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

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

1 .涵义。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3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民主政体的原则也适用于贵族政体。

4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和法制力量相结合可以实现政府的目的。

5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国家里存在着暴力恐怖和宗教恐怖。

6 .评价。孟德斯鸠用法律和荣誉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否认专制政体,主张资产阶级法律制约下的君主政体,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他对君主制的幻想又是保守的,反映出他政体学说的局限性。

(四)政治自由理论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划分:

孟德斯鸠把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两类。

一、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第二,“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者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认为要确保政治自由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确保公民个人的自由的实现;二、合理设计一国的政治制度。公民个人自由的实现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合理的政治制度是政治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二、公民个人的自由

公民个人的自由被称为事实上的自由和民事自由。它的实现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公民的个人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等。

(五)三权分立学说

1 .内容。

(1) 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这三部分权力应授予不同的机关。

(2) 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应该出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来行使,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立法权又可分为创制权和反对权两种基本权力。创制权就是自己制定法律或者修改别人制定购法律的权利。反对权就是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立法权掌握在议会手中,议会由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组成。

(3) 行政权是决定言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权力。行政权是执行国家意志的,掌握在君主手中。

(4)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论的权力。法院行使司法权。

(5)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掌握,使它们既相互制约,又适当保持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以防止滥用权力,保障政治自由。

2 .历史意义。三权分支学说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关于防止服用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原则为资产阶级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对法国等欧美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积极作用,对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产生过影响,

3 .历史局限性。三权分立学说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与封建势力分享统治权,以保护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资产阶级与王权和封建贵族相妥协的态度和立场。

卢梭的政治思想

(一)卢梭的关于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阶段的思想

1 .私有制是不平等的根源。人类曾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孤立的、自由的和平等的生活。人类具有的“自我完善化能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度。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出现不平等。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产生不平等的真正根源。

2 .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确认富人和穷人的状态。出现财产上的不平等。

第二阶段是确认强者和弱者的状态。又出现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是确认主人和奴隶的状态。不平等达到顶点。这时,人民起来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消灭不平等,平等又重新出现,建立起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自由平等的新社会。

3 .价值。卢梭的这一思想包含有唯物主义因素。在他对不平等的分析和批判中,还包含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认识到了不平等的真正根源。

(二)卢梭的平等思想

1 .地位。平等思想是卢梭民主主义政治思想的核心。他在批判不平等的基础上提出的。

2 .内容。

(1) 人们在财产方面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平等。重要的任务之一是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实现人们在政治上的平等。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1.内容与特点:

(1) 是共同体中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

(2) 权利的转让是毫无保留的;

(3) 每个人都向整个集体奉献自己,并获得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得以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4) 人民是主权者,也是立法者,如果政府破坏了契约,人民有权取消这一契约,可以以暴抑暴。

2.意义与局限。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平等要求和以暴抑暴的光辉思想,鲜明地表达了他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精神,鼓舞和启迪了法国人民,直接影响了法国革命。

但是始终未能清楚地叙述并合理解决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四)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1.人民主权的涵义。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最高权力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统称为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

2 .人民主权的性质。

(1)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主权只能由人民来掌握。

(2)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公意是一个整体,一旦被分割,公意便不存在,主权也失去了。

(3) 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本质上由公意构成,而意志是决不可以代表的,主权也不能被代表。

(4) 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动摇它,主权也不可能按受任何权力的支配和约束。

3 .主权与政府的区别。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

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是一种行动的力量。

政府的权力由主权派生,政府是主权者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人们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力。要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蜕化。

4 .意义。人民主权思想中提出的关于政府来自人民的委托,应该服从人民,政府成员是人民的公仆,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等思想,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体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重要影响。

5 .历史局限性。

(1) 人民主权主张是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基础的,而他的平等又是建立在财产小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决定了他的平等和人民主权思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2) 没有找到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权组织形式。他不能否认执政者身上的私人意志和团体意志总是强于政府应该遵循的公意,因而政府总是在不停地反对主权者。

人民主权思想在理论上不科学,在实践中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五)卢梭的法律思想

1 .法律的地位。法律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体现了公意和公正。立法权属于人民。

2 .立法原则。

(1)法律的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有权颁布法律。

(2)法律的对象的普遍性,它所规定的是全体公民集体的抽象的行为,而不规定个别的甚至具体的行为。

3.法律的目的与职能。卢梭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而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职能是维持全体成员的最大的幸福,即自由与平等。

