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8670090.html,

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作者:郭扬天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约车的诞生不但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增加了很多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网约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事件甚至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文章以乘客、网约车公司以及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旨在讨论在网约车驾驶员侵权事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因果关系;过错;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7-0236-02

0 引言

近几年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以网约车行业的代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平台)为例,2012年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有限

公司成立,随后推出了滴滴“打车”软件。2013年,腾讯注资1500万美元,因此滴滴平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2014年与微信达成战略合作。2015年,滴滴“打车”在杭州正式上线。2016年滴滴平台收购优步。2018滴滴平台与日本软银合资成为全球最大的打车平台并开始进行全球战略布局。然而,高速发展的网约车行业也隐藏着诸多问题,网约车交通事故频发、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屡屡发生。如,2018年8月温州乐清女孩被杀案引起了

人们对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本文以“温州乐清女孩被杀案”为例,探讨在网约车驾驶员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事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本文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研究目的在于,一方面提出更好地保护乘客人身财产权的建议,同时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运营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以期为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1 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

1.1 出租车模式

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现有网约车平台中的出租车模式有了新的发展,即出租车通过注册加盟网约车平台的模式将出车信息发至平台,平台将信息整合匹配有需要的乘客,乘客再通过平台的支付功能将费用支付给出租车司机。也即是说现有的出租车模式,实现了线下接单和线上接单并存的模式,同时也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在此模式中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而网约车平台一般不向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1]

网约车平台与运输企业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乙双方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互联网出行业务、旅游业务开展合作。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及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0合作纲领 1.1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1.2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合作,能够帮助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1.3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发展互联网出行业务、旅游业务。由甲方成立主体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该公司甲方占比30%,乙方占比60%,10%作为团队股权激励,设立双方监管账户共同经营。其中甲方负责提供办公场地及停车场及政府关系衔接工作,乙方提供开展业务实际运营资金,如公司融资保证金加盟费,网约车平台保证金加盟费等。

2.0合作双方的责任及责任 合作双方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故需要对双方的责任和责任做如下规定: 2.1甲方的责任及责任 (1)甲方有要求乙方如约提供服务的责任;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责任; (3)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4)甲方有对乙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的损失予以追索经济赔 偿的责任; (5)甲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乙方开拓业务和 构建业务渠道及商务关系提供条件的义务; (6)甲方保证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如因工作衔接出现问题,未能正常开展业 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披露、转载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和乙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资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2.2乙方的责任及责任 (1)乙方有要求甲方如约提供服务的责任; (2)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3)乙方有要求甲方成立的主体公司是合法合规的责任; (4)乙方有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的责任; (5)乙方有回复甲方质询的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8670090.html,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王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6518670090.html,ki.1009-0592.2018.06.024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网约车运输证网上办理流程

网约车运输证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填报环节 由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注册,并根据提示申请运输证申办账号(公众号推文中有详细说明),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只能申请到唯一绑定账号,仅能填报该机动车所有人名下车辆。 下一步,机动车所有人通过申请的账号和密码,由电脑端通过网站登陆,进入车辆信息填报录入,按照各项目提示填报车辆相关信息和上相关传图片(图片为证照原件、现车照片、车载设备照片等,照片须清晰可辨识)并提交。 注: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做好对合作车企、公司以及个人车辆申请、填报的指导、培训,提供咨询和帮助服务。 目前尚未进入网上申办环节的车辆,将于2019年1月10日前,全部恢复初始状态,由机动车所有人自主申请账号重新提交。 二、平台公司初审环节(5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机动车所有人填报提交后(提交时选择对应的车籍所在地和对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车和初审,

