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韩水法

人文与社会

人民大学法学院讲演报告

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康德是一位对现代哲学、政治理论影响都非常大的一位思想家,尤其是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非常大,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罗尔斯,主要是以康德为他研究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当然还有卢梭、洛克。我早年也是主要研究康德理论的,所以我的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题目都是对康德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后来又过渡到康德的政治哲学。德国的法哲学是他哲学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先看一下德国的法哲学对今天有什么意义,德国一位叫科殷的法学家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法哲学》,这本书大概是六十七年代写的,他在这本书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说:“问一问法学家什么是法学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会使他感到为难,他回答可能是这样,并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一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及指出某国家在某个事情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具体的实例指出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或者可能是怎么说的,但是决定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这就非常困难了。科殷教授在引用这样一段话的时候就是说,康德这样的一段话表明了,这个法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家是讲事实或者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学家要讨论这些法律背后的原则是不是对的,或者是不是错的,这些原则是从哪来的。所以,法哲学关心的问题就是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我引用这样一段话就是要表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康德的法哲学的思想对今天的德国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要不然像科殷这样比较有影响的现代法学哲学家不会把他的话放在他著作的前面作为一种经典的表述,说明康德指出了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哲学这样一个问题。

整个德国思想文化兴起是比较晚的,在康德那个时候德国的学术才真正的成为一种自己的学术。什么意思呢?因为在这之前德国大学里面大部分老师授课是用拉丁语教的,是从康德或者是从康德前面沃尔夫开始用德语开始授课,康德开始德国的学科系统才开始形成。我们看到法哲学这个词实际上基本是从康德开始的,从此以后,我们开始看到后来有费希特写《法哲学》,黑格尔写《法哲学》,一直到今天像哈贝马斯、赫费,他们都还继承着德国法哲学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从康德开始的。从康德思想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后来黑格尔的《法哲学》里面有很多思想也是来自于康德,包括一些重要的概念都是来自于康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德国通常情况下,他们就讲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这就和我们通常熟悉的政治哲学区别开来,在英美都是讲政治哲学,在德国很少有著作讲到政治哲学,他们的政治哲学是在法哲学和国家哲学里面来讨论的。这样一种区别当然也是与德国大学教育的形式和英美大学教育的方式不同也是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德国大学里面学习的话,一个人文或者社会学科的研究生不可能只是学习一个专业,通常情况下都是学习一个主专业和两个辅修专业,所以德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学者研究的领

域都是很广泛的,我们也看到近代以来,综合性的学者都是出在德国。康德这样一种传统我们就看到,我们在研究政治哲学的时候,实际上是用英美的这样一种说法。

下面的主题有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个问题,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

为什么讲德国哲学呢?因为康德是一位体系性的哲学家,法哲学在他哲学研究领域里面是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如果我们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就必须理解他整个哲学的体系,这样的影响一直影响到德国的唯心主义,或者另一种说法叫做德国古典哲学,后一种影响德国现在的现代哲学,所以,他是一种体系性的。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康德哲学我们又通常称为先验唯心主义,也可以称批判哲学。什么叫先验唯心主义?理解这一点对理解康德的法哲学非常重要,先验唯心主义的一个核心、关键,他和当时康德之前所有的哲学都不同,在康德哲学之前我简单说有两派,一个是理性主义,一个叫经验主义,这两派在近代哲学里面他们关心的问题是知识从何而来的。理性主义认为,我们的知识是天赋的,就是我们脑子里有一些现成的概念;经验主义认为,这是没有的,我们知道经验主义有一个名言,我们的大脑像一块白板,是从经验里面得到印象然后产生观念,最后形成了我们的经验知识。康德的观点和这两派的观点都不一样,康德认为,我们人是一个理性存在者,所谓理性的存在者就是,他有一些先天的能力,这个能力在进行认识的时候或者在指导我们的道德希望的时候,他会变成一种规则或者一些概念,变成一种先天的形式。就认识上来说,先天的形式有时间和空间,有范畴,在道德上来说,有自由、有道德法则,但是这些东西它是先天的,仅仅凭它并不能产生知识,有了这样一些先天的知识然后我们才能进行认识,一旦我们在进行认识的时候总是要以一些先天的形式为条件的,这样我们才能够得到外界的支持。而在这样的认识过程中,实际上也就把这些形式颁布给外在自然界。所以,康德说我们人为自然立法。这是康德非常经典的一段话,我们通常说哥白尼革命、近代哲学的革命等等,说康德是现代哲学的开端啊,就在这一句,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他一个基本的论证,就是说,我们人对外在自然的一个认识,实际上需要一种先天的形式,如果没有这个形式你是不可能认识的。一旦认识了以后,外在经验的东西就要通过先天的形式重新组合。所以,康德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就是现象和物质之分。而物质本身我们是不可能认识的,比如说这样一张桌子、一个水瓶,它在和人的认识不发生关系的时候,假定没有我们人的认识,它本身究竟怎么样我们不知道,一旦我们知道它的时候总是在我们的认识之中,总是经过先天认识的形式把它构成起来。所以,后来“构成”的概念也成为现代哲学里面经常用到的一个概念。

刚才我讲了形式是先天的,那么,什么是先验的呢?他说,先验的唯心主义,为什么叫先验的唯心主义呢?它是要来解释我们经验者认识怎么是可能的,我们为什么会有经验的认识,我们为什么会有科学的知识,就是说,我们要用先天的形式来解释经验知识的可能性。为什么是唯心主义呢?康德说,这样一些形式在和经验不接触的时候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它和唯理主义是不一样的,唯理主义认为我们大脑中先天就有一些现成的、科学的或者真理性的概念和观念,我们就把它想出来了或者修正过。就像莱布尼认为,像大理石本来就有一个雕像,然后人给它雕琢出来。康德认为不是这样的,他认为不和经验接触这些东西就成为一种观念性的状态存在,唯心主义这个词有和理想主义是一样的,它主要和经验主义结合在一起。所以,康德认为这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这是康德哲学一个非常重要的观

点。他认为,道德的法则也是这样的,我们有先天的道德的能力,有了道德的能力我们才能产生道德的命令或者道德的行为,没有这样先天形式人们的道德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他的实践哲学也是一种先验的哲学,也是用先天的形式来解释人的道德的行为。

康德哲学分为两大领域:一个是自然的领域,一个是自由的领域。他认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有两者不同的理性,一种叫理论理性,是专门来认识自然的;另一种是实践理性,是来指导人的道德行为的,或者来决定人的道德行为的。按照这样两个领域来说,人不仅为自然立法,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在自然的领域是必然的,自然的先天形式也是我们理性存在者的形式,但是他在这一认识的时候认为这是必然的,就是你不得不这样认识,所以他这里有时间和空间、因果这样一些范畴。所以,自然的东西都是必然的。在自由领域里面,人是自由的,不是必然的,为什么自然领域里面是必然的呢?在自然领域里面每一个事件我们总能找到一个原因,而这个原因我们还能找到最早的原因,因为科学认识按照西方的说法,最终事物的根源,当然他们希望找到最终的根源,实际上我们找到一个原因以后还有一个原因,如果找不到原因了,按照神创论来说最终可能有个上帝,但现在自然科学它不承认有一个上帝,它总是要追踪到从原因到原因,因为每一个事件总是有原因的。所以,它是必然的。那么,在自由的领域里面,康德说,如果人是有道德的,人是能够做出道德行为的,他应该是自由的。为什么呢?一个道德的行为他是因为人的一种观念和意志的自己的决定产生的一个系列,在这里人的一个决定他是最原始的原因,你不能找到更原始的原因了,人因为受道德法则的支配就能产生一个原因,你不能用任何经验的世界来解释。比如人跑到火堆里面去救火,如果按照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人跑到火堆里面去救火,你可以从人的生理原因来解释,但是你要从人的行为来解释,人要去救火他所服从的那个法则就是最初的原因。按照自然的原因有时候有些地方能够解释,有些地方不能够解释,为什么呢?康德说,人如果从动物的角度来说,他看到火当然就跑掉了,从自然的角度来说这是必然的。但人跑到火堆里面去救火,为什么呢?在这里人是自由的,所谓自由就是反抗人的那些自然的本能而去做一些事情。

康德哲学就有这样两大领域,一个是自然领域,一个是自由的领域。自由的领域就是康德实践哲学所讨论的主要的内容。所以,我第二个问题就讲康德实践哲学的内容。

第二个问题,康德实践哲学的内容

康德哲学分为两大领域,一个是自然领域,一个是自由的领域。关于自然领域里面的哲学的理论叫理论哲学,关于自由领域里面的哲学叫做实践哲学。在这里我讲的是实践哲学的内容。

