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陈义平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康德法哲学的两个维度分别是权利和法治。他通过权利的普遍原则论证了权利

与义务对于道德的至上性、权利对于道德(善)的优先性以及一个公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

如何可能的;通过法治的理想社会原则论证了人性的善恶两重性、法治的国家统治原则以及

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文章最后对康德法哲学的历史观、自由主义和自然

法思想等对后世的影响作了评价。

关键词:康德;权利;法治;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4)05-0023-05

康德哲学思想的伟大,不仅在于他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批判哲学体系具有划时代意义,还在于他在晚年试图建构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同样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完成了三大批判并建立起一个知、行、意一体的批判哲学体系之后,晚年康德发现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在“行”的实践方面,除了主观心灵的道德法则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表现在人与人之间联结成的公民社会中的客观法则未及论述;且由于新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风云激荡,康德意识到这个公共法则所构建的社会共同体又处于一种历史的演变之中。因此,他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作品中突破了三大批判那样一个知、行、意的理论性的平面结构,增加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内容,具有了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厚重感。有的研究者甚至把这些作品称作康德的“第四批判”。在这些著作中,有一块属于法哲学的领域,它依存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并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融合在一起,要解决的是“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沿着这样的理路,康德试图向后人表明: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哲学体系是为他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理论上的坚固基础。康德是从“权利”和“法治”两条路径展开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其中,权利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先天理论基础,法治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现实表现形式。

一、权利:构建内隐的作为其原则的法哲学

自由是贯穿康德整个哲学的一条红线。在理论哲学中,康德通过严格划分与物自体的界限,确立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它的普遍必然性来源于实践理性本身。自由首先是人的心灵的一种性质,即意志自由。然而,当康德把人的自由放置到社会政治制度背景中审查时,意识到仅从意志自由来定义人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中的人更需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自由。

收稿日期:2004-06-23

作者简介:陈义平(1967~),男,安徽全椒人,安徽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2004年9月

第28卷第5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September 2004V ol.28N o.5

作为人的自由选择能力的意志自由只是人的自由的前提,必须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才能达到人是目的这样一个真正自由的王国,在那里,自由意味着只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

既然现实政治社会中的人更需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自由,“权利”就进入了康德的视界。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个组成部分即权利理论(另一组成部分是德性理论)中认为权利可看作是把道德的最高原则扩大到我们生活的尝试。“在人的权利方面,康德的任务是要为政治自由和平等奠定一个无条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是要启发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告诉他们立法的自由是主体服从的唯一基础,以便使他们获得自由与解放。”[1](P695)在德语中,“Recht”包含有法、权利和正义等含义,它源自古罗马的“jus”一词,康德称其含义是“法律的总称,对它而言,外在立法是可能的”。康德并不是关心实体法,而是关注于“外在的自然法”体系、作为实体法之基础的道德原则,即“权利的普遍原则”。康德认为,权利是由普遍的道德法则推展而来的,因而权利也是一个普遍法则,“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2](P40)康德把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认为一切义务就是权利的义务,只有那些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才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康德自此从两条线索展开论述其关于权利的法哲学思想。一条线索是论述了权利与义务对于道德的至上性、法律的义务对于道德的义务的优先性进而权利对于善(道德)的优先性。他区分了法律的义务和道德的义务,认为前者用于外在的行为,服从立法的外在制约;后者用于行为的内在准则。法律的义务优先于道德的义务,进而权利优先于善(道德),是由于:第一,法律的义务本身就具有道德的本质,它要求每个人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利;第二,法律的义务规定了权利的要求是既要尊重自身的人权,又要不伤害任何人,还要进入社会,因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保证每个人的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第三,法律的义务是确定的和完善的,道德的义务则是宽泛的和不完善的,因为道德命令难免为人留下自由选择的余地。法律的义务优先于道德的义务,就要求在顾及他人的幸福之前先关心他们的权利。爱人是有条件的义务,尊重人的权利则是神圣而绝对的义务。树立权利、正义的优先地位并不会危及道德和善,因为外在的法规与内在的道德在尊重人的权利这一点是一致的,在使法律、政治与道德得到彻底统一的法治社会的历史选择上也是一致的。