并在办证系统中确认初审结果,未按时限完成的将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并纳入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注: 1、具备验车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需由专人负责,组织专职人员(佩戴工作牌)、安排专用场地,将验车全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并备存待查。 2、高清录像、照相设备均需配备,且设备须具备记录、显示时间功能。 3、暂不具备验车全程记录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同样需完成验车和初审,确保提交各区市县办证车辆符合我市网约车准入条件、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4、验车和初审内容: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填报和上传信息,核对网上申报信息与该车辆信息的一致性。即:第一点,通过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看是不是系统中申报的该车辆(一看是否为川A籍号牌,二看是否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三看排量是否不小于或,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原则上不低于主流巡游车标准),四看是否为8年以内未超过60万公里,五看年审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时核对系统中与实车信息是否填报一致无误,以及车身是否喷涂、安装巡游出租车专用图案、标识;第二点,通过GPS 安装单原件看是否是安装合规的车载设备及设备装车信息的一致,设备需正常运行(在线、24小时行驶轨迹、一件报警等,具备验车条件的网约车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 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司日常车辆使用需求,科学合理使用网约车平台,做到高效、节约、安全用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公司各部门员工及公司重点客户 二、用车规则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两大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对用车规则规定如下: (一)平台功能 1、“滴滴出行”平台做为公司各部门日常车辆使用平台; 2、“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 (二)用车权限设置 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 (1)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用车实际,将用车职级划分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部门办事员、一般员工四个职级,对各职级用车权限进行设置。 (2)根据用车情境不同,将用车情境划分为:日常见车、加班用车、差旅用车、客户用车四个用车情境,对各情境用车权限进行设置。(详见附表1 《“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表》)

2、“神州专车”用车权限设置 “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不对公司员工开放用车权限,仅对办公室主任开放为她人叫车权限,以满足用车需求。 三、用车管理 (一)“滴滴出行”用车管理 1、日常见车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用车需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后方可用车,用车结束后填写完整用车信息,将《用车申请单》交回办公室。每月办公室对各部门用车合规性进行审核,若未按规定进行用车前审核,产生用车费用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客户用车 由有用车权限的用车人为有需求客户叫车,客户用车结束后,由用车人按照“日常见车”要求补填《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见车”执行。 3、加班用车 加班至20:00-次日6:00期间的员工,可使用加班用车,加班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见车”执行。 4、差旅用车 员工出差前凭出差申请开通“差旅用车”功能,差旅结束后

网约车调查报告

《当代大学生网约车调查》暑假实践调查报告 作者:———————— ———————— ———————— 第一部分概要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进入出租车行业。网约 车也应运而生。本报告通过对大学生网约车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网约车使用 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我们精心制作并发布了相关调查问卷,对128位有效参加调查的统计结果进行分 析,此外还广泛进行了走访和座谈以期得到更加详实、可信的调查结果。 当代大学生网约车调查问卷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日常生活、消费相结合,网约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众多人出行的选择,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那么,对于网约车,你有什么观点和看法呢?为此,我们专门设计了一份简单的调查问卷(只是学校的实践活动,没有任何商业用途),耽误您几分钟时间,希望您能配合完成。谢谢! 1.你有乘坐过网约车的经验吗 ○有 ○无 2.您的性别: ○男○女 3.你一般出行打车时更倾向于 ○路过的出租车 ○网约的出租车 ○快车 ○专车 4.你认为网约车能否解决你的出行问题 ○是 ○否

5.你认为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相比,其优点在于 □车辆供应更多,打车更为方便 □提前预约,节省了在路上等出租车的时间。 □环保节能,它的拼车功能使能源能够更优化利用。 □乘车体验更好 □司机服务更好 □价格更加便宜 □有软件的估价功能,司机绕路的可能性减少 6.您认为当前网约车存在的不足有:(多选) □优惠少 □人身安全缺乏保障 □管理不规范 □收费不合理 □其他 7.您还会继续使用网约车吗? ○会 ○不会 8.政府正式准备管理网约车后,你认为网约车将会:(多选) □收费更加贵 □安全保障得到升级 □多元化将会消失,同一纳入政府旗下 □传统出租车行业受到更大的冲击,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矛盾加深。 9.你怎么看待网约车管理规定出台 □将互联网融于日常生活消费,改善了生活 □准入门槛低,安全问题突出 □促进出租车改革,消费者选择空间更大 □存在向异地牌照网约车派单,人车不匹配等服务 10.你认为网约车今后要注意改进哪些问题 □政府要管好平台,平台管好司机 □更注重安全,公平 □更注重效率,方便 11.你认为网约车可能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那些冲击 □出租车公司调降份子钱 □出租车司机博弈网约车 □降低了乘车者的费用 □有望打破出租车公司的暴利垄断

