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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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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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

浅析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 摘要:环境监察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旨在提高环境保护质量。但由于工作内容繁杂,环境污染现象多种多样,工作人员在监察执法的过程中,不仅难度大,而且难以将执法重点落实。这就需要不断地优化环境监察队伍,对于环境监察中存在的难点及时解决,对于重点工作高度重视。本论文针对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展开研究。 关键词:新常态;环境监察执法;难点;重点 引言: 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监察人员的责任也愈加繁重。处于新常态下实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将重点落实到保护和预防上,对于不当之处要做好完善和补充工作。对于当前环境监察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克服各种难点,做到工作有重点,提高环境监察工作质量。 一、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中所存在的难点 (一)环境监察执法中需要面对更多的监察对象 中国的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生产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会影响环境。处于这样的环境下,就要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并落实到法律层面,采用执法工作方式对企业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予以控制。处于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量增加,工作人员的压力也更大[1]。管理对象的数量增加,要做到监察管理到位,就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创新方法。一些企业生产中虽然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但是,使用的设施在污染排放的时候不符合规定的指标,污染物治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排放污染物超标,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于监察执法人员而言,由于环境监察对象增加,执法工作就要面临各种困难。 (二)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处于新常态环境下,各种环境问题日渐增多,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察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还要不断地掌握新的知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也要不断地更新,确保工作顺利展开[2]。一个具备良好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监察工作。但是,由于当前的环境监察工作任务重,监察执法人员几乎没有时间学习,自身的业务能力不能提高,在工作中遇到为难之处不能及时解决。 (三)环境监察执法中设备没有及时更新 处于高科技社会环境中,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就要引入高科技成果,特别是监察执法中应用的设备要及时更新。但是,由于资金有限,设备和仪器不能及时更新,对环境监察执法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些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较低,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就会导致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难度增加[3]。中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监察执法工作是重中之重,要做好环境综合执法,实施系统化的执法管理,还要实现垂直管理和网格化管理,但是,这些管理模式都不够完善,没有实现过程化的环境监察执法,不能够及时获得信息。由于监察执法工作存在滞后性,各种违法行为与日俱增,不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使得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质量受到影响。 二、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 (一)对环境监察执法制度不断完善