4 .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这是实在法的基础。

(2)实在法。

A 政治法。调节全体对全体的关系,即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

B 民法。调节国家成员之间或者成员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C 刑法。规定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

D 习惯法。即风尚、习俗和舆论,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

对卢梭教育思想的评价

对卢梭教育思想的评价 让·雅克·卢梭,是法国18世纪最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他一生动荡不安,四处流浪。在流浪生活中,通过自学获得渊博的知识。长期艰难的流浪生活,对卢梭的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看到人民所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对此深表同情,又亲身感受到社会不平等所带来的屈辱,因此对巴黎上层社会生活的豪华奢侈与虚伪无耻,表示了极大的轻蔑与愤恨。 卢梭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等著作。他的这些著作极力抨击了社会不平等现象,并寻求克服不平等的办法。在其诸多论著中,尤以提出自然主义教育理论的《爱弥尔》振聋发聩。《爱弥尔》一书,表达了他对教育的独特、深刻的领悟,既是西方教育思想史上的经典之作,它引导了西方教育的现代发展方向,又是世界文学史上的不朽之作,开浪漫主义写作风格的先河。 他是西方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物。他的自然教育论及其思想完成了教育中儿童观的革命,使教育发展方向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重提卢梭的教育思想,是因为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观点、主张对我们当今教育理论和倡导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改革实践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一、教育思想内容 1.自然主义教育思想 卢梭教育思想的核心是“归于自然”。“归于自然”,不仅是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基础,也是他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帝创造万物,都使为善;而人滥于施为,便成为丑恶的了。”?仲”所以,要想造就理想的人,就要推行自然主义的教育。他认为,教育是一门艺术,必须协调自然、人为和事物这三种教育的关系,使事物教育和人为教育适应于自然教育,即使一个人的教育适应他这个人的天性,而不要去适应他本身以外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真正目标——归于自然,成为自然人。 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既不是帝王贵族,也不是亿万富翁,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赤条条的一无所有,都要遭遇人生的苦难、忧虑、疾病、匮乏以及各种各样的痛苦,最后注定都要死亡。做人的意义正在于适应这种种境遇。所以,真正的教育就是教他按他的本性生活。2.教育目标 自然主义教育思想体现在培养目标上,便要求教育培养自然人。卢梭反对封建教育所培养的王孙公子和显宦达官,他所理想的自然人是身心调和发达的人,不同于公民。这种自然人身体强壮、心智发达、良心畅旺、能力胜强;能适应各种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需要;不固

谈卢梭的政治思想及其影响

谈卢梭的政治思想及其影响学习《西方政治思想史》作业 北师大哲学管理系 云南教学点 章俊骏

谈卢梭的政治思想及其影响 关于《西方政治思想史》 北师大哲学管理系云南教学点 章俊骏 主体摘要: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中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法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很大,他的“平等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的 “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利益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同时,也要服 从整体不损害他的利益只会使他自由”,他提出“人民主权学说”,在 法国历史进程中发挥过巨大影响。 关键词:法国,卢梭,政治思想,平等理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学说,思想论者的影响 正文: 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是法国启蒙运动中特色鲜明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兼著名的文学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卢梭的政治思想在法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过巨大的影响。生前他的小说和政治著作已经赢得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全集在晚年多次出版。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一版再版,形成了对卢梭空前的政治崇拜。他的精神和思想鼓舞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们。罗伯斯庇尔是卢梭政治学说的忠实实行者,马拉是当时少数真正研读并理解卢梭著作的人之一,圣·鞠斯特在1794年7月事变前草拟过一个建立平等的小私有者民主制的计划。同样,卢梭对科学、文化、艺术的全部否定,他对公意绝对正确的信仰,他对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主张,在法国大革命的全部进程,尤其是雅各宾专政时期,也暴露出它们可能有的弊病,为后人留下值得长久思考的课题。