另一线索是论述了一种公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并进而为其提供一个哲学的普遍原理。康德区分了作为私人权利的法律规则(私法)和作为公共权利的法律规则(公法)。在私法体系中,康德研究了物权、人权、家庭权利以及司法等公民社会的法权问题,指出只有占有了一个外在的对象并在其中实现了人的自由意志,才能区分“我的”与“你的”的界线,从而构成一个私人的法权社会或公民社会。不过,一个完整的私人社会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物权和人权的基本原则固然可以构成一个公民社会的法权体系,因为,由于普遍权利原则的推展,一个社会一旦成立便必然产生出一种公共的政治制度。个人不但享有私权,而且在政治社会中同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公共权利。能给每个人提供充分的、完整的自由发展权利的,有赖于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世界公民所组成的世界性的宪政共和国)的建立。由此,康德进入其法哲学的法治理论路径。

二、法治:构建外在的作为其实现形式的法哲学

康德的政治抱负是要为人类的经验世界建立一个在权利的普遍原则基础上的法治社

会。因而他没有停留在为人内心自由活动确立普遍的道德原则,也没有停留在为人的自由活动确立普遍的权利原则,而是继续前行。他认为,我们最终关心的是人的自由活动的结果对他人自由的影响,惟有人们在经验的世界中达到自由的共存,历史才会不断进步,人类才能实现永久和平。人们自由的共存的一个要件就是每个人的自由活动内在地不得逾越权利的普遍法则,外在地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法律是权利的普遍法则的外现,也是每个人自由活动的强制界限,这种强制因与权利的普遍法则联系在一起,因而是一种相互的强制。这种相互的、普遍必然的强制状态就是法治。理想的法治状态就是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正像罗科斯?庞德指出的,这一法治观“似乎是16至19世纪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的最终理想形式:使个人得到最大限度张扬的理想是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3](P77)

康德从三个层面铺展论证“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历史形态和伦理形态的表现。第一层面是从人性的角度论证人的双重性需要伦理和法律的双重制约,这是其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第二层面是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角度论证国家建立的基础和法治的统治原则;第三层面是从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角度论证走向“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可能性。

康德认为,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是感性世界的成员,其意志是受自然欲望的影响的,服从自然法则,是他律的;另一方面,人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法则,是自律、自由的。人的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不完善归咎于人性本身。人能够理性地思维,但并不总能理性地行动。由这样具有双重性的人组成的社会是什么样的呢?康德认为它“是个无法律的状态,一旦发生法律上的争执,便找不到一个强制性的法官对争执做出有权威性的法律裁判”,[2](P138)人与人之间充满了敌意和冲突,而正是“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4](P6)面对人类的这种非社会的社会性,绝对的道德命令要求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与他人一起通过契约进入社会状态。社会契约就是一个普遍的道德规定和“一种评价国家合法性的标准”,[5](P113)每个人都同意建立一个能够对个人施以外在强制的社会权威,这就是公民社会,它的整体就成为国家。人类从自然状态到法治社会的演化过程的根本目的就是克服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普遍法则通过法律对每个人的外在自由施以平等的限制,人类才真正得享自由。这样的公民社会最大的本质就是普遍法治。“大自然去迫使人类加以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4](P8)“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进而演变成一个宪政国家,“一部与人类的自然权利符合一致的宪法这种观念,亦即服从法律的人们同时就应该是结合在一起的立法者这种观念,乃是构成一切国家形态的基础。”[4](P159)在现实中,这就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代议制的共和国,维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衡力量是法治。这样的一种“法治国”(Rechtsstaat)的形态,塑造了具有近代德国传统的法治框架,其含义是:“把国家看成是一种宣告、组织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司法组织;这项权利有助于限制和规范国家对自身权力的行使;而且,国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和限度。”[6](P113)康德进而认为权利和正义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建立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也要求国家与国家之间放弃自然状态过渡到永久和平的状态,这就是建立在“每个国家公民体制都应该

“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

是共和制”、

友好为其条件”这三个条款基础上的伦理的世界共同体,人类从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却是“伦理的自然状态”)进步到伦理的共同体,最大的变化就是,政治法律上的共同体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而伦理的共同体统治人民的规则却是人类内在的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这是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最高的政治的善(普遍法治)和最高的道德的善同时达到,“这一不可