环境监理要点a

1—10章环保28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环保法律的基本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生物群落分为:植物群落、动物群落、微生物群落自然保护区内部,一般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生态恢复与优化的原则:1.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并重的原则;2.因地制宜的原则;3.临时占地应不低于原生态的原则;4.乡土和归化植物优先、外来物种慎用的原则; 5.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按土壤侵蚀外营力将全国土壤侵蚀区划分为3个一级区(水力侵蚀为主区、风力侵蚀为主区、冻融侵蚀为主区),根据地质、地貌、土壤等形态将3个一级区又分别划分为若干二级区。 交通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特点:1.侵蚀时期短而集中2.侵蚀类型复杂,方式多样3.侵蚀发生具有潜在性和突发性4.侵蚀区域差异大,强度剧烈 水土保持的指导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水土流失治理方针,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的原则 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指导方针应为:(1)预防为主,开发建设与防治并重。(2)积极采用综合的工程措施及生物措施,因地制宜,因害设防。(3)可根据其工程建设特点采取分区分散防治,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4)水土保持与工程建设相结合,恢复和改善工程范围内及周边影响范围的水土保持设施,保证主体工程安全运行。(5)交通建设水土保持管理与地方水土保持管理相结合。 环境噪声污染源:(1)交通运输噪声(2)工业生产噪声。(3)建筑施工噪声。(4)生活噪声计量声音的物理量(1)声功率。(2)声强。(3)声压 交通建设对水环境的影响:1.隧道施工的影响2. 施工物料流失及取、弃土场冲蚀的影响3.施工人员和机械污水点源排放的影响4.工地实验室污水的影响 水下爆破的影响:水下爆破导致水体浑浊度增高和悬浮物增加,这将妨碍水生生物的卵和幼体的正常发育,影响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抑制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减少水生动物饵料等。废水处理的基本原理可归纳为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交通建设引发的对空气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施工扬尘、施工车辆尾气、动力船舶机械产生的尾气及沥青烟气,其中以扬尘和沥青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为突出。 沥青混凝土拌和扬尘及沥青烟气:(1)沥青混凝土集中拌和,合理安排沥青混凝土拌和场。采用先进的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并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气净化和排放设施。(2)沥青混凝土拌和场不得选在环境敏感点上风向,与其距离应在300m以上。(3)沥青摊铺时污染物影响距离一般在50m之内。沥青摊铺和拌和场操作人员应配备口罩、风镜等,实行轮班制,并定期体检。 堆场扬尘(1)粉状建材堆放地点选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距离100m以上。(2)遇恶劣天气加蓬覆盖。(3)控制堆存量并及时利用,必要时设围栏,或作洒水防尘。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处理应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充分从固废中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隧道弃渣、路基弃渣可尽量用于填筑路基或房基。钻孔泥浆可经沉淀、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清表表土可收集后用于后期土地复耕或绿化。清表草被可采用堆肥处理后,用于肥田或工程绿化。 交通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文凭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工常运转的条件;(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指标满足水保要求;(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十章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概述 环境达标监理:监理任务:保护生态环境;控制污染排放监理范围:施工现场、工作场地、生活营地、施工道路、料场和取弃土场、办公区及附属设施、敏感区等监理内容:噪声、废气、污水、固废等排放达标,施工过程符合敏感区环保要求 环保工程监理监理任务:保证环境保护专项工程的实施监理范围:水污染防治工程、噪声控制工程、水土保持等绿化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监理内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等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一是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振动)、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三是声屏障、绿化、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设施施工符合相应规范和合同规定。四是施工期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环境保护监理组织设置原则(1)效率原则(2)责、权、利统一原则(3)分工合作原则(4)灵活性原则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规定等三、地方性法规、文件四、国家环境标准五、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规范六、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环境行动计划等七、工程设计文件八、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有关补充协议九、施工过程的会议纪要、文件 监理工作程序(1)依据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环评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以及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计划(规划)。(2)按照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计划(规划)、工程建设进度、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编制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3)依据编制的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计划(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计量与支付。(4)工程交工阶段编写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整理监理档案资料,提交建设单位。(5)参与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验收。

环境监察监测岗位事业单位专业考试试题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基础知识试卷 [环境监察、监测岗位]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40分) 1、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2、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 、、、 、。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或者警告。 4、构成环境刑事责任的要件有三条:第一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各种环境要素,进而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环境权;第二是;第三是。 5、环境监察的权利:、、。. 权力 (1)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并查阅有关资料; (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海洋及自然生态环境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海洋及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4)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门的委托实施当场处罚的权利。 6、烟尘采样中,等速采样的方法有:、、。 7、废气监测指标主要包括:、、、、NOx、CO、氟化物、大气排放口等指标。 8、按噪声产生机理可把噪声分为:噪声噪声 噪声。 9、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上分八大类:、、、

、、、、。 10、废水监测指标主要包括:、、、 、、、、、重金属、总磷、氨氮、总氮、硫化物、挥发酚、污水排放口数等项监测指标。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听证制度: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 4、对抗辩论 5、5、制作笔录。

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篇一:精选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新亮点重点内容解读汇编 精选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新亮点重点 内容解读汇编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重点内容解读为什么要印发《要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编制工作是环境保护部的年度例行工作,旨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但与往年不同的是,20XX年《要点》的发布正处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和国办《通知》印发后不久,更具特殊意义。此外,20XX 年的《要点》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也彰显了执法信息公开的决心。《要点》对事权进行怎样的划分? 事权界限不明晰是长期困扰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原因。作为环境保护部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点》在环境监管事权划分上重点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要点》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 篇二: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壶环发?20XX?号 壶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股(室)、站、队: 为切实加强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能力和水平,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现印发《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通知壶关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XX年4月1日印发 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不断夯实“十二五”污染减排基础工作,按照省、市环境监察工作要求,20XX年我县环境监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城”为主线,以强化环境执法和队伍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新模式,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一、认真谋划部署“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 1、详细评估“十一五”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根据全省“十二五”环保工作规划,谋划部署我县“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制定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方案,努力提升全县环境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探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职能