一、平等理论 平等思想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一个振聋发聩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在他看来,要实现个人自由,离不开平等,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卢梭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财产占有应该尽可能地平等,以及在法律规定下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为人民主权奠定了一个理论基础。 卢梭相信,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只是人类社会才打破了大自然在它们之间建立的平等;又说,各种等级的人都是一样的,人数最多的等级最值得我们尊敬。从人的天生平等出发,卢梭对封建特权制度作过无所不至的尖刻讥讽。其一,他完全否认国王和贵族的特权地位,公开宣称自己看不起企图在衰败的王权下疯狂挣扎的“这个破落的国王”,并坦白承认自己对贵族的强烈厌恶,包括不喜欢他们的残酷、偏见、卑劣与虚荣心。其二,他辛辣、透彻地批判天主教神学,指责“要信上帝才能得救”这个教条严重地摧残了人的理智,主张不要因为一个人不信上帝而惩罚他。其三,他彻底否定封建的教育制度,认为当时人们的种种智慧都是奴隶的偏见,一切习惯都在奴役、折磨和遏制人们;主张教育要诉诸人的天性,要培养青年人爱人民的习惯。其四,卢梭抨击文明的价值,认为科学、文学与艺术用花冠点缀了专制统治的锁链,使人们身处奴役而不自知。 卢梭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充满了叛逆和革命精神。他尖锐地指出,危机和革命的时代已经来临,旧秩序不可避免地要被革命所推翻。卢梭的激进思想,集中地代表了第三等级中广大小资产阶级劳动者的革命情绪。他的有些想法后来直接变成了法国大革命中的民众实践和法律条文。 力图挖掘造成种种恶果的原因,探寻社会政治不平等产生的根源,是卢梭平等思想中最为深刻的步伐。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卢梭首先指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人们即便有体质上的自然的不平等,其影响也几乎等于零。由于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他们学会使用工具和火,发明了农业和冶金业。特别是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财产上的不平等,接着产生了统治和奴役,人们之间便处在暴力和掠夺的最可怕的战争状态。富人通过欺骗穷人的契约,组成了社会,产生了法律,但是一切国家的法律的普遍精神,是袒护强者,欺凌弱者,袒护富人,欺凌穷人。社会把保障私有财产和

卢梭的学前教育课程思想

卢梭的学前教育课程思想 卢梭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与其的行为、性格, 尤其与他的政治主张和哲学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他生性爱好自然,行为不拘,一生只受过2年正规教育。但他善于学习, 与一些社会名流交往, 深受影响, 形成了自己的政治主张。他认为, 所有社会的压迫和腐败, 都是由于文明进化; 科学徒示人以技巧, 而艺术则只召人以浮华,剥夺人类心灵的自由和本性的发展,因此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不但不能给人类带来愉快, 却足以使道德堕落。他还认为, 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实在于文明的进步。他指出, 在原始社会,人类不平等的程度极小,而在所谓文明发生之后,不平等的程度加深了,尤其在私有制产生之后, 为了保护私有制, 人们定出法律和道德规范, 名义上是人类行为的共同准则, 实际上则强者压服弱者的工具。因此, 要减轻人类的不平等,只有回归自然,服从自然的法则,脱离社会的约束。他教育遵循自然的著名思想, 就是其社会政治和哲学观点的具体体现。 卢梭主要政治著作是《民约论》,主要的教育思想著作是《爱弥尔》, 而《忏悔录》则是其自己的传记体小说。因此, 从《爱弥尔》中, 我们可以看到卢梭闪闪发光的教育思想。其中, 也蕴涵着他在学前教育课程方面的真知灼见。 1.教育思想 卢梭主张儿童的教育应顺应自然, 以儿童为本位。他在《爱弥尔》中开宗明义地说, “一切出于自然的创造者皆好,一经人手却边坏了。”他认为,人性本善,教育应顺应儿童的内在欲望而行动, 不必加以干涉。一旦受了社会认为的干涉,儿童极易产生不自由、不平等, 甚至产生罪恶。所以他极力主张, 在儿童的理解力尚未发达之前, 要让儿童远离社会,回返自然, 到自然环境中去看、去听,不接受人类的影响。换言之, 教育要发展儿童天生的禀赋,应使儿童有自然的生活,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 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

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其五,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六,关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马克思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的认识,提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同时,他反对司法专横,阐明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实行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 其七,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世俗伦理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