实践哲学在康德哲学里面包含十分广泛的内容,像道德、法学、历史、宗教、政治、经济等等,都属于实践的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里面都有人的意志来作出一个决定的问题,都涉及到人的自由问题。我们知道,康德早年是信奉唯理主义的,他早年是研究自然科学的,我们知道康德有拉普拉斯星云假说,我们通常说康德就是没有后来的批判哲学就足以成名千古,因为他在批判哲学之前他就提出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说。但是他后来碰到道德的问题,他解决不了道德的问题,人为什么可以作出道德的行为?当时非常流行的是英国的经验主义的道德哲学,那时候道德哲学就是讲快乐就是道德的。但是这种观点在康德看来是难以解释的一个道德行为,因为你觉得做了一件事情你就是道德的,你感到很快乐,很高兴,可是对另外一个来说可能是不快乐的,道德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无所谓道德,我说是道德的,你说是不道德的,你做了一件事情可能是罪大恶极的事情,在你自己看来是道德,在另外

的人看来是罪大恶极的。康德认为,这样是不行的!所以,他后来实际上是碰到道德的问题才导致康德从“前批判时期”转向“批判时期”,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我们看到康德是哲学史上最有毅力的哲学家,康德47岁才聘为教授,康德十三年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然后想通了以后,一下子他的“三大批判”著述就出来了。人们通常说批判哲学是从理论哲学谈到自然的问题开始的,实际上康德是从道德的问题开始的。康德认为,道德应该是一个绝对命令,但是为什么,它的根据是什么,他想不通。后来进入到批判时期实际上就意味着康德已经把这个问题想通了,康德的实践哲学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主要实践哲学的著作有三本,《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

这三本书是康德实践哲学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主要讨论的就是道德的问题,《道德形而上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德性学说的形而上学原理,一部分是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法哲学的思想主要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就是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里面和他一系列的政治论文集,论文集当中有一些很重要的文章,比如《永久和平论》,这篇论文中的一些思想后来在康德的《形而上学》里面又得到了重述。在康德看来,法哲学是属于实践哲学的一个部分,或者属于道德哲学的一个部分。像历史哲学、宗教都是属于实践哲学或者道德哲学的范围,所以跟我们今天理解的道德哲学是不一样的。这三本著作有着一种非常有意思的关系,《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始就讲,为什么我们日常判断人是有道德的或者任何一件事情都要作出道德判断的?人有道德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你会作出一个道德判断,我们日常生活总是要作出道德判断的,我们现在是后现代了,通常有人说我是不讲道德的,但是如果他一说这个东西是好的或者是坏的,实际上就作出了道德判断。康德就从这里开始论证人是要作出道德判断的,道德判断是如何可能的?这是康德典型的一个问题,科学的形而上学是怎么可能的,他要追究这个可能性,这一点也是我们理解他为什么叫先验唯心主义,先验就是来解释可能性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最后就推论到有一个自由,人的意志是自律的。《实践理性批判》就是从自由讲道德行为是怎么发生的,然后《道德形而上学》分两个部分,一部分讲法的形而上学,讲外在的自由;后面德性的形而上学原理讲具体的日常的道德内容,这三本书是一个体系,我们从道德为什么是可能的,然后讲到实践理性批判的核心,这个原则确立起来以后,来讲道德基本的法则,怎么推演出在法的领域和德性的领域具体的道德戒条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实践哲学所有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实际上就是论证这样一个道德法则,什么法则呢?这样行动,你行为的准则始终要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人要怎么样做事情呢?这么样做事情你的行为才能认为是道德的呢?你做事情的时候所依据的那个准则要始终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就是说,你做一件事情指导你的那个准则,不仅对你自己希望是这样做,你也希望别人这样做,你这样对别人,你也希望别人这样对待你,你今天这样做,你希望以后也这么做。康德认为,这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这样一个法则后来很多学者都批评它,认为是形式主义的、空洞的、没有内容的,但是在康德看来,只有这样一种道德的法则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有普遍的道德,否则的话就无所谓道德或者道德就是相对的。

第三个问题,康德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

正因为康德的法哲学是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一个部分,尤其是他的实践哲学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按照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来说,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讲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是人外在的自由,他认为,道德是讲伦理或者德性的学说,是人的内在的自由。所以,在康德看来,法哲学最高的原则也是自由的问题。内在的自由是讲人自己的行为,

比如你有一个道德法则,你要去做这件事情,这件事情对你来说是一个绝对的命令,什么叫绝对的命令呢?就是说,你不是因为外在的某种原因,外在的某种理由去做一件道德的行为。比如你去救火,你不是为了上中央电视台,也不是因为你听了某一场报告很感动而去救火,康德认为这些都不是道德的,行为可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行为不能称为是道德。你为某个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是必须完全出于你道德的法则,你就要做这件事情,这件事情是道德的,我希望我自己这么做,也希望任何人对我这么做,他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才去做这样一件事情,这样一种行为康德认为这是一种内在的自由,根本不受外在的任何的影响,这样一种行为就是所谓内在的自由。康德说,在这里你道德的法则或者你的职责直接就是你行为的动力。那么法的问题,康德说,是讲一个外在的自由,在这里它和道德是不一样的。为了阐述这一点,关于法哲学的理论能够建立起来,到了写《道德形而上学》的时候有些问题已经展开了。康德就需要把先前的实践哲学的著作或者道德哲学里面有一些重要的概念要进行扩展。比如像外在自由的概念,实际上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里面都没有谈到,他在讲法哲学的时候就提出了外在自由的概念。这是第一点,自由的法则给区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两个层面。所以,前面讲道德,内在的自由道德法则本身不是看一个道德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不是看你行为的结果,而是看行为的动机,行为决定的根据是什么,是不是出于道德的;如果行为根据不是出于道德的,你的行为结构可能合乎道德的,也不能算是道德的。

但是,外在的自由就不一样了。康德在讲到外在自由的时候,或者这个自由的外在法则的时候,就需要看你的行为了。你的行为只要是合乎外在自由的,合乎这个法则的,那你就行了!你的动机是什么,你的目的是什么,那不用管!例如,康德也提到,不同人的自由应该并存,他说可能我想侵犯这个人的自由,但是最后行为的结果是没有侵犯人家的自由的,你也是合法的,你也是遵守了外在自由法则的。这是康德做的第一个扩展,把他的实践哲学做了一个扩展。

第二点,康德对人的行为的动机或者动力做了一个扩展。为什么呢?因为以前康德说,人的道德行为,他的动机,他的动力,他的决定,直接就是纯粹的意识,或者就是道德法则本身,你就这样去做。所以,康德用了两个词,一个叫职责,一个叫义务。我们知道,康德是一位不大表露情感的思想家,他写文章都是很严肃的,很少有抒情成分,但是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我们看到他有一个抒情的成分,职责、崇高的名字等等。康德认为,我们的伦理行为或者道德行为,康德用了很多词,因为德文里面这种词也是很多,我以前在翻译这本书的时候感觉也是很困难,实际上在汉语里面原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道德、德性、伦理,这种行为就是你的职责和动机直接就是一回事情,在某种意义上,你的意志就决定了你这个行为的性质,所以康德为什么说是一个定言命令,我们以前翻译成道德是一个绝对的命令,它是没有任何外在的原因,定言命令之外还有一个假言命令,定言和假言都是逻辑上的词,什么叫假言命令呢?因为这个所以我才这样做,因为救人会得到表扬我才去这样做。定言命令就是你必须救人,因为这是符合道德的,这是你自由意志的一个决定。但是康德在讲到法哲学的时候,有了外在的自由,这时候你的行为的动机就不一定是职责,也可以是因为外在的原因。例如,犯法要受到惩罚,这可能使你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康德说:“在自由的外在的立法里面,它并没有一个直接的动力的问题。所以,康德作出一个结论,他的道德学和伦理学的一个重大的区别,一种行为与法律一致或不一致,而不考虑他的动机是什么,我们把这个称为行为的合法性。这样一种行为在讲到法哲学和法的时候它是可以的,它是正当的,但是讲到道德的时候它就不对了。而道德始终要讲到你行为的动机,你行为的动力是直接来自于一种道德命令。

这样的话就涉及到立法的问题了,刚才讲到外在的立法和内在的立法,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内在的立法在康德看来是理性的人,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这个立法是自己的强制秩序。而外在的立法或者外在的自由,这样的法不是人自己给自己颁布的,当然它也是来自于人的一种理性,也是来自于一种自由,但是它总是要通过外在的一种形式来颁布出来。人服从与它并不是出于内心,而是因为有一种外在的强制来被迫的服从它。因为这个立法是外在的,所以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东西。这种强制性的东西康德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自然法,另外一种是实在法。但是这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这两种法都是一种外在的立法,自然法虽然是一种外在的立法,相对于人的道德行为来说完全是属于人的内心这样一种立法来说,它完全是属于一种外在立法,但这种立法并不是人的理性的认识到的,它并没有一个真正的机构来颁布,但是它依然是有强制性的。实在法就和自然法不一样了,如果实在法不颁布它就没有强制性,一个现实的只有法律颁布出来才有强制性。