改变的宪法与政治的宪法并不类似,因为属于真正教会的伦理共同体的人们会与别人一起进入一个自愿的、普遍的和持久的心灵联合。”[7](P102)

三、对康德法哲学后世影响的评价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与他的整个哲学思想一样,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但又充满分歧和争论的影响。这里仅从康德法哲学中历史观的矛盾、对黑格尔的影响、对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的影响、对现代新康德自然法的影响几个方面作一论述。

康德法哲学中的历史观融合了浪漫主义与启蒙运动两股思潮。康德(与赫尔德一起)是德国浪漫主义之父,①(与洪堡等人一起)又是德国自由主义的开创者。他认为,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大自然给人类提出的最高也是最困难的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这个社会不仅在国家内部有一个完善正义的公民宪法,在国与国之间也是一个各国家联盟约定立法的伦理共同体。这个千年福王国的实现是人的社会性与非社会性、理性与非理性矛盾对抗的自然产物,它的真正实现还在遥远的将来。这一思想既论证了启蒙运动永恒正义的理想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又因对非理性因素的承认而为浪漫主义运动注入了新的活力;其历史进程的思想进一步激发了历史主义的思想潮流,但其目的论的历史观又带有宿命论的倾向,而这一倾向后来被黑格尔进一步发展成为客观唯心主义的历史决定论。

黑格尔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发扬了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把法律和国家也放置在历史进程中思考;黑格尔也把法治国家视作是一个内在伦理原则与外在法律机构相统一的整体体现,不过,相对于康德注重法治来说,黑格尔更注重把国家看作展现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黑格尔划分了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认为国家优先于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康德的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只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手段。这第三个方面的差别,昭示了两种哲学的不同影响:康德等人领军的德国自由主义在当时昙花一现,在浪漫主义、民族主义的双重挤压下悄然退场;而黑格尔发动的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得出了国家理想主义的结论,反映了德国人创建统一民族国家的真实而迫切的愿望。

康德开创了德国古典自由主义法学传统。他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他人自由意志的独立和相互协调,认为这是人依据人性而具有的唯一原初的权利。他还为个人自由奠定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后来的自由主义法学家从不同角度进行阐发或改造。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密尔认为,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而正义感包括一切之于人类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从而被认为是神圣且具强制性的道德要求。[8](P73,P78)格林认为,理想的社会应当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政府负有积极的道德责任,一方面使法律对人的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必须创造条件使个人能真正承担起道德责任。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法哲学反对康德等人的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认为法律与国家可以通过对人类生活的理性设计而成),而主张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认为法律规则的体系是逐步发展进化的结果;但哈耶克赞同康德等人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想,主张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强制力量尽量限制在最低限度,只有回到国家干预主义转变之前的自由主义,才能切断“通往奴役之路”。[9](P4)

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论建立在契约论之上,并说它在性质上是“高

①伯林认为,康德本身是敌视浪漫主义运动的,但他的著作却在更大程度上增进了浪漫主义的影响。见Isaiah Berlin,The R oots of R omanticism,Princeton Uni.Press,1999。

度康德式的”,是“传统的”。他提出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的第一个原则与康德的权利正义概念很相近,而在第二个原则中因把平等概念纳入正义理论而超越了康德。[3](P193)他还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两个概念提出了“新社会契约论”,其内容排除了社会历史的因素,仅把社会契约看成一种证明标准,是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一致同意的契约,通过契约的公平实现公平的正义。当代社群主义者桑德尔批评罗尔斯的理论是其理念在康德实践哲学中已得到充分表现的“义务论的自由主义”,这一理论认为社会的一切目标都必须服从关于权利的原则,这一原则先于独立于任何利益,“在这种自由主义中,正义、公平和个人权利的概念占有一种核心地位,而其哲学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则得益于康德。”[10](P2)桑德尔指出,这种理论是错误的,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而且罗尔斯(同康德一样)对权利、正义优先性的论证,所依赖的先于目的和价值的自我观念,也是站不住脚的。桑德尔的结论是,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社群,社群是为了达到最大和最高的善(正义是内在于善的)而组成的人类团体或人类关系,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善的。

