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我院科教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水平,推动我院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也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教研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确保我院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有序化。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奖励办法只适用于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主要针对以我院为第1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只针对第1完成人,其他成员的奖励分配由第1完成人负责。属于我院教职工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属于第二作者,奖励30%。非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但署名我院为第1完成单位的,奖励折半,但最终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类;教研论文类;学术专著类;教材出版类;科研课题类;科研获奖类;研究报告类。

第一章科研成果等级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学术论文等级分类。中文学术论文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外文(英文)学术论文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中(外)文学术论文等级的认定见《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外文(英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其中其他类外文学术论文等级的最终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教学研究论文(以下简称教研论文)等级分类。教研论文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其A级教研论文指发表在《教育研究》上的教研论文,B级教研论文指发表在《高等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上的教研论文;C级教研论文指未发表在本款所列学术期刊上,但发表在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目录期刊上的论文(均不含扩展版);D级教学研究论文指发表在其他公开出版发行、有CN、ISSN刊号的中文学术期刊上的教研论文。

教研论文指专注于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是否属于教研论文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学术专著等级分类。学术专著分为A级、B级、C级、D级。A级学术专著是指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出版的学术专著;B 级学术专著是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学术专著;C级学术专著是指在其他国家级出版社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D级学术专著是指在在省级出版社(指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人民出版社、或以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命名的出版社)和其它国内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学术专著应有完整的学术体系,论文及其他文稿结集出版不被认定为学术专著。对于公开出版物是否属于学术专著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其他国家级出版社的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出版教材等级分类。教材分为A级、B级、C级、D级。A级教材是指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出版的教材;B级教材是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C级教材是指在其他国家级出版社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D级教材是指在在省级出版社(指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人民出版社、或以各省、省级直辖市、省级自治区命名的出版社)和其它国内高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教材是指用能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用的教科书,教师教学、学生自学用参考用书、培训类教材不被认定为教材。对于公开出版物是否属于教材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其他国家级出版社的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科研课题等级分类

(一)科研课题包括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纵向科研课题是指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统一招标立项的课题项目;横向科研课题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各部委和省市等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国内外基金组织等委托的课题项目。

(二)纵向科研课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J级。A级纵向科研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以及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B级纵向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招标的重点项目;C级纵向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其他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其他项目以及教育部招标的一般项目、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招标项目;D级纵向课题是指教育部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它重点项目,项目经费50(含50万元)-100万元的国际性招标项目;E级纵向课题是指教育部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它一般项目、其他省部级课题的重点项目、项目经费20(含20万元)-50万元的国际性招标项目;F级纵向课题是指其他省部级课题的一般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的范围详见附录1)、项目经费10(含10万元)-20万元的国际性招标项目;J级纵向课题主要是指通过公开申请和评审立项的省教育厅课题项目和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国际性招标项目。

对于教育部项目课题的等级归属、其他省部级课题和国际招标课题是否属于纵向课题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横向科研课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横向科研课题原则上可根据实际到账经费的规模划分为6个等级,A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课题;B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100(含)~20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C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50(含)~10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D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20(含)~5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E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10(含)~20万元(不含)的横向课题;F级横向课题是指经费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横向课题。

第八条科研与教学获奖等级分类

(一)科研与教学获奖包括科研获奖和教学成果获奖。其中科研获奖是指科研成果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评定并授予的政府奖,分为科学技术类和人文社科类两大类别;教学成果获奖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奖。

(二)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A级奖项是指国家级科学技术类一、二等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一等奖、教育部评定的教学成果一等奖;B级奖项是指国家级科学技术类三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二等奖和教育部评定的教学成果二等奖;C级奖项是指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三等奖和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一等奖、教育部评定的教学成果三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一等奖;D级奖项是指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二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二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科研成果一等奖;E级奖项是指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三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科研成果二等奖、省教育厅评定的教学成果三等奖。F级奖项是指省教育厅评定的科研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研究报告类成果及其等级的认定

(一)研究报告类成果是指实践性应用对策研究类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形式,并简称为研究报告。

(二)研究报告分为A级、B级、C级。A级研究报告是指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研究报告;B级研究报告是指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C级研究报告是指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海口市/三亚市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

对于获得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1)研究报告原件;(2)领导批示的原件

或复印件。领导的批示必须是领导人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科研奖励与研究资助

第十条学院科研奖励的标准(详见附录2)

(一)外文A级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外文B级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外文C级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外文D级论文中水平较高的奖励0.30万元,其他的每篇奖励0.10万元。