卢梭的生平及其思想

卢梭的生平及其思想 郭晓蓉 (内蒙古大学,01004025,哲学学院2010级) 关键字:社会契约论;自由民主;人民主权;自然状态 主要内容:卢梭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之一,他的经历充满传奇色彩,他的政治主张和思想也对后人以及世界各地的哲学思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的文学作品更是为许多人所喜爱,被广为流传。德国哲学家康德(Kant)因读他的作品而为之神往,说卢梭“使我双目重光”所提出的“自由是人类的特性”的原则也是受到卢梭的启示。可见,卢梭在历史上的作用或者是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卢梭可以说能够超过德国所有的天才,连著名的莱辛(Lesing)、赫德(Herder)、歌德(Goethe)和席勒(Schiller)都是他的崇拜者。他是法国的大思想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先驱,是启蒙运动的卓越的代表之一。卢梭的一生耐人寻味,要了解他,我们还要从头说起。 一、卢梭的生平 在那黑暗的中世纪之末、近代社会肇始不久的时代里,卢梭敢于在政治社会制度方面、自由平等权利方面超越同时代的众多思想家,历经来自包括朋友在内的多方的诽谤,官方的焚书与追捕,民众的骚扰(他曾遭到石头甚至手枪的威胁),终使他晚年处于阴影之中,以致精神的错乱,这一切都与他生存的环境与经历有关。 卢梭在1712年6月28号出生在“日内瓦共和帮”。他是一个被迫从法国逃离的新基督教的后裔。他的父亲是一个制表匠,很仁慈,但脾气暴躁,他是个冒险者和游荡者的结合体,而且酷爱读书。 卢梭的母亲在他生下来便难产而死。所以在卢梭的一生中他受他的父亲的影响巨大。因此,他常常和他的父亲一起读书,甚至到深夜。他阅读极其广泛,从古希腊的今典著作到启蒙论著,从文学历史到自然科学读物他都有涉及。 卢梭热爱日内瓦,也热爱法国,他的一生中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法国度过的。在卢梭10岁的时候,他从被收养的人的家中出走,遇到了改变他一生的华伦夫人,并在她家他得到了良好的教育,两人分手后,在1742年,卢梭来到巴黎和百科全书派还有休谟有来往。在巴黎,他写了《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著作。1749年,在狄容学院悬赏作品中,他因为《论科学和艺术》获得了一等奖,使他一举成名,自信心大大的提高。1764年巴黎法院查禁《爱弥儿》一书,并下令逮捕作者。卢梭流亡到了英国。休谟虽然极力想要帮助他但他却猜忌休谟要害他,两人关系破裂。 后来,卢梭不得不回到法国,最终在贫病交加中离开人世。 卢梭是个感情极其丰富而不免多疑的人。他一辈子都是在流浪之中。他寄人篱下的时候也并没有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格,他的自信、幻想、多愁善感也许就是他成功的源泉。 二、卢梭的主要思想和主张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 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 1 .涵义。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3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民主政体的原则也适用于贵族政体。 4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和法制力量相结合可以实现政府的目的。 5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国家里存在着暴力恐怖和宗教恐怖。 6 .评价。孟德斯鸠用法律和荣誉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否认专制政体,主张资产阶级法律制约下的君主政体,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他对君主制的幻想又是保守的,反映出他政体学说的局限性。

