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a6492225.html,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王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0a6492225.html,ki.1009-0592.2018.06.024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网约车平台与运输企业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乙双方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互联网出行业务、旅游业务开展合作。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及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0合作纲领 1.1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1.2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合作,能够帮助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1.3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发展互联网出行业务、旅游业务。由甲方成立主体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该公司甲方占比30%,乙方占比60%,10%作为团队股权激励,设立双方监管账户共同经营。其中甲方负责提供办公场地及停车场及政府关系衔接工作,乙方提供开展业务实际运营资金,如公司融资保证金加盟费,网约车平台保证金加盟费等。

2.0合作双方的责任及责任 合作双方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故需要对双方的责任和责任做如下规定: 2.1甲方的责任及责任 (1)甲方有要求乙方如约提供服务的责任;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责任; (3)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4)甲方有对乙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的损失予以追索经济赔 偿的责任; (5)甲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乙方开拓业务和 构建业务渠道及商务关系提供条件的义务; (6)甲方保证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如因工作衔接出现问题,未能正常开展业 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披露、转载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和乙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资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2.2乙方的责任及责任 (1)乙方有要求甲方如约提供服务的责任; (2)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3)乙方有要求甲方成立的主体公司是合法合规的责任; (4)乙方有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的责任; (5)乙方有回复甲方质询的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a6492225.html,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王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0a6492225.html,ki.1009-0592.2018.06.024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新政在各地全面出台后,网约车经营者线上能力认定等配套操作也在逐步确立、推出。交通运输部网站11月4日消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对外发布《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 全文如下: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网约车运输证网上办理流程

网约车运输证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填报环节 由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注册,并根据提示申请运输证申办账号(公众号推文中有详细说明),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只能申请到唯一绑定账号,仅能填报该机动车所有人名下车辆。 下一步,机动车所有人通过申请的账号和密码,由电脑端通过网站登陆,进入车辆信息填报录入,按照各项目提示填报车辆相关信息和上相关传图片(图片为证照原件、现车照片、车载设备照片等,照片须清晰可辨识)并提交。 注: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做好对合作车企、公司以及个人车辆申请、填报的指导、培训,提供咨询和帮助服务。 目前尚未进入网上申办环节的车辆,将于2019年1月10日前,全部恢复初始状态,由机动车所有人自主申请账号重新提交。 二、平台公司初审环节(5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机动车所有人填报提交后(提交时选择对应的车籍所在地和对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车和初审,

并在办证系统中确认初审结果,未按时限完成的将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并纳入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注: 1、具备验车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需由专人负责,组织专职人员(佩戴工作牌)、安排专用场地,将验车全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并备存待查。 2、高清录像、照相设备均需配备,且设备须具备记录、显示时间功能。 3、暂不具备验车全程记录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同样需完成验车和初审,确保提交各区市县办证车辆符合我市网约车准入条件、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4、验车和初审内容: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填报和上传信息,核对网上申报信息与该车辆信息的一致性。即:第一点,通过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看是不是系统中申报的该车辆(一看是否为川A籍号牌,二看是否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三看排量是否不小于或,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原则上不低于主流巡游车标准),四看是否为8年以内未超过60万公里,五看年审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时核对系统中与实车信息是否填报一致无误,以及车身是否喷涂、安装巡游出租车专用图案、标识;第二点,通过GPS 安装单原件看是否是安装合规的车载设备及设备装车信息的一致,设备需正常运行(在线、24小时行驶轨迹、一件报警等,具备验车条件的网约车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 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司日常车辆使用需求,科学合理使用网约车平台,做到高效、节约、安全用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公司各部门员工及公司重点客户 二、用车规则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两大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对用车规则规定如下: (一)平台功能 1、“滴滴出行”平台做为公司各部门日常车辆使用平台; 2、“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 (二)用车权限设置 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 (1)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用车实际,将用车职级划分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部门办事员、一般员工四个职级,对各职级用车权限进行设置。 (2)根据用车情境不同,将用车情境划分为:日常见车、加班用车、差旅用车、客户用车四个用车情境,对各情境用车权限进行设置。(详见附表1 《“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表》)