(二)中文A级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中文B级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中文C级论文每篇奖励0.30万元;中文D级论文每篇奖励0.10万元;中文E级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三)A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B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C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15万元;D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四)A级学术专著奖励2万元;B级学术专著奖励1.5万元;C级学术专著奖励1万元;、D级学术专著奖励0.5万元。

(五)A级教材奖励1.5万元;B级教材奖励1.0万元;C级教材奖励0.50万元;D 级A级学术专著奖励0.30万元。

(六)A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40万元;B级纵向科研课奖励20万元;C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10万元;D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3万元;E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1万元;F级纵向科研课题奖励0.30万元;J级纵向课题奖励0.10万元。

(七)对于横向科研课题,学院根据校科研处提供的到账经费证明,给予3%的奖励。

(八)A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6万元;B级纵向科研课奖励3万元;C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1万元;D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0.30万元;E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0.10万元;F级科研与教学成果将每项奖励0.03万元。

(九)A级研究报告奖励5万元;B级研究报告奖励1万元;C级研究报告奖励0.30万元。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成果在每年的三月登记并予以公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某项成果的等级认定存在疑问,则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试行,此前的科研成果按原先两个学院的制度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院学术委员会。如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录1:其他省部级课题的范围

1、教育部其他课题。指教育部除招标项目之外的其它重点和一般项目。

2、中央其它部委课题。指经过中央各部委职能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经严格的评审程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分重点和一般两个层次。

3、省级科学基金课题。指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科技厅课题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经严格的评审程序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含软科学项目)。在同一批招标项目中区分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按立项通知书认定省部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在同一批招标项目中没有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则按资助经费的大小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具体标准是资助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点课题,资助经费小于2万元的为一般课题。

4、省级社科基金课题。指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社科普及招标项目。分重点和一般两个层次。

5、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组织申报的五年计划重点项目,如“十二五”规划重点招标项目,视为省部级一般课题。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广大教职工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都属于学校,都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入帐手续,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必须落户到基层财产立户单位(使用单位)。基层财产立户单位是指: 1.学校正式建制的部、处、馆、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学校行政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2.学校正式认可的院(系)实验室和科研院所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要取得财产立户单位资格,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提出计划进行预审后,交财务部作出经费预算; 2.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批。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该批件作为仪器设备验收、报帐的依据。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不予验收、报帐。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并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记录》。 3.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商检部门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同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汇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4.资料建档: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应列出清单,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应将原始资料存档案馆。 5.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应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单》,由物资采购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6.实物验收,对单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供应商一起进行实物验收,并填写《武汉大学实物验收单》。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我院科教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水平,推动我院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也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教研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确保我院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有序化。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奖励办法只适用于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主要针对以我院为第1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只针对第1完成人,其他成员的奖励分配由第1完成人负责。属于我院教职工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属于第二作者,奖励30%。非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但署名我院为第1完成单位的,奖励折半,但最终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类;教研论文类;学术专著类;教材出版类;科研课题类;科研获奖类;研究报告类。 第一章科研成果等级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学术论文等级分类。中文学术论文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外文(英文)学术论文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中(外)文学术论文等级的认定见《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外文(英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其中其他类外文学术论文等级的最终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教学研究论文(以下简称教研论文)等级分类。教研论文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其A级教研论文指发表在《教育研究》上的教研论文,B级教研论文指发表在《高等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上的教研论文;C级教研论文指未发表在本款所列学术期刊上,但发表在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目录期刊上的论文(均不含扩展版);D级教学研究论文指发表在其他公开出版发行、有CN、ISSN刊号的中文学术期刊上的教研论文。 教研论文指专注于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是否属于教研论文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学术专著等级分类。学术专著分为A级、B级、C级、D级。A级学术专著是指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出版的学术专著;B 级学术专著是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 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和5万。 3.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 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万元奖励; 2. 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万元奖励。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 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的原则. 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 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 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 (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 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 料为准. 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 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 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 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 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 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 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

海大考博辅导班:2019海大经济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海大考博辅导班:2019海大经济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中国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药)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2017年9月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下面是启道考博辅导班整理的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考博相关内容。 一、院系简介 中国海洋大学是教育部直属“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1984年成为国家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10年获得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2014年获得批准设立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中国海洋大学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依托经济学院(拥有区域经济学和金融学两个省级重点学科),基于已有学科特点和研究优势,满足国家与沿海地区对应用经济学高级人才的战略需求,在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整合二级学科,设立具有专业交叉与融合特色的三个招生及培养方向,包括:资源开发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区域创新与国际经济合作、货币金融体系与风险管理。本学科点坚持以应用经济学基础研究为支撑,以海洋经济应用研究为特色,以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数量经济学等二级学科为重点,围绕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三个研究方向形成了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经济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9人,其中13位博士生指导教师,90%导师具有博士学位。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海洋发展研究院下属的海洋经济研究所以我院为主体建设。学校图书馆颇具规模并被教育部认定为全国15个查新中心,统计资料齐全,有中英文数据库46种。学院拥有应用经济学模拟实验室和文献资料室。学院每年为国家培养出大批的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各种非学历教育生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招生信息

