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作者:邓可人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

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

始服务十分钟后点击完成订单,但是实际并未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乘客起诉平台赔偿车费损失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其三为乘客起诉平台要求给付发票。合同纠纷的案情为驾驶员遭受乘客辱骂、投诉平台未果,起诉平台赔偿车费损失、支付误工费和名誉损失。运输合同纠纷的案情为乘客主张在网约车上丢失手机无法找回,要求平台赔偿损失。侵权类纠纷的案情均为私家车司机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造成行人或者车内乘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

经总结,以上纠纷可归为三类:1.乘客或行人人身权益受损引发的交通责任事故纠纷;2.因乘客不满网约车平台或驾驶员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3.因驾驶员不满平台服务向平台引起的合同纠纷。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民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包括乘客、驾驶员、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行人等。因此,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审理网约车民事纠纷至关重要。

(二)事实认定不一致,法律适用存疑难

在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中,支持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共10份,对平台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的判决共15份。在以上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法院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

1.平台地位:承运人抑或居间人

在诉讼中,网约车平台的抗辩理由较为统一,即平台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其仅仅为匹配并撮合乘客与司机的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居间人,而非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部分法院对该项抗辩予以采纳。在一个

服务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平台提供的协议中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仅为居间服务的居间人,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是驾驶员,因此乘客要求平台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而二审法院认为平台为乘客匹配信息、指派车辆,计算乘车费用并在服务后收取费用,双方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制定的格式协议不能否认事实上形成的运输合同之实质。司机为平台运输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平台应当对司机的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10份肯定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中,有5份判决明确指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订立的是运输合同或者认定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剩余5份判决均仅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义务进行描述,但是并未明晰其法律地位。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客运合同)仍未获得统一认识。

2.平台责任:连带责任抑或雇主责任

在10份支持平台承担责任的判决中,法院对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认定不一致。3份判决认为乘客系通过平台接受租车服务,平台公司在经营中获得利益,故平台应为驾驶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份判决认为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平台应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另外5份持支持态度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驾驶员仅为平台运输服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

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驾驶员由平台指派履行运输服务,其行为性质为职务行为,平台应为驾驶员履行客运合同之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驾驶员为平台的雇员,因此平台承担的责任可被认为是对雇主替代责任的类推适用。部分法院则直接认定平台为承运人,且驾驶员为平台之雇员。

综上,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涉及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然而,这一问题目前尚未有定论,也为法院适用法律、寻求请求权基础带来了困难,部分法院对二者关系进行了模糊处理。

通过对25份判决的实证分析,笔者总结出当前私家车模式下,法官裁判过程中遇到的两大难题:

第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即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其究竟为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还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

第二,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即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其究竟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挂靠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

二、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之探析

诚如卡多佐大法官所言,“当案件发生时,这些新出现的情况究竟应当归于这一类关系还是另一类关系,法官做决定时必须考虑到类推、便利、得当和正义。”4当前,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为居间人和承运人,笔者试图从多角度出发对该问题予以分析讨论。

(一)利益衡量视野下的平台法律地位

就具体案件对不同价值进行具体判断是法官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必须加以回答的问题。5利益衡量是法律解释的常用方法,它不仅是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同时也是在面对新类型案件和法律漏洞时指引法官办案的有利武器。

笔者认为,为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官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国家政策和相关立法予以分析,体会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意图,结合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予以考量,从而寻找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制度利益的价值判断,指导自己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

1.国家政策中的利益衡量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滴滴出行、Uber中国等交通共享经济乘胜追击,迅速扩展市场,迅猛发展。然而,追求经济高效发展的过程中,公平、正义、安全等价值难免被至于其后,来势汹汹的交通共享经济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也埋藏了诸多安全隐患。

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乘客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

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强化法治思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还规定要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两个文件表明,国家把人民利益置于首位,在价值排序时将公平、安全和秩序至于效率之上。在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将乘客利益予以优先考虑,该暂行办法中对平台的承运人地位进行了认定,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