网约车监管平台方案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建设方案

目录 1.系统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系统建设目标 (5) 1.3.系统性能的基本要求 (6) 1.4.系统建设容 (7) 1.5.系统建设依据 (10) 1.6.系统应用架构 (10) 2.互联网申报系统 (12) 2.1.注册账户 (12) 2.2.办理车辆运输证 (14) 2.3.办理驾驶员证 (14) 2.4.网约车平台注册 (15) 3.考试及管理系统 (15) 3.1.考试管理 (15) 3.2.考试答题 (18) 4.网约车资质审查与管理系统 (19) 4.1.资质信息审查 (19) 4.2.资质信息管理 (21) 4.3.组织权限管理 (22) 5.约租车营运动态监管平台 (22) 5.1.车辆运营综合监控 (23) 5.2.特定区域车辆监测 (24) 5.3.历史轨迹回放 (24) 5.4.车辆运营管理 (25) 5.5.日常营运监测预警 (25) 6.约租车信息共享与报送系统 (26) 6.1.数据共享服务 (27) 6.2.数据报送服务 (27) 7.服务质量综合管理系统 (27)

7.1.投诉信息管理 (28) 7.2.评价信息管理 (28) 7.3.执法稽查管理 (29) 7.4.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29) 7.5.人员继续教育 (29) 8.行业管理辅助决策支撑系统 (30) 8.1.基础类数据查询 (30) 8.2.经营业务类数据查询 (30) 8.3.企业经营情况统计 (30) 8.4.车辆运行信息统计 (31) 8.5.订单数据统计 (31) 8.6.行业运营数据统计 (31) 8.7.服务质量数据统计 (31) 9.应急处置监管平台 (32) 9.1.应急资源管理 (32) 9.2.应急接入 (32) 9.3.应急处置 (32) 9.4.评估分析 (33) 10.约租车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33) 10.1.约租车资格信息查询 (33) 10.2.约租车诚信服务信息查询 (33) 10.3.约租车信息公布 (33) 11.约租车数据资源中心 (34)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

公司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司日常车辆使用需求,科学合理使用网约车平台,做到高效、节约、安全用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公司各部门员工及公司重点客户 二、用车规则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两大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对用车规则规定如下: (一)平台功能 1、“滴滴出行”平台做为公司各部门日常车辆使用平台; 2、“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 (二)用车权限设置 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 (1)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用车实际,将用车职级划分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部门办事员、一般员工四个职级,对各职级用车权限进行设置。 (2)根据用车情境不同,将用车情境划分为:日常用车、加班用车、差旅用车、客户用车四个用车情境,对各情

境用车权限进行设置。(详见附表1《“滴滴出行”用车权限设置表》) 2、“神州专车”用车权限设置 “神州专车”平台做为公司重点客户、商务接待用车平台,不对公司员工开放用车权限,仅对办公室主任开放为他人叫车权限,以满足用车需求。 三、用车管理 (一)“滴滴出行”用车管理 1、日常用车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用车需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后方可用车,用车结束后填写完整用车信息,将《用车申请单》交回办公室。每月办公室对各部门用车合规性进行审核,若未按规定进行用车前审核,产生用车费用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客户用车 由有用车权限的用车人为有需求客户叫车,客户用车结束后,由用车人按照“日常用车”要求补填《用车申请单》,管理办法参照“日常用车”执行。 3、加班用车 加班至20:00-次日6:00期间的员工,可使用加班用车,加班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管理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最新)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

