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试分析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为其所调整的对象所适用、执行和遵守以及适用、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法律实效不同于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效果,而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法律实效固然是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结果,但法律效力却并非法律实效的本身。因为法律规范原本是对人的行为一种可能性的预设,是一种应然性的规定,而法律的实现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是一种已然性的现实。所以,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没有被实施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实施过程和适用之后所形成的适用法律的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这种法律效力发挥出来所产生的结果才显示出法律实效。可见,法律效力是一个应然“范畴”,而法律实效则是一个“突然”或“已然”范畴。由此可见,法律实效对于依法治国而言意义重大。

我认为影响法律实效一般有以下几个因素:

1.完善的法律对法律实效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条件有两个:(1)制定良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由此可见,一部好的完善的法律对法律的实效很重要,这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而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善法,良法。生活中很多地方不由法律来调整,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

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协调关系,考虑立法时所处的法律环境,如道德与习惯。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范传递着民众长期以来接受并遵照的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要求,这与道德作用于社会所生的效力密切联系。在与道德的关系上,制定法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执行。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成为无意义的外壳。在立法时,不考虑道德对人们的作用力,则易产生两者的对立,削弱法律实效的实现;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实际效力将会得到双重保障,能加强法律实效的实现。

(2)制定法本身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时就应该是明确的,以确定的行为模式规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使人们在处理事务时有确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结果预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包括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怎样承担责任。法律的明确性还要求,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且也无法为人所知的话,就会成为一纸空话。而且立法是项专门性的技术工作,立法主体首先应该懂法,必须要求具有优良法律素质的主体才能胜任。

2. 执法、司法主体能够普遍地、自觉地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

(1)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进程中,政府是主要的执法者,法律实效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状况。反过来,法律实效的状况如何,也是衡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状况的一个标准。事实上,法律实效方面存在的许多弊端正是由于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尽职尽责所造成,或者是由于有的改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造成。

(2)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使法律获得实效方面居于重要的地位,这些机关及其执法、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对法律实效的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在他们实际履行职责,执行法律过程,一方面受他们自身品格,素质的影响,他们会“打折执法”。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各种人际关系的影响,不能做到公平执法。

4.民间法和道德对法律实效的影响。

《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是人们似乎并非热衷于运用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维护在自己受损的利益,反而更多的是运用之前的一套自己的解决办法,危害轻微一点的会自认倒霉,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心态了之,决心以后不再购买,不再吃亏。造成更严重一点的危害结果,受害者们往往会采用“登门闹事”的方式,甚至有时不惜“动用武力”解决,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的合法途径是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的人却是少之又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法不依”的奇怪现象呢?在我看来,是在广大人民心中早就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出事规则和办法,这套规则与现行法律不同大多是情

况是不同的。这套规则和办法一般是从人们所生活的环境或群体中自然习得的,包括风俗、习惯。所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么自认倒霉、吃哑巴亏,要么上门闹事、大打出手两种极端的规则。在一个并不严格依法办事,以政治安定为首要标准的社会,广大受到食品安全问题危害的受害人既使通过自己的一套规则和办法最终是问题得到解决,我想这既是弱者的胜利,又是民间法的胜利,而代价则是官方法的实效大打折扣。世界上从来没有统一的“民意”,所以,在强调民意基础的同时,决策者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强调民意基础必须以法律为先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科学地搜集民意,寻求共识。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习惯如习俗、行规等与国家法律并不是相斥的,而是与国家法渗透、协调或补充的,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为民事法律适用时考虑的原则。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与法律对立、抵触、冲突的新风旧习随处可见,它们破坏了法律的统一遵守与执行。例如我国一些地方早婚、订婚等婚俗以及“包二奶”等形式的事实婚姻仍大量存在,对婚姻法的实施形成阻力;又如在熟人社会流传下来的遇事“私了”的习惯往往消解了刑事法律的实际效力;商业交往中的许多行规以及单方免责格式条款往往影响了合同法的适用,等等。在前面提到的武汉法官犯罪案中,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内外串通勾结,从中吃“回扣”。特别是有的律师行贿成风,成为职业“拍客”。这正反映了当前司法腐败的陋习,如在许多当事人中流传的“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而律师向法官行贿而谋取诉讼利益,也是