下面我们就说到,这个法或者权利在康德那里是一个什么东西呢?为什么法哲学是从康德的实践哲学里面推出来的呢?为什么法和自由是有关系的呢?康德说:“法的学说或者权利的学说所研究的对象是可以有外在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原则。就像自然法有些内容只要是法,康德说也是可以由外在的机构公布的。关于法律原则的这样一些理论知识,与实在法和经验的案例不一样,它是属于纯粹的法的学说或者权利的学说,或者是关于自然权利的一个学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康德看来,他的法哲学并不研究实在法,也不研究任何经验的案例,为什么呢?因为他要研究的是,纯粹的法的学说或者纯粹的权利的学说,这个东西都是有一种先天的原理的,来自于理性的先天的形式的,它和经验的东西是没有关系的。康德所谓的先验唯心主义就是研究先天的一些东西,它并不研究任何经验的东西。所以,康德认为,他权利的学说都是来自于先天的原理或者理性的一些先天的形式。具体来说,什么是法呢?康德说:第一,它涉及到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一个关系,因为有这样一个关系,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第二,它涉及到一个人的意愿和另外一个人自由的关系,而不问这种行为是仁慈的或者友好不友好的,它只涉及到一个人的意愿和另外一个人自由的关系;第三,为什么在涉及到法或者权利的事情中,人的意愿要被考虑,为什么说法是涉及到一个人的意愿和另外一个人的意愿的关系,或者说一个人的外在的实践关系的就是因为他们这样一些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一些自由的行为,这个权利是涉及到一个人的自由与另外一个具有理性人的自由是不是能够共存,所以,康德强调,所谓权利它最核心的问题不是说权利或者法为什么和自由是有关系的,为什么说它是外在的自由,它这里不涉及到怎么采取一个道德的行为,怎么来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决定,而是涉及到你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一个人的自由的行为,或者你的一个理性存在的自由如何能够和另外一个理性存在的自由并存的。所以,康德有时候在定义所谓法和权利的时候就讲,所谓法就是讲人们之间的自由是能够并存的,不互相侵犯,不产生冲突。在这里你的愿望是什么,他说是无关的,关键问题是你的愿望或者你的自由去做什么,最关键的是你这种愿望或者自由是不是和别人的意愿能够并存。所谓权利或者法主要涉及到这三个层面的关系,

就此来说,法或者权利就是一条普遍存在的法则。这个法则是什么呢?这个法则和我刚才讲的道德的法则在具体上有些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在外在方面要这样行动,你的意愿的自由的运用依照一条普遍的法则,要与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就说法的普遍原则。这样一条原则完全是康德式的表达,比如密尔在《论自由》里面讲到,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就可以了,对自由的唯一限制就是你不要侵犯到别人的自由。他们两个人的意思

是相近的,但是他们的哲学基础是不一样的,康德更具有识辨的德国的特色。康德说,这就是将一个义务或者一个职责以一个法则的形式加以体现,权利就变为一种法则,或者外在的自由就变成一个权利的法则,内在的自由就变成一个道德的法则,这样行动你行为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能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我们知道,先验的唯心主义有一个特点,他就追求他的法则都要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认为,这样一个东西具有普遍性。例如,德国的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侵犯的;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力量就是为了保证人的这样一种尊严。这就是一般性,就有例外的情形。康德的思想就强调这样一种思想,是没有例外情形的,它是先天的,一个普遍的法则,在外在的方面你要这样行动,你意愿的自由运用依照一条普遍的法则,要与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是作为一个职责、义务加之以每一个人的。

但是,讲到这里就涉及到康德另外一个思想。康德强调,因此我的一个行为或者一个状态如果依照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与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并存,那么,妨碍这样一种行为的或者妨碍这样一种状态的人,对我来说就是非法的,实际上就是侵犯我的权利的。根据这样一条普遍性的原则,这样一种妨碍与自由是不能够共存的。仅仅说到这里还不够,康德说,你这样一种妨碍就是对这个法则的侵犯,所以我们讲到权利普遍的法则的时候,实际上就同时意味着某种权限,什么权限呢?就是对妨碍这个法则行为进行强制,或者反过来说,为了自由能够相互协调而并存,就需要实行普遍的强制。这样一种思想就我今天为止阅读的文献来说,还是非常有影响的。

康德讲到,权利就变成一种职责,每个人的自由要与别人的自由并存,这就强加给你一种职责,你必须让自己的自由或者义务与别人的自由能够并存,这种职责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权利,另外一类是公共权利,用另外一种说法就是公法和私法。这里我要做一个结论,究竟什么是法的形而上学基础呢?康德,法就是有一个先天的条件,这些先天的元素构成了一切法或者权利密集的形式和条件。权利当然有经验的条件,经验的条件是康德所不研究的,他研究的是先天的条件。而先天的条件追溯到最终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普遍存在的法则,这些先天的条件就是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所以康德认为,在法律里面一些重要的概念都是应该有一些先天的东西来规定的,不能从经验的手段来规定。比如他对亚当斯密对货币的定义就认为定义的不好,没有从先天的方面来定义货币。下面我们要讲到康德法哲学的两大部分,就是私法和公法。在此之前,康德说,实际上法或者权利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一些角度来分类,比如就权利来说,我们可以分为内在的职责、外在的职责、联合的职责,这是第一种分类;第二种分类,有天赋的法或者天赋的权利与实在规定的法或者实在的权利。下面我们就讲第四部分,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第四部分,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我分为两个部分来讲,一部分是公法,一部分是私法。公法和私法区别,我们知道并不是从康德开始的,很早就已经有了,据我自己所知,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里面就谈到了公法和私法,并认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的利益。康德不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下面我先讲私法:

一、私法。康德认为,私法或者私人权利讲的核心问题就是你的和我的,而你的和我的一个

核心问题就是占有的问题。所以私法就是讲占有,这是康德的思想。康德讲占有又和其他学者的说法不太一样,康德说,占有应该是一种自由意志的行为,我们通常说占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感性的占有,一种是理性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康德说就是对实物的占有,一种直接的占有;理性的占有才是对一个对象的、纯粹的法律上的占有。因为仅仅是感性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占有,如果是感性的占有,康德举了一个例子说,我拿了一个苹果,我在占有它了,但是这个占有并不等于说这个东西真正就是我的,只有在理性上的占有才是一个法律上的占有。理性上的占有可能我没有掌控它,甚至没有见过它,这样一种占有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占有,而这种占有并不是通过人的具体的行为,通过你的感觉来占有的,康德说你可能占有一块地,你一辈子都没有见过,但这块地是属于你的,这样一种占有康德说是一种理性的占有,这才是真正法律上的占有。所以,康德说,因为占有看起来在对象上当然是一个物的关系,康德说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占有实际上就涉及到人的关系,你的和我的关系,而你的和我的关系不是一个感性占有的问题,而是一个理性占有的问题。这要在你和我之间,在我的意志自由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之间取得一种和谐,这是自由并存的另外一种说法。我要与你通过法律上的划分,这东西是你的,这东西是我的,通过理性来确定的,我的意志对象要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要达到一种并存的结果。很多情况下,你感性的认识,比如你直接躺在一块草地上也好,你直接拿一个苹果也好,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占有,这是康德关于私法的一种核心思想。

所以,他的一个原则或者法则就是,我的意志自由与每一个人的自由之间,在关于对象的意志方面,应该有一种和谐。康德说,在法律上,占有概念一定要扩大到超越感性条件以外的东西,这就是说,我的自由意志活动的对象可以在法律上被认为属于我的,或者别人的意志自由可以被认为是别人的,这是占有的一个核心的思想。康德说,因为这样一种占有它是一种自然法则,一种原则,它是来自于先天的东西。从理性的占有来说,所谓权利或者法本身就包含着对一个对象的理性的占有。这样一种法就是自然的法,属于互不侵犯,属于别人的东西这样一种保证,并不需要特别的条文来使它生效。在康德看来,私法实际上属于自然法,或者说在一个真正的公法颁布的之前,私法已经在有效的实行,这是因为它属于自然法,属于人的一种先天的理性,而不是通过颁布以后才生效的。这个思想后面讲到公法的时候他要做一个补充。他的补充是这样的,他说,关于占有的这样一种思想,它是属于自然法,它是来自于人的先天的一种理性的,而不是来自于人的经验的一种的活动的,但是要使外物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东西,只有在法的状态之中,只有在公共权力机关之下,也就是在公民状态之中才是可能的。它是自然法,但是公共的法律才可以把它变成真正的一种普遍的权利,才能够成为普遍的强制。按照社会契约的思想来说,在人们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社会,组成一个共同体之前,私法就是私人的权利这样一种规则已经在起作用了,它是人的一种理性的认识。但是,只有在公民社会情况下,它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才是可能的。所以,康德说,私法这样一种占有的思想,它是一种自然法,在进入公民状态之前它就是有效的,但是它并不能得到普遍的保证。

反过来,我们要建立一个社会组成一个社会的共同体,要制定一个宪法,但是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认识到这些自然法,这些你的和我的,这些占有是不能受到侵犯的。康德强调占有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它是自然法,属于先天的理性,但是它需要通过公民的社会来保障它;另外一方面,我们组成了一个共同体的时候,绝对不能侵犯这些私法。所以,康德说:“自然法属于先天的法则,一个外在的你的和我的必然被认为是可能的,然而在公民社会之前的占有要和这种状态的可能性相一致,它就构成了一种暂时的或者临时的占有,只有到了公民社会,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组成了一个共同体,制定了宪法,这样一种占有才

