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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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2)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飞行)在别的国家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等。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重点注意: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2.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

..不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国行使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3.双重犯罪原则。

四、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1.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问题: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2.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三章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危害行为:

(一)分类:作为与不作为。(二)不作为的条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三)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四)不作为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二、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重点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第四章犯罪的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重点掌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点注意:这里列举的是八种行为,而不是八个罪名。

1、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

3、强奸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强奸。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教唆他人犯以上八种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教唆未遂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特殊主体:

(一)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如女帮男强奸,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二)与贪污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三、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过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职工劳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第五章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故意:

(一)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不同: 2.意志因素不同:

二、过失:

(一)概念: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不同:2.意志因素不同:

3.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

不仅仅要求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是否应当预见到涉及到对事实的判断,很难判断。通常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常规、习俗、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即所谓主观判断客观化。

五、认识错误:

包括法律认识的错误与事实认识的错误两种情况:

(一)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误解。1.法律认识错误的三种类型:

(1)本来不构成犯罪,以为构成犯罪;(2)本来构成犯罪,以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2.法律认识错误的传统观点:

自古罗马法以来,主流观点一直认为“不知法不影响刑事责任”。中国以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认识的错误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公民应当知道法律,不知法律不是辩护理由,不影响责任。

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的基本观点:

有学者认为,尽管行为客观上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可能性,是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的,这就是所谓“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

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

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

(1)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合法产生疑问,却没有认真探究其行为到底是否合法。

反之,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认真探究,如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却得到了错误的答复以致实施违法行为,应认为不应当认识到其行为是合法的。

(2)要在法律特别规制的领域活动时,却没有认真收集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3)知道其行为侵犯基本的个人、社会法益时,却轻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行为人如果实施的是自然犯,一般判断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是违法的。

(二)事实认识错误:

1.手段的错误:行为人意图实施犯罪,但采用的手段发生错误,实际上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手段不能犯的未遂。愚昧犯不构成犯罪。

2.对象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2)不同对象的错误: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一样:通常按预想的对象定罪。

3.打击的错误:传统上认为不属认识的错误,现在认为也属认识的错误。解决的方法与对象认识的错误完全相同。4、因果关系的错误:就司法考试而言,重点应掌握三种情况:

(1)两行为到底是哪一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2)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按预备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分两种情况处理:造成实际损害的,认定构成既遂;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以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期待可能性

1.概念:是指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

2.判断标准: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法规范标准说。

陈兴良教授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尚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就判断为有期待可能性。

张明楷教授的标准:在考虑行为人能力的前提下,如果充分发挥其能力能避免实施违法行为,就判断为有期待可能性。

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的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也非常重要,这里重点讲这三种情况,其他理论上排除犯罪的事由,大家自己看一下。

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3.主观上要有防卫意图。4.对象是针对加害人。

5.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二)特殊正当防卫:

20条规定:31)

4”

二、紧急避险:

(一)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成立要件。

1.有危险存在。危险的来源可能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

2.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4.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特有要求。

5.对象是针对第三者。这是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

6.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7.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

三、被害人承诺:

(一)适用范围:被害人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但有些犯罪被害人承诺不排除犯罪性。

(二)成立要件:

1.承诺者必须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

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能承诺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者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戏言的承诺、因受强迫、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也就是说,必须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虽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后显然会承诺的,视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此为推定的承诺。

5.承诺的时间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国家追诉权会受到被害人左右。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越承诺的范围。

第七章故意犯罪的形态

一、既遂: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

3.注意多环节犯罪。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相同点:

1.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2.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禁止的行为。

1.预备行为: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调查犯罪现场;排除犯罪障碍(打死看家狗);勾引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前往犯罪现场;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

2.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3.彻底性:4.有效性:

(二)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3.中止犯“自动”的程度问题:定未遂、预备,必须是客观因素达到了阻止犯罪进行的强度;否则,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如果行为人还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的,也定犯罪中止。