律师业中许多律师信奉的不成文的“行规”。在这些“习惯”面前,法律成了某些人手里的面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人们对法律公平的期望值便越来越下降,导致人们不敢奢望到法院里去讨“公平”,以至于对法律的不尊重,在许多人的潜移默化里,也正在变成一种习惯。

5.成本和守法对法律实效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运作是一项全社会集体参与的事业,法律实效的实现是守法主体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结果。因而,当守法成了公民的自觉第一性选择时,法之权威、法律实效就将得以实现。然而依法办事的成本影响了法律的实效守法成本太高而宁愿放弃权利,违法成本较低而选择肆意违法。其结果都是法律实效的悄悄减损。比如张三借了李四两万,过期迟迟不还,李四想去告张三,可是李四不懂法律,那得请律师吧,上法院起诉,诉讼费咋办,一旦双方法庭上见,那从此不只是路人,甚至会变成仇人。退一步来说,经过漫长得官司,就算时赢了官司也存在执行难得问题。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钱上都耗不起啊,所以李四没办法就偷偷搬走了张三家的电视机,结果可能担上个盗窃的罪名。这种事情可能就发生在你我身边。这就是法律实效活生生的例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过去是很薄弱的,绝大多数公民不习惯依法行使、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许多人即使在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宁愿找领导、托“关系”、“走后门”,深信握有某种权柄的人比法律更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社会需要自己的成员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时,许多公民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6.普法实效对法律实效的影响

中国个人口大国,地域辽阔,这就增加了我国普法宣传的难度,即使这样,国家还是迎难而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而且现在媒体,网络也很发达,这对于普法宣传很有力。但是普法宣传的力度和普法实效并不成正比,因为法律就在那,但并不是每个公民都愿意去了解,去学习,更别说去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卫自己的权利。对与一般不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来说,学法需要与学法动机很重要,只有在人们意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增加人们学习法律的动力。所以说可以通过提高公民的学法需要而促进普法实效,而普法实效做好了,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实效

总而言之,在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当务之急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适当的途径,依照正当的程序,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法、正确司法和全面守法,及时把纸面上的法转化成为行动中的法,不断对法律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促进法律制度本身的自恰和完善。法律实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在影响法律实效的众多因素中,我们都必须理想的去看待和解决,找出法律实施中的不足与错误,不断对这些因素进行调整,最终实现法律实效的取得,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化。

共享经典法律名言

2008-12-07 1、盖法者划一天下之具书,所谓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是也。[中]沈家本(1840-1913) 2、窃维东西各国宪改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而司法之独立,实赖法律为之维持,息息贯通,捷于形影,对待之机,固不容偏废也。——沈家本(《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1907) 3、“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英]边沁(1748-1832年) 4、“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英]边沁(1748-1832年) 5、“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美]庞德(1870-1964) 6、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839年) 7、立法科学的宗旨在于使人能够“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英]边沁(1748-1832年)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427BC-347BC) 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德]康德(1724-1804) 10、在一切情况的条件下,对于人们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英]洛克(1632-1704) 11、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英]穆勒(1806-1873) 12、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奥地利]凯尔森(1881-1973) 13、纯粹法学是“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奥地利]凯尔森 14、“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美]庞德 15、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伯尔曼(1918-) 16、法律的基本功能即使改变激励因素。——[美]波斯纳(1939-) 17、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爱德华·柯克(1552-1634) 18、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美]昂格尔(1949-) 19、运转良好的法律制度一般会采用某种特殊的策略,以在社会不同意见和多元化之间得到稳定和一致。——[美]孙斯坦(1954-) 20、如果上帝之法和人为之法有所不合,前者将会被遵守而后者会遭损毁——[英]布莱克斯通(1723-1780年) 21、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坏人也可为公众的幸福服务。——[英]大卫·休谟(英国法学家、哲学家1711-1776) 22、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德]康德(1724-1804) 23、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美]德沃金(1931-) 24、法治是一种法律应该符合的理想、标准,但法律可能、也确实有时候很激烈地、系统地违反它。——[英]拉兹(1939-) 25、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美]罗尔斯(1921-2002)25、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孟德斯鸠 (1689-1755) 25、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卢梭(1712-1778) 26、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中]包拯(999-1062) 27、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中]黄宗羲(1610-1695) 28、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其失善,宁其利淫。——[中]海瑞(1514-1587) 29、守法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中]李悝(约455-395BC) 30、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中]彭真(1902-1995) 31、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中]孙中山(1866-1925) 32、欲变世界,欲先自变。——[印]甘地(1869-1948) 33、“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梅汝璈的名言。 34、“宽大固是美德,但是姑息、畏惧,却是怯懦。”——[中]梅汝璈(1904-1973) 35、“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美]丹诺(1857-1938)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 ___。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 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