探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职能 发表时间:2019-06-21T16:39:30.02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6期作者:谢艳君 [导读] 针对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职能就需要加以明确和了解,继而有效地履行自己部门的职能。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 164300 【摘要】环境问题是一直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对于人们的健康以及气候的变化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能够提高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做好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察工作。然而,事实上,这是两个部门要负责的内容,前者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物等情况进行监测与分析,而环境监察则是对于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在环境就治理的过程中,这两个部门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取得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针对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职能就需要加以明确和了解,继而有效地履行自己部门的职能。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职能;联动 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往往要求有关方面能够做好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通过进行环境检测,能够更好的了解当前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提供相关的环境信息等,便于推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其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依据。而通过加强环境监察,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对于一些不法分子以及违规企业,进行查处与惩罚,从外力方面入手加强环境的整治,进而约束人们的行为等,加强环保管理。由此可见,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是具有不同职能的。而如何实现二者的联动职能作用就先极为关键。本文就二者的职能以及联动对策进行以下分析。 1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概述 环境监测是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对污染物成分进行定性、定量的综合性分析,以研究与发展当前环境质量变化规律。主要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监测、放身性物监测、噪声监测等,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物的成分构成进行鉴定与测试,并分析与研究其中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环境监察突出“现场”、“处理”两大内容,即环境监察是对环境现场进行执法的活动,不仅是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更重要的是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活动,它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环境与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进行依法干涉及处理,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2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职能研究 环境监测是以环境为对象,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几大代表值进行测量,确定环境变质量及其变化趋势,是目前环境保护的监督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设有专门的环境监测站,隶属于环保局,在全国各个省县几乎都有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工作者除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还要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与管理,对环境影响做验证性评价,分析环境发展趋势,及时编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并承担本辖区内污染事故的调查及污染纠纷仲裁的监测,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 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依法对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对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进行处理,保护辖区环境。环境监察的工作核心是日常监督执法,它受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所管辖区内进行,通常情况下同级之间不能直接越区执法。 从现行的管理体制上来看,环境监测工作是技术保证系统,而环境监察则属于监督执法系统,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环境监测为环境监察提供准确、可靠、完整的数据支持;环境监察则针对环境监测数据做出最终的处理结果,二者相结合,才能够有效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为辖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管理与支持。 3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实现有效联动的对策 事实上,要想推动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就需要做好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建立相关的联动机制,两个部门进行通力合作,进而使得环境治理效率有所提升,也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环境保护效果。而如何进行有效地的联动就十分关键。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3.1分工明确,信息沟通 分工明确是基本的要求,也是实现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有效联动的措施之一。要想发挥二者的联动作用,就需要先明确它们的基本职能,保证分工明确,避免出现交叉、脱节现象,进而在实际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能够做到互相配合,积极地进行协作,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基于分工明确的基础上,二个部门还要积极地进行信息沟通,能够做到信息共享,而这可以通过建立内部资源查阅制来加以实现。在信息沟通的过程中,环境监测部门能够提供一定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而环境监察部门则可以参考数据信息来完成相关处理工作,拟定一些具有可行性地处理意见。以此来加强环境的保护,使得整体工作都能快速有效的协商解决,便于沟通与处理。 3.2人才培养,队伍建设 首先,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应注重对现有队伍人员素质的提升,通过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措施,加强现有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能力。环境监测与监察两大部门也可进行人才的交流工作,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人员可到监察部门工作,使监察部门工作有专业技术可依。其次,还要引进各大高校内相关专业人才,或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优秀的、乐于奉献的毕业生到环境监测队伍中去,为两大部门充实高技术、年轻的力量。最后,在人员管理上,可吸收国内外优秀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搭建人才成长、发展的平台,明确人才的职业规划与未来发展方向,这对人才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3调整思路,开拓创新 当然,为了实现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实现有效联动,不仅仅需要采取以上措施,还需要就有关部门能够积极地调整思路,学会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努力进行开拓创新。首先,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认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思路,尤其在环境监测方面要注重引进先进的技术,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的水平,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网络建设,以便环境监察部门能够获得有关的技术数据,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要求进行依法处理,同时也能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环境监测部门,进而真正实现二者的有效联动,同时也能加强环境的有效治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一、积极落实党中央确定的重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在5月中旬前,完成造纸、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和“一厂一档”系统企业信息录入工作,更正和完善已录入系统企业信息。5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相关行业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实事求是编制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报告,并依法公开。6月5日前,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排查评估,将有关排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 从7月1日起,对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将8个行业中未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并将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推进我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钢铁等9大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计划》的要求,已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要按照《县20xx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