成为实际的、绝对的和有保证的占有。当然,康德在私法里面还讨论很多具体方面的事情,包括家庭、财产、物权,康德说所谓对物权实际上就是对人权。具体方面的内容可能你们比我还了解,这里我也不用多讲,下面我们讲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公法。康德在公法方面的内容不多,但是康德的公法比私法的影响更大。所谓公法,康德说,自然的状态是一种私法的状态,而公民的社会可以看作是一种公法的状态。什么是公法呢?康德说,所谓公法就是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也就是说,公法在康德看来完全是一种宪法形态的东西,这个公法实际上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这个公法完全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上的。康德认为,所谓公法就是一群人结合起来,他们制定了一个宪法,把这个宪法要颁布出来。这样一个宪法康德强调,为了和前面私法的思想结合起来,在这里面所包含的私法的内容,公法并不比私法多,也没有什么差别,但是通过公布出来的形式变成一种外在的、普遍的强制。

康德公法的思想包括三个领域:一个是民族和国家的,一个是国际的,另外一个是世界的。公法的核心思想在康德那里就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一般所谓的公共的利益。这三个思想能够完整的、统一的结合起来就是因为有康德公民权利的思想。所谓这三个领域,一个是民族和国家,是讲一个国家内部公民思想是如何结合起来的,康德的核心就是公民的权利,一群人之所以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共同体,它的关键、目标、宗旨就是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什么叫国际的呢?国际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叫国际。什么是世界的呢?是康德的一个特殊概念,世界公民,康德认为,将来一个理想社会应该是世界公民的社会,他说,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到别的地方生活或者访问的权利,这是一个他的比较低的思想;一个高的思想就是,整个世界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康德曾经在他的《永久和平论》里面设想过,有各种各样的世界,整个世界大家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成为世界公民这样一种想法。我经常在你们人民大学哲学系做过一次报告,我就比较了罗尔斯的《万民法》和康德的《世界公民主义》,我就觉得,罗尔斯的思想就比康德的思想倒退了很多,为什么呢?因为在康德的思想里面,他的公法思想认为,无论是人民内部、还是两个人民之间,还是整个世界,他基本正义的主体应该是公民。罗尔斯的《万民法》里面世界正义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国家是分为等份,康德的公法思想包括的领域不管是人民的内部,还是两个人民之间,还有整个世界,他们都是通过公民的权利来联合起来的。康德认为,永久和平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因为别的理由,就是说,一个国家是保证公民权利的,两个国家之间能够实现和平,也是他们能够保证各自国家内公民的权利,整个世界如果能够实现世界公民主义或者世界主义也是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这样永久和平就是能够实现的。我们知道,后来政治学上有一个名言,就是民主国家无战争,实际上就是康德这种思想的一种现实政治上的翻版的说法。康德认为,公法的核心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这种权利如果能够实现,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正义的国家。那么,如果两个国家之间要避免战争,也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内部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证。整个世界要实现公民主义,也是所有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证。

这样一种思想在今天尤为重要,因为我们看到,康德在他的公法部分就谈到了欧洲联邦的思想,大家一定要想一想康德是在两百多年以前,两百多年之前欧洲是天天打仗的,欧洲人打仗一直打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大国之间不打仗,但是他们经常和别的国家打仗,或者打一些小的国家。康德那时候就提出永久和平的思想,就提出欧洲联邦的思想,我们看到现在欧盟这个思想受康德的影响非常大。《永久和平论》是欧洲的哲学基础之一,是欧洲的重要文献,这样的思想就是一个公民权利的思想。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个思想可能很简单,但是非常重要。反过来讲,今天为什么我们非常佩服康德呢?因为当时欧洲经常打仗,当时

没有一个叫德国的国家,德国的统一是1871年才统一的,在统一之前大大小小大概有三百多个独立的邦,也就是三百多个独立的国家,差不多天天都会发生战争,康德就已经想到欧洲的联邦,整个欧洲能够走向和平的一个基本的思想,就是公民的权利。我刚才讲康德的公法实际上比较简单,实际上就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当然里面也讲到一些别的问题,三权分立也明确的讲到了,就是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他认为这三个权力应该是分离的,当然他也有一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可能是不合时宜的,他讲立法权的主体在于人民,他看到了人民是立法的主体,但是执行权认为是最高统治者的,人民是不能反抗的,人民应该忍受执政者对权力的滥用。康德有些论证为这样一种思想的辩护可能有些强词夺理,但是我们要体谅他两百多年以前提出的观点,因为当时德国还处在封建的社会。但是,康德也并不仅仅停留到这一点,康德认为,最好的理想的国家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共和国,在纯粹的共和国里面统治权就不是由一个人来掌握的,而是由人民来掌握的。

二十四山向水法

二十四山向水法 一、壬山丙向,子山午向(向上寅午戌合火局) 左水倒右出辛戌为正旺向,名三合联珠贵无价,合杨公救贫进神生来会旺、玉带缕腰金城水法,大富大贵,人丁昌炽,忠孝贤良,男女高寿。房房无异,发福绵远。若得旺山肥满,旺水朝聚,富比石崇。 左水倒右出丁未为自旺向,名惟有衰方可去来。发富发贵,寿高丁旺。 右水倒左出甲卯沐浴方消水,名禄存流尽佩金鱼。富贵双全,人丁兴旺。犯寅卯二字,非淫即绝,不可轻用。 水出巽巳方为冲破向上临官,犯杀人大黄泉,丧成才之子,立主败绝,并犯软脚、风瘫、痨疾、吐血等症,先丧二门,次及别房。 水出乙辰方,流破向上冠带,主伤年幼聪明之子,并闺中幼妇少女。退败田产,久则败绝。 水出癸丑方,冲破向上养位,主伤儿、败财、乏嗣,犯退神沐浴不立向。 水出壬子方,冲破胎神,主堕胎伤人。初年丁财稍利,久则败绝。此名过宫水,有寿无财。 水出乾亥方,名过宫水,情过而亢。太公八十遇文王,即此水法。初年有丁有寿无财,水不归库故也。 水出庚酉方,为交如不及,犯顏回夭寿水,败产、乏嗣。初年亦有稍利者,先伤三门,有丁无财,有财无丁,有功名即失血夭亡,福禄寿不齐全,死方消水故也。 水出坤申病方,犯短命寡宿水,男人寿短,必出寡居五六人。败产绝嗣,并犯咳嗽、吐痰痨疾等症。先败三门,次入别门。凡病死二方,消水发凶相似。 水出艮寅方,为旺去冲生,犯虽有财而何为。小儿难养,富而无子,十有九绝。先败绝长房,次及别门。 右水倒左,从向上丙字出去,不犯午字。犹须百步转栏,合水局胎向胎方出水,谓之出煞,不作冲胎论。主大富大贵,人丁兴旺。但内中间有寿短者,出幼妇寡居。若非龙真穴的,葬后不败即绝,不可轻扦。 若是左水倒右出丙午二方,即变为生来破旺,有丁无财,贫如范丹,不可误作胎向胎方去水论。 二、癸山丁向,丑山未向(向上亥卯未合木局)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陈义平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康德法哲学的两个维度分别是权利和法治。他通过权利的普遍原则论证了权利 与义务对于道德的至上性、权利对于道德(善)的优先性以及一个公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 如何可能的;通过法治的理想社会原则论证了人性的善恶两重性、法治的国家统治原则以及 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文章最后对康德法哲学的历史观、自由主义和自然 法思想等对后世的影响作了评价。 关键词:康德;权利;法治;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4)05-0023-05 康德哲学思想的伟大,不仅在于他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批判哲学体系具有划时代意义,还在于他在晚年试图建构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同样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完成了三大批判并建立起一个知、行、意一体的批判哲学体系之后,晚年康德发现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在“行”的实践方面,除了主观心灵的道德法则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表现在人与人之间联结成的公民社会中的客观法则未及论述;且由于新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风云激荡,康德意识到这个公共法则所构建的社会共同体又处于一种历史的演变之中。因此,他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作品中突破了三大批判那样一个知、行、意的理论性的平面结构,增加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内容,具有了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厚重感。有的研究者甚至把这些作品称作康德的“第四批判”。在这些著作中,有一块属于法哲学的领域,它依存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并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融合在一起,要解决的是“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沿着这样的理路,康德试图向后人表明: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哲学体系是为他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理论上的坚固基础。康德是从“权利”和“法治”两条路径展开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其中,权利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先天理论基础,法治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现实表现形式。 一、权利:构建内隐的作为其原则的法哲学 自由是贯穿康德整个哲学的一条红线。在理论哲学中,康德通过严格划分与物自体的界限,确立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它的普遍必然性来源于实践理性本身。自由首先是人的心灵的一种性质,即意志自由。然而,当康德把人的自由放置到社会政治制度背景中审查时,意识到仅从意志自由来定义人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中的人更需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自由。 收稿日期:2004-06-23 作者简介:陈义平(1967~),男,安徽全椒人,安徽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2004年9月 第28卷第5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September 2004V ol.28N o.5