2.国家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对个案的利益衡量应该寻求现行法的根据,从现行法中寻求公平与正义。法官不仅要适用具体的法律命令,也要保护制定法认为值得保护的利益的整体。6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是被视为是优先利益。7在网约车民事纠纷中,乘客与平台之间实为消费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度利益上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同样可以适用于网约车服务中。网约车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约定其仅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免责条款规避自己的承运人责任,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失衡。为平衡二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法律应适度政策性地保护消费者,为经营者施加较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于平台制定的

免责条款和格式合同,应结合平台实际履行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予以认定。同时,平台应对其格式合同尽到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否则应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予以处理。

3.法经济学视角之解读

波斯纳法官曾谓,“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其付出的价值。”8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制度实施的收益大于成本是一项制度能够被采纳的基本条件。9制度成本包括政府成本和社会成本,认定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的政府成本为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设定严格准入条件并进行监管而耗费的监管部门的人力、财力成本以及为规范市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立法、司法成本;社会成本为网约车平台对交通责任事故的损害赔偿予以承担,从而向乘客转嫁运输服务价格的成本。与上述成本相比较,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带来的制度效益更高,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总财富,10理由如下:(1)从微观的乘客效益上看,虽然出行成本略有提高,但是平台责任的加重将倒逼平台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输服务质量,保障其出行安全,杜绝违法事件发生,避免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2)从微观的驾驶员角度看,虽然准入门槛提高,但是平台和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有利于规范这个行业的运行,为驾驶员减少了不可预测的违法成本和交易成本。

(3)从微观的平台效益来看,平台通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将极大提高其社会信誉度和影响力,进而提高用户对它的使用率,形成巨大的规模效应,弥补其相应的成本鸿沟和制度负外部性,实现利益

最大化。

(4)从宏观的社会效益上看,平台服务质量的提高将更好地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相应的社会成本,有利于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出网约车平台运行带来的社会效益,例如,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本,实现交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消费并增加就业岗位;打破巡游出租车垄断地位,倒逼市场改革。

(5)从宏观的政府效益上看,政府监管力度增强虽耗费一定行政成本,但是合理、规范、有序的行政监管一旦成形,将在总体上减少因市场无序而导致的监管和治理成本,有力的市场监管也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解决纠纷虽耗费立法、司法成本,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将有利于定分止争、规范行业运行。

(二)利益衡量视野下对平台协议的解读

以滴滴出行为例,该平台在其为乘客提供服务的APP中专门设置了法律条款与隐私政策一栏,以此方式向乘客公示其内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栏目中目前有不同服务模式下数十种格式合同。在《专快豪华车服务协议》第8.2条中,平台用黑色加粗字体写明其提供的是大数据处理、信息匹配服务,试图明确其居间人身份,规避其承运人责任。在诉讼当中,平台也常以居间人身份作为抗辩理由。为了更好地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出行安全,笔者认为可以对协议作出另外一种解读。具体来说,从服务内容、合同订立、服务使用、付款及发票和责任条款等可以推演出平台与乘客之间订立的合同包含客运合同的内容,平台是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合同相对性来看,该协议的签订双方为乘客和滴滴平台,网约车平台的品牌性很强,乘客是基于对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质量的信任才与其缔结契约的。11

2.从服务内容来看,滴滴出行平台根据乘客出行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车辆并指派驾驶员,将乘客运送至指定地点,乘客对车辆、驾驶员均无选择权。此外,网约车平台需保证乘客获得运输服务的质量,包括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保证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的一致性,保障乘客及其财产的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责任方不能及时赔偿或责任方不明的情况下,由平台提供先行垫付、住院探望及主动安全保障等服务。实际上,平台已经履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核心义务,包括强制承诺义务、按约定时间和约定路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

3.从收费标准和发票的开具来看,运输服务的价格由平台制定,运输服务完成后由平台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乘客和驾驶员均没有任何的议价权,这进一步证明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平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为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而非居间人。