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

网约车公司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前言 网约车是城市客运和公共交通的行业新型运输模式,通过互联网预约模式提供点对点交通运输方式。为提高网约车行业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提高平台企业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驾驶员安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素质,构建平台、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和谐关系,保障平台的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标准和要求,需要建立和完善平台服务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细化安全管理职能职责,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目标。

目录 第一章平台网约车服务规范标准及监管方式 (5) 一、目的 (5) 二、内容 (5) 三、服务规范标准 (5) 四、服务要求 (6) 五、服务监管方式 (7) 第二章服务质量及乘客信用在线评价制度 (8) 一、目的 (8) 二、内容 (8) 三、服务评价体系 (8) 四、评价数据管理 (9) 第三章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 一、目的 (10) 二、服务质量承诺 (10) 三、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 (11) 四、乘客投诉处理流程 (12) 五、乘客投诉保障制度 (13) 六、乘客投诉处理交接 (14) 第四章服务承诺及执行监管制度 (16) 一、目的 (16) 二、内容 (16) 三、服务承诺细则 (16) 四、承诺执行和监管 (18) 五、其他 (19) 第五章服务质量社会舆情曝光事件应对处理方式 (20) 第六章营运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21) 第一条统计管理办法 (21) 一、总则 (21) 二、数据统计报表的管理 (21)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22) 四、统计数据差错的订正 (23)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23) 六、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24) 七、统计纪律 (24) 第二条统计工作细则 (25) 一、总则 (25) 二、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26) 三、统计资料管理 (27) 四、统计工作责任制 (28)

放大招!滴滴新举措加速出租车网约车融合发展教学文案

放大招!滴滴新举措加速出租车网约车融合发展 作为一站式、多元化的出行平台,滴滴出行正努力将网约车和出租车融合发展推向新的阶段。8月31日,滴滴同北上广深杭等十余个城市的近五十家出租车企业达成战略 合作,将携手在智能派单、流量融合等方面展开探索,升级出租车行业运营管理模式,加快推动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以共同提高司机收入和运营效率,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滴滴携手近50家出租车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滴滴出行董事长兼CEO程维表示,出租车是滴滴的起家业务,两者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良好的合作基础,数千万群众也依靠出租车出行。一直以来,在让出租车行业共享技术带来的变革的同时,滴滴也积极与出租车企业携手,助推出租车网约车融合发展。滴滴出行董事长兼CEO程维滴滴出行副总裁、滴滴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贝指出,滴滴正在从技术融合、服务融合、流量融合三个方面进行探索,试图把网约车的制度优势、管理模式以及应用成熟的技术经验,逐步融合到出租车体系中。滴滴出行副总裁、滴滴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贝目前,滴滴已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重庆、南京、三亚等十余个城市的近五十家出租车企业达成战略合作,这些出租车企业均将引入滴滴独有的互联网技术、计算机算法、平台大数据和运营管理思路。滴滴出租车负责人