当代西方自然法复兴运动和价值取向法理学中有一自称新康德自然法的法哲学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和意大利的韦基奥。他们宣称法律的理想就是实现一个由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构成的正义社会。[3](P173)他们修补了康德个人主义的国家目的观,认为国家权力的目的不仅局限于颁行保护所有人平等自由的法律,更在于始终采取法律方式广泛增进社会福利。[5](P383)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康德法哲学的复杂性,后人在解读它与自然法哲学、实证主义法哲学的渊源关系时有着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通常把新康德主义法学看作是社会哲理法学派,因其强调用“社会理想”或“国家主义”代替古典哲理法学派(以康德等人为代表)主张的“个人自由”,并采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11](P158)国外学者有的认为,新康德主义法学应看作是新康德自然法,因为它的主要旨趣是根据先验推论创立一种现代的自然法哲学。Jerome Hall认为,就康德把自然普遍的自由权利视为法律秩序的基石这一点而言,应把康德归在自然法的传统之中。[12](P39-44)而博登海默认为,“康德同传统自然法哲学家相反,他否定了所有试图将道德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建立在经验人性基础之上的作法,而是力图从一种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之上的先验的‘应然’世界中发现其基础”。但同时他又从康德整个法哲学思想中惊奇地发现,“由于康德认为只有实在法才具有强制力,所以他为法律理论中的实证主义的兴起铺平了道路。”[3](P76-7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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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2]Jerome Hall.Foundations of J urisprudence[M].Indianapolis,1993.

责任编辑:林一哲;校对:陈 如

法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

法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①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

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鸠帮助为其解决。 孟德斯鸠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鸠直接论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②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政府,并给予了政府的权力,那么政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政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陈义平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康德法哲学的两个维度分别是权利和法治。他通过权利的普遍原则论证了权利 与义务对于道德的至上性、权利对于道德(善)的优先性以及一个公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 如何可能的;通过法治的理想社会原则论证了人性的善恶两重性、法治的国家统治原则以及 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文章最后对康德法哲学的历史观、自由主义和自然 法思想等对后世的影响作了评价。 关键词:康德;权利;法治;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4)05-0023-05 康德哲学思想的伟大,不仅在于他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批判哲学体系具有划时代意义,还在于他在晚年试图建构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同样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完成了三大批判并建立起一个知、行、意一体的批判哲学体系之后,晚年康德发现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在“行”的实践方面,除了主观心灵的道德法则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表现在人与人之间联结成的公民社会中的客观法则未及论述;且由于新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风云激荡,康德意识到这个公共法则所构建的社会共同体又处于一种历史的演变之中。因此,他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作品中突破了三大批判那样一个知、行、意的理论性的平面结构,增加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内容,具有了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厚重感。有的研究者甚至把这些作品称作康德的“第四批判”。在这些著作中,有一块属于法哲学的领域,它依存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并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融合在一起,要解决的是“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沿着这样的理路,康德试图向后人表明: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哲学体系是为他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理论上的坚固基础。康德是从“权利”和“法治”两条路径展开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其中,权利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先天理论基础,法治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现实表现形式。 一、权利:构建内隐的作为其原则的法哲学 自由是贯穿康德整个哲学的一条红线。在理论哲学中,康德通过严格划分与物自体的界限,确立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它的普遍必然性来源于实践理性本身。自由首先是人的心灵的一种性质,即意志自由。然而,当康德把人的自由放置到社会政治制度背景中审查时,意识到仅从意志自由来定义人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中的人更需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自由。 收稿日期:2004-06-23 作者简介:陈义平(1967~),男,安徽全椒人,安徽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2004年9月 第28卷第5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September 2004V ol.28N o.5

《法治中国》从我做起 辩论赛策划书

策 化 书 主办单位:XXXX 协办单位:XXXX 策划人:XX

目录 一、活动名称 (4) 二、活动背景 (4) 三、活动宗旨 (4) 四、活动目的 (4) 五、活动时间 (5) 六、活动地点 (5) 七、活动面对对象 (5) 八、活动及比赛流程 (5) 1、活动流程 (5) 2、比赛进程(由主持人执行) (7) 九、人员分配及安排 (7) 十、经费预算 (8) 十一、奖项设定 (8) 1、团体奖 (8) 2、个人奖 (8)