卢梭的教育教学思想

卢梭的教育教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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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教育思想 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教育家。《爱弥尔》是其最有影响的一部教育代表作品。 1、论人的天性 卢梭是坚定的“性善论”者。他认为,“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在他看来,儿童之所以乖张任性,不是自然造成的,而是由于教育的不良导致的。 卢梭的天性哲学体现在教育上,便要求教育脱离社会文化的监牢而使人性得到发展。教育的任务应该使儿童“归于自然”,弃恶扬善,恢复其天性。也就是说,教育要“以天性为师,而不以人为师”,人要成为“天性所造成的人,而不是人所造成的人”。 2、自然教育理论及其影响 卢梭指出:“教育有三个来源:或来自自然,或来自人,或来自事物。人的器官和能力的内在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学习利用这种器官和能力发展是人的教育,从周围事物经验中获得的是事物的教育。”如果在一个人身上这三种不同的教育互相冲突的话,他所受的教育就不好;如果这三方面的教育是一致的,他就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卢梭还进一步指出,“教育的这三种要素,其中自然教育完全非人力所能控制,事物的教育我们对他也只具有一部分的势力;只有人的教育是我们所能够支配的。”因此,应该以自然的教育为中心,使事物的教育和人的教育服从于自然的教育,使这三方面教育相配合并趋于自然的目标,才能使儿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 卢梭自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自然人并不是回复到原始社会的退化之人,而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即身体强壮、心智发达、能力强盛的“新人”。 卢梭猛烈地抨击封建教育。他指出,封建教育不顾儿童天性发展、抹杀儿童天性与成人的区别,以至不根据儿童特点施教,硬将对成人适用的教育强加于儿童,使儿童成为教育的牺牲品。因此,他把儿童的发展和教育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主张根据每个阶段儿童的年龄和心理发展特点进行教育。 (1)婴孩期(出生—2岁)。这一时期教育以身体的养护和锻炼为主。通过合理的饮食、衣着、睡眠和游戏,养成健康的体魄,为儿童一生的幸福奠定基础。 (2)儿童期(2岁—12岁)。这一时期是“理性的睡眠时期”,以感觉教育为主要教育内容。另外,仍应继续培养受教育者的健康身体。他认为,“真正的老师是经验和感觉。”主张通过各种活动,发展儿童的触觉、听觉、视觉等。反对这一时期让孩子读书。在他看来,读书是孩子们在儿童时期遇到的灾难。他假想的受教育对象—爱弥尔长到12岁还不知道什么叫书。

卢梭之问

卢梭简介 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漪丝》、《植物学通信》等。 精彩摘要: 【卢梭的思想】 卢梭是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启蒙运动宣扬理性主义,一切现实的制度,包括政治的、法律的,都必须在理性法则面前接受审判,凡是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都应该被推翻,这是法国启蒙运动最核心的精神遗产,也是所有近代激进主义最核心的思想。 现代社会人类出现平等化趋势,人与人之间都差不多,“凭什么你管我”的问题就需要重新回答,卢梭思想中一个很核心的观念是“公意”,他大概是近代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早的感觉到现代政治对人民主权的要求。 卢梭作为法国启蒙运动最激进的代表,人类完全有能力依靠自己的理性,打出一片自己的天地,而英国启蒙强调人的理性有局限性,人不要对自己的理性能力估计过高。因此,西方对卢梭的看法不一样,一派喜欢卢梭,一派喜欢洛克,英国学者认为卢梭的结果就是希特勒,而洛克的结果就是罗斯福和丘吉尔,这是对卢梭的典型描述。 【卢梭之于中国】 以前总结卢梭思想得与失,往往直接指向卢梭与集权体制的关系,虽然有内在的思想联系,但不能说卢梭直接培育专政,培育了希特勒这样的人。 卢梭的政治理想排斥利益,诉诸绝对的公意,这样的政治制度又如何解决人基本的利益诉求呢?如何实现一个好的理想和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最后落实到每一个人,使他的利益和理想都能得以实现,个体权力不被国家主权架空,是卢梭留给我们的思考。 对于卢梭,我一直比较矛盾,他追求平等、正义、纯粹心灵,非常美好,确实符合人性,困惑就在于如何用合适的手段追求美好的东西,如果没有有效衔接,会经常面临人性的悲剧--追求美好的东西,往往导致较为灾难的结果。 改革30年,由于存在社会不公和制度缺陷,使得我们很容易从卢梭思想中找到一些精神诉求。当今的平等主义诉求,民粹主义的情愫,实际上都和卢梭有关。未来如果不能够建立一个较为优良的政体,卢梭的思想会重新产生更大的影响。 【卢梭的教育观】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0政治法

教育家卢梭的思想主张

教育家卢梭的思想主张 卢梭是一个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教育家。那么卢梭的思想主张有哪些?下面是为你收集整理的卢梭的思想主张,希望对你有帮助! 卢梭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重要人物之一,其政治上的思想影响深远,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大革命具有指导作用。卢梭的思想主张涉猎甚广,除了政治还包括哲学、教育和文学等方面。 首先,在政治上卢梭的思想主张是天赋人权,将人与社会的关系形象的描述成一钟契约,人是被统治者,政府就是统治者。虽然人生下来都渴望自由,正是因为这种契约的存在,人们才甘心成为被统治者。所以卢梭提出了另一个人的权利平等等思想,在同样的契约下,政府不能是贵族的政府、统治者的政府,应该是全部人民政府。 其次,在哲学上卢梭的思想观点这要针对人的天性,如人天性是善良的,人的自由意志是受到贪念的影响的。其中还有道德和理性的关系,比如道德和理性是不相关的,人的自由是以道德的自然流露为基础等。 最后,再教育上卢梭的思想主张是顺应人性,顺应孩子的天性,改革教育体制等。其实从这里可以看出,卢梭的政治主张与教育主张是相互呼应的,顺应天性正是将孩子从封建的思想观念中脱离出来的