曹放介绍,滴滴一直希望好服务的出租车司机能赢得好收入,在技术、服务融合方面,依托于平台强大的大数据挖掘和计算能力,目前滴滴正在和合作出租车企业积极探索,在原有“抢单模式”的基础上推出“智能派单”,系统会综合考虑距离、拥堵情况、运力供需、司机服务评价等因素,自动将乘客订单定向匹配给一位最合适的出租车司机。“智能派单”模式可以令乘客提升出行效率,更让出租车司机改变原有拼手气、靠运气的思维模式,转变为服务质量好坏与收入多少挂钩。“智能派单”体现了滴滴通过大数据高效解决出行复杂需求的能力,能够做到让服务决定收入,让提供好服务的司机接到更多好订单。 滴滴出租车负责人曹放 在流量融合方面,目前平台已经可以实现出租车网约车订单和后台系统的打通,可以让出租车司机在承接出租车单基础上,承接网约车订单。 “智能派单”将优先向与滴滴合作的出租车企业开放,针对没有纳入企业合作的其他司机,滴滴也在积极研发新产品,将充分利用平台积累的司机服务数据,智能区分司机服务水平,从而把优质司机纳入到“智能派单”模式。测试数据显示,相较“抢单模式”,“智能派单”模式下,参与测试的出租车司机时薪最高提升了50%,空驶率最多降低了36%。而“流量融合”后,参与测试的出租车司机平均流水上升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21.6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王舒 [导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0)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法律地位;运输服务 1.网约车的认定和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三种主体类型的租车市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非法经营出租车,而依照现有规定来看,前两类是属于合法经营主体。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约车经营模式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交通服务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因此,网约车可以被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司机和乘客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通过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车辆出行的智能运输服务模式,即当前国内出现的滴滴等典型平台。 网约车经营模式中最重要的存在基础是四方协议模式,其法律依据是在四个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乘客会通过手机客户端登录软件服务平台,并根据自身出行需求发布用车订单,而平台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将这些乘客订单发布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按照不同需求来及时调动车辆与司机来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在当前运营中处于实质上“人车合一”,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状况,究其根本还是由于车辆与驾驶服务相分离所致。“人车合一”具体表现为私家车车主与车辆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并运营,“人车分离”则体现在软件平台将注册的私家车与车主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会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各订单驾驶员。 2.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 认定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厘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滴滴出行相关案件来看,目前我国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和看法。第一,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居间关系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而,部分事务部门认定滴滴平台仅向司机提供信息交换服务,承运合同主体就是司机与乘客,在合同被履行之后,平台会作为居间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所以认定网约车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第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持该观点的部门和学者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只存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而没有人身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相对松散、自由的用工形式,司机对于自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接单等都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其报酬也是依据接单数量来计算,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也是由司机提供,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违规等情况就应当由司机担责。第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基于承揽关系概念来看,承揽为劳力的租赁,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任务,并交付劳动成果,由定作人给付价金的行为。其认定滴滴平台为发布任务者,而司机为独立承包人,有为平台提供特定运输劳务之特征,这样来看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外观,但实际中又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方式的特殊性,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来调整。第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而,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均具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能够形成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来看,滴滴平台管理着这些司机,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指示他们工作,并且滴滴平台可以从司机劳动中获取利益,该利益与司机工作量相关,平台会给予司机相应合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有效构成了平台线下服务,因而平台应对司机在服务中的营运安全负延伸保护义务,该观点大大强化了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的法律保护。 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责任主要指其对司机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1、对司机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有合作协议,双方均负有一定法律义务,由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认定,其所负有的责任类型、程度、范围都将有所不同。我国目前主要是从合作协议角度和用人单位角度来认定网约车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在合作协议关系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故对司机负有风险告知义务,包括规则风险和职业风险,即平台规章处罚制度,以及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等,若司机接受该风险告知,就应当在运营过程中自担风险。当平台违反风险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司机就将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保险、工伤等。2、第三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合作协议中承担违反规则风险义务的连带责任,并且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其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应当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该合同是第三人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而订立,因而第三人有权向网约车平台请求救济。另外,当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其对第三人负有雇员替代责任。若司机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害,则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在执行任务之外致人损害,则由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平台未尽到对司机选任监督之必要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4.不足和建议 4.1 不足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由于非合同化、低门槛准入标准因素的影响,致使二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够明晰,认定居间关系将无法体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特征,而劳务关系虽能够表现一体化特征,但没能完全突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平台对司机监管不严,现有的实名验证注册、运营安全保证等都存在较大漏洞。同时,参与行为的主体之间权责利不够明确,大大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约车司机法律身份的规定缺失,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利益的保障责任不能落到实处。 4.2 建议 首先,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性,重点落在责任与利益对等方面,最好采用对现有法律体系变动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法律解释成本最小化。其次,为避免网约车平台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或是破产等情况,应当要求其为乘客购买足额保险,尽管目前有要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实践中并未对保险最低额有具体规定。最后,在认定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关系时,应结合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司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司机“劳动者”身份交由私法主体自治的作用,适度放宽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障司机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7. 2]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法学论坛,2016,31(01):89 3]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7):21. 4]王太高,任海青.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立法规制之构想[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03):124-131. 5]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1):25. 6]马树娟,罗聪冉.网约车审核难题凸显[N].法治周末,2015-12-02. 7]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6):102-110. 8]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33(05):71-75. 9]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85-38. 10]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01):157-164. 1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J].中国法学,2015(03):20-37. 12]刘天慧.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C].经济.法学研究,2017. 作者简介:王舒(1994.06-),女,四川省达州人,自贡市自流井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网约车重点考题 (1)