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故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丁某的保全申请成立。理由是丁某所提出的保全申请实际上是对行为的一种保全,即为防止高某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要求法院责令高某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或强制命令。本案中高某曾利用公章擅自为他人担保,从保护丁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保全措施,即命令高某不得擅自利用公章。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尽管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关于行为保全的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和法律效果大同小异。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包含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未作规定,行为保全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如《专利法》、《商标法》中均对行为保全作了相应规定,在《海事诉讼法》中更是用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事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那么在实践能否采用行为保全呢?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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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协调关系,考虑立法时所处的法律环境,如道德与习惯。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范传递着民众长期以来接受并遵照的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要求,这与道德作用于社会所生的效力密切联系。在与道德的关系上,制定法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执行。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成为无意义的外壳。在立法时,不考虑道德对人们的作用力,则易产生两者的对立,削弱法律实效的实现;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实际效力将会得到双重保障,能加强法律实效的实现。 (2)制定法本身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时就应该是明确的,以确定的行为模式规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使人们在处理事务时有确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结果预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包括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怎样承担责任。法律的明确性还要求,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且也无法为人所知的话,就会成为一纸空话。而且立法是项专门性的技术工作,立法主体首先应该懂法,必须要求具有优良法律素质的主体才能胜任。 2. 执法、司法主体能够普遍地、自觉地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

关于法律的经典语录

关于法律的经典语录 1、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2、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3、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4、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6、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0、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4、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6、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1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2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21、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柯南·道尔爵士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这在目前的中国尤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s1]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1.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由规范逻辑结构特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这种补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般条款”。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也非一般群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惟由于现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官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1] (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2]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3]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

安师大校规校纪考试重点整理(违纪处分规定篇)

违纪处分规定(整理版) 警告及警告以上: 1.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 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 5.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 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严重者开除学籍) 8.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 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注: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10.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1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 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 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 评不改者,警告。 16.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17.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情 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影响企业发展原因分析

风险管理-------影响企业发展原因分析 一、决策层原因 1、对形势政策及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概念模糊、误解,导致拟建、在建、已建项目被政府勒令停建、搬迁;拟投产、已投产的、已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出现库存;在途的原材、半成品、出库产品、投放市场的产品召回赔偿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引发诉讼造成的负面影响延伸的间接经济损失; 2、对金融利率调整的信息获取、分析不及时,或未能有效组织相关的业内专家、按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导致增加利率风险扩大、可能引发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性停产;由于延时交付客户所需产品发生的违约赔偿、不能按时履约购销合同发生的诉讼费用及违约金支付; 3、在对职能部门上报所辖部门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时工作不扎实、引起该部门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组织生产、结果与公司整体规划工作有偏差、造成停产修改工作计划及拟投入到生产中的半成品报废、已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积压库存;在途的原材、半成品的成本超出实际成本费用; 4、与股东、合伙人意见不统一,未有及时沟通影响关系时,可能会出现撤股、辞职、到另外企业任职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将部门、业务员的客户信息和散布不利于公司声誉信息的现象; 5、在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时带情绪工作、使审核工作计划纯属走过场,导致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出现无法调整的偏差,因此会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影响生产及公司声誉的事件; 6、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在制度不完善时又未有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研究对制度进行补充,使制度管理规范化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弹性的现象、容易与员工产生矛盾并发集体性冲击管理制度的事件; 7、选择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时,照顾关系使用人,使其在人员招聘时把关不严密,导致用人失察再加上决策层负责人主观意识不够明确,在听取他人汇报时、未有调查事情原因,草率批评另一方较容易引起内部矛盾; 8、不能及时正确处理管理层上报的相关文件及计划中提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或在审核管理层上报的相关文件及计划时,未有正确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使管理层思想情绪变化,导致职能部门工作受阻; 9、在工作中自以为是、认为自己的任何一种工作方法都是正确的、不能听取他人合理化建议出现独断专行的行为、加上未有正确的态度听取管理层汇报工作,可能引起想为公司发展做点成绩的员工情绪受挫; 10、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后,对其汇报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敷衍了事、认为管理层在故意制造问题,刁难决策层及他人,可能会使管理层员工产生思想情绪不稳定,诱发职能部门工作受阻现象; 11、将个人、家庭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工作时不专心,导致想汇报工作的中层管理者在思想产生顾虑,考虑自己汇报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 12、怀疑本企业内部员工,有可能会做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暗里安排所谓亲信观察他人达到获取信息的目的、造成员工之间相互猜疑关系紧张,在工作中出现思想不稳定发生安全事故及意外的事件; 13、在处理、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关系时,未有调查真相前便下结论、