一种方式。卢梭的思想主张在当时已经具有着极高的先进性,但是他还是没有走出自然神论的束缚,毕竟在那个封建愚昧的社会顽固势力过于强大;但是卢梭的思想依旧为后世开辟出新的思想领域。 卢梭生平贡献卢梭的贡献其实是潜移默化的。他的主张,“自然神论”,反对暴政等等,都对当时的社会进行了严重的抨击,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人们内心深处的不满,与人们有了共鸣。在长期处于压迫状态下的人们都会触底反弹,总会想要呼应那么一两声,不然,卢梭的作品也不会掀起那么大的风浪。在教育上,他主张尊重孩子们的本心,反对传统的教育对孩子们的戕害,呼吁对传统教育的改革。这其实也同时是在促进当时封建专制社会体制的改革。 还有一点,我觉得卢梭的贡献是非常大的。文化上,他出版了许多作品,而且他的作品或多或少都对人们产生了一些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且他参与了《百科全书》的创作,这本书对全世界来说都是一本必不可少的刊物,哪怕是当代社会。所以,他在文学上的贡献也颇大。 再到后来的法国大革命,还有美国独立革命,都是受到了卢梭思想以及他的主张的影响。所以,卢梭的贡献不是实体,而是对人们的思想以及后来社会体制改革的贡献。 卢梭生平简介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的一生充满了传奇色彩,十岁起独自寄居在亲戚家里,然后开始了自己的流浪生涯,最后还遇到对他影响至深的几个女人,并且对他的思想著作产生了影响。后来的卢梭隐居著书,最后在潦倒中死亡。虽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 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

卢梭自然主义道德教育思想

卢梭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思想 摘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思想认为教育应当顺应人的自然天性,以培养所谓的自然人为目的。本文从性善论、德育目标、德育分期理论和德育方法介绍了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卢梭的德育主张对我国解决当前学校德育和社会道德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启示。由于个人和时代原因,其思想主张难免存在局限性。 关键词:卢梭自然主义道德教育自然人德育分期理论 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 712-1778)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激进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教育理论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所倡导的自然主义教育在西方教育史乃至世界教育史上引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革命。从自然主义哲学出发,卢梭提出教育要“遵循自然”,培养“自然人”,引导人从世界和自然中去获取知识和道德。他的教育思想主要是通过他的著作《爱弥儿》反映出来。《爱弥儿》的主人公爱弥儿是个孤儿,也是卢梭想象中的学生。卢梭通过叙述爱弥儿的成长过程及在这一过程中采取的相应的教育措施,阐述了他的教育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他的道德教育思想。[1] 卢梭道德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德育的性善论基础 英国教育家柯蒂斯说过:“卢梭的教育思想跟他的政治哲学是结为一体的,不理解他的教育理论。就不能正确了解他的政治哲学。”[2]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构建在其自然主义教育思想之上与他的政治学说一样,也是以自然人性为出发点的。他把人类生活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与此相适应,还把人划分为“自然人”和“社会人”。[3]卢梭认为,“自然人”生活在绝对孤立的自然状态之中,没有受到所谓“文明社会”的不良影响,他们只听从良心的支配和指导。“本性的最初冲动始终是正确的,因为在人的心灵中根本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任何邪恶我们都能说出它是怎样和从什么地方进入人心的。”卢梭认为人性本善,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原是自由、平等的,不平等和道德堕落的现象是到了文明社会才出现的。同时他也认识到“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人手里,就全都变坏了。” [4]因此应采取听任人身心自由发展的“自然教育”,以挽救人的本性、培养有德之人。 二、德育目标 卢梭教育理论的核心是“归于自然”,这个原则落实到教育目标上就是要求教育培养“自然人”也就是拥有绝对平等、自由和善良的人。卢梭把道德理解为人的自由,也就是人的意志自律。他讲“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5]由此看来,他明确地把人的自由意志作为道德的内在基础。卢梭要把爱弥儿培养成为“只要他处在社会生活的漩流中,不至于被种种欲念或人的偏见拖进漩涡里去就行了;只要他能够用他自己的眼睛看,用他自己的心去想,而且,除了他自己的理智以外,不为任何其他权威控制就行了。”[6]此外,自爱是人的本性,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人的自我保存,这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此道德教育还担负着把“自然人”的这种自然的天性扩展开来、把自爱之心扩展为爱人之心的重任。卢梭认为的自然人是不受传统束缚而率性发展,既是具有自身价值的独立道德实体,体脑发达,身心健康,又是不脱离社会生活,与道德共同体融为一体的人,是具有“自爱、自主、自立、自制”主体性人格特征的道德人。在当时社会背