十二、注意事项 (9) 十三、附录 (10) 1、辩题 (10) 2、辩论赛流程 (11) 3、辩论规则 (12) 4、评委评判标准 (14) 5、评分表(评委) (16) 6、评分表(嘉宾) (17) 7、辩手评分表 (18) 十四、活动总结 (19)

一、活动名称 “‘法治中国’从我做起”辩论赛 二、活动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以来,党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标志着我国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我们要深刻领会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探索、积累经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结合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需要,特举办本次“‘法治中国’从我做起”辩论赛,以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思辩能力和口才。 三、活动宗旨 关注热点、懂法守法,锻炼口才、发展自我 四、活动目的 1、提高思辩能力,丰富课余知识,培养团队精神,锻炼思维表达能力。提高同学们的口语表达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论权利本位

目录 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 (1) (一)权力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 (三)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 (2) 二、权利本位及其理论争议 (5) (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5) (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 (7) (三)权利本位的要旨 (10) 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 (11) (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 (12) (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 (12) (三)有利于健全法治 (13) 参考文献 (13)

论权利本位 当前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权利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等本位思想,法学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一系列激烈的探讨,而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本文主要是针对权利本位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 (一)利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9世纪开始,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大力倡导学习西方变法自强,之后孙中山不仅系统全面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理论和权利理论,而且在其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权利思想法律化。 五四运动开始的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臵,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权利本位文化的启蒙,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举权利精神,响亮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①。 中国的法学虽然开始逐渐接受近代法学观念,但是以罪与罚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特别是由于中国缺乏权力观念发展的社会条件,还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法学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和阶级斗争之学。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逐渐得到改变,随着①乔从喜,杨一凡. 五四运动与中国法律文化. 法学研究,1989,(3):24.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

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

康德的哲学思想

康德的哲学思想 思想与生命体现为一种高贵 康德的哲学思想 1770年是康德学术活动和哲学思想发展进程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康德发表了他的教授就职论文《论感觉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和原则》。由于这篇论文为他后来创立的先验唯心主义的批判哲学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学术界通常都以这一年为界限,把康德哲学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 (一)前批判时期的哲学思想 在“前批判时期”,康德研究的兴趣和重点主要在自然科学方面。他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从而形成了他自己的带有唯物论和辩证法倾向的新自然观。康德的新自然观集中体现在他的“两个假说”中。

第一个假说是“潮汐假说”,即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的摩擦而逐渐减慢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4年发表的《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起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在月球引力的作用下,地球上海洋的水位发生着定时涨落的潮汐现象,水位的涨落与地球表面不断发生摩擦的结果,势必导致地球自转速度逐渐变慢。这种影响在短时期内固然微不足道,但长期积累又得不到补偿,最终必然会使地球自转停止而走向死亡。康德的这个假说已为后来的自然科学所确证。这一假说的哲学意义就在于,它表明了包括地球在内的一切天体都是运动的,都有其自身的变化、发展和灭亡过程。 第二个假说是“星云假说”,即关于宇宙中诸天体起源和演化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5年匿名发表的《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即中文译本《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宇宙间最初充满着分散的、云雾状的物质微粒,即“原始星云”,它们之间存在着引力和斥力的相互作用。由于这些微粒分布的密度不同,因此在引力的作用下,密度较小的质点便逐渐聚集到密度较大的质点上去,从而形成

