一笔其他借款,为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6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每年12月1日付息;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2009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下:2009年6月1日:1000万元;2009年7月1日:3000万元;2010年1月1日:1000万元;2010年4月1日:500万元;2010年7月1日:500万元。工程于2010年8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企业融资与业务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 在融资租赁立法过程中,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一 致认识到公平合理、适用明晰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租赁业健康、有序、 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规、 明确租赁业务的税 收政策的适用, 本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特点, 分 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主要税种的具体的税务政策的立法本意 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供财税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的适用研究及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 将流转税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 销售为主的一般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 以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营业税。 融资租赁 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销售, 由不同于传统的出租服务, 整个交易涉及两 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既包含了融资服务的销售行为, 又包含了设备租 赁的服务行为,如果两个税都征,租赁业将无法开展。这正是融资租 赁业务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难于处理的原因。 税务部门必须从税收的制 定及征管有利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角度, 给融资租赁业一个公平的税 负环境。 (一)营业税的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的适用与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同的交易行为 的应税行为的性质界定有关。 而在我国, 正是由于市场需求和合同法 和会计准则的不同界定,市场才出现了不同的租赁业务形态。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调整的 对象和规的围也不相同, 我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租赁 会计准则分别从交易主体在交易的法律形式中承担的权责利和交易 的客体,即租赁物在交易后的经济实质的归属对租赁交易的不同类 型,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同法中对租赁交易做出专章规定的目的是, 界定不同租赁交易 法律形式,明确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合同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 2006 屈延凯 年 1 月 19 日

会计处理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来百度文库! 会计处理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包括一般借款利息和专门借款的(含折价或溢价摊销,以下相同)资本化金额的确认和计量、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等,这给借款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关于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务资料和典型综合案例较少,满足不了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际需要。为了使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笔者根据现行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结合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阐述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例: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10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于2006年12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2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07年1月1日发行了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面值2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100万元,溢价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8%,市场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按协议,中介机构按债券总值的1%收取手续费,直接从发行价格中扣除,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债券的印刷费2000元;2007年7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到期还本。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有固定收益的债券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债券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办公楼于20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 1

借款费用习题及答案

题1 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从建行借入三年期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线工程建设,年利率8%,利息按年支付。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工程于2007年1月1日开工,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支付给建筑承包商乙公司300万元;2007年1月1日至3月末,该借款闲置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2)2007年4月1日工程因纠纷停工,直到7月1日继续施工。第二季度取得的该笔借款闲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为4万元。 (3)2007年7月1日又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第三季度,甲公司用该借款的闲置资金300万元购入交易性证券,获得投资收益9万元,已存入银行。 (4)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从工商银行借入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6%。利息按季度支付,10月1日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万元。 (5)至2007年末该工程尚未完工。 要求: (1)判断专门借款在2007年的资本化期间。 (2)按季计算2007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答案】 (1)判断专门借款的资本化期间:2007年资本化期间为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但4月1日-6月30日应暂停资本化。 (2)按季计算2007年与工程有关的利息、利息资本化金额,并进行财务处理: ①第一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利息费用-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20-4=16(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6 银行存款 4 贷:应付利息20 ②第二季度(暂停资本化):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20-4=16(万元) 借:财务费用16 银行存款 4 贷:应付利息20 ③第三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 B:利息资本化金额=20-9=11(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1 银行存款9 贷:应付利息20 ④第四季度: A:专门借款利息=1000×8%/4=20(万元)应全部资本化。

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包括一般借款利息和专门借款的(含折价或溢价摊销,以下相同)资本化金额的确认和计量、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等,这给借款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关于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务资料和典型综合案例较少,满足不了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际需要。为了使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笔者根据现行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结合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阐述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例: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10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于2006年 12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2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 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 500万元、3000万元和1 0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07年1月1日发行了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面值2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100万元,溢价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8%,市场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按协议,中介机构按债券总值的1%收取手续费,直接从发行价格中扣除,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债券的印刷费2000元;2007年7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到期还本。闲置的

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有固定收益的债券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债券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办公楼于20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分析:某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这一时点,同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专门借款两笔共计 4000万元,累计资产支出5500万元,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为1500万元,使用了一般借款。债券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会计处理:2007年借款利息费用总额=10000×8%+2000×6%+2000×8%+2000×10%×6÷12=1 180(万元) 债券应计利息=2000×8%=160(万元) 债券实际利息费用=2100×6%=126(万元) 溢价摊销额=160-126=34(万元) 1.1月1日: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办公楼 21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 000000 支付印刷费: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支付工程款:

借款业务涉税问题及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公司借款业务涉税问题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整理 一、增值税 (一)、贷款服务的内容及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对贷款服务的解释: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二)、统借统还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项免征增值税项目第十九条-七小条中规定了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对统借统还业务进行了解释: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 (一)、债资比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会计考试辅导:第26讲_借款费用的计量