第八章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三项条件,重点注意共同的故意。

通常情况下,故意的内容应当相同材才构成共同犯罪。特殊情况下,如果故意的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是有相同的部分,在相同的范围内构成共犯。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罪名相同,只是具体场所、方式不同。(2)法条竞合。(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一)承继的共犯问题:指的是行为人在他人犯罪后中途加入的共犯。承继的共犯对其加入后的犯罪行为负责,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赃物类的犯罪或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这一规则有些例外,如继续犯、多环节犯罪既遂后犯罪的自然状态结束前仍可成立共同犯罪。

(二)犯罪集团(特殊共犯,相对于一般共犯):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类:

1.法定的集团犯罪:主要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两类。2.非法定的犯罪集团: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我国分四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关系: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责任: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三千,但各人都按9000处罚。

(3)刑法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理,不以共犯处理。

(三)胁从犯: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责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2.罪名: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按分则的规定定罪,不以共犯处理。

3.过限:

被教唆人实施的确实属计划之外的行为,教唆者无须负责。

五、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非常重要,分两种情况:

(一)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二)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1.比较简单的:全体共犯一致中止,全部成立犯罪中止。如同时停止杀人。

2.比较复杂的:部分共犯中止。分两种情况:

(1)简单共犯的场合: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2)复杂共犯的场合:

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

必须有效阻止实行犯的行为或结果的发生,使整个犯罪无法达到既遂状态。反之,如果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教唆犯也构成既遂。

其二,就实行犯而言:只要本人自动中止,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共犯中部分犯罪人中止时,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人。

第九章罪数问题

一、继续犯:

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其二,不作为犯罪;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其四,窝藏类犯罪。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税后又骗取出口退税)。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

2.结果加重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四、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五、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基本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六、吸收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理论上不成熟,基本不考,不讲了。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

一、掌握每一种刑罚的执行机关以及刑期的起算。

(一)每一种刑罚的执行机关:(二)刑期的起算:

管制、拘役、有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无期、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二、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含义):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一)审判时:指从羁押时开始。

(二)怀孕:只要自被羁押时开始,发现怀孕或在此期间曾经怀孕的即视为怀孕,即使已自然或人工流产。

三、死缓: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标准,执行死刑。”

死缓的处理:

1.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执行死刑。

2.没有故意犯罪:改为无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剥夺政治权利

(一)适用范围:四种情况,分两类。

1

2

3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注意拘役、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荆期,从徒刑、拘役从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十一章量刑

一、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1.概念: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

(二)特殊累犯:

1.概念: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

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3.假释的构成累犯,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符合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特殊情况下非自愿的也可构成自首:亲友规劝,陪同,甚至绑缚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1)数罪的:对供述部分认定为自首

(2)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二)特殊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其他罪行,必须是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三、立功:

(一)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区别点是是否重大:罪该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处罚:立功从宽处罚具有辐射效果。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者免除处罚。”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章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二)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同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三)并科:主刑与附加性;附加刑之间。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判决前的并罚: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二)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三)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四)注意:以上漏罪和新罪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的,如果有一个无期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或死刑即可。(五)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第十三章缓刑

一、适用条件:

(一)对象: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

(三)不是累犯。

二、缓刑的考验期(1251):

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三、撤销的条件:

(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新罪、漏罪、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二)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漏罪不撤销缓刑,单独追究漏罪。

第十四章减刑

就减刑而言,重点注意以减刑的限度: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2年,死缓2年期满开始计算,因而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4年。

第十五章假释

一、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

(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二)因暴力犯罪一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的。

(三)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2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二、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撤销:

(一)事由类似于缓刑,但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制。

(二)考验期内没有发现,考验期满才发现有漏罪或新罪,撤不撤?

这一点与缓刑一样,漏罪不撤新罪撤。

第十六章分则概述

一、对犯罪的处罚考不考?