卢梭的教育思想

卢梭的教育思想 既不是战士也不是和尚;他是第一个人”(卢梭:埃米尔,第1卷,第13页)这种自然人根本无法与封建教育培养的人相比。他的天性已经得到充分发展。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他都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保持自己作为人的地位。卢梭笔下的自然人不是原始社会的野蛮人,而是身心和谐发展的人。他身体健康,思想发达,品德高尚,办事能力强。他能完全适应发展和变化的客观环境,不需要固定在特定的职位、阶级或职业上。他绝不是一个寄生、吃东西、作恶多端的暴君和强盗,而是一个消除传统偏见、能够从事生产劳动、自食其力的人。他像农民一样工作,像思想家一样思考。简而言之,他是一个全新的人,一个资产阶级社会的新绅士。根据上述教育目标,卢梭认为贫困劳动人民的子女不需要教育。因为他们在简单的工作生活中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可以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成长。然而,皇室、贵族和贵族家庭的孩子,生活在极其恶劣的社会环境中,接受了各种谬误和偏见,他们的天性必须通过自然教育自然发展。卢梭选择了出身名门的埃米尔作为他想象中的学生,这就是他的意图。卢梭 从“回归自然”的理论出发,提出了一个与封建教育完全不同的培养自然人的目标,这一目标颠倒了教育的方向,将教育目标纳入了资产阶级的轨道。这是一场教育目标的革命,具有重大的反封建意义。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卢梭的教育目的有其局限性。他理解的自然是脱离社会的抽象人性,本质上是一种生物本能。卢梭强调人应该完全按照他们的本性来训练。这种完全摆脱社会约束来培养人的理论是不现

实和不现实的。 (2)教育年龄阶段与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 卢梭根据儿童年龄发展的自然过程将教育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并根据不同阶段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界定了教育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的第一阶段:婴儿期,从出生到2岁根据 卢梭的说法,这一时期婴儿的身体特征是虚弱,但灵活,善于运动并能接受锻炼。在心理学方面,“他没有情绪,没有思想,几乎没有感觉。他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存在”(卢梭:埃米尔,第1卷,第68页,第34页,第137页,第59页,第16页)也就是说,在 时,既没有感觉也没有思考,甚至感觉也极其微弱。根据这些特点,卢梭认为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保健和维护身体,使身体能够健康发展。卢梭接受了洛克的“健康身体中的健康思想”的观点,并高度重视健康身体的重要性。他说:“身体必须有能量才能服从精神的控制”(卢梭:埃米尔一世,第68、34、137、59、16页)他补充说:“如果你想培养你的学生的智慧,你应该首先培养由他的智慧支配的体力”(卢梭:埃米尔,第1卷,第68、34、137、59、16页)在这里,卢梭认为健康的身体是精神发展的物质基础。 “给儿童更多真正的自由”(卢梭:埃米尔,第1卷,第68、34、137、59、16页)是发展身体的基本原则。卢梭坚决反对在封建教育中用襁褓包裹婴儿的做法,指出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他说:“人们把孩子的手和脚绑起来,这样他们就不能移动,感觉很受约束。这只会阻碍血液和体液的循环,阻碍孩子的体力和成长,并损害他的体质。”??