康德论人的自由

康德论人的自由 摘要:康德是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哲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认为将经验转化为知识的理性(即“范畴”)是人与生俱来的,没有先天的范畴我们就无法理解世界。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概念不仅是理解康德哲学的钥匙而且是理解其全部哲学的关键所在。本文从自由的提出、先验自由、实践的自由、自由感四个方面论述了康德的自由思想。 关键字:自由;康德;自由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追求自由,享受自由,自由究竟是什么,很难有统一完整的定义。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 康德的自由观是伦理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在他律伦理学的种种包围中打开了一个缺口, 首次将自由意志的规律确立为人自身的规律。 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之所以居于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它是“开启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它是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 一、自由观的提出: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已经开始关注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了。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天生的, 德行不能传授, 只能教一些关于善的知识, 教会人们学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辨善恶。智者派认为人并不是天生就具有尊敬和正义这些美德。苏格拉底和智者派都想给自由意志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 自由意志要么自发地行善, 要么自发地作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之初, 性本善”和“人之初, 性本恶”的争论。他们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规定自由意志的两条道路, 即感性和理性。 近代以来, 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又进行了规定: 自由意志作为自由, 并不在于它能为所欲为、不受限制与约束,而在于认识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规律问题。经验论者认为自由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自然欲望的满足, 而唯理论者则认为自由就是一直遵从理性的指导而行动。这一切都为康德的自由理论准备了思想资料。 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把“我”作为实体而否定人的自由的观点。康德设立

最新二十四山生旺死绝杨公救贫水法汇编

二十四山生旺死绝杨公救贫水法 一:壬山丙向,子山午向: 1:水若从左来倒右,出(辛戌)字间,谓之正旺向,名三合联合贵无价,必发大贵,杨公救贫论云,生来会旺,玉带缠腰,兼主发富旺丁若得山肥水聚更美. 2:左水倒右,水出在丁未两字间,为自旺向,主富贵财丁俱旺. 3:水从右边倒左从甲字沐浴方消水,名禄存流尽佩金鱼.主发富发贵,旺人丁,若水犯寅卯二 字.非淫即绝,不可轻用. 4:水出巽巳方,为冲破向上临官,犯杀人大黄泉,主丧成才之子,并犯疯瘫血症,先伤二房,次 及前房. 5:水出乙辰,流破向上冠带,主伤聪明幼子少女,退败田产,终归败绝. 6:水从癸丑方出,冲破向上养位,主败绝乏嗣. 7:水出壬子冲破胎神,主堕胎伤人,有寿无财. 8:水出乾亥,名过宫水,太公八十遇文王,即此水法,主早贫晚贵. 9:水出庚酉,犯颜回夭寿水,虽主幼年稍利,有功名即失血夭亡. 10:水出坤申病方,犯短命寡宿水,主男人短寿,必出寡孀五六人.并发痨症,先败三房,次及别 别房,凡病死二方消水者,发凶相似,不得立向. 11:水出艮寅方,为旺去冲生,主富而无子,十有九绝.

12:右水倒左,从向上丙字出去,不犯午字,犹须百步转栏,合水局胎向胎方出水,谓之出煞,不 作冲胎论,主大富贵,旺人丁,间有男人短寿,出幼妇孀,倘若左水倒右,出丙午二方,即变 为生来破旺,有丁无财,一贫如洗,切不可误作胎向胎方去不论也. 二:癸山丁向丑山未向 1:右水倒左,水从巽巳出,为正养向,名贵人禄马上御街,主丁财两旺,功名显达,多福多寿,乃 地理中第一最吉之向也, 2:左水倒右,水出坤方,为木局墓向,主旺丁高寿,富贵双全. 3:水出丙午方,冲破上禄位,名冲禄小黄泉,主贫夭. 4:水出乙辰,主不发财,亦无大凶. 5:水出甲卯,主寿短乏嗣,退败家产. 6:水出艮寅,主退财,小儿难养乏嗣,先败长房. 7:水出癸丑,犯退神冠带,不立向,误犯主夭亡败绝. 8:水出乾亥,主丁财两衰,甚至绝嗣. 9:水出辛戌,犯衰,丁财不发,不立向. 10:水出庚酉,吉凶相半,主初年发富发贵,久则不利,有丁无财. 11:右水倒左,从向上正丁字流去,名绝水,立主败绝. 12:丁水来朝左倒右,从穴后壬字而去,不犯子字,名禄存流尽佩金鱼,主发富发贵,福寿双全,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

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

康德的哲学思想

康德的哲学思想 思想与生命体现为一种高贵 康德的哲学思想 1770年是康德学术活动和哲学思想发展进程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康德发表了他的教授就职论文《论感觉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和原则》。由于这篇论文为他后来创立的先验唯心主义的批判哲学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学术界通常都以这一年为界限,把康德哲学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 (一)前批判时期的哲学思想 在“前批判时期”,康德研究的兴趣和重点主要在自然科学方面。他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从而形成了他自己的带有唯物论和辩证法倾向的新自然观。康德的新自然观集中体现在他的“两个假说”中。

第一个假说是“潮汐假说”,即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的摩擦而逐渐减慢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4年发表的《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起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在月球引力的作用下,地球上海洋的水位发生着定时涨落的潮汐现象,水位的涨落与地球表面不断发生摩擦的结果,势必导致地球自转速度逐渐变慢。这种影响在短时期内固然微不足道,但长期积累又得不到补偿,最终必然会使地球自转停止而走向死亡。康德的这个假说已为后来的自然科学所确证。这一假说的哲学意义就在于,它表明了包括地球在内的一切天体都是运动的,都有其自身的变化、发展和灭亡过程。 第二个假说是“星云假说”,即关于宇宙中诸天体起源和演化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5年匿名发表的《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即中文译本《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宇宙间最初充满着分散的、云雾状的物质微粒,即“原始星云”,它们之间存在着引力和斥力的相互作用。由于这些微粒分布的密度不同,因此在引力的作用下,密度较小的质点便逐渐聚集到密度较大的质点上去,从而形成

二十四山吉利水法

二十四山吉利水法(附图) 南山秀竹 本文根据民间风水资料整理,为方便记忆,只摘录有用的吉利部分,不吉利部分已删除。在具体使用中,根据来龙看水法是否符合要求,凡是符合的属吉利就使用,不符合的属凶险就放弃。看各种吉利山向水法的文字说明后,再看下边所附的图片就会更明白。 一、壬山丙向,子山午向 1、左水倒右出辛戌为正旺向,名三合联珠贵无价,合杨公救贫进神生来会旺、玉带缕腰金城水法,大富大贵,人丁昌炽,忠孝贤良,男女高夀。房房无异,发福绵远。若得旺山肥满,旺水朝聚,富比石崇。 2、左水倒右出丁未为自旺向,名惟有衰方可去来。发富发贵,寿高丁旺。 二、癸山丁向,丑山未向 1、右水倒左出巽巳方,为正养向,名贵人禄马上御街。丁财两旺,功名显达,发福绵远,忠孝贤良,男女高夀,房房皆发,三门尤盛,并发女秀,地理中第一吉向。 2、左水倒右出坤方,为木局墓向。书云:“丁坤终是万斯箱”即此是也。发富发贵,人丁大旺,福寿双全。

三、艮山坤向,寅山申向 1、右水倒左出乙辰,合三合吊照正生向。旺水迎生,玉带缠腰金城水法。书云:“十四进神家业兴。”主妻贤子孝,五福满门,富贵双全。 2、右水倒左,出丁未方,为借库消水自生向。合杨公救贫进神水法,不作冲破养位论。主富贵高夀,人丁大旺,先发小房。 四、甲山庚向,卯山酉向 1、左水倒右出癸丑方,为正旺向,名三合联珠贵无价。合杨公救贫进神生来会旺水法、玉带缠腰金城水法,大富大贵,人丁大旺,忠孝贤良,男女高夀,房房均一,发福绵远。 2、左水倒右,出辛戌方,为自旺向。合惟有衰方可去来,即杨公救贫进神水法,发富发贵,寿高丁旺,男聪女秀,大吉大利。

五、乙山辛向,辰山戌向 1、右水倒左出坤申方,系正养向。名为贵人禄马上御街。丁财大旺,功名显达,发福绵远,忠孝贤良,男女寿高,房房皆发,三门尤盛,并发女秀。 2、左水倒右出乾亥方,为火局墓向。书云:“辛入乾宫百万庄。”即此是也。发富发贵,人丁大旺,福寿双全。 六、巽山乾向,巳山亥向 1、右水倒左出丁未方,名三合吊照正生向,合杨公救贫进神水法。旺去迎生,富贵之期骤至。书云:“十四进神家业兴。”主妻贤子孝,五福临门,富贵双全,房房均匀。 2、右水倒左,出辛戌方,为借库消水自生向。合杨公救贫进神水法,不作冲破养位论。主富贵高夀,人丁大旺,发福悠久。 3、左水倒右出壬子方,合文库消水杨公进神水法。书云:“禄存流尽佩金鱼。”即此是也。主发富贵,福寿双全。