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

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解读 2014-10-31颜晓峰,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 核心提示:报告人结合自己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以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为题,围绕“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当好法治中国建设的带头人”等四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辅导报告,整部报告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视野开阔,对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很有帮助。 颜晓峰,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少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术带头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公布,今天我就《决定》内容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首先,我们对这次四中全会精神有一个基本的把握,我们先从“三个全面”讲起。“三个全面”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可以大体上勾勒出从十八大到四中全会这两年时间的一个基本脉络。这“三个全面”在十八大报告就提出来了,那么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人民,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首先抓了全面深化改革,我们要有一个根据什么样的机制、体制,在什么样的机制、体制基础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问题,这是去年三中全会完成的任务,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全面深化改革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么样才能够使我们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他的基础性的东西、根本性的东西是什么呢?所以中央实际上就把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向前推进,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继续向深入拓展,所以做了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因为我们只有把我们的改革、把我们的全面小康建立在稳固坚实的法治基础上,我们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的中国梦才有一个可靠的法治基础,因为法律、法治一个基本的功能,就是要提供一种确定性,提供一种可预期性,提供一种规范性,我们知道,全面深化改革要有一个若干年的发展过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要有一个若干年的发展进程。 在这样一个时间段中,依靠什么来给我们的工作、给我们的行动、给我们全党和全体人民一个确定性的东西、一个可靠性的保障呢?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经验,根据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规律,根据我们党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深入理解、把握,所以要把法治作为一个基本的东西,把他要确立起来,要把法治的地位和权威性提高到一个足够高的地位,所以这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所以四中全会把主题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们大家通过看这次四中全会,可以说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央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这是第一次,这是全会主题的第一次。中央全会,有的全会做的《决定》,有的全会没做《决定》,在中央全会作

解析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二)

义务为本和谐至上(二) (二)和谐至上 道德是液态的,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是刚性,硬性的。“美之为美,斯恶矣;善之为善,斯不善矣。”(《老子》)以难以明确界定的“善”、“恶”作为衡量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同样也具有不确定性。由此,权利、义务和权力,也都没有明晰的界限,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与西方的真理文化不同,中华文化乃是伦理文化,也就是不讲真理的文化。既然不必求真,也就没有必要明确界定义务,更莫论权利和权力。无论是社会关系的调整,还是司法纠纷的解决,都不是以明辨是非为目的,而是以和谐为终极关怀。“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和”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谋求整体(包括自然、社会、个人)和谐的最高原则。这种思维方式渗透于中华文化的各个层次,制约着中华文化的各个系统。 [vii]只要实现了和谐,也就没有必要穷究是非对错。 当然,“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中华文化不是不分是非,而是不纠缠于是非。“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论语》)。大是大非还是要明确的,但小是小非就不必争论了。中华文化强调中庸之道,“庸道,常道也,”反对走极端。无论回避大义,还是睚眦必报,都不是常道。 以和谐为终极目标,达致和谐的路径的重要性便退居其次。从而义务的划分也难定尔界彼疆。这种义务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在社会运行中整体上是没有效率的,相对于权利本位耗费了很多社会资源(交易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这可从中华帝国乃至中华文化圈诸国两千年来物质文明发展滞缓的史实得到印证。但是,在和谐理念的指引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在除了契约之外,多了一条温情的连接。和合文化,要求人与自然“天人合一”,人与人和睦相处,人的物欲降低了,幸福感却提升了。

道德与法治中考考题研究 第17题(活动探究题)全国视野创新试题

第二部分题型研究 非选择题 一、按题号 第17题(活动探究题) 1. (2019广东32改编,13分)探究背景:为感受祖国的发展,明确当代青年的责任,某班分三小组开展“奋斗新时代,我是追梦人”的主题探究活动,请你参与。 【探究一】第一探究小组对收集的材料进行整理,制作了树状展板,如下图所示。 (1)请你给上图拟定一个合适的标题。(2分) 【探究二】第二探究小组围绕“强国一代”青年应该具备的优秀品质,对全校1 600多名师生开展问卷调查,部分统计结果如下: “强国一代”青年不可或缺的素质 爱党爱国(100%) 勇于担当(92.1%) 开拓进取(91.5%) “强国一代”最想实现的愿望期待能有机会报效祖国(98.5%) (2)我们从上面的调查统计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2分)应如何理解这个结论?(5分) 【探究三】第三探究小组与班主任一起分析了本班同学目前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准备撰写倡议书,向同