法律实效问题研究

导言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衡量法律自身质量和法治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实效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实效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国内学术界对法律实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科书中。针对法律实效的定义,国内学界有识之士已做了有益的尝试,笔者将在本文第一部分“法律实效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中详细介绍国内学者概括的几种不同的定义。在国外,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做过专门分析。他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拘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像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规范实际上被服从和适用。法律效力是法律的特征,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对法律规范的符合。他认为实效只是效力的一个条件。[1] 美国社会学者唐纳德J·布莱克从社会学角度,分析预测了法律的运作、变化,他指出法律的运作、变化受社会资源分配的多少、人们之间关系的亲密度、文化发达的程度、集体之间的协调性、其他社会控制的程度这五个方面的影响。[2] 布莱克对法律的运作的分析实际上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下法律实施的状态和程度如何。布莱克的观点对我们探讨法律实效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实效问题所涉及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3] 这一观点与国内学者的观点相类似。 虽然以法律实效为主题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与法律实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等已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研究。法律实施、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法律实施是产生法律实效的基础或前提,而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或程度;法律实效是法律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效的增强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和必要途径。因此,对“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对法律实效的进一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8日至31日在石家庄市联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

法律名言大全

1、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4、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5、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拜伦(英) 6、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 7、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孟德斯鸠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 柏拉图 9、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美)杰弗逊 10、没有纪律的队伍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纪律是胜利之母。——(俄)苏沃洛夫 11、名人名言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1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3、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4、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1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6、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7、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8、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9、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2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21、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22、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4、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_工作报告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造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橙子看看吧。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建议不要造假,虽然离职证明格式是一样的,但是原单位的公章必须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1 / 2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离职证明造假的风险: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2 / 2

企业成败的决定因素

企业成败的决定因素 2011年03月03日来源:价值中国 决定企业成败的到底是产权还是管理,是一个能人还是一个团队,是创业的激情还是管理的理性? 变革的时代,成功乃失败之母 企业的创生和发展依存于一系列的条件和机遇。失败总是多于成功,如同第666次试验才成功了666粉。失败有时又能转化为一种新的成功,如同3M公司不干胶的诞生。有时物质上的失败又能转化为精神上的成功,悟出一些更高层次的道理,为以后的成功奠定一种企业经验和法人直觉的基础。诸此种种都是“失败乃成功之母”的喻义。但是在如今这个全球产品、劳动和资本全面一体化的时代,一切都在迅速变革,更需要我们体悟的是“成功乃失败之母”的深刻喻义。 国有企业老总就看政府的眼色,把企业经营当政治工具;民营企业老总就看产品市场,只有产品管理,没有公司管理;从机关下海的人就信“关系”,把政治当生意;上市公司形式上稍好一些,实质上是五花八门,都难脱旧胎,穿新鞋走老路,甚至走股市炒作操控这一新生的邪路。究其原因无非两个方面,一是各类企业家所处的文化和政策环境不同形成各自的路径依赖,二是企业家自身的职业经历和个人经验形成了各自的心智模式。政策环境和企业家个性淹没了管理的理性和规则,是整个时代的病症还是这个文化固有的基因?