三、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之厘定

由于网约车服务的实际履行人为驾驶员,所以在落实平台责任时,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也极为重要,该点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案件中尤其明显。现实中,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究竟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目前学界仍未有定论。

(一)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1.劳动合同说之争议

在私家车模式下,驾驶员与平台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强制要求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虽体现了对私家车主的善意保护,但不一定符合私家车主的本意和网约车平台的基本属性。12首先,大部分私家车车主属于兼职性和临时性驾驶员,他们具有自己的职业,不希望与平台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受制于平台严格的人身管理。其次,平台具有轻资产运营性质,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会加重平台的运营成本,最终可能转嫁给消费者或市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未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是客观地反应了网约车平台中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灵活性、多样性。

2.劳务关系之认定

在平台与驾驶员未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笔者认为应将两者关系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3劳务合同受民法而非劳动法调整,原则上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双方均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从属关系;其次,双方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劳动时间较为灵活;再次,经济关系上一般为按次结算或者按小

时结算;最后,生产资料由劳动者自己提供。14网约车驾驶员依据平台指派的运输劳动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与平台按单结算报酬,平台与驾驶员并无从属关系,只存在财产或经济关系,工作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符合劳务合同的特质。

3.挂靠关系之否定

个别法院认定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挂靠”属于经济词汇,而不是一种法律术语,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转型期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现象。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禁止了客运经营的挂靠行为,但是由于处罚力度有限,现实当中个人挂靠出租车公司进行客运经营的现象仍然存在。15在私家车模式下,笔者认为平台与驾驶员并不存在挂靠关系。暂行办法出台后,驾驶员从事驾驶活动经平台审查相关条件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合法资质,已无成立挂靠关系之必要,本文不再予以讨论。

4.域外经验之借鉴

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和马塞诸塞州集团诉讼案中,最终Uber以一亿美元补偿金与38.5万名驾驶员达成和解,给予司机各项权利,但是并未认定Uber驾驶员为网约车平台雇员的身份。法官认为Uber 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是模棱两可的,判决的目的不是通过认定驾驶员为雇员而使Uber陷入困境,而是希望能够促使Uber遵守法律,保障驾驶员法定权利的实现。16可见,在网约车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与驾驶员法律关系的认定实际上是多种利益权衡的结果,不应一概而

论。

正如某位学者所称,“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发挥我们的制度想象力,努力去构想那些既能实现价值目标又能提高就业灵活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制度方案。”17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为平台和驾驶员提供了自由意志的空间,对于平台和驾驶员关系如何认定应以双方的真实意愿为准。

(二)私家车模式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

1.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在确定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并梳理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对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就可以直接、明确地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了。

具体来说,在合同纠纷中,平台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协议约定的信息核实义务、信息匹配义务、先行赔付义务等各项约定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至第二百九十一、第二百九十八至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承诺义务、依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运输服务义务、告知义务、救助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当平台存在违约行为时,无论其与驾驶员为何种法律关系,驾驶员均为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其行为视为平台本身的行为,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2.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在侵权纠纷中,若因驾驶员过错导致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发生,需根据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

(1)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多种形式的

协议)时,平台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该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释义书明确表示,第三十四条所述“工作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和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18分别对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因此该款可以适用于平台与驾驶员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时的责任分配。

(2)当平台与驾驶员为劳务派遣关系时,平台承担用工单位的替代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合同责任和职务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网约车平台在进行赔偿后,可基于驾驶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向其进行内部追偿,请求权基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侵权纠纷当中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问题。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往往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经笔者统计,保险责任的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公司予以赔付,后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公司予以赔付。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还需审查投保人是否规避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投保人逃逸)或是否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车辆危险性增加后的法定告知义务。需注意

的是,平台作为专业机构,对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商业保险性质变更的情况具有预见能力,因此其负有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包括投保情况)予以审查与提醒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法国学者弗朗斯瓦·惹尼曾说:“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前进的两个目标。”法官在审理网约车纠纷时,应将涉案的乘客、驾驶员、网约车平台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正义的天平上进行衡量,结合社会正义观念、经济学等理念与知识将最为重要的利益放于优先地位,从而求得利益平衡。能力愈大其责任则愈重,在当前网约车行业乱象丛生的背景下,网约车平台作为行业主导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在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其与乘客订立的是客运合同。在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关系的驾驶员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并致人损害时,受害人还可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雇主替代责任。