判断题: 1车辆二级维护可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适当调整作业周期。(对错) 2在制动距离内要发生不可避免的碰撞时,驾驶员可采取急转转向盘躲避的方法。(对错) 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登机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错) 4出租汽车驾驶员切忌模仿聋哑乘客的动作,取笑嘲笑对方。(对错) 5扑救有毒气体火灾时,扑救人员应穿戴放毒面具和相应的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处施救。(对错)6驾驶出租汽车掉头时应尽量选择交通流量小,道路较宽 7出租汽车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载客服务的一律视为拒载或甩客。(对错) 8出租汽车时距并计是指载客运营时按照行驶时间和里程同时计费的方式。(对错) 9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对错) 10出租汽车驾驶员私自改装,调整计程计价设备造成计费失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20分。(对错) 单选题: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出时,驾驶员应该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a 就地停车,以免造成机械事故 b 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地带停放 c 迅速停车,并在车前方设置警告标志 d 提车后迅速报警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的罚款。 a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 1万以上3万元 驾驶出租汽车行驶中方向突然想右跑偏,转向盘无法控制,一般情况下是: a,右前轮爆胎 b,右后轮爆胎 c,左前轮爆胎 d,左后轮爆胎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全部损失后,保险金额高出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按()标准计算赔偿 a,保险金额 b,出险时实际价值 c,实际修理及。必要施救费用 d,新车购置价值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与乘客交流 a,适度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作者:邓可人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

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第35卷第1期 2017年0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5,No.1Jan.2017 作者简介:侯登华, 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深化研究”项目(项目号:FRF -BR-15-017B )的阶段性成果。 ①http ://china.chemnet.com ,最后访问日期:2016-07-29。 ②本文所述的网约车不包括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等倡导同路乘客搭乘一辆车出行的顺风车。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 部委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正式纳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并对其 进行规制。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 ———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侯登华摘 要: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 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 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 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 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 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乘客;法律地位 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 ———《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借助于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和对需求两端的精准配对服务,长期被常规市场所压抑的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设施或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得以达成交易,既盘活了闲置的人力、设施和资金,又满足乃至激发了现有和潜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勃兴再次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 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1] 正如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所言,共享 经济下的“互联网+”日益表现出如下特征,即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都将被互联网打击;凡是基 于信息不对称的环节都将被互联网颠覆;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既得利益都将被互联网清剿,对作为共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研究无疑有助于解决网约车成长中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的界定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我国网约车发展迅速,截止到2016年4月,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经 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①网约车也称专车,②按照 《汉典》,专车

网约车管理制度

************* *****公司 网 约 车 管 理 制 度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网约车司机岗前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依据****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分公司所属的网约车司机进行职业素质及技能培训,以提高网约车司机的业务能力,增强网约车司机爱岗敬业的服务意识,满足服务乘客的工作要求。 二、培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的所有网约车司机。 三、职责 由****分公司牵头,协调督导各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相关对口教育培训。 四、培训形式及时间