设备的选型和监测站房建设,20xx年9月1日前,完成安装、联网和验收。年内在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试生产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要迅速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摸底排查,不得 漏报瞒报重点排污单位,并做好登记造册,20xx年5月31日前,将《市重点行业排查统计表》报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者不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二、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一)迎接省环保厅对市的综合督查。 今年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重点 督查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中央环保督察的落实整改情况、当地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请局各股(室)、站、大队做好迎查准备工作。对综合督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迎接省环保厅对市的环境监察稽查。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为有效开展20**年环境监察工作,维护我县环境安全,更好地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我局20**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我县污染源分布和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数量及装备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污染源监察 1、监察方法:采用“双随机”抽查,即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完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同步进行监测和监察。 2、监察内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运行(含在线监控设施)及是否达标排放情况;固废(含危废)产生、暂存、管理及处置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执行情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3、监察频次: (1)重点污染源监察:每季度抽查25%重点污染源做为环境监察、监测联合检查对象,对没有抽查到的重点污染源在第四季度全部纳入检查对象,以保障对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一般污染源监察:根据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1人),确定20**年至少要抽查110家一般污染源,每季度与重点污染源同步抽查30家一般污染源做为联合检查对象。 4、抽查时间: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的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并做好记录。 5、重点污染源名单:

6、一般污染源名单: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察 根据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每天传送的信息,做好建设项目的环评督办和动态跟踪监察工作,经审批做环评报告书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月跟踪监察一次;经审批做环评报告表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季度监察一次。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监察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每月一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四、生态监察 在夏、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发现火点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报告。 五、减排监察 列入污染减排项目的企业(名单由主管局污染物控制和核与辐射管理科提供)进行每月一次监察,并填报减排核查报告。 六、环境执法后督查监察 对立案查处的污染源在决定书下达后60日内(废水超标排放被处罚的30日内)开展环境执法后督查监察,并将后督查情况书面报县主管局规划法制科。 七、监察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时,要亮证执法,张贴《县环保局环境执法告知书》,现场制作《县环保局环境现场监察记录》,并同步采取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手机拍照等措施固定有关证据,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整改,提出整改要求,所做的有关文书及影像资料移交相应管辖的环境监察分局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目录 1.前言 (1) 2.环境监察主要程序(试行) (2) 3.废纸制浆造纸行业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4) 4.印染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10) 5.电镀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16) 6.制革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26) 7.水泥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31) 8.火电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35) 9.铅蓄电池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40) 10.医药化工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46) 11.有机化工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51) 12.生物农药化工行业现场检查简要指南(试行) (57) 13.染料化工行业监察工作简要指南(试行) (62) 14.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67) 15.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73) 16.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76) 17.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79)