网约车纠纷表现的行业乱象与裁判观点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立法的缺漏,因而,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缓。具体而言,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不妨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客运合同一节下增加一条:“乘客通过网络平台预约私家车接受运输服务的,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适用于本节规定。”

【注释】:

1、李后龙、俞灌南:“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

2、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1页。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5页。

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5页。

5、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4页。

6、[德]菲利普·黑克:《利益法学》,傅广宇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9页。

7、[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50页。

8、熊丙元:《正义的成本》,人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页。

9、薛治远:“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1期。

10、[美]理查德·博斯曼:《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52页。

1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12、熊丙万:“网约车监管新规的顺产与保育”,载《中国经济报告》2016年第9期。

13、王金增:“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辨析”,载《中国

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4、彭倩文、曹大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年第2期。

15、钱叶芳、王林清:“论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载《中国劳动》2015年第19期。

16、陆胤、李盛楠:“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载《中国劳动》2016年第16期。

17、陆胤、李盛楠:“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载《中国劳动》2016年第16期。

18、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2668574.html,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王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b612668574.html,ki.1009-0592.2018.06.024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网约车挂靠合同

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公司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网约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1.双方主体资格 1.1 甲方为网约车经营者,已取得相关运营资质可依法开展网约车运营行为 1.2 乙方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乙方作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符合以下条件:(一)由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挂靠事项 2.1 乙方现有车辆苏B ;车辆品牌:;车辆颜色:; 发动机号:;车架号:;用于挂靠甲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车辆登记为甲方所有。 2.2 乙方车辆符合网约车经营,符合下列条件如下: (一)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位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乙方挂靠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4 甲方虽登记为名义所有权人,但车辆购置款、车船税、上牌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且乙方实际占有支配车辆,乙方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 3.相关费用 3.1 挂靠保证金10000 元,签订合同时支付。 挂靠费每个月1000 元,共计12000 元;(通过甲方渠道购买的车辆第一年免挂靠费)每年挂靠前1日向指定的账户缴纳挂靠费。 账户户名为: 账号: 开户行: 该费用不含税费。如乙方需发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税费。挂靠费不退还乙方。 3.2 在挂靠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的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乙方如运营过程中多次出现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费用上涨的,乙方应当承担上涨后的保险。 3.3 车辆年检费用乙方承担。乙方在运营车辆过程中所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乙方承担。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在驾驶车辆时应当谨慎注意,如期间产生违章记录的,应当自行缴纳违章罚款并处理违章扣分记录。 3.5 车辆由乙方过户至甲方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交通事故处理 4.1 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1.2条款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或违反2.2条款网约车运营条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剩余赔

网约车司机挂靠合作协议

网约车司机挂靠合作协议 甲方: 公司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网约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1.双方主体资格 1.1甲方为网约车经营者,已取得相关运营资质可依法开展网约车运营行为 1.2乙方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乙方作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挂靠事项 2.1乙方现有车辆苏,车辆品牌为,车辆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用于挂靠甲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车辆登记为甲方所有(登记甲方名下不改变乙方对车辆的所有权)。 2.2乙方车辆符合网约车经营,符合下列条件如下: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1日 向指定的账户缴纳挂靠费。账户户名为:,账号:,开户行:。该费用不含税费。如乙方需发票的,应当承担 相应税费。挂靠费不退还乙方。 3.2在挂靠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的保险费,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乙方如运营过程中多次出现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费用上涨的,乙方应当承 担上涨后的保险。 3.3车辆年检费用乙方承担。乙方在运营车辆过程中所产生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乙方承担。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在驾驶车辆时应当谨慎注意,如期间产生违章记录的,应当自行缴纳违 章罚款并处理违章扣分记录。 3.5车辆由乙方过户至甲方时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4.交通事故处理 4.1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1.2条款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或违反2.2条款网约车 运营条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不足以支付全部人员伤亡或财 产损失的,剩余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理赔费用未全部覆盖赔偿事项的,保险公司 不赔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 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 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整容费、财产损失费;甲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网约车协议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______ 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 日。其中试用期______ 个月,本合同_______ 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 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 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 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 关规定支付工资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元。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 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

