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问: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对备案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

对审批类减免税,应在以下时限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问:减免税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备案和审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以及减免税期满之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答: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减免税期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并从期满或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申报缴纳税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2012-06-16 00:52:38|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

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2-06-01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

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

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备案类减免税统一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政策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困难性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局。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且分属不同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批的,由最高权限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及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试点县(市)税务机关同时执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件1);

(三)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车辆行驶证等);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提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

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依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政策性减免税可以当年提出申请,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申请和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申请、审批的除外);纳税人在年初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申请减免的,可按当年的预计减免税额或上年实际减免税额提出申请,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超

过年初申请减免税额需要变更减免税审批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困难性减免税应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终了后申请。

第十八条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内容齐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

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资料应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并加具封面,注明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申请时间、减免金额等。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

第二十条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备案和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应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征免税项目情况、减免税依据、数额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做出具体说明。对是否同意减免税的金额、理由等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员分别手写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属于省级权限的减免税项目,省地方税务局可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地核实工作,写出核查报告,也可根据需要直接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审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二)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条件和标准;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申请资料有关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七)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按规定权限进行办理;

(二)对减免税申请政策依据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审批的,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要求的,有权税务机关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审批权限在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审批权限在省辖市级税务机关的,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辖市级税务机关,由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审批权限在省地方税务局的,县(市、区)级以及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减免税期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并从期满或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五章减免税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减免税到期的,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备案和审批文书,分税种建立减免税审批及备案情况登记台帐(附件5、6、7、8、9)。

第三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汇总上年备案类和报批类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的户数、实际减免金额等情况,逐级上报财产行为税减

免税总结报告及《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0),具体为:

(一)《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于每年的6月底、12

月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当年减免税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执法考核体系,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9]16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

2.《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5.《房产税减免税审批及备案情况登记台账》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及备案情况登记台账》

7.《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税审批及备案情况登记台账》

8.《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核准登记台账》

9.《印花税减免税备案核准登记台账》

10.《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721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建筑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5﹞254号 【发文日期】2005-11-16 【实施时间】2005-11-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5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建筑业纳税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做法。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对突破核定征收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问题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各地应确定适当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税款。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要防止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加重企业的负担或者少征税款。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 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 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 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 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 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二)产权未确定的;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二)能够遮风避雨; (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 (一)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河南省地税发票查询真伪

地税发票鉴别真伪常识 一、地税普通发票有哪些防伪措施? 地税发票采取了多重的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强、科技含量高、难以仿造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可根据防伪标识自行识别发票真伪。 在纸张防伪方面,选用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和带税徽及手写体“河南地税”字样区域防伪标示的水印纸两种。干式复写纸用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种,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等;防伪水印纸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等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种之外的其他发票。防伪水印纸,使用区域水印防伪,在造纸时增加税徽及手写“河南地税”字样,同时增加隐形荧光防伪线及专用防伪元素。 在设计防伪方面,使用专用设计软件,在通用定额发票票面增加团花、底纹等版纹防伪;在发票监制章内环增加由“河南地税”微缩字母组成的字环。 在信息防伪方面,采用刮开型数码和条码防伪。刮开型数码防伪即每份发票均有一个与其发票代码和号码对应的8位密码,在印制环节使用专用灰色油墨覆盖,消费者在取得发票后,可刮开进行查询;条码防伪包括一维码防伪和二维码防伪。一维码防伪是根据需要在印制环节产生并印制一维条码,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条码或输入明码的形式对发票进行鉴定和查询;二维码防伪则通过在线开票系统,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环节产生一个二维码并打印在发票上,内容涵盖发票代码、号码、具体开具信息等,税务机关和消费者可通过扫描或图像传输等形式对发票进行查询。 二、专家支招鉴别地税发票真伪: 1、是假发票专用章比较模糊; 2、是商家给的发票印章和消费地点的名称不一致; 3、假发票印刷质量比较粗糙; 4、假发票刮奖区和密码区图层颜色较灰,真发票较黑; 5、消费者可以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0054473.html,/templates/fpzwcx/index.jsp),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密码,可以鉴别发票的真伪;6、可以拔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三、其他方式查询发票真伪: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强化风险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 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 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 登记等相关事宜。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 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 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四)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三)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发文日期:2006-06-21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如: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

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29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 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 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 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 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 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10]第28号| 添加日期:2010-03-1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0085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