前言 本指南适用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工作,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指南包括造纸、印染、电镀、制革、水泥、火电、铅蓄电池、化工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简要介绍了上述各个行业的主要工艺、设备等情况,分析了主要产污节点与污染处理工艺,提供了现场监察的要点与检查技巧,给出了有关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列举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等。另外,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或编写人员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得出,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有所出入。 本指南首次发布,为试行阶段,欢迎各地监察人员对指南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组织编写,主要编写人员:胡晓林、高祥、徐志锋、钱贵龙、汤华、李珊珊、李腾、包崇志、徐京、陈小强、沈贵方、方宏锋、陆雪锋、陶全明、俞建春、金路阳、黄健、冯锋强。在执行过程中碰到有关疑问,由编写单位负责解答。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场检查要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场检查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现场检查涉及的主要内容,现制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场检查要点如下: 一、检查措施 (一)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并制作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二)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口头或书面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复制有关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划分界限、环评、审批、立项及保护区管理和开发建设活动等相关资料。 (四)向有关单位、专家、个人及当地政府和居民了解相关情况。 (五)对在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现场监察人员应对当事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进行现场取证(拍摄照片或录像)(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检查 (一)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部门、审批部门、环评编制单位及时间、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二)检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标的经纬度,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和面积。 (三)检查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是否进行了调整,如存在调整,应检查功能区调整是否进行了规划、是

否履行了审批程序、查阅审批部门的批复及相关部门对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审查意见;同时还应了解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原因(包括公路、铁路和其他建设开发活动)。 (四)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更名现象,如存在,检查更名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并符合相关更名的规定。 (五)检查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包括规划的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六)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他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可查阅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是否严格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环保验收制度。 (八)检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对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包括是否向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报告、是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恢复原状、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等);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检查 (一)检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环境监察执法资格证考试试题

一、填空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主要为(法律依据)、(标准依据)、(事实依据)。 3、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和(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参与处理的现场执法工作。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5、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主要步骤。 6、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7、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教育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焚烧垃圾时最容易产生二恶英的温度是(350)度到(450)度。 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1、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和更新改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应予批复。 1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1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14、限期治理项目违法行为认定的两个要素:一是(逾期);二是治理工程未完成,或者虽然治理工程已完成但(环境目标未达到)。 15、电力工业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与(燃料的品质)、(锅炉的技术水平)和污染治理技术有关。 二、判断 1、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后处理(对) 2、至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的职责明确规定已有20项(对) 3、已有的处理设施搁置不用是认定处理设施闲置的唯一依据(错) 4、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一: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电镀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方法”、“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参见已颁布的味精、焦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本指南中不再赘述。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电镀行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2.1 电镀 (1) 2.2 镀前处理和镀后处理 (1) 2.3 退镀 (3) 3.监察工作依据 (3) 3.1 政策 (3) 3.2 标准 (3) 3.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4.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4) 4.1 产业政策 (4) 4.2 选址 (4) 4.3 环评制度执行 (5) 4.4 “三同时”制度执行 (6) 4.5 试生产管理 (6) 5.电镀企业监察要点 (6) 5.1 产业政策 (6) 5.2 生产现场 (7) 5.3污染防治设施 (13) 附件1:电镀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 (23) 附件2:排放标准 (29) 附件3:电镀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简介 (32) 一、镀前处理 (32) 二、电镀 (35) (一)镀锌 (35) (二)镀铜 (36) (三)镀镍 (38) (四)镀铬 (40) 三、镀后处理 (41) 四、退镀 (41) 五、污染防治措施 (42)

环境监察知识题库

环境监察知识题库 一、填空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主要为(法律依据)、(标准依据)、(事实依据)。 3、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和(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参与处理的现场执法工作。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5、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主要步骤。 6、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7、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教育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焚烧垃圾时最容易产生二恶英的温度是(350)度到(450)度。 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隐藏]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3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4第四章现场执法检查取证5第五章现场执法后续工作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环境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除外。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第四条现场执法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证件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随身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二)取证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携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监察整改意见书》、《环境监察通知书》等记录表格,林格曼烟气黑度仪、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或试笔)、采样瓶、样品标签等采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取证设备。第五条现场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土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对拒绝现场检查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由当地村

(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第七条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询问询问排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位置信息。 (二)检查四周情况了解企业周边状况、厂区功能区划分、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 (三)检查生产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染物治理没施情况,特别注意生产变化、原材料消耗、排污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物产生的工艺设备是否发生改变: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判断是否停产、试生产(运行)、正式生产(运行)。 (四)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得到有效处理,生产场所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第八条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五年后,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管理制度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

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 1次。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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