网约车平台与运输企业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乙双方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互联网出行业务、旅游业务开展合作。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及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0合作纲领 1.1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1.2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合作,能够帮助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1.3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发展互联网出行业务、旅游业务。由甲方成立主体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该公司甲方占比30%,乙方占比60%,10%作为团队股权激励,设立双方监管账户共同经营。其中甲方负责提供办公场地及停车场及政府关系衔接工作,乙方提供开展业务实际运营资金,如公司融资保证金加盟费,网约车平台保证金加盟费等。

2.0合作双方的责任及责任 合作双方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故需要对双方的责任和责任做如下规定: 2.1甲方的责任及责任 (1)甲方有要求乙方如约提供服务的责任;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责任; (3)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4)甲方有对乙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的损失予以追索经济赔 偿的责任; (5)甲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乙方开拓业务和 构建业务渠道及商务关系提供条件的义务; (6)甲方保证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如因工作衔接出现问题,未能正常开展业 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披露、转载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和乙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资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2.2乙方的责任及责任 (1)乙方有要求甲方如约提供服务的责任; (2)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3)乙方有要求甲方成立的主体公司是合法合规的责任; (4)乙方有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的责任; (5)乙方有回复甲方质询的义务;

司机合作协议书

网约车司机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达成合作,乙方为甲方专职司机,利用甲方所提供车辆车牌为渝在网约车平台运营,所得收入甲乙双方按本协议要求分配。 乙方作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乙方如有任何隐瞒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甲方发现立即解除合同。隐瞒甲方经营车辆产生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协议。 三、甲乙双方达成合作后,乙方自愿将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给甲方保管,一直到离职为止;同时交纳违章保证金元,违章保证金在乙方离职后查无违章记录退还乙方元,乙方离职10天后查询无违章记录再退

还元,乙方离职20天后无任何违章记录,剩余元全部退还给乙方,乙方离职后,签约车辆违章记录由乙方负责清除,如乙方不清除,则由甲方代为清除,清除违章罚款及扣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在乙方违章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乙双方利润分配方式: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车辆进行网约车运营,甲方保证乙方基础工资每月乙方每天出车提成乙方向甲方保证每天交纳费用基数为 400 /天,按周结算,结算日为每周周二。超出部分作为乙方提成,乙方若连续多天或1个月未达到甲方每天交纳基数要求。甲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 五、甲方车辆的保养以及车的正常维护由甲方来承担。 六、甲方车辆装有GPS定位追踪系统,乙方不得恶意破坏,如有发现,甲方有权索赔并追究乙方刑事责任。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甲方要求区域内进行网约车运营工作,如超出甲方要求区域范围,应提前向甲方申请报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超区域经营,否则发现超区域一次扣除违章保证金壹仟元,发现两次扣除全部违章押金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公司彰程办事,不讲怨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七、甲方提供车辆交纳交强险、商险,乙方在协议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可报保险解决,保险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及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负责,本公司概无责任。 八、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绝不带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来承担,本公司概无责任。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最新)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