荆楚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科研绩效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我校教师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目标管理,考核教职员工的科研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把教职员工年度科研业绩量化为分值,并以此作为科研绩效津贴计算的依据。 第三条科研业绩范围包括:项目的立项、结题;项目经费;成果鉴定;政府成果奖;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艺术作品发表和获奖;专利及成果应用转化;政府决策研究成果;学术活动;其他议定的科研业绩。 第四条所有业绩由各单位登记、核查、汇总、报科研处审核、公示,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登记。 第五条各单位须向科研处提供的成果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成果鉴定证书及成果奖证书;②专著、编著、教材;③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和艺术作品;④专利证书及成果应用转化证明材料;⑤国家、省和地级以上政府签阅采纳的研究报告。其他成果由各单位核查,科研处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罚。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根据财务处的经费到账情况计分第七条论文、项目、成果奖励等排名位次的权系数标准。 第八条专著、编著、教材等排名位次的权系数标准。 主编:权系数0.5/A 副主编:权系数0.3/B 参编:0.2/C 注:A B C为主编、副主编、参编的人数,满足总的权系数等于1。 第九条科研绩效由科研处根据本办法量化,由人事处根据估价发放各单位科研绩效津贴。 第十条有关的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备注:①此方案对教师科研工作量未做硬性规定,只作为科研激励奖,直接计算给个人,不纳入二次分配;②此方案参考了其他院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而成,50元/分计算;③此方案为试行方案,如有变化,以补充规定为准。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武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1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我校博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学校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且与学位论文选题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表文章要求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不含扩展版,下同]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 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含扩展版,下同]或在指定的 CSCD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校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指定的CSSCI(含扩展版)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 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1篇论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评价制度,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科研评价工作应以提高科研成果质量为核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倡学术自由。 第三条科研工作评价与科研奖励的范围是我校在岗教研人员(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以“东北财经大学”或“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的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科研成果分为学术类科研成果和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二大类。其中,学术类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译著和教材)、科研项目和科研获奖,依据本办法进行核算与奖励;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依据《东北财经大学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14]32 号)进行核算与奖励。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量单位,每年(自然年)核算一次,岗位津贴中科研工作量要求实行三年移动平均的滚动方式进行核算。科研奖励每年(自然年)进行一次,根据当年科研成果登记情况集中发放,奖金为税 后金额。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六条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根据不同引文索引的主题(或学科)分区方法,将学术期刊分为四个区。具体分区情况如下:

1.科学引文索引SCI 来源期刊采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SCI.JCR 期刊分区。 2.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按其主题(或学科)分类的最新排序百分比(排名数/ 总数)进行期刊分区,排序在(0,5%]之间的为一区期刊,排序在(5%,20%]之间的为二区期刊,排序在(20%,50%]之间的为三区期刊,排序在(50%,100%]之间的为四区期刊。 3. 四大引文索引(SSC、SCI、CSSCI和CSCD的扩展版来源期刊为四区期刊论文,CSSCI来源集刊为四区期刊论文。 4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缺少二区及以上期刊的大类学科,可将本学科中排名第一的期刊提升一个区;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不设一区期刊;《财经问题研究》的封面文章为提升一个区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为四区期刊。 5. 工程索引EI 来源期刊为三区期刊。 6. 非SSC、SCI、CSSCI和CSCD来源期干刊的英文或中文学术期刊原则上为其它期刊。 7. 非英文的外文期刊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认定,原则上不高于二区期刊 8.发表在重要报纸或书籍上的学术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 究专门委员会认定,原则上不高于三区期刊论文。 具体的学术期刊分区参照《东北财经大学认定的学术期刊分区一览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规范对各文科单位和教师的科研考核,根据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质量。 第三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总体思路是:放宽考核期限,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激励。学校对各文科单位的科研考核实行绩分总量考核,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按照以单位为对象,三年一考核的办法进行。对各文科单位的考核,以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依据。 第五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对象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各院、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直属学校的实体文科科研单位。 第六条术语解释

1.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考核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来源期刊(论文); (2)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正式来源期刊; (4)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 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奖励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来源期刊(论文); (2)经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4)学校按照一级学科确定的奖励期刊。 3.本办法所指重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仅限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丛书),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国外图书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然后由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并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推荐,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德、纪律、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和论文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为符合条件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副教授以上职称2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名,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应有2名外单位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给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在收到论文评阅人肯定性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有一名论文评阅人对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2019〕302号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三条引领原则: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平衡原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点。应用研究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分类原则: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获奖成果: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立项项目: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学术论文: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SCI论文、高被引论文、EI论文);人文社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

