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缴纳须知一、房屋契税申报缴纳需提供以下资料1、一手房(1

契税缴纳须知

一、房屋契税申报缴纳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一手房
(1)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者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二手房
(1)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者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报缴纳契税的房屋合同(包括一手房、二手房)需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备案。

二、土地契税申报缴纳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估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竞价出让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国土部门开具的计税表;
(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估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国土部门开具的计税表;
(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计征税率和应缴契税税额

项目 税率 应缴契税税额
土地 3% 计税金额*3%
非普通住宅 3% 计税金额*3%
普通住宅 1.5% 计税金额*1.5%

1、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规定:我省享受契税优惠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房屋合同时间),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及以下普通住房并能提供个人首次购房证明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市区的个人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

四、缴纳契税方式
1、现金存入银行
2、银联刷卡
3、银行转账

五、市区房屋、土地契税申报缴纳地点: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一楼财政局窗口。

六、咨询电话:3385561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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