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

车有道出行网约车合同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车有道出行网约车合同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软件系统系列产品的使用权等相 关事宜,达成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条项目内容 乙方使用甲方开发的〈〈车有道》网约车软件(以下简称“本软件”)可以在iOS、Android环境下运 行的软件,功能参照滴滴出行(客户端)、滴滴服务(司机端)。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获得本软件使用权后,甲方会用统一“车有道出行"及顺车配送"闪运"的LOGO、APP开发 需要的文字内容及图片、应用名称等资料制作并发布系统。 2 .在乙方使用本软件期间,甲方将负责该系统的维护工作,在该系统出现故障等无法使用的情况时, 甲方承诺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修复,以保障该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因第三方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导致该 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除外,如高德地图、高德定位、个推、阿里云IDC、腾讯云、android系统、ios系统等第三方产品和服务出现问题)。 3.甲方指导乙方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乙方的相关员工免费进行系统基本功能使用培训,确保其能 够正确无误的使用APP各项系统功能。 4.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年在线解答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免费的远程技术指导,满足乙方的咨询需求 和技术指导需要。 5.乙方保证提出的本软件需求及内容不含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软件的需求及内容全部由乙方 提供,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平台合作协议书模板

文明施工 ①依据业主、监理有关要求,落实施工组织文件,明确各工序管理、材料管理、机械管理、成本管理、劳动管理。 ②对全体职工,特别是民工,在进场前进行文明、安全施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施工意识和自身素质。 ③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采用统一规范临设,围档整齐,符合要求,临设要牢固整齐,材质符合要求。 ④运料车运料时要用帆布覆盖,以防沿路遗撒和扬尘。施工道路要保证湿润,以防车辆行驶扬尘。 ⑤场地内材料与设备要保持整齐,并保证场地内的清洁。 合同书

合同编号:项目:签订日期:

科岸商城开放平台供应商合作加盟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杭州分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先进的平台及巨大的消费者资源,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就乙方商品在甲方科岸商城网上销售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形式 1.1定义 是指乙方利用甲方资源和服务(除仓储服务)完成产品的销售、货款支付、配送(或自提)等一系列销售或售后流程的经营模式。 甲方是指以杭州分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科岸商城,本协议及附件中除非另有所指,科岸商城包含了杭州分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分公司,乙方同意科岸商城所有公司共同履行每个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科岸商城根据区域及业务范围内部划分。杭州分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科岸商城所有公司的授权人,有权代表科岸商城所有公司处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如签订、修改、终止本合作协议、负责财务对账、收取费用、向乙方下达指令、向乙方发出通知、发布规则、接收乙方通知等)。 1.2在科岸商城开放平台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资源和服务: 1)交易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物流配送、自提及货到付款服务。详见《配送服务协议》。 3)代销商品。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供商品给甲方代为销售。 4)开具发票:甲方统一以甲方名义为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商品发票。 5)代收代付:甲方利用平台代收功能,根据乙方代理所在区域订单的数量定期与乙方结算, 1.3双方同意: 1)甲方销售乙方货物的,甲方各所属公司分别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约定成本与乙方结算, 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成本结算:每件商品按照固定价格结算,详见具体采购单 乙方承认本协议附件之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人作为本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同时乙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业务划分规定向各方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完整word版)网约车车辆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鉴于:甲方具有一定的车辆租赁经验;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则取得了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主体合约资格。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实现和谐、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作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辆租赁等业务,甲、乙双方现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暂定名称为: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5 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章注册资本 2.1 本公司各发起人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以形式出资,占总投资额比例90%;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以形式出资,占总投资额比例10%; 2.2 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资额汇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三章利润分享和亏损负担 3.1 各发起人以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各自个人资产无关,各发起人以总投资额中各自所占比例承担风险。 3.2 甲、乙双方可协议确定公司发展所需的储备资金,储备资金具体比例双方按照总投资额比例另行协商。 4.3 乙方不执行以投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的方式,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股份期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分红,除股东外,其余人员按工资计算报酬。 4.4 本协议所谓的股份期权,仅指甲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所有的相应比例股份的的权利。 第四章事务执行 4.1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担任,乙方担任本公司监事,甲方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乙方负责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4.2 本公司的设立主要为配合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首约科技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21.6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王舒 [导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0)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法律地位;运输服务 1.网约车的认定和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三种主体类型的租车市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非法经营出租车,而依照现有规定来看,前两类是属于合法经营主体。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约车经营模式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交通服务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因此,网约车可以被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司机和乘客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通过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车辆出行的智能运输服务模式,即当前国内出现的滴滴等典型平台。 网约车经营模式中最重要的存在基础是四方协议模式,其法律依据是在四个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乘客会通过手机客户端登录软件服务平台,并根据自身出行需求发布用车订单,而平台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将这些乘客订单发布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按照不同需求来及时调动车辆与司机来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在当前运营中处于实质上“人车合一”,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状况,究其根本还是由于车辆与驾驶服务相分离所致。“人车合一”具体表现为私家车车主与车辆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并运营,“人车分离”则体现在软件平台将注册的私家车与车主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会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各订单驾驶员。 2.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 认定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厘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滴滴出行相关案件来看,目前我国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和看法。第一,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居间关系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而,部分事务部门认定滴滴平台仅向司机提供信息交换服务,承运合同主体就是司机与乘客,在合同被履行之后,平台会作为居间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所以认定网约车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第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持该观点的部门和学者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只存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而没有人身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相对松散、自由的用工形式,司机对于自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接单等都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其报酬也是依据接单数量来计算,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也是由司机提供,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违规等情况就应当由司机担责。第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基于承揽关系概念来看,承揽为劳力的租赁,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任务,并交付劳动成果,由定作人给付价金的行为。其认定滴滴平台为发布任务者,而司机为独立承包人,有为平台提供特定运输劳务之特征,这样来看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外观,但实际中又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方式的特殊性,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来调整。第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而,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均具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能够形成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来看,滴滴平台管理着这些司机,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指示他们工作,并且滴滴平台可以从司机劳动中获取利益,该利益与司机工作量相关,平台会给予司机相应合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有效构成了平台线下服务,因而平台应对司机在服务中的营运安全负延伸保护义务,该观点大大强化了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的法律保护。 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责任主要指其对司机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1、对司机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有合作协议,双方均负有一定法律义务,由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认定,其所负有的责任类型、程度、范围都将有所不同。我国目前主要是从合作协议角度和用人单位角度来认定网约车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在合作协议关系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故对司机负有风险告知义务,包括规则风险和职业风险,即平台规章处罚制度,以及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等,若司机接受该风险告知,就应当在运营过程中自担风险。当平台违反风险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司机就将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保险、工伤等。2、第三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合作协议中承担违反规则风险义务的连带责任,并且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其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应当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该合同是第三人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而订立,因而第三人有权向网约车平台请求救济。另外,当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其对第三人负有雇员替代责任。若司机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害,则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在执行任务之外致人损害,则由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平台未尽到对司机选任监督之必要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4.不足和建议 4.1 不足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由于非合同化、低门槛准入标准因素的影响,致使二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够明晰,认定居间关系将无法体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特征,而劳务关系虽能够表现一体化特征,但没能完全突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平台对司机监管不严,现有的实名验证注册、运营安全保证等都存在较大漏洞。同时,参与行为的主体之间权责利不够明确,大大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约车司机法律身份的规定缺失,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利益的保障责任不能落到实处。 4.2 建议 首先,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性,重点落在责任与利益对等方面,最好采用对现有法律体系变动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法律解释成本最小化。其次,为避免网约车平台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或是破产等情况,应当要求其为乘客购买足额保险,尽管目前有要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实践中并未对保险最低额有具体规定。最后,在认定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关系时,应结合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司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司机“劳动者”身份交由私法主体自治的作用,适度放宽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障司机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7. 2]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法学论坛,2016,31(01):89 3]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7):21. 4]王太高,任海青.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立法规制之构想[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03):124-131. 5]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1):25. 6]马树娟,罗聪冉.网约车审核难题凸显[N].法治周末,2015-12-02. 7]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6):102-110. 8]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33(05):71-75. 9]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85-38. 10]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01):157-164. 1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J].中国法学,2015(03):20-37. 12]刘天慧.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C].经济.法学研究,2017. 作者简介:王舒(1994.06-),女,四川省达州人,自贡市自流井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作者:邓可人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