1、岗前培训:对于新加入的网约车司机进行零散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上岗前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2、例会学习: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日期,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具体日期由****分公司营运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定,并将培训情况按要求填写例会学习反馈表,上报****分公司; 3、重点教育:由营运部牵头,协调各部门针对公司当月发生的重大交通、质损事故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教育,具体日期及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 五、培训内容 1、新加入网约车司机的岗前培训由营运部负责,其培训内容为:(1)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网约车司机守则和岗位责任制; (3)有关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质量控制规范。 2、网约车司机的常规培训由营运部人员负责,安全部负责督导,其培训内容为: (1)行业动态、法律法规知识; (2)商品车生产厂家操作规范; (3)安全行车常识、事故案例分析; (4)车辆故障判断、检修保养、技术知识。

基层反映将出租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高运行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势在必行

基层反映将出租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高运行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势在必行 基层反映将出租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高运行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势在必行克日,上海要求16家平台企业在12月31日前全面 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基本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随着不合规网约车被大量清退,巡游出租车正重新进入网约车平台视野,成为重要的“开垦地”。经基层调研,出租车接中计约车平台可行性强。 一是出租车改革生长捷径便是中计融合。传统出租车改革,无法回避当前出租车行业的团体发展趋势。一方面,网络预约叫车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一种主流选择,来自交通运输部的数据就表现,2020年全国巡游出租汽车总量仅139.58万辆, 且客运分管率比年降落,传统出租车确实得思考如何在服务方式上满意社会的新必要;另一方面,破除出租车“份子钱”模式,打造动态调价机制,探索新型的司企分派情势,在现有条件下,也很难完全撇开与网约车的融合生长,而另起炉灶。借鉴和利用网约车模式目前已经取得的一些运营和办理结果,实现从运营模式到管理模式的真正改造。如上个月,交通部门要求各网约车平台增强宁静办理的投入,像添加一键报警等宁静应用,目前传统出租车范畴还少有涉及,出租车车企借助现代新兴技术实现运营全过程的监视,这些其实都是传统出租车转型难以绕开的一环。 二是出租车公司及司机群体中计愿望猛烈。事实上,早在网约车平台刚诞生不久,一些地方的传统出租车企业也就开始效仿打造自己的出租车网络预约平台。但由于这些平台都有着

严酷的地区限定,加之运营经验不足,鲜有成功案例。相对来说,能够接入全国性网约车平台,既可免去运营本钱,还可以借助平台的办理上风,在整合资源的同时,方便乘客并倒逼服务质量的提拔。夏津县亚飞出租车公司徐司理反应,目前公司有约车德律风平台,比之前在街上等方便了很多,但是网约车软件的便捷性相比差距较大,另外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车打击也不小,业务量和前几年相比有所降落,不少干了好几年的出租车师傅将自己的车转包开滴滴去了。出租车司机刘师傅反应,跑远途的活常常空车返来,如果出租车也有像滴滴如许的平台,可以提前提前公布搭车信息,便于出租车司机和搭客选择。 三是出租车入网有利于增强羁系提拔服务质量。在网约车安全整治加码的9月份,全国价格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当月平台共受理出租车、网约车举报2713件,其中网约车类174件,环比下降16.3%,但出租车类则达到了2539件,环比上升 2.1%,这直接说明同一羁系尺度的重要性。夏津县随机调研 30名群众,有5名群众反映,在阴雨天时欠好打车,且费用 比天气好的时候贵30%以上,有3名群众反映曾经因为路途远 打电话叫车却没有来的,最后在网约车平台上找的网约车,事后打投诉德律风不停无人接听。有7位群众表示经常在网约车平台上叫车, 一是方便 二是司机服务态度比力好,且付钱后可以追加对司机的评价,有些服务比较差的司机会被平台禁行。当前对付网约车的办理,无论在准入门槛,还是服务质量的要求等方面,都大大高于出租车。当然,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融合生长,不仅仅只是网约车平台与出租车企业的事,更离不开羁系模式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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