2、“神州专车”用车权限设置 “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不对公司员工开放用车权限,仅对办公室主任开放为她人叫车权限,以满足用车需求。 三、用车管理 (一)“滴滴出行”用车管理 1、日常见车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用车需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后方可用车,用车结束后填写完整用车信息,将《用车申请单》交回办公室。每月办公室对各部门用车合规性进行审核,若未按规定进行用车前审核,产生用车费用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客户用车 由有用车权限的用车人为有需求客户叫车,客户用车结束后,由用车人按照“日常见车”要求补填《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见车”执行。 3、加班用车 加班至20:00-次日6:00期间的员工,可使用加班用车,加班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见车”执行。 4、差旅用车 员工出差前凭出差申请开通“差旅用车”功能,差旅结束后

网约车监管平台方案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建设方案

目录 1.系统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系统建设目标 (5) 1.3.系统性能的基本要求 (6) 1.4.系统建设容 (7) 1.5.系统建设依据 (10) 1.6.系统应用架构 (10) 2.互联网申报系统 (12) 2.1.注册账户 (12) 2.2.办理车辆运输证 (14) 2.3.办理驾驶员证 (14) 2.4.网约车平台注册 (15) 3.考试及管理系统 (15) 3.1.考试管理 (15) 3.2.考试答题 (18) 4.网约车资质审查与管理系统 (19) 4.1.资质信息审查 (19) 4.2.资质信息管理 (21) 4.3.组织权限管理 (22) 5.约租车营运动态监管平台 (22) 5.1.车辆运营综合监控 (23) 5.2.特定区域车辆监测 (24) 5.3.历史轨迹回放 (24) 5.4.车辆运营管理 (25) 5.5.日常营运监测预警 (25) 6.约租车信息共享与报送系统 (26) 6.1.数据共享服务 (27) 6.2.数据报送服务 (27) 7.服务质量综合管理系统 (27)

7.1.投诉信息管理 (28) 7.2.评价信息管理 (28) 7.3.执法稽查管理 (29) 7.4.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29) 7.5.人员继续教育 (29) 8.行业管理辅助决策支撑系统 (30) 8.1.基础类数据查询 (30) 8.2.经营业务类数据查询 (30) 8.3.企业经营情况统计 (30) 8.4.车辆运行信息统计 (31) 8.5.订单数据统计 (31) 8.6.行业运营数据统计 (31) 8.7.服务质量数据统计 (31) 9.应急处置监管平台 (32) 9.1.应急资源管理 (32) 9.2.应急接入 (32) 9.3.应急处置 (32) 9.4.评估分析 (33) 10.约租车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33) 10.1.约租车资格信息查询 (33) 10.2.约租车诚信服务信息查询 (33) 10.3.约租车信息公布 (33) 11.约租车数据资源中心 (34)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司日常车辆使用需求,科学合理使用网约车平台,做到高效、节约、安全用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公司各部门员工及公司重点客户 二、用车规则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两大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对用车规则规定如下: (一)平台功能 1、“滴滴出行”平台做为公司各部门日常车辆使用平台; 2、“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 (二)用车权限设置 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 (1)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用车实际,将用车职级划分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部门办事员、一般员工四个职级,对各职级用车权限进行设置。 (2)根据用车情境不同,将用车情境划分为:日常用车、加班用车、差旅用车、客户用车四个用车情境,对各情

境用车权限进行设置。(详见附表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表》) 2、“神州专车”用车权限设置 “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不对公司员工开放用车权限,仅对办公室主任开放为他人叫车权限,以满足用车需求。 三、用车管理 (一)“滴滴出行”用车管理 1、日常用车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用车需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后方可用车,用车结束后填写完整用车信息,将《用车申请单》交回办公室。每月办公室对各部门用车合规性进行审核,若未按规定进行用车前审核,产生用车费用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客户用车 由有用车权限的用车人为有需求客户叫车,客户用车结束后,由用车人按照“日常用车”要求补填《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用车”执行。 3、加班用车 加班至20:00-次日6:00期间的员工,可使用加班用车,加班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管理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最新)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