浅析卢梭的公意思想

浅析卢梭的公意思想 摘要:公意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之一,历来众说纷纭,认为公意与极权专制主义密不可分,或辩称公意思想实际上关注的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本文对这些争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卢梭的公意思想存在抽象、含混的特点而易引起歧义;过于理想化而难以操作,易于被操纵。公意思想的可贵之处由其阐发而来的人民主权思想为人民反抗暴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公意;理想化;反抗依据; 公意(the general will),①是卢梭国家学说中的核心思想之一,对这一思想历来众说纷纭,垂200余年而未绝。总体来看,对公意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派由伯克首开其端,贡斯当、塔尔蒙、罗素等紧随其后。②中国国内则以学者朱学勤为代表,认为卢梭的公意与极权专制主义不可分割。另一派学者则主要是为卢梭辩护的,认为卢梭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先行者,公意思想事实上关注的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西方有查普曼、狄瓦瑟、里奇等等,中国的有钱弘道、崔之元、袁贺等。③ 一、公意的定义 那么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卢梭自己对“公意”的定义,卢梭首先认为公意(the general will)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公意不同于众意(the will of all)或所有个别意志的集合(the ollective will),它只包含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the common interest)。继而卢梭区别了公意与众意。公意与众意有着明显的不同,因为众意只是若干个别意志的总和,它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P35)卢梭赋予公意极高的地位,他认为“公意”作为人民整体意志的表现,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只有“人民”本身才能代表,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任何团体个人都不能违背公意。拒不服从者,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即所谓的“强迫自由”。这样看来,公意在卢梭那里就成为了一种抽象性的一般意志,具有形而上学和神秘色彩。 二、关于公意的争议和辩解 目前学者对公意提出的质疑主要有三点。1、公意的可操作性。因为卢梭认为公意是具有一般性公共性的特点,那么如何从个人意志中过滤筛选提取出公意?卢梭自己也没有陈述清楚,他的英文是“But take away from these same wills the plues and minuses that cancel each other out,and the remaining sum of the differences is the generalwill。”何兆武将其译为“除去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但是学者普拉门内兹等认为卢梭对公意的准数学表述如果按字面上理解的话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甲之意=x+a,乙之意=x+b,丙之意=x+c,那么公意就是x,众意是私意之和,但这样的话differences

卢梭的自由

卢梭的自由 卢梭的自由 2010-12-26 13:17:22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见《社会 契约论》)这句话好像是一个悖论,自由似乎应该是没有枷 锁的,有了枷锁还能有自由吗?人们通常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或者说人应当是自由的,而现实生活中是没有自由的。但事实上这都不是卢梭的本意。卢梭认为,自由是绝对的,放弃自由就意味着放弃做人的权利,就不再有做人的权利,也不再有做人的义务。那枷锁是什么呢?如果它们是习俗的枷锁,是暴君的枷锁,如果是那些想利用你达到他们自已目的人的枷锁,那这些枷锁的确是枷锁,你必须抗争和奋斗,为争取个人自主和自由清除障碍。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争取自由,有些人可以为之放弃生命。但如果枷锁是你自己制造的,是内在天性最自由、最有力和最自发的表现呢,那么这副枷锁就不束缚你了,这是自我控制而不是枷锁,自我控制也是自由。自由不仅是能够去做某些事情,而且是能够不去做某些事情。现在,我们有很多外在的枷锁,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严密地控制着我

们的行为和思想。这些控制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们有很多弱点,有太多的需求(其实有很多需求是虚假的,是社会文化制造出来并强加给每个人,把柔性的欲望变成了刚性的需求,而这一切是没有通过个人理性判断的)。我们内心缺少枷锁,缺少节制,缺少尊重,缺少敬畏感。很多外在枷锁的根源就在于内在枷锁的缺乏。个人不能选择历史和社会文化 环境,但优秀的个体可以选择怎样生活,特别是可以选择过怎样的精神生活,并最终成为一个内心强大的人。卢梭认为,幸福并不是人追求的目标,正确的生活才是人追求的目标。比如,奴隶制下的奴隶可能比自由人更幸福,但这并意味着奴隶制更合理。我认为,快乐(现代的快乐更大意义上是享乐)也不是人追求的目标,很多时候欲望的满足会获得快乐,但很快就会陷入空虚无聊之中,这其实是空乏、虚假的快乐。节制、理性、注重内心的生活才是真正幸福、快乐、正确的生活。人之所以烦恼、空虚、无聊,就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 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过在罗 素的《西方哲学史》中对其评价并不甚高,不认为卢梭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但可以称为思想家,认为他作为一个社会力量有极重要的地位。《社会契约论》对卢梭的政治法 律思想有着比较全面的概括,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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