大家注意,一般不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常见罪升格法定刑的情形应当记住。(二)几个常见罪的处罚应有点印象。

二、法条竞合:非常重要。

(一)概念:指几个法条之间存在全部或部分包含关系的情形。

(二)处理原则:

两项基本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1.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重罪处罚。

(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适用特别罪名定罪量刑反而显然轻于按一般罪名定罪量刑的,按一般罪名定罪量刑。如诈骗罪(—3—10—无)与招摇撞骗罪(—3—10):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通常定招摇撞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转定诈骗罪。

第十七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基本不考,不讲了

第十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概念,将本章之罪与其他章节的犯罪区别开来。

二、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关系。

水、火、炸、危险物质涉及的几个罪名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后面的过失犯罪多数是业务过失,发生在业务过程中,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

三、注意一般业务过失和特别业务过失的界限。

业务过失有一般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还有特殊业务过失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应当优先定特殊业务过失的罪名。

四、重点注意以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开枪、破坏矿井的通风设施等。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以上四种对象的定性分三种情况:(1)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类犯罪;(2)构成破坏类犯罪,不构成盗窃罪;(3)同时构成两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必须是正在飞行中的;并且适用普遍原则,我国有普遍管辖权。

(六)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类犯罪

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1)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

非法持有:没有持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

非法私藏:有持枪资格的人丧失持枪资格后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

(2)认识错误: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定盗窃罪。

(3)牵连犯:故意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私藏的只定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主体必须是合法持有枪支者,非法持有者出租出借,以非法持有枪支论处。

(2)主体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公务用枪:有行为即可;配置枪支的,还需造成严重后果。

(3)与犯罪分子通谋出租出借的,以共犯论。

(4)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的:质押的一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接受的一方:非法持有枪支罪。

(七)交通肇事罪:

1.主体的扩大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人、骑自行车者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罪与非罪:

通常情况下,死1人或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重伤1人也构成犯罪。

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如为抢救被害人、及时报警)的,不构成逃逸。

4.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要件:是指因逃逸延误救治,致被害人死亡。

5.转化犯: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论处。6.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7.注意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8.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内,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

(八)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2.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后者更特殊,优先适用。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关键是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后面的犯罪多数是结果犯(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分几种情况:只构成前罪;只构成后罪;既构成前罪又构成后罪:择重罪处罚。三、实施本节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第二节走私罪

一、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罪(9个)的界限:主要是对象不同。但是: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仅指走私出境的行为。走私废物罪:仅指走私进境的行为。

三、一罪与数罪问题:

1.按一罪处理的情形: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不并罚。

2.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四、重点注意以下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必须是走私真的武器弹药,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三)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特殊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修正案(四)》将以前的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走私废物罪。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正案六》由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而来):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受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修正案六》由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而来):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依照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二)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修正案五》第1条增加的罪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五、洗钱罪:

(一)概念: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修正案三增加)、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修正案六增加)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的行为。

(二)对象: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三)方式:必须是金融方式。

(四)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1)对象不同;(2)方式不同(是否采用金融手段)。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5个犯罪可以单位构成,3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贷款诈骗罪:

(一)注意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二)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三、信用卡诈骗罪(03年考过):

(一)四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对象:是否必须区分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有争议,分几种情况。

(四)借记卡视为信用卡: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五)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抢劫罪,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盗窃信用卡必须是真信用卡,盗窃假信用卡并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对象: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

(二)注意:只能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包括冒用他人金融凭证以及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

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对人使用的定普通诈骗罪;对机器使用的定盗窃罪。

五、保险诈骗罪:

(一)主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抗税罪:限于轻伤,否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构成本罪的前提是根本没有交税。(二)注意和偷税罪的区别:骗回本人或本单位已缴纳的税款是偷税;自己根本没有交税,从国家骗税的构成本罪。交100万,骗了200万,一行为两罪,数罪并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可分解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窃罪、诈骗罪。展开:盗窃、诈骗毒品也定盗窃罪、诈骗罪;盗窃、诈骗文物的也定盗窃罪、诈骗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无需从重)。