第三节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教材例11-3】沿用【教材例11-2】,假定ABC公司建造办公楼没有专门借款,占用的都是一般借款。 ABC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占用的一般借款有两笔,具体如下: (1)向A银行长期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于20×6年1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假定这两笔一般借款除了用于办公楼建设外,没有用于其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 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其他资料沿用【教材例11-2】。 鉴于ABC公司建造办公楼没有占用专门借款,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因此,公司应当首先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然后计算建造办公楼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将其与资本化率相乘,计算求得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金额。具体如下: (1)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年) =(2000×6%+10000×8%)÷(2000+10000)=7.67% (2)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20×7年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1500×360/360+2500×180/360=2750(万元) 20×8年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4000+1500)×180÷360=2750(万元) (3)计算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20×7年为建造办公楼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2750×7.67%=210.93(万元) 20×7年实际发生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 =2000×6%+10000×8%=920(万元) 20×8年为建造办公楼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2750×7.67%=210.93(万元)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在借款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种方法是予以资本化,即将与建造或生产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计入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具体规定为: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也不计入所制造的存货的价值内而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二)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中规定: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其中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辅助性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融资租赁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新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中利息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中利息的会计处理 【摘要】本文就新旧制度下利息、折价或者溢价摊销的计算进行比较,并对新制度下利息的会计处理提出看法。 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企业会计制度对这四部分内容资本化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条件最严格的是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笔者就新制度下这两部分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在计算利息方面的差异 (一)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 旧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 (二)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变大 旧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一般借款。 (三)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变简 旧准则中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新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减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专门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相对简单。而且,新准则增加了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规定。 (四)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统一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二、实行新准则后利息资本化的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主要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在借款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种方法是予以资本化,即将与建造或生产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计入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具体规定为: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也不计入所制造的存货的价值内而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二)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中规定: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其中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辅助性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

企业间借贷相关税务处理及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是人们一直很关心的问题,因为似乎有一个大概的印象,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但现实生活中又发生了很多这样的事情,那么到底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呢?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 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

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2) 一、直接融资租赁 (2) 1)出租人会计处理 (2)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3) 3)资产折旧的计提 (4)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5) 二、经营租赁 (5) 1)出租人的处理 (5) 2)承租人的处理 (6) 三、售后回租 (7) ⒈出售资产 (7) ⒉租回资产 (7) 四、税收政策及优惠 (8) 1)增值税 (8) 2)印花税 (10) 3)企业所得税 (10)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 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⒉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 贷:租赁收入8.14万元 ⒋租赁期届满 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 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 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 期费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 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8.14%),现值合计=100 0187.26,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

2009《会计》教材Word版第17章借款费用

第十七章借款费用 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 一、借款费用的范围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 发行公司股票佣金2 000万元,借款利息200万元。其中借款手续费10万元、发行公司债券佣金1 000万元和借款利息200万元均属于借款费用;其中发行公司股票属于公司权益性融资性质,所发生的佣金应当冲减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范畴,不应按照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二)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例如,XYZ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每张公司债券票面价值为1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6%,期限为4年,而同期市场利率为年利率8%,由于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为成功发行公司债券,XYZ公司采取了折价发行的方式,折价金额在实质上是用于补偿投资者在购入债券后所收到的名义利息上的损失,应当作为以后各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三)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由于汇率的变化往往和利率的变化相联动,它是企业外币借款所需承担的风险,因此,因外币借款相关汇率变化所导致的汇兑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二、借款的范围

以股权为标的融资模式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以股权为标的融资模式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日,笔者读了《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文(附后),对文中企业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文中所说的股权转让与回购的案例,不应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售后回购的政策,应在企业转让股权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比如以股权为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借贷双方表面上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或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实质为一项融资业务。合同约定贷款人购入借款人的股权或股权受益权,按期收取固定费用,到期借款人再回购股权或股权受益权。本文就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实质为融资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持有A公司股权的49%以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三年期满后,B公司再以500万元的价格加12%的年化收益率回购C公司持有A公司的49%股权。C公司持股期间,不参与股权分红,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到三年期满时从B公司取得固定收益。该合同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 税务分析 一、融资方B公司的税务处理 1、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且该合同载明转让和受让两个经济事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贴花。B公司和C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为5900元。 2、企业所得税 对股权转让又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1984年7月公布,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说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本号准则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属于负债的优先股资本)的实际成本或估算成本。 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相关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以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5.借款费用可以包括: (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 (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6.相关资产的例子,有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其他的投资,以及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是相关资产。那些在购置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也不是相关资产。 借款费用 基准处理方法 确认 7.借款费用应于它们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8.在基准处理方法下,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管借款是如何运用的。 揭示 9.财务报表应提示为借款合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借款费用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确认 10.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场确认为费用,除非按第11段的要求已达到可资本化的程度。 1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按本号准则确定。 12.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下,直接归属于某项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包括在该项资产的成本之中。当借款费用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该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其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3.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14.要确认特定借款和相关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要确定哪些是可避免的借款可能会比较困难。例如,当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就会发生此困难。当集团使用一系列债务工具以不同利率借入资金,同时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这些资金借给集团内其他资本化的开始企业时,也会产生困难。其他复杂性来源于集团在高通货膨胀经济条件下经营,使用外币借款或与外币有关的借款,以及来源于汇率的变动。因此,确定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困难的,需要进行判断。 15.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人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16.对某项相关资产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企业获得借入资金,并且在该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之前,已发生了有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往往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以前,用作临时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时,应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这种借入资金带来的全部投资收益。 17.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人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这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18.在某些情况下,在计算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包括母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全部借款。在其他情况下,各个附属公司只应使用借款费用对其本身借款的加权平均数。 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 19.当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或预期最终成本大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时,帐面金额应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予以减记或冲销。在某些情况下,减记或冲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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