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

网约车公司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前言 网约车是城市客运和公共交通的行业新型运输模式,通过互联网预约模式提供点对点交通运输方式。为提高网约车行业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提高平台企业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驾驶员安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素质,构建平台、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和谐关系,保障平台的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标准和要求,需要建立和完善平台服务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细化安全管理职能职责,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目标。

目录 第一章平台网约车服务规范标准及监管方式 (5) 一、目的 (5) 二、内容 (5) 三、服务规范标准 (5) 四、服务要求 (6) 五、服务监管方式 (7) 第二章服务质量及乘客信用在线评价制度 (8) 一、目的 (8) 二、内容 (8) 三、服务评价体系 (8) 四、评价数据管理 (9) 第三章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 一、目的 (10) 二、服务质量承诺 (10) 三、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 (11) 四、乘客投诉处理流程 (12) 五、乘客投诉保障制度 (13) 六、乘客投诉处理交接 (14) 第四章服务承诺及执行监管制度 (16) 一、目的 (16) 二、内容 (16) 三、服务承诺细则 (16) 四、承诺执行和监管 (18) 五、其他 (19) 第五章服务质量社会舆情曝光事件应对处理方式 (20) 第六章营运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21) 第一条统计管理办法 (21) 一、总则 (21) 二、数据统计报表的管理 (21)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22) 四、统计数据差错的订正 (23)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23) 六、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24) 七、统计纪律 (24) 第二条统计工作细则 (25) 一、总则 (25) 二、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26) 三、统计资料管理 (27) 四、统计工作责任制 (28)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21.6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王舒 [导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0)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法律地位;运输服务 1.网约车的认定和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三种主体类型的租车市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非法经营出租车,而依照现有规定来看,前两类是属于合法经营主体。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约车经营模式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交通服务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因此,网约车可以被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司机和乘客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通过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车辆出行的智能运输服务模式,即当前国内出现的滴滴等典型平台。 网约车经营模式中最重要的存在基础是四方协议模式,其法律依据是在四个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乘客会通过手机客户端登录软件服务平台,并根据自身出行需求发布用车订单,而平台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将这些乘客订单发布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按照不同需求来及时调动车辆与司机来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在当前运营中处于实质上“人车合一”,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状况,究其根本还是由于车辆与驾驶服务相分离所致。“人车合一”具体表现为私家车车主与车辆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并运营,“人车分离”则体现在软件平台将注册的私家车与车主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会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各订单驾驶员。 2.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 认定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厘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滴滴出行相关案件来看,目前我国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和看法。第一,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居间关系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而,部分事务部门认定滴滴平台仅向司机提供信息交换服务,承运合同主体就是司机与乘客,在合同被履行之后,平台会作为居间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所以认定网约车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第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持该观点的部门和学者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只存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而没有人身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相对松散、自由的用工形式,司机对于自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接单等都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其报酬也是依据接单数量来计算,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也是由司机提供,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违规等情况就应当由司机担责。第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基于承揽关系概念来看,承揽为劳力的租赁,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任务,并交付劳动成果,由定作人给付价金的行为。其认定滴滴平台为发布任务者,而司机为独立承包人,有为平台提供特定运输劳务之特征,这样来看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外观,但实际中又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方式的特殊性,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来调整。第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而,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均具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能够形成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来看,滴滴平台管理着这些司机,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指示他们工作,并且滴滴平台可以从司机劳动中获取利益,该利益与司机工作量相关,平台会给予司机相应合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有效构成了平台线下服务,因而平台应对司机在服务中的营运安全负延伸保护义务,该观点大大强化了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的法律保护。 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责任主要指其对司机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1、对司机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有合作协议,双方均负有一定法律义务,由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认定,其所负有的责任类型、程度、范围都将有所不同。我国目前主要是从合作协议角度和用人单位角度来认定网约车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在合作协议关系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故对司机负有风险告知义务,包括规则风险和职业风险,即平台规章处罚制度,以及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等,若司机接受该风险告知,就应当在运营过程中自担风险。当平台违反风险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司机就将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保险、工伤等。2、第三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合作协议中承担违反规则风险义务的连带责任,并且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其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应当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该合同是第三人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而订立,因而第三人有权向网约车平台请求救济。另外,当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其对第三人负有雇员替代责任。若司机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害,则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在执行任务之外致人损害,则由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平台未尽到对司机选任监督之必要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4.不足和建议 4.1 不足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由于非合同化、低门槛准入标准因素的影响,致使二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够明晰,认定居间关系将无法体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特征,而劳务关系虽能够表现一体化特征,但没能完全突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平台对司机监管不严,现有的实名验证注册、运营安全保证等都存在较大漏洞。同时,参与行为的主体之间权责利不够明确,大大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约车司机法律身份的规定缺失,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利益的保障责任不能落到实处。 4.2 建议 首先,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性,重点落在责任与利益对等方面,最好采用对现有法律体系变动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法律解释成本最小化。其次,为避免网约车平台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或是破产等情况,应当要求其为乘客购买足额保险,尽管目前有要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实践中并未对保险最低额有具体规定。最后,在认定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关系时,应结合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司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司机“劳动者”身份交由私法主体自治的作用,适度放宽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障司机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7. 2]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法学论坛,2016,31(01):89 3]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7):21. 4]王太高,任海青.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立法规制之构想[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03):124-131. 5]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1):25. 6]马树娟,罗聪冉.网约车审核难题凸显[N].法治周末,2015-12-02. 7]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6):102-110. 8]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33(05):71-75. 9]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85-38. 10]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01):157-164. 1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J].中国法学,2015(03):20-37. 12]刘天慧.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C].经济.法学研究,2017. 作者简介:王舒(1994.06-),女,四川省达州人,自贡市自流井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作者:邓可人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