2.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1.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一罪;

2.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数罪并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行为表现:

1.以盗窃(不定盗窃罪)、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二)与盗窃罪的关系:窃取商业秘密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定盗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虚假广告罪:

(一)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二)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投标者和招标者。

四、强迫交易罪:与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是否有一定的合法交易的内容;索要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的大小。

五、(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同时受贿的,按本罪升格法定刑(5—10年),不并罚。

第二十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1.相同点:(1)都可能死人;(2)都可能不死人。

2.不同点: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3.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1.相同点:(1)都导致他人死亡;(2)都不希望发生死人的后果。

2.不同点: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强奸罪:

(一)手段:重点注意其他手段。

(二)处罚:重点注意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五种情形。

三、非法拘禁罪:

(一)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二)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1.结果加重: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

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也即有杀害或伤害的故意。

四、绑架罪:

(一)主体:14—16岁之间的人对绑架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

(二)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勒索财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四)是多环节犯罪。

(五)处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个多环节犯罪,有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并构成既遂。

(二)以出卖为目的。

(三)一罪与数罪: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还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但犯其他罪的,如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当数罪并罚。但是,绑架过程中强奸的数罪并罚。(四)处罚:重点注意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形。

(五)关联犯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不以出卖为目的。(2)数罪并罚问题:收买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阻碍返还原籍、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只对收买的行为不追究,在此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的,仍要追究。

2.拐骗儿童罪:

(1)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不以出卖为目的,多半是为了收养。拐骗儿童又出卖的转定拐卖儿童罪。(2)偷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自己养的也构成拐骗儿童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拐卖,否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2)必须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4)必须是首要分子。

(5)对象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不是被拐卖的,否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六、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

..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受到刑事追究。

七、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二)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三)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五)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八、重婚罪:

(一)主体:既包括重婚者,也包括相婚者。(二)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

九、破坏军婚罪:

(一)四种行为都可构成破坏军婚罪:法律婚、事实婚、同居、严重通奸。

(二)主体:涉案军人配偶一般不构成本罪。

(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军人的妻子奸淫的,以强奸论处。

十、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增加。

(一)概念:违反劳动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数罪: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强迫职工劳动的,应当数罪并罚。

十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修正案六》增加):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手段:重点注意其他手段。

(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三)向谁取财:向被害人本人取财。这是与绑架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四)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1.抢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2.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一罪与数罪:

1.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实施抢劫罪后,趁被害人没有发觉,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与盗窃数罪并罚。

(六)转化型抢劫罪:

1.概念: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2.特征:

(1)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通常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即构成犯罪的程度。

(2)暴力或暴力威胁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不转化。

(3)必须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否则分别定罪。

(七)处罚:处10年以上的8种情形应当记住:(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入户抢劫:注意“户”的范围:

“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必须是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金融物资,不包括其他非金融物资。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人,属结果加重犯,还定抢劫罪。如果在抢劫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数罪并罚。杀人后为将来取得财物的也定故意杀人罪,因为不是当场。

5.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并且必须是真枪。

二、敲诈勒索罪:

(一)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双方有一定的纠纷,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定敲诈勒索罪。如去年的题目:(二)方式很多: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三)威胁的内容很多: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其他内容,如揭发隐私等。

(四)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否符合两个当场。此外敲诈的内容、方式与抢劫都不一样

三、抢夺罪:

(一)“公然”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比较机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较慢,比较迟钝达到犯罪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

(二)与抢劫的区别:本罪未采用暴力,抢劫罪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实施。因用力过重致被害人摔伤的,仍然定位抢夺罪而非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想象竞合犯,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四、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偷回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1.一般标准:

(1)自己的财物在别人合法控制之下,偷回的构成盗窃罪。因为通常会导致侵犯他人财产权。

(2)自己的财物在别人非法非法控制下偷回的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因为一般不会侵犯他人财产权。