企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产权的职能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市场和企业是两种相互替代并相互依存的治理机制,市场是一次一次的合约,企业则是一组合约。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和主观的当事者心念都是动态和变化的,导致我们不可能签订一个能够穷尽一切或然事项的完全合约。企业需要有人承担最后的风险,也就是需要老板。老板承担最后的风险,拥有最后的剩余收益――别人都走了还在那顶着的人就是老板,这就是老板的产权职能。 产权极为重要,是企业理性的基础,也是企业的首要规则。企业需要产权,但是谁拥有产权更合理、更有效率呢?换句话说,最佳产权安排的原则是什么?回顾一下前面所讲的以企业家或管理层为核心、在三个市场上竞争、吸纳三类成员参加的公司三角概念。看看谁最有风险承担能力并且有承担风险的欲望,谁投入的资产专用性最强――在本企业很有价值而离开本企业则几乎没有价值或价值大打折扣,谁的投入对企业的成败最为关键并且其努力程度不可监控。这就是选择谁当老板的基本思路,也是最佳产权安排的三项基本原则。 企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关键成功要素和控制权安排 组成企业进行紧密合作,不同特性资源的投入者之间要尽可能地事先讲清楚一些基本原则。以避免事到中途,投入通用资源的人以“退出”威慑来敲榨投入专用资源的人,或者是反过来。著名的公司治理问题专家、布鲁金斯学会研究员、《所有权与控制――重思二十一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作者

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试题

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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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1995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法的作用理解的基本观点? P71、253 简述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点。P295、143 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各自优势。P467、449 简述法运行的阶段的基本环节。P310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316、344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P57、49 法理1996 商品交换与法产生的关系。P410 法律效力的含义。P234、89 法的移植。P189、210 法解释的原则。P382、374 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P414、410 法理1997 简述法律价值的特征。P88、278 简述法制与法律制度的区别。 简述立法体制。P314、348 简述法律文化的继承。P456、205 论述 1、权利义务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211、111 2、论法律继承、移植的必要性、局限性。P196、205 P180、190 199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法理卷 一简答 1。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适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那些原则2.什么是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如何理解法律实现的含义 4。怎样认识法治是人类进步的必然选择 二论述 1 论执法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理论优势和特点 199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法理卷 一名词1立法目的 2 法律清理 3 执法 4 法律原则 5 法律实效二简答1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2 法律实现的含义 3司法的功能 三论述 1 法律规范的效力 2 法律价值的特征 法理考研试题1999 1、简论法对科技进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0) 2、简论法律移植(20)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11-22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造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WTT小编看看吧。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建议不要造假,虽然离职证明格式是一样的,但是原单位的公章必须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离职证明造假的风险: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得决定性因素

二、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外部因素分析 环境对于企业的生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环境对它的支持,同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对它所处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外部因素是指在外部环境当中能够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深远影响的因素,主要可以分为间接性因素和直接性因素两大类。其中间接性因素是指与整个企业生产运营紧密联系的诸如政府干预、能源供应、通货膨胀、国内政治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而直接因素包括国内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企业科技化水平、原材料供应商以及金融机构等因素。我们所处的社会是瞬息万变的,而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的性质增加了企业与之相适应的困难程度,同时对于时机也更不容易把握,从而使得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激烈,所以企业能否及时察觉并适应环境的变化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外部因素有很多,而且这些因素相互间不断的变化着,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由于这一特殊性企业只能进行短期的预测和计划。首先就是对国家政策进行分析,国家大的政治背景能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预测国家的政治环境及其变化趋势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企业一旦受到国家政治环境因素的影响,其自身的发展目标以及战略就会发生非常重大的变化。因此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随时关注国家政治动态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分析,然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从而为企业的未来制定出正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另外法律作为政府执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需要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以往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逐渐转变为通过法律为主的方式来贯彻执行,即政府将依法行政。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对企业在行为规范上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着企业的相关权利,并积极维护了合理竞争的市场秩序。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必须要时刻与外部的经济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的领导者应该对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一旦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企业发展的路线、方针就行做出合理的调整,如果不能进行及时的调整,企业将会处在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影响企业的经济环境因素主要是指由社会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社会购买力、国民收入水平以及之处模式、国民储蓄和信贷等因素构成。在经济因素中还要注意对通货膨胀的理解,因为通货膨胀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一个不利因素,它导致了企业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运输、人员工资等各种成本的相应增加,而且长期的通货膨胀既抑制了企业的发展,又会促使政府采取放慢经济增长速度的通货紧缩政策,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但与此同时却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着一定的生存空间,企业应该充分把握一切机遇谋求发展。 社会文化环境因素作为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因素之一,同样应该引起企业领导者的足够重视。社会文化环境包括一个国家的人口状况、国民的共同价值观、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国民素质程度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潜意识里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接受这些准则作为行动指南。而社会文化因素对企业的影响也是非常复杂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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