学们发出倡议。 倡议书 同学们: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中学生要明确时代要求,当好追梦人。我们第三探究小组与班主任一起分析本班的情况,发现有如下现象: 有的同学缺乏长远目标,学习得过且过;有的同学只顾学习,对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都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向全班同学倡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请你提出三个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供第三探究小组完成倡议书作参考。(4分) 2. (2019陕西24,11分)奋进新时代 70年来,我们走过千山万水;进入新时代,我们仍需跋山涉水。 材料一201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6.6%,较2017年降低0.3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69倍。到2018年底,我国还有贫困程度较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的农村人口1 660万。 (1)请你根据材料一,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完成以下探究活动。 你发现的问题(用一句话概括):________①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分) 你对该问题的分析: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分) 你的解决方案:_________________③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分) 材料二2018年,国家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 489件,2.9万人,依法严惩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市霸”,还老百姓一个清朗祥和的天空。 (2)材料二中的司法机关行使了什么职权?如何正确行使这一职权?(2分) 材料三近期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不仅在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问题上步步紧逼,而且动用国家力量限制对华技术出口,无端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试图将自身利益诉求强加于中国。 围绕材料三,同学们发表各自看法。下面两位同学的观点得到大家的认同。

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试题(1)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在地方层面,山东最先有了“法治山东”的提法。错 2. 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对 3.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指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 4. 中国法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对 5. 中共“十八大”报告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目标,法治政府由行政机关自身目标变成了全党目标。对 6. 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的全部内容。错 7. 到2015年,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错 8.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政府。错 9.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正的基本方式。对 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明确目标。对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司法改革最核心的要求是()。C. 让司法更加公平 2.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包括()。C. 行政 3.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打破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的恶性循环。 B. 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4. 审判权、检察权要“去行政化”,确保()行使司法权。D. 独立 5. 法治建设在国家层面得到明确是在()。B. 十八届三中全会 6.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基本要求是()。A. 依法 7.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A. 党 8. 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合理行使,以确保(A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9. ()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B. 法治 10. ()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自身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要求。D. 合法行政 11. 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要保证司法权力的行使()B. 有效。 12. 在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与“法治中国”同步提出的是()。A. 平安中国 13.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C. 政府 14.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原则不变。D.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5. ()要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行政机关做到言必行、行必果。C. 诚实守信 16. ()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行为负责。C. 权责统一 17. 司法的生命在于()。C. 公正 18.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B. 国家。 19. “自由心证”在我国社会制度下的实施,会严重影响司法()。C. 公正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其主要内容为:①结构相关。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②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③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④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

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权力与权威_新的解释

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 俞可平 (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与现代政治学中“权力”与“权威”概念极为相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霸道”与“王道”的概念就是中国传统的“权力”与“权威”的概念。 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只有沿着、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畴。这两个畴之于政治学的意义,犹如货币和资本两个畴之于经济学的意义。然而,国政治学界对这两个核心畴,至今仍然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权力与权威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两者确实密不可分,因此,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但实质上这两个概念有着重大的区别。进而言之,不仅传统与现代的权力权威观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而且中西方不同语境对权力和权威的理解也有着重大区别。本文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威的概念作一较为系统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权力权威观,即“霸道”与“王道”,以及化和网络化条件下的权力权威观,作一简要的分析。 权力与权威:古今中西的语义 “权”在古汉语中为“權”,主要意思包括:(1)称锤,如《前汉·律历志上》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2)称量,如《前汉·律历志上》“谨权量。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絫”。又如,《孟子·梁惠王》,“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3)平衡,如《尚书》曰,“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势,如《易经》有“巽以行权”。(5)裁定,如《礼记·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6)权谋,如《左传》曰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极的。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康德将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德】康德:《历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韩水法 人文与社会 人民大学法学院讲演报告 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康德是一位对现代哲学、政治理论影响都非常大的一位思想家,尤其是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非常大,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罗尔斯,主要是以康德为他研究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当然还有卢梭、洛克。我早年也是主要研究康德理论的,所以我的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题目都是对康德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后来又过渡到康德的政治哲学。德国的法哲学是他哲学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先看一下德国的法哲学对今天有什么意义,德国一位叫科殷的法学家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法哲学》,这本书大概是六十七年代写的,他在这本书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说:“问一问法学家什么是法学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会使他感到为难,他回答可能是这样,并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一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及指出某国家在某个事情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具体的实例指出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或者可能是怎么说的,但是决定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这就非常困难了。科殷教授在引用这样一段话的时候就是说,康德这样的一段话表明了,这个法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家是讲事实或者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学家要讨论这些法律背后的原则是不是对的,或者是不是错的,这些原则是从哪来的。所以,法哲学关心的问题就是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我引用这样一段话就是要表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康德的法哲学的思想对今天的德国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要不然像科殷这样比较有影响的现代法学哲学家不会把他的话放在他著作的前面作为一种经典的表述,说明康德指出了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哲学这样一个问题。 整个德国思想文化兴起是比较晚的,在康德那个时候德国的学术才真正的成为一种自己的学术。什么意思呢?因为在这之前德国大学里面大部分老师授课是用拉丁语教的,是从康德或者是从康德前面沃尔夫开始用德语开始授课,康德开始德国的学科系统才开始形成。我们看到法哲学这个词实际上基本是从康德开始的,从此以后,我们开始看到后来有费希特写《法哲学》,黑格尔写《法哲学》,一直到今天像哈贝马斯、赫费,他们都还继承着德国法哲学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从康德开始的。从康德思想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后来黑格尔的《法哲学》里面有很多思想也是来自于康德,包括一些重要的概念都是来自于康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德国通常情况下,他们就讲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这就和我们通常熟悉的政治哲学区别开来,在英美都是讲政治哲学,在德国很少有著作讲到政治哲学,他们的政治哲学是在法哲学和国家哲学里面来讨论的。这样一种区别当然也是与德国大学教育的形式和英美大学教育的方式不同也是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德国大学里面学习的话,一个人文或者社会学科的研究生不可能只是学习一个专业,通常情况下都是学习一个主专业和两个辅修专业,所以德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学者研究的领