2.实质标准:从后续行为来看,是否意图侵犯他人财产权。

展开:采用其他犯罪手段取回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一般标准:不构成犯罪。实质标准:从后续行为来看,是否意图侵犯他人财产权。

(二)几种特殊的盗窃形式:

1.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定盗窃罪。

4.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牵连与竞合:

1.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车辆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为实施盗窃罪而盗窃车辆的,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的价值之内。

2.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一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不构成犯罪,但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反之,盗窃未遂,情节不严重的,不以犯罪论处。

既遂的标准:有控制数和失控说,失控说占主导地位。

1.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包括扒窃。

2.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如果是厂矿的话要看大门看守是否严密。3.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五)处罚:

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

其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以金融机构的金融物品为目标,盗窃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不算。其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五、诈骗罪:

关键注意诈骗的环节:(1)有欺诈行为;(2)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加;(5)被害人财产减少。

重点注意第(2)点和第(3)点:

1.必须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2.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这里的处分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未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用一下、挑选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六、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陈兴良和张明楷教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由于司法考试近年基本固定由陈老师和张老师组题,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因而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产生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

对这一点,学术界也有争议,有学者,包括张明楷教授认为,构成侵占罪无需具备这一项条件,但是,多数学者,包括陈兴良教授认为必须具备这一项条件。由于三大本的“辅导用书”分则部分是陈兴良教授写的,并且他继续坚持构成侵占罪必须符合“已然持有,非法占有”的条件,因而大家考试时最好按主流观点掌握。

(三)司法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很简单,“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如果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遗忘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重点注意与贪污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八、挪用资金罪: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仅在于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挪作公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十、破坏类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通常3年以下,最高7年以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关键是对象不同,只有破坏的是机器设备、耕畜、种子、禾苗等工农业生产资料,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这两罪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罪名的,危害公共安全优先。

第二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招摇撞骗罪:

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

1.本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一般定招摇撞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定诈骗罪。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原来仅限于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修正案(七)》扩大到所有计算机系统,对其他计算机系统要求情节严重。

(二)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是什么罪定什么罪,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必须后果严重。(二)通常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

(三)也可以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犯罪,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后面这些罪名。

六、聚众斗殴罪:

(一)渊源与本质:本罪来源于流氓罪,在实际生活中通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为了炫耀武力、争强好胜、或者不甘示弱而纠集多人打群架。(二)限于轻伤,致人重伤、死亡的,责任人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七、寻衅滋事罪:

(一)与(轻)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本罪是出于流氓动机。

(二)本罪的伤害只限于轻伤,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即构成犯罪,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九、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单独规定为一个罪名):

(一)目的:营利。

(二)最高法院曾经作出批复,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使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妨害作证罪:

(一)时间:在作证之前。(二)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

(三)与上一犯罪的区别:主体和领域不同。

四、窝藏、包庇罪:

注意三种特殊的包庇: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盖犯罪人的也是包庇。

2.代人顶罪,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也是包庇。如司机给领导顶罪。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修正案六》进行的修改:扩大了打击行为的范围(增加“掩饰、隐瞒”);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将“犯罪所得的收益”也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范围)。

(二)与共犯的区别:事先通谋的构成共犯。(三)“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涉及的机动车的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

(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还定本罪,打成重伤、打死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初复试备考分享