论康德的教学理念原则 2019年教育文档

论康德的教学理念原则 在近现代西方伦理思想中,康德的伦理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伦理学教学中的“义务”(或者“责任”)、“正确”和“错误”这些概念是基本的,一个好人,就是在习惯上采取正确行为的人,一个正确的行为,就是出于义务感去做的行为。这与他之前的伦理学家们有所区别。不论是斯宾诺莎还是休谟,都认为“善”和“恶”的概念是首要的,“正确”和“错误”的概念 来自于善恶的概念。他们甚至都没有提到过“义务”(“责任”)。此外,把道德教学理念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对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性做法不再理直气壮。 教学理念中关于“行为的动机问题”原则 康德的教学理念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内在善的。而普通的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的实用性,而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因而善良意志就是我们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换句话说是一种在习惯上正确的意志。人类的理性的“真正使命绝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的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1]。也就是说,大自然让人类有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

即是为了实现“义务”,而善良意志恰恰就包含在“义务”之中。然而在日常的行为中,“义务”和“爱好”经常被混淆,出于爱好的行为很可能是合乎义务但并不出于义务。我们究竟该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出于义务”还是“合乎义务”呢?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举了四个例子,用来回答上面的教学理念。解释说明了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这四个例子分别是:①做买卖童叟无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②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③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④增加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合乎义务的事情,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康德看来却还不一定就是道德的行为。因为这要看它是否不仅仅是合乎义务,还要出于义务。有些人做买卖童叟无欺也许是为了自己买卖的长远利益打算,有些人帮助他人是出于自己乐善好施的性格,有些人维持自己的生命是因为这是一种本能,有些人追求幸福仅仅是为了享受。这些并不能算做道德行为,因为它们并不是出于义务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即道德价值)在整体上依赖于其意志的准则(即动机)的本质,并不依赖于其实际的后果,也不依赖于其想要的后果。在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出于义务的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出于义务的动机?正确动机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究竟该如何判定一个行为的道德价. 值?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极的。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康德将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德】康德:《历

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及其对当下教育的启示

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及其对当下教育的启示 摘要: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包括想象力的内涵、特点、类型及表现形式等多方面内容。该理论不仅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和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而且对于当下的教育,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教育不能约束和扼杀学生的想象力;教育应培养学生创造力而不是模仿力;教育的单一化评价标准应该被取缔。 关键词:康德想象力当下教育启示 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重视人的主体性的哲学家,在对审美主体性理论的探索中,康德在继承前人关于想象力的思想的同时,全面分析了人的想象力。他的想象力理论不仅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和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而且对于当下,特别是当下的教育,有着重要而丰富的启示。 一、康德的想象力理论 康德把想象力看成是潜藏在我们心灵中的一种艺术,它是康德哲学体系中最重要结构的设计师。想象力,集中体现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实用人类学》两部著作中。想象力,作为一种表象的直观能力,要么是构成性的,即本原表现对象的能力,先于经验而发生;要么是重构性的,即派生地表现对象的能力。这种表现把一个先前已有的感性直

观带回到心灵中来。纯时空直观属第一种表现,而一切其他直观都以感性直观为条件,这感性直观当其与对象的概念相联结而成为感性知识时,为经验。如果想象力是不自觉地产生在你的脑海,那么这种想象称为幻想;如果在睡梦中脑中浮想联翩,那么这种想象就叫做梦幻。 康德认为想象力是多产的,富有创造性的,这是它的最主要特点。但是,想象力并不是凭空存在的,它只运用直观的材料与形式,并不重新创造任何东西,即想象力必须以先前的经验和感性材料作为必要条件。因此,在这里所说的创造性,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得来的有一定依据的想象。例如,一个天生双目失明的人是无法想象颜色的;一个技艺高超的魔术师虽然可以变出千万种魔术,但他不能创造新的事物。想象若成为现实,必须从感官那里汲取自己形象的素材。想象力把感性材料置于知性之下,以便赋予知性的诸概念以内容而形成知识。当想象力的独创性不表现为模仿,而与概念相协调时,就叫做天才,当其与概念不协调时,就称为狂热。想象力的优势同时也是它的缺陷,即为它的虚构要么纯然不受约束,要么就是完全无规则的。不受约束的想象力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结出丰硕的果实,无规则、无厘头的想象力则近似荒唐。 想象力作为一种感性的创造力具有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空间中直观的构成类型,即构成的感性创造力。

三元地理水法

龍門八局訣竅與剋應(有稱三元地理水法) 【僅供参考】 註3:金半圓形︵木長條形∩水波浪形﹋火上尖形▲土扁寬形︹

如坐離卦宅,曜煞為離豬(亥山)震山猴(申山)乾馬(午山),則逢太歲年為乙亥、壬申、庚午等等發凶,年月配曜煞成三合,如亥卯未、申子辰、寅午戌者。

●先天水、後天水、中天水乃地理水法之根本大法,切莫等閒視之。 ●乾坤震巽四卦山,宜收左邊水朝堂,而後歸右邊竅位流去大吉。 ●坎離艮兌四卦山,宜收右邊水朝堂,而後歸左邊竅位流去大吉。 ●消亡敗絕之水,風水之大忌 1、「消」先天破後天也,共有八局。旺人丁而破財,為窮秀才之格。 2、「亡」後天破先天也,共有八局。丁絕敗旺女口,招贅領養。 * 五、龍門八局水法吉凶斷補遺 一、犯劫殺~是指該宮出現山石巉巖,惡石嶙峋,破碎斜等況。 主血光之災、重者死亡,或令人生奇難雜症。 曜殺損、見天地病。 二、收先天水,長來者主出丁、興旺、多賢;收後天水,長來者主大發財。 來長去遠皆潤澤者,謂之財丁貴全備之水。 正水口出,且於案前堂面曲流而出,主應出貴。 流破先天水,損男丁、不易得男、難養多病。商店人氣渙、生意欠佳。 流破後天水,居者破財、不平安。易損財而煩惱、勞心勞力。 三、天劫稱藥碗水,又名曜母。 該方有電線桿、廟宇、屋角、大樹、煙囪、水塔、路沖、橋箭來射或天劫水過堂(收天劫水),家有長期病人、家宅不安或損人口、頭痛、血光、癆疾、出狂人。天運吊沖必應驗於年某月。

水流向天劫方而出,稱為出煞,是吉象。 四、地刑稱為補藥湯,又名為曜子。 該方有電線桿、廟宇、屋角、大樹、煙囪、水塔、路沖、橋箭來射或地刑方有水來去時,家有病婦、易犯官司、訴訟。 錢多花在看病補身。 五、案劫稱為明堂,朱雀位即向也。 明堂宜清不宜雜亂,否則家中會不和睦、不平安。 明堂有欄杆、屋角、大樹、井、石磨、牆角、屋宇,流年逢之,必應驗病痛、血光、損丁、官訟; 明堂有水路反弓,必出逆子,家人也較無情。 堂前有巷道或小空地,叫朱雀開口,家人較會鬧意見,吵架。 六、曜煞位不可有樹木、大石、屋角、圍牆、欄杆、水路直沖,若一曜有出病人, 二曜有出半顛人,三曜齊必出狂顛人。 曜煞方是樹竹屬軟劫,會生病。是大石、圍牆屬硬劫,會受傷。 龙门八大局水法 八大局者:先天位水、后天位水、客位水、宾位水、天劫位水、 地刑位水、案劫位水、辅卦位水。 先天位水:管人丁,此位来水旺人丁,去水则损丁。 后天位水:管财富,此位来水进钱财,去水则破财。 客位水:来水利阴不利阳,去水则无妨。 宾位水:与宾位同吉凶,来水荫外姓子孙。 天劫位水:吉凶之位,来水主大凶,去水得大利。 地刑位水:喜来水,去水称地刑水流破,妻财两空。

杨公二十四山救贫水法

杨公二十四山救贫水法 1、壬山丙向、子山午向: ①左水倒右出辛戌方,是三合连珠贵无价,必发大贵。杨公救贫论云:生来会旺,玉带缠腰,兼主发富旺丁。余师云:若龙真穴的,大地大发,中地中发,小地也发三十年以上.?②左水倒右出丁未方,合惟有衰方可去来,主富贵寿高丁旺。?③右水倒左从甲字沐浴方消水,名禄存流尽佩金鱼,主富贵双全,人丁兴旺。不能犯寅卯二字,犯之非淫即绝。?④右水倒左从向上丙字出去,不犯午字,犹须百步转栏,合水局胎向胎方出水,谓之出煞,不作冲胎论,主大富大贵,人丁兴旺。梁智深按:此局必须根据形峦定去水口,有的地形确是从向上交牙关锁水口而出,用此局必主大发富贵人丁.若无关栏,妄用此法出水,必速败。 2、癸山丁向,丑山未向: ?①右水倒左出巽巳方,为贵人禄马上御街,丁财两旺,功名显达,发福绵远,忠孝贤良,男女寿高,房房皆发,三门尤盛,并发女秀,地理中第一吉向也.?②左水倒右出坤方,为木局墓向。经云:丁坤终是万斯箱。即此是也。发富发贵,人丁大旺,福寿双全。? 3、艮山坤向,寅山申向:

?①右水倒左出乙辰方,合三合吊照,正生向,旺去迎生,玉带缠腰,金城水法。经云:十四进神家业兴。主妻贤子孝,五福临门,富贵双全.?②右水倒左出丁未方,为借库消水,自生向,合杨公救贫进神水法。不作冲破养位论,主富贵寿高,人丁大旺,先发小房. ③左水倒右出庚酉方,合文库消水的杨公进神水法。经云:禄存流尽佩金鱼。即是此也,主发富贵,福寿双全.须是龙真穴的方验. ④右水长大,倒左出坤方,不犯申字,且要交牙关锁,百步转拦,主大富大贵,人丁兴旺。若龙穴不真,立错向线,定主灭绝,不可轻用。?4、甲方庚向,卯山酉向: ?①左水倒右出癸丑为正旺向,名为三合联珠贵无价,合杨公救贫进神生来会旺水法,玉带缠腰金城水法,大富大贵,人丁大旺,忠孝贤良,男女寿高,房房均匀,发福绵远。?②左水倒右出辛戌方为自旺向,合惟有衰方可去来,即杨公救贫进神水法,发富发贵,寿高丁旺,男聪女秀,大吉大利。?③右水倒左从丙字沐浴方消水,合禄存流尽佩金鱼,富贵双全,人丁兴旺。?④右水倒左从向上正庚字出,不犯酉字,百步转栏,须左水细小,合本局胎向胎方出水,谓之出煞,不作冲胎论,主大富大贵,人丁兴旺。 5、乙山辛向,辰山戌向: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韩水法 人文与社会 人民大学法学院讲演报告 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康德是一位对现代哲学、政治理论影响都非常大的一位思想家,尤其是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非常大,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罗尔斯,主要是以康德为他研究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当然还有卢梭、洛克。我早年也是主要研究康德理论的,所以我的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题目都是对康德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后来又过渡到康德的政治哲学。德国的法哲学是他哲学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先看一下德国的法哲学对今天有什么意义,德国一位叫科殷的法学家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法哲学》,这本书大概是六十七年代写的,他在这本书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说:“问一问法学家什么是法学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会使他感到为难,他回答可能是这样,并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一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及指出某国家在某个事情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具体的实例指出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或者可能是怎么说的,但是决定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这就非常困难了。科殷教授在引用这样一段话的时候就是说,康德这样的一段话表明了,这个法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家是讲事实或者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学家要讨论这些法律背后的原则是不是对的,或者是不是错的,这些原则是从哪来的。所以,法哲学关心的问题就是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我引用这样一段话就是要表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康德的法哲学的思想对今天的德国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要不然像科殷这样比较有影响的现代法学哲学家不会把他的话放在他著作的前面作为一种经典的表述,说明康德指出了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哲学这样一个问题。 整个德国思想文化兴起是比较晚的,在康德那个时候德国的学术才真正的成为一种自己的学术。什么意思呢?因为在这之前德国大学里面大部分老师授课是用拉丁语教的,是从康德或者是从康德前面沃尔夫开始用德语开始授课,康德开始德国的学科系统才开始形成。我们看到法哲学这个词实际上基本是从康德开始的,从此以后,我们开始看到后来有费希特写《法哲学》,黑格尔写《法哲学》,一直到今天像哈贝马斯、赫费,他们都还继承着德国法哲学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从康德开始的。从康德思想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后来黑格尔的《法哲学》里面有很多思想也是来自于康德,包括一些重要的概念都是来自于康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德国通常情况下,他们就讲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这就和我们通常熟悉的政治哲学区别开来,在英美都是讲政治哲学,在德国很少有著作讲到政治哲学,他们的政治哲学是在法哲学和国家哲学里面来讨论的。这样一种区别当然也是与德国大学教育的形式和英美大学教育的方式不同也是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德国大学里面学习的话,一个人文或者社会学科的研究生不可能只是学习一个专业,通常情况下都是学习一个主专业和两个辅修专业,所以德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学者研究的领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 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作为一代思想泰斗,他提出的“三大批判”构成其伟大哲学体系。其实,他在教育学上,不仅以哲学家的身份经常开展讲坛,还给后人留下了一部《康德论教育》的专著。本文将试探康德的教育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一、康德教育学观点 (一)重视教育的目的以及价值。在整体上,康德接受了卢梭关于教育价值的看法,认为人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成其为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人性的崇高和人类的伟大是由于教育造成的。教育是养成人的一种活动。因此,康德特别注重儿童的早期教育,这在当时实属卓见。在教育目的上,康德除了主张教育要培养人的一般本性(普遍理性)、以人类的大同理想为目的以外,他还特别强调道德教育,认为最高的教育目的不是知识的传授和智力的发达,乃是道德的完善。这一点可联想起了赫尔巴特建立在伦理学基础上的教育目的论,说明康德的观点至少是他的思想来源之一。 (二)明确了教育的方向在于超越现实、满足未来。康德针对历史上关于教育的争论,尤其是对于教育是为了现实社会生活还是为将来做准备这一点,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康德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为了现在,即把青少年培养成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生活的人,不管现实社会是多么的险恶,只要儿童能够应付这种现成的社会环境就可以了。不仅许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抱着这种目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教育家也只是着眼于现在,把现在的国家利益当作目的。康德认为,这是一种缺乏远见、苟安于现状的表现,与人类的崇高使命和教育的真谛是背道而驰

的。他认为,真正的教育应以人类的理想为目的,并主张把这作为一条原则确立起来,以便证明教育具有独立性和超越性。 (三)把道德教育提到教育目的的高度来认识。康德看重道德教育,绝不仅仅是从教育的构成或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考虑,而是从他的批判哲学出发,试图通过教育建立一种主体性的道德原则,让人们服从“绝对命令”,教育使人的发展达到了这一步,人便成为具有普遍理性的人了。这就是个人发展的境界和人类要追求的目标。达到这一目标,道德教育必须由“他律”向“自律”过度。在康德的视野里,人的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的人是不需要管束的,因为他的行为与绝对命令融于一体,只有那些受动物的本能所支配而不明白做人的目的的人才需要管束。如果说道德是某种约束的话,那么,从小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帮助他解除身上的约束,便是形成自由人的必要环节。在道德教育的方法上,康德不同意卢梭的观点,即所谓“自然后果教育法”,而是主张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引导。陶冶是道德教育的最高境界,因为道德是一种崇高的精神信仰,是以理性为基础去指导思想和行为,故陶冶是一种以高尚的情感去规范、引导物性和感性,并达于知性和理性的良好教育手段。 (四)肯定了智育的重要性。康德从与道德教育的对比中,说明了智育的重要性。他认为,智育是使人聪明的教育,要使人聪明,就必须注意在记忆力、判断力、理解力、思维力等方面去训练儿童,他称之为“心理训练”。值得注意的是,康德不仅注重儿童思维的培养,而且还特别强调遵循自然的原则。这一点,康德与其前人一样,认为一切与自然相冲突的人为的办法都是有害的。要形成儿童的各种心理能力,首先必须让儿童在自然状态下成为一个自由人,然后才能赋予他各种能力的教育。在智育方法上,康德特别推崇苏格拉底方法,以训练儿童的推理能