报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颁布标准: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展赛: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围与标准”;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设计类除按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未涉及成果: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1)Nature、Science、ESI、SCI、EI、SSCI、CSSCI论文以当年度1月1日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检索资质的检索结果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2)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一的作者。 (3)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

海南大学经管学科研成果登录表

海南大学经管学科研成果登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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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2006年经管学院科研成果登录表表一、获奖成果: 序号获奖成果名称完成人奖励名称奖励等级授奖单位授奖时间级别(国家、省部级等) 1 如何构筑高校饮食采购安全保证樊燕“伙专会”理论研究二等奖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 员会 2006.10 省部级 2 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是高校后勤社会 化的必由之路 樊燕高校后勤系统工作优秀作品奖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 勤管理分会 2006.12 省部级 3 论港澳台投资与大陆经济增长余升国优秀论文奖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 信息中心 2007.1 4 “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论坛”征文大赛王亮征文大赛一等奖中国教育报刊社培训 中心;现代教育与理 论论坛 2006.8 5 “宏观经济学”李仁君海南省“精品课程”奖海南省教育厅2006.0 6 省部级 6 和谐社会的企业生态战略构想许芳“中国新时期人文科学 优秀成果 一等奖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 人文科学研究所 2006.11 省部级 表二、结题、验收项目: 序号结题项目名称完成人项目下达单位项目验收单位结题时间 1 海南发展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可行性研究杨新中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2006.4 2 海南发展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可行性研究满彩云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2006.4 3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现状及对策朱谊辉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2006.11 3

4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黄盛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2006.6.29 5 海南省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研究唐建荣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2006.4 6 海南省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研究樊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2006.4 7 海南省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研究郑远强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资助 项目 海南省教育厅2006.4 8 海南省高校资源使用与管理研究郑远强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资助 项目 海南省教育厅2006.4 9 现代教育媒体在高校管理类课程教学中的应 用研究 郑远强海南大学教学研究课题海南大学教务处2006.10 10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多媒体课件郑远强海南大学教学研究课题海南大学教务处2006.10 11 宏观经济学郑远强海南省精品课程海南省教育厅2006.10 12 海南省高校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研究段愿、丁 皓参与课 题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2006.4 13 财政学多媒体课件胡秀群海南大学教务处海南大学教务处2006.6 14 企业共生:对企业生命机理和管理战略的论理 学审视 许芳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2006.8 15 企业生命机理及生态战略研究许芳海南大学科研课题海南大学2006.5 16 寻找三亚经济腾飞的翅膀——三亚市科技工 业.创意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许芳三亚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三亚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2006.10 17 企业财务会计多媒体课件张丰伟海南大学教务处海南大学教务处2006.11.25 18 中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的经济安全 研究 李仁君海南省外事侨务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厅2006年3月 19 中国三次产业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差异及测度 研究 李仁君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 目 2006.12 4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学科建设发展,推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成果所有权为黄山学院,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基本条件 1.学术论文应是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对某一学科领域的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整理得出的新的认识和总结,且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性文章。 2.必须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奖励。 3.论文或作品必须冠以学校单位名称并以第一单位发表。 4.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译文(包括编译)、重刊、增刊、论文集、笔录与报告等不予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发表在英国《自然》(NATURE)或美国《科学》(SCIENCE)这两本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顶尖刊物上的论文,由学校研究给予重奖。 2.SCI一区收录,每篇奖励10000元;

SCI二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新华文摘》(全文)以及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上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 SCI三区收录、《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每篇奖励6000元; SCI四区、《工程索引》(EI/JA)、MEDLINE收录,每篇奖励4000元。 以上论文发表或收录以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SCI分区以上一年度的中科院JCR分区(大类)为准。 3.发表在当年《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论文字数在0.3万字以下或仅一个版面(包括图表)的,按同级别论文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公开发表在上述各类期刊的美术、艺术设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按所发表刊物的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作者发表在同一期刊物上的多幅(件)作品按一篇论文奖励。 6.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索引时,就高奖励一次。 第三章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著作类奖励条件 1.奖励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规划教材、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等。 2.相关成果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专著、编著、译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只奖励第一作者(其他成员由第一作者分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6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发表在SCI三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其它被SCI收录论文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被SSCI收录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

奖励5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5.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奖金。 6.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可补发奖金差额。 (二)学术著作 1.在学校规定的30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500元奖励。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3.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4.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形式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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