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 ——初复试备考经分享 看到自己榜上有名的那一刻,久悬的心终于安全落地了,感谢那个努力的自己哈哈哈。那就先简单介绍下我自己吧!我是四川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老学姐。初试分数370分,专业课123分,综合科115分,英语66分,政治66分,其中对英语政治最为满意了啦,哈哈哈,虽然不是什么高分,但真的是很喜欢这个吉利的数字鸭~~~。 很多小盆友一开始看到我的分数觉得这分数稳上之类的,但请听我娓娓道来,川大复试的坑又大又深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360以上都是安全线,身边一个刚认识的妹子,363的高分落榜了!是的,你没有听错363分落榜了!深感惋惜,还记得当初说好的要做舍友,一个结果出来却要各奔东西,这就是残酷的现实吧。 下面我就以老学姐的身份谈谈如何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初试,应对川大的复试吧。 一、初试 (一)推荐书本 1.《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凯程法硕宝典》 各位学弟学妹们认准了,特别是第一本书,他是我们专业课以及综合课复习的基础!不论你身处复习的哪个阶段,请从始至终都要抱紧它。将其背熟背透,上考场准保惊喜多多。这是我个人觉得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时不论背多少遍都不为过的书了! 2.《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 这时候想必有人想问了,为什么要买《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虽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点,但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是按照《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来的,直接看考试分析,我们会感觉到,知识好多好杂!简单的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的骨架,通过考试大纲你可以很快形成知识框架,同时在熟悉考试分析之后可以根据考试大纲的框架复习相关知识点,方便查缺补漏,建议等到9月底考试大纲最新版本出来后再购买。 3.《基础配套练习》作为前期熟悉知识点使用 4.《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凯程法硕真题汇编》 “重者恒重”,历年真题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这本主要是为了看历年真题的答案和解析。做题的话推荐购买《凯程法硕真题汇编》,方便大家重复进行刷题。真题非常重要,它是你复习过程的指南针。 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要是看刑法分则,也可以等最新版本出来后,当然网上会有关于指南刑法分则的pdf版本,大家也可以自行到打印店打印,省钱又方便。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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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考研经验交流法学学硕(非法本)

经验交流分享法学学硕(?非法本) 我是周勤,19级东北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上岸,我是三跨(跨省跨学校跨专业)今年年初试335分,排名13名,我考的是经济法学专业,本专业是金融学,虽然分数不是很高,但是只要有需要我帮助的,只要我可以做到的我会尽量帮助大家的,分享谈不上,不过交流还是可以的! 一、专业课时间安排 1.3?月份收集资料料和信息 2.4-6月份第一轮复习第一轮复习我主要是专业课看视频和看书,视频我是看的文运法硕的视频,在b站上搜就可以了了,我看视频主要是?己是跨考,毕竟有案例例分析,所以需要理理解法条,而且理解之后会较好记忆。 3.7-8?月份第?轮复习,主要是背书,一本书全背,根据课后习题来辅助划重点来背书。 4.9?月份到考试,第三轮复习,边背书,边背真题,做每单元的知识点框架图,把真题过一?片之后把真题的问题标记在书本上,便于掌握知识点,便于明?白哪里是考点。然后就是?直背书和背真题,主要是重复。 二、专业课复习小技巧 1.专业课视频:我看专业课视频主要是是看一下老师是怎么理理解和授课的,我看的视频主要是文运法硕的视频,他们是法硕联考的视频,但是对于跨考?生是个很不不错的选择,在吧b站上可以选择