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

“风韵出行”网约车平台发展情况汇报-170228

“风韵出行”网约车平台发展情况汇报 武汉风韵拼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风韵出行”网约车平台发展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欢迎来到武汉风韵拼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考察指导,现由我将公司发展情况综合汇报如下: 本公司主打项目为“风韵出行”网约车平台,“武汉城际拼车”是其子品牌。杜玲方女士为我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占公司90%股份,实际控股100%,杜女士同时控股两家汽车租赁公司。 下面我从公司发展的背景、发展的历程与现状、发展的规划与需求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公司发展的背景与分析 (一)行业发展的历程 1998年起,湖北天门及南方部分省、市,7座以下小客车门对门接送的电话预约城际拼车开始形成。 2010年,湖北东部多地逐步兴起电话城际拼车业务。 2012年8-9月,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先后上线。 2013年9月,湖北春泰客运集团获得8+1城市圈城际拼车业务试点合法资质。(鄂运物【2013】149号文)2014年6-9月,快的、滴滴以出租车为踏板,相继推出了“专车”服务,在包括武汉的全国各大城市推广。

2015年两会期间,交通部表态,鼓励互联网打车平台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业务,并首次使用“专车”一词。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专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7月28日,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要求各城市于11月1日前出台细则,标志着网约车开始进入合法化阶段。 (二)行业发展的现状 1.政策导向。截至目前,各地均已就细则征求意见,并有3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成都等)落地细则。北京有50多个平台公司申请资质,有国企背景的首汽约车获得全国首块网约车平台牌照。武汉市新政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新政落地指日可待。 2.市场格局。在城内打车市场,滴滴出行占90%以上的份额,依次是易到和神州。目前一、二线城市的城内网约车市场已基本定格,由于大城市城内网约车运营起点高,初期单少车少,没有竞争力,在不允许通过恶性竞争的当下,新的平台很难插足,但三、四线城市,特别是县城,城内网约车的发展还有很大空间。在城际打车市场,滴滴顺风车同样占90%以上的份额,但也处于起步阶段,尚有90%以上的市场潜力未被挖掘。 (三)市场调研与分析

网约车申请详细流程

网约车自诞生以来,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不少便利,但随着从业群体的扩大和车辆的不断增加,凸显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加强对丽水网约车行业的管理,今年3月初,市运管局结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和考试大纲,对申请加入网约车行业的具体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在提高行业门槛的同时,为市民安全出行再添保障。 从业人员须提交申请并考试 《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都提出具体要求,网约车平台需要在某地登记,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需要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要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条是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的网约车由私家车组成,《管理办法》出台后,私家车若要参与网约车运营就要变更车辆性质,一旦变成为营运车辆,私家车报废年限就变成八年或更短,这会让很多私家车打退堂鼓,这将对目前的网约车市场格局产生地震般影响。 从业车辆须变更性质且达到要求 除了从业人员需要参加考试外,从业车辆也需要申请变更性质,并且满足一