康德的法权论形而上学之大意

康德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之大意 侯健 一、康德之谜 康德(1724-1804)出生在东普鲁士的偏远小城柯尼斯堡(今天俄罗斯境内)的一个工匠家庭。1740年,他进入柯尼斯堡大学学习。大学毕业后,康德当了大约8年时间的家庭教师,1755年成为柯尼斯堡大学的讲师,1770年被任命为哲学教授。他写过很多著作,其中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年)一书的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又译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属于美国法理学家庞德所说的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是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等人的哲学体系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的通称。相比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哲理性。古典自然法学家一般使用清晰、明澈的概念和术语来表达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思辨色彩,但是这种思辨色彩并不浓厚。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是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一部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浓厚的思辨色彩。这种法律思想比较晦涩。康德与黑格尔有重要区别。康德将法归结为形式性的伦理概念、绝对命令的准则,他划分了正当与善,主张个人价值高于共同体价值。黑格尔将法解释为客观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主张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他的价值。他们虽然都将自由作为法的中心问题,但在国家、法与个人的关系上,康德的法学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黑格尔的法学则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特征。 康德的个人生活平淡无奇。他一生没有离开过柯尼斯堡,也没有领导或参与过什么重要的政治或社会运动。康德是思想史上一个著名的光棍,和一个男仆生活在一起。他的生活极有规律,他每天4点半踱出家门,在一条小道上来回走8趟,邻居可以根据他的散步时间来对表。这就是一个谜:康德的生活范围如此狭隘,他何以创造出反映时代要求和进步趋向、意义深刻的思想体系的?他是如何超越柯尼斯堡这个小城的限制的? 第一,康德具有天才的思辨能力,而他又主要研究的是思辨哲学。借助已有文献资料,躬身自问、自我反思,就可以进行研究。 第二,康德并不是一个一心只写圣贤书、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人。我们也许可以从以下线索来发现康德何以从社会实践中汲取他的思想灵感的。从库恩的《康德传》的人物列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交往范围非常广泛。他曾经或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关系的就有25人。这些人三教九流,有学者、教授、书商、牧师、商人、官员、贵族,有男人也有女人。康德的社会活动比较多,他与社会人士的交往并不仅仅限于书信往来,有各种聚会、宴会、沙龙等。18世纪的柯尼斯堡是多元文化汇聚的地方,生活着许多民族和国籍的人们,例如荷兰人、英国人、立陶宛人、波兰人、法国人等,当然还有当地的普鲁士人。他们有自己的社区。康德不用走出这个小城,便可以接触不同的人们和文化。康德非常注意了解外界的重要变化,了解在柯尼斯堡之外的世界中发生的重要事情。有一位船长从外地回来,康德专门请他吃饭,请教国外的事情。

杨公风水二十四山水诀

杨公风水四山水诀 杨公风水二十四山水诀 1、壬山丙向、子山午向。 壬山兼亥丁亥分金。兼子辛亥分金。子山兼壬丙子分金。兼癸庚子分金。 :左水倒右。水出辛戍。为正旺向。名“三合联珠贵无价”。 合杨公救贫进神生来会旺。玉带缠腰。金城水法。大富大贵。 人丁昌炽。忠孝贤良。男女高寿。房房无异。发福绵远。若 得旺山肥满。旺水朝聚富比石崇。 二:左水倒右。出丁未。为自旺向。名“惟有衰方可去来”。 发富发贵。寿高丁旺。 :右水倒左。从甲卯沐浴方消水。名“禄存流尽佩金鱼”。 富贵双全。人丁兴旺。犯寅卯二字。非淫即绝。不可轻用。 四:水出巽巳方为冲破。向上临官。犯杀人大黄泉,伤成才 之子立主败绝并犯软脚。风瘫、痨疾、吐血等症。先伤二门。 次及别房。 五:水出乙辰方。流破向上冠带。主伤年幼聪明之子。并闺中幼妇少女退败田产。久则败绝。 六:水出癸丑方。冲破向上养位。主伤儿败财乏嗣。犯退神沐浴不立向。 七:水出壬子方。冲破胎神。主坠胎伤人。初年丁财稍利。

久则败绝。此名过宫水。有寿无财。 八:水出乾亥方。名过宫水。惰过而亢。太公八十遇文王。 即此水法。初年有丁有寿无财。水不归库故也。 九:水出庚酉方。为交如不及。犯颜回夭寿水。败产乏嗣。 初年亦有稍利者。先伤三门。有丁无财。有财无丁。有功名者,即失血夭亡。福禄寿不齐全。死方消水故也。 :水出坤申病方。犯短命寡宿水。男人寿短。必出寡居五、 六人。败产绝嗣。并犯咳嗽、吐痰、肺痨等病症。先败三门。 次及别门。凡病死二方。消水发凶相似。 :水出艮寅方。为旺去冲生。犯虽有财。而何为小儿难 养。富而无子。有九绝。先败绝长房。次及别门。 :右水倒左。从向上丙字出去。不犯午字。犹须百步转栏。合水局胎向胎方出水。谓之出煞。不作冲胎论。主大富大贵。人丁兴旺。但内中间有寿短者。出幼妇寡居。 2、癸山丁向、丑山未向。 癸山兼子丙子分金。兼丑庚子分金。丑山兼癸丁丑分金。兼艮辛丑分金。 :右水倒左,出巽巳方,为正养向。名“贵人禄马上御街”,丁旺两旺。功名显达,发福绵远,忠孝贤良,男女高寿,房房皆发,三门九盛,并发女秀。地理中第一吉向。 二:左水倒右,出坤方,为木向。书云:“丁坤终是万斯箱”,即此是也。发富发贵,人丁大旺,福寿双全。

附张九仪辅星水法歌

辅星水法輔星水法: 以所立之向起輔 輔武破廉贪巨禄文 乾甲午壬寅戌艮丙巽辛子癸申辰坤乙卯庚亥未酉丁巳丑午寅壬戌乾甲巽辛艮丙坤乙子癸申辰酉丁巳丑卯庚亥未艮丙巽辛乾甲午壬寅戍卯庚亥未酉丁巳丑子癸申辰坤乙巽辛艮丙午壬寅戍乾甲酉丁巳丑卯庚亥未坤乙子癸申辰子癸申辰坤乙卯庚亥未酉丁巳丑乾甲午壬寅戍艮丙巽辛坤乙子癸申辰酉丁巳丑卯庚亥未午壬寅戍乾甲巽辛艮丙 卯庚亥末酉丁巳丑子癸申辰坤乙艮丙巽辛乾甲午壬寅戍酉丁巳丑卯庚亥末坤乙子癸申辰巽辛艮丙午壬寅乾甲 向上所纳之来水为贪巨輔武为合局吉,为破亷禄文为破局凶. 辅弼水:左辅吉星得官贵,慈祥孝友禄位荣,宮妃驸马命妇出,右弼明經孝弟生. 武曲水:次观武曲富贵全,及第登科寿绵延. 破軍水:破軍凶暴且好讼,劫掠投軍为卒弁,少亡绝嗣与聋哑,亏體之人灾难见. 廉贞水:第四廉贞最狂戾,执抝欺詐逆且悖,虎咬劫掠或雷伤,瘟皇失火与才退,五鬼发才人吐血,带武带巨本房瑞,七分巨武三分廉,巨发富兮武发贵,若是廉贞水单朝,败绝不必随公位,別房能得巨武者,五鬼送才血痨累,文廉二水如并来,狐魅侵入最可畏. 贪狼水:若是遇得贪狼星,生人孝友且聪明,因公进田才帛旺,緜緜子姓发千丁. 巨门水:巨门第六是吉神,衣食豐足仓庫盈,忠厚长寿神童出,新坟遇此以类分,君子进官增帛爵禄,小人进利素封成. 禄存水:禄存行事多狂妄,心性頑钝为道僧,离祖过房兼绝嗣,男鳏女寡退敗生,淫乱缢亡或产死,最多形體亏残人.

1.文曲水:第八文曲好淫乱,虛詐多技久习成,赌搏痨瘵贪酒色,颠狂跌足眼患生,瘰癧疮疥 与中风,水厄火灾避不能,离乡退才无可懼,欠债游荡难为 附張九儀輔星水法歌 順水立向之法。固當以青囊天玉玉尺之元竅入局,順水雙山為主。而眾不朝聚,則必合凈陰凈陽之氣為吉。古人以凈陰凈陽之理合九星翻變之法,演為向上五鬼卦水局。即洛書翻星之天父幇卦也。邱公頌云:三般大卦如何起,先圣當年親口傳,三吉只求來勢好,向家須變鬼爻看。三吉來勢,乃坐山九星之法,另見穴法內。向變鬼爻者,即五鬼卦之向起廉貞,廉貞亦名五鬼。斗罡之第五曜也。翻卦以河圖數之,從貪狼順變者,為正洛書數之,從廉貞逆變者,為變。其例并見地理末學羅經說第三層。輔星卦即五鬼卦,例相傳廖公以五鬼卦廉輔二星,互易其名以廉武破輔貪巨祿文之序易為輔武破廉巨祿文。蓋因河圖以龍上本卦為輔易其名,以廉武破輔貪巨祿文之序,易為輔武破廉貪巨祿文。蓋因河圖卦以龍上本卦為輔。故洛書卦亦以向上本卦為輔,易其名曰:輔星卦與五鬼卦名異而實同,皆凈陰凈陽水法也。張九儀謂,賴公催官凈陰陽水法。傳於傳仁山,以純凈為合局,駁雜為破局。因即仁山傳本,編輔星水法歌,以便記誦。又益以八殺邀局,及兼流帶煞等水,頗為詳悉,今錄於左。 催官之法賴公傳,凈陰凈陽分其間。奇要配奇偶要配偶,洛書位上排先天。更喜廖公善翻卦,專取輔星詳水法。貪巨輔武四吉純,破祿文廉四星雜。初移左輔得官貴,慈詳孝友榮祿位。宮妃附馬命婦生,右弼明經孝弟□。次移武曲富貴全,及第登科壽綿延。破軍兇暴且好訟,劫掠投軍敗卒弁。少亡絕嗣災難避,啞聾虧體無人憐。第四廉貞最狂淚,執拗欺詐逆且悖。虎咬劫掠或雷傷,失火退財瘟皇累。五鬼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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