2倍速播放,对应的文运法硕的笔记直接网上搜索就可以了了,刑法我看的是陈永生老师的,?法看的是杨烁老师的,宪法看的是王旭老师的,法理学看的是马峰老师的,看了他们的基础和强化视频,我看的是18年年的,你们可以参考20年的视频。 2.知识点框架图:我在第三轮的时候做的框架图,在背真题的时候,把真题标记在框架图和书本上,便于后期的记忆,在看真题和课后习题的时候,就会慢慢?己总结出考试的重点与考点,不同的彩笔标记下就可以了了,这样后期在背的时候会明?那些是重点和考点。 3.公众号:我关注了?文运法硕的公众号,虽然它是联考,但是可以去参考里面的学习经验,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分享一些经验,也会分享具体阶段的复习进度,不知道?己进度怎么样的时候,可以去看看里面分享的经验,对一下自己的复习进度,可以及时的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 4.我的时间计划表:我的时间计划表,每个月都会做个计划表,随时调整调整,也有自己的周计划表,每天按时打卡,以此来督促自己的任务是否完成,我感觉这个习惯挺好的,到备考的后期很多人会出现迷茫和慌乱,而这个计划表就会让我自己学习进度有条不紊的进行,也不不会浪费时间,自己也会充满动力。每个人的习惯不不同,我也只是个建议,希望可以相互借鉴。 5.关于背书记忆:刚开始的时候,背的书肯定会忘记的,这个不用担?,你就只管背书就可以了,多背,就会好很多,我为了记忆更牢固,我边背书边用写在草稿纸上,感觉确实还不不错,就是背的慢一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147183603.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考研导师陈永生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考研导师陈永生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系别职称职务办公电话 陈永生男金融学院教授 二、教育背景 起止年月(本科起)院校及系、专业 1979—83年四川财经学院统计系经济学学士 1983—86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 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 1986—95年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 1995年至今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讲授课程层次讲授课程名称 本科投资学,货币金融学,金融市场学 硕士证券市场理论与投资, 证券投资分析 五、主要研究领域与方向(不超过3个方向) 证券投资分析 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理论 行为金融学 六、主要研究成果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与制度建设00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证券市场的制度、行为与效率00年2期《经济学家》 论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制度2000年6期《理论改革》 证券投资原理01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论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2001年1期《天府新论》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发行与承销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投资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光盘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03年 证券发行制度的比较分析《财经科学》00年增刊 投资学03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过度包装假说

--我国新股收益率的实证研究2006年1期《天府新论》 论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的公平性2006年6期《西南金融》 七、承担的研究项目 四川省社科普及课题: “个人理财研究” 何时何地在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金融学科人才培养方案” , 2005四川省教学成果二等奖 “投资学”课程, 2005四川省精品课程 “我国中小城市发展模式研究”中华社科基金资助课题,98年获四川省人民政府三 等奖 九、社会职务(学会会员、理事、(独立董事)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专家委员 四川省金融学会会员 【金融硕士考研经验】凯程2015年考取全国金融硕士超过200人,经验分享视频见凯程光荣榜,其中基本都是跨专业的学生,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本科二本的同学。各校金融硕士在录取的时候非常公平,招生人数多(各个学校招生人数咨询凯程老师),加上凯程的专业辅导与人脉关系,凯程已经成为了金融硕士的黄埔军校,每年考取各校金融硕士的人数是其他院校的总和还要多。在凯程网站有很多成功学员的视频,凯程学校里有专门针对道口、清华经管、北大、人大、中财、贸大等院校的内部讲义,这是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同学们到了凯程学校可以实地查看(有些机构根本就没有开过金融硕士课程,自然没有讲义了)(其中中财金融硕士讲义包括:中财金融硕士凯程通,中财金融硕士热点讲义,中财金融硕士真题讲义,中财金融硕士冲刺讲义、题库等)。此外,其他机构1个经验谈视频都没有,凯程的金融硕士经验谈非常多,在凯程网站有展示,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同学们能够正确选择考研辅导班,凯程一直以来,以“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为理念,创建最强的金融会计考研培训学校。 【金融硕士微信公众号】关注凯程微信,获取最新清华、北大、人大、中财、贸大金融硕士报考信息,参考书,真题,辅导班信息,欢迎添加凯程微信公众号。 【联系老师】:您可以点击页面的在线客服(周一到周日,9-18点,其他时间段请留下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老师会24小时内电话联系您,为您解答疑难问题) 【考研辅导班】: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 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 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②制裁性 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 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 (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答案】ABCD (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仅供参考)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个人主观性较大,仅供参考!!!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本文会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首先,关于今年教材、模拟题、真题、法条等推荐: 我们推荐的司考书籍,涵盖教材、真题、模拟题、考纲等,是历年通过学员的总结出来的,是一个完成的体系,均可以联系我们购买。 推荐一:2015司法考试厚大司考讲义全8本,行政、民法、民诉、商经、刑法、理论、刑诉、三国 推荐二:2015国家司法考试厚大司考厚大真题全套8本 推荐三: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5版国家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8册 推荐四:三大本 推荐五:考试大纲 推荐六:考前模拟题 其次,说说各个科目及授课老师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