定从业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且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登记牌照为本市牌照且登记车籍地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最低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车辆可不限制轴距;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已取得服务地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住址在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以下资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裸车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第35卷第1期 2017年0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5,No.1Jan.2017 作者简介:侯登华, 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深化研究”项目(项目号:FRF -BR-15-017B )的阶段性成果。 ①http ://china.chemnet.com ,最后访问日期:2016-07-29。 ②本文所述的网约车不包括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等倡导同路乘客搭乘一辆车出行的顺风车。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 部委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正式纳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并对其 进行规制。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 ———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侯登华摘 要: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 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 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 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 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 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乘客;法律地位 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 ———《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借助于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和对需求两端的精准配对服务,长期被常规市场所压抑的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设施或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得以达成交易,既盘活了闲置的人力、设施和资金,又满足乃至激发了现有和潜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勃兴再次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 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1] 正如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所言,共享 经济下的“互联网+”日益表现出如下特征,即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都将被互联网打击;凡是基 于信息不对称的环节都将被互联网颠覆;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既得利益都将被互联网清剿,对作为共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研究无疑有助于解决网约车成长中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的界定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我国网约车发展迅速,截止到2016年4月,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经 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①网约车也称专车,②按照 《汉典》,专车

网约车管理制度

************* *****公司 网 约 车 管 理 制 度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网约车司机岗前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依据****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分公司所属的网约车司机进行职业素质及技能培训,以提高网约车司机的业务能力,增强网约车司机爱岗敬业的服务意识,满足服务乘客的工作要求。 二、培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的所有网约车司机。 三、职责 由****分公司牵头,协调督导各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相关对口教育培训。 四、培训形式及时间

1、岗前培训:对于新加入的网约车司机进行零散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上岗前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2、例会学习: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日期,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具体日期由****分公司营运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定,并将培训情况按要求填写例会学习反馈表,上报****分公司; 3、重点教育:由营运部牵头,协调各部门针对公司当月发生的重大交通、质损事故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教育,具体日期及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 五、培训内容 1、新加入网约车司机的岗前培训由营运部负责,其培训内容为:(1)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网约车司机守则和岗位责任制; (3)有关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质量控制规范。 2、网约车司机的常规培训由营运部人员负责,安全部负责督导,其培训内容为: (1)行业动态、法律法规知识; (2)商品车生产厂家操作规范; (3)安全行车常识、事故案例分析; (4)车辆故障判断、检修保养、技术知识。

申请网约车的条件和需要的资料

1.司机、车、企业均须拿牌照 据悉,新政明确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登记为出租车。 新政指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新政分别规定了网约车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司机三者全部必须从各地交委(交通局)获得牌照才能从业。也就是说,三者必须同时经过政府审批才能经营,这扩大了政府的审批权力,将完全改变目前三者完全不受政府管理的现状,管理制度和出租车一样。 2.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转运营 新政明确表示,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具体车辆要求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 新政还明确了网约车的报废标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这保证了乘客安全。此前,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网约车公司和兼职司机均表示,如果规定8年报废,会让大量的兼职司机退出网约车市场。 如今,60万千米强制报废意味着什么?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一项,放宽了对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开自己的车运营专车的人来说,既能保证车况安全,也意味着,如果车辆不用于专车运营,8年以后还能开,不影响自己使用车辆。 4.未要求司机必须为平台员工

新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此前,征求意见稿曾强制要求两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如今,新政没有要求网约车司机必须成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员工。这意味着,网约车司机将获得更大的从业自由,可以专职或者兼职从业。 5.鼓励非营利目的的顺风车 新政第一次在全国层面对顺风车,即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了界定,鼓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客车合乘。据新华社报道,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王绣春说,顺风车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但同时要让乘客明确其权利义务与经营性质的网约车不同,今后将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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