康德的法权论形而上学之大意

康德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之大意 侯健 一、康德之谜 康德(1724-1804)出生在东普鲁士的偏远小城柯尼斯堡(今天俄罗斯境内)的一个工匠家庭。1740年,他进入柯尼斯堡大学学习。大学毕业后,康德当了大约8年时间的家庭教师,1755年成为柯尼斯堡大学的讲师,1770年被任命为哲学教授。他写过很多著作,其中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年)一书的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又译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属于美国法理学家庞德所说的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是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等人的哲学体系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的通称。相比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哲理性。古典自然法学家一般使用清晰、明澈的概念和术语来表达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思辨色彩,但是这种思辨色彩并不浓厚。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是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一部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浓厚的思辨色彩。这种法律思想比较晦涩。康德与黑格尔有重要区别。康德将法归结为形式性的伦理概念、绝对命令的准则,他划分了正当与善,主张个人价值高于共同体价值。黑格尔将法解释为客观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主张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他的价值。他们虽然都将自由作为法的中心问题,但在国家、法与个人的关系上,康德的法学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黑格尔的法学则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特征。 康德的个人生活平淡无奇。他一生没有离开过柯尼斯堡,也没有领导或参与过什么重要的政治或社会运动。康德是思想史上一个著名的光棍,和一个男仆生活在一起。他的生活极有规律,他每天4点半踱出家门,在一条小道上来回走8趟,邻居可以根据他的散步时间来对表。这就是一个谜:康德的生活范围如此狭隘,他何以创造出反映时代要求和进步趋向、意义深刻的思想体系的?他是如何超越柯尼斯堡这个小城的限制的? 第一,康德具有天才的思辨能力,而他又主要研究的是思辨哲学。借助已有文献资料,躬身自问、自我反思,就可以进行研究。 第二,康德并不是一个一心只写圣贤书、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人。我们也许可以从以下线索来发现康德何以从社会实践中汲取他的思想灵感的。从库恩的《康德传》的人物列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交往范围非常广泛。他曾经或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关系的就有25人。这些人三教九流,有学者、教授、书商、牧师、商人、官员、贵族,有男人也有女人。康德的社会活动比较多,他与社会人士的交往并不仅仅限于书信往来,有各种聚会、宴会、沙龙等。18世纪的柯尼斯堡是多元文化汇聚的地方,生活着许多民族和国籍的人们,例如荷兰人、英国人、立陶宛人、波兰人、法国人等,当然还有当地的普鲁士人。他们有自己的社区。康德不用走出这个小城,便可以接触不同的人们和文化。康德非常注意了解外界的重要变化,了解在柯尼斯堡之外的世界中发生的重要事情。有一位船长从外地回来,康德专门请他吃饭,请教国外的事情。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DOC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2、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3、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D.以上理由都不对 4、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5、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 )。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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