刑法总论讲义(北大梁根林)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观念 ..........................................................................................................................1 一、什么是刑法 ...............................................................................................................................1 二、刑法的分类 ...............................................................................................................................1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1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1 第二讲 罪刑法定原则 .............................................................................................................................2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及其嬗变 ..........................................................................................................2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2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2 四、中国罪刑法定的扭曲及其机能缺损 ............................................................................................2 第三讲 刑法解释论 .................................................................................................................................2 一、刑法解释论的基点——刑法文本及其特殊性 ..............................................................................2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与解释边界——主观解释 论还是客观解释论............................................................................................................................2 三、刑法解释的本体——主体、形式与载体 .....................................................................................2 四、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方法选择与顺序安排...........................................................................2 五、刑法解释规则——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规则 ..............................................................................2 第四讲 犯罪观念论 .................................................................................................................................2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3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3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界定 ................................................................................3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3 五、中国刑法“立法定性描述+定量要求”的犯罪概 念模式——但书的出罪机能..............................................................................................................3 第五讲 犯罪论体系构造 ..........................................................................................................................3 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 .................................................................................................................3 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 ..........................................................................................................3 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 .................................................................................................................3 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3) 五、中国犯罪构成模式 (3) 第六讲 构成要件该当性 ..........................................................................................................................3 一、犯罪论的基本立场(3+1) .............................................................................................................3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3 第七讲 违法性 ........................................................................................................................................4 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4 二、违法性的实质............................................................................................................................4 三、违法性的阻却——阻却违法事由................................................................................................4 第八讲 责任 ...........................................................................................................................................4 一、责任的本质、基础和性质 ..........................................................................................................4 二、责任要素.. (4) 第九讲 过失犯 (4) 一、不法构成要件............................................................................................................................4 二、违法性 ......................................................................................................................................4 三、罪责..........................................................................................................................................4 四、过失的共犯 . (4) 第十讲 共犯论 (4) 一、共犯的根本问题 ........................................................................................................................4 二、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 .................................................................................................................4 三、我国共犯立法的体系性归属.......................................................................................................4 四、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 ..........................................................................................................4 第十一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4 导论.................................................................................................................................................4 一、犯罪既遂...................................................................................................................................4 四 、犯罪中止 .................................................................................................................................5 第十二讲 罪数 ........................................................................................................................................5 导论.................................................................................................................................................5 一、罪数的区分、典型与不典型. (5) 二、实质的一罪 ............................................................... 四、处断的一罪 ...............................................................第十三讲 死刑制度的当代命运 ...............................................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观念 一、什么是刑法 二、刑法的分类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一、什么是刑法 (一)刑法的定义 (二)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 1.刑法条文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条文 2.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 (三)刑法的法律特征 1.刑法是公法 2.刑法为强行法 3.刑法是成文法 4.刑法是实体法 5.刑法是司法法 (四)刑法的内涵特性 1.刑法具有伦理属性 A.刑法规范来源于伦理规范,伦理规范为刑法规范之基础 B.刑法维持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 C.刑法的法律效果具有伦理非难性 D.刑法的伦理属性的意蕴 2.刑法具有相对性 A.刑法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包括片段性、有限性) B.刑法规范功能的相对性(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刑罚的负面作用) 3.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A.规制范围的限制 B.人的思想、信仰不可罚性 C.犯罪化的正当性 4.刑法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5.刑法具有特殊的工具性 6.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二、刑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2、按其立法体例与表达方式,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3、根据刑法效力范围,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5、根据刑法的指导理念分为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 6、根据刑法干预的基点分为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 1、刑法的规制机能 作为行为规范:评价功能、意思决定功能 作为裁判规范:消极规范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一)学科体系 1.刑事学 刑事法学 犯罪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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