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

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教案资料

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一、网络约车合同概述 (一)网络合同的订立 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看,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基于打车APP的网络约车服务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要约和承诺。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要约人为乘客,受要约人则为不特定的出租车司机。乘客以缔结客运合同为目的向不特定出租车司机发送载有其具体位置和需要到达的目的地的信息,并以此为要约的内容,之后乘客在约定地点等待出租车司机的到来,表明其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旨。当乘客发出用车的要约后,系统将该内容及时反馈到出租车司机的客户端,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客户端中看到乘客用车的信息,而后选择接单的行为,意味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全部接受,视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网络约车合同的特殊性 1、要约与承诺角色互换;对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而言,出租车开启空车灯标志在路上行驶的行为属于要约。当乘客以登车的形式作出承诺,合同便成立,司机与乘客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约束,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在网络约车的情况下,二者的角色发生转换,当乘客点击叫车,向附近在线司机发送载有其乘车需求的数据电文时,此行为构成要约;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进行接单的行为构成承诺。 2、介入第三方平台作为居间人角色;打车软件服务平台为新型客运合同的居间一方,其利用其技术平台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信息,并将此种信息与网约车司机进行共享,促成双方客运合同的订立,平台从中收取客户一定的使用费,其行为属于居间行为。无论是滴滴出行还是优步,都在其“服务协议”中作出声明,平台充当居间人角色,为乘客和司机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有别于滴滴专车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相关规定,其承担的提供运营服务,即旅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须向消费者承担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 3、合同成立时间特殊;乘客通过APP向附近在线出租车司机发出乘车需求的要约,司机看到该信息并

网约车合作协议(完整版)

平台挂靠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的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骏伊公司的滴滴对公账户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权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 第三条,合作范围 甲方向乙方提供滴滴平台的司机管理与注册等相关流程。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甲方滴滴对公账号端口登录账号及密码,乙方可登录时时查看所属挂靠司机车辆的滴滴做单流水,乙方所有挂靠甲方滴滴对公账号下的司机车辆信息只限在滴滴平台使用,甲方无权把乙方所属司机车辆挂靠其他网约车平台,否则赔偿乙方所属司机车辆每个账号每个月3000元。 结算方式:甲方与滴滴签约合作协议司机提成为:A档司机提成为当月做单流水的15%,B档司机是5%,所有分账以滴滴公司规定为准:每个司机每个月滴滴在线155个小时,服务分达到80分,甲方自收到滴滴账单之日起,向乙方公布明细,乙方享有乙方自由挂靠司机滴滴平台分成结算金额17%税后的85%,甲方享有乙方自由挂靠司机滴滴平台分成结算金额17%税后的15%,甲方收到滴滴分成后应及时把乙方应得款项汇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 户名: 否则甲方支付给乙方应得所有金额每天5%的滞纳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经营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履行可以终止。 第七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解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区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决。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第35卷第1期 2017年0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5,No.1Jan.2017 作者简介:侯登华, 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深化研究”项目(项目号:FRF -BR-15-017B )的阶段性成果。 ①http ://china.chemnet.com ,最后访问日期:2016-07-29。 ②本文所述的网约车不包括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等倡导同路乘客搭乘一辆车出行的顺风车。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 部委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正式纳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并对其 进行规制。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 ———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侯登华摘 要: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 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 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 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 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 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乘客;法律地位 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 ———《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借助于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和对需求两端的精准配对服务,长期被常规市场所压抑的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设施或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得以达成交易,既盘活了闲置的人力、设施和资金,又满足乃至激发了现有和潜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勃兴再次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 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1] 正如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所言,共享 经济下的“互联网+”日益表现出如下特征,即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都将被互联网打击;凡是基 于信息不对称的环节都将被互联网颠覆;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既得利益都将被互联网清剿,对作为共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研究无疑有助于解决网约车成长中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的界定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我国网约车发展迅速,截止到2016年4月,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经 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①网约车也称专车,②按照 《汉典》,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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