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关键词:商主体;法人人格;财产性规范;管理性规范

内容提要:商主体是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商主体规范应当立足于不同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特征的不同表现而展开。组织性色彩越浓厚,对商法的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由商主体特别法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如何规范商主体人格独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规范设计中,应围绕财产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范畴,处理好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一般而言,商主体制度的财产性规范是强制性的,而管理性规范的强制性则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别。

一、引言

商主体制度应当成为商法的基石。因为,不管其内容是多么的纷繁复杂,商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民事行为。时代发展确实带来了商行为的发展,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内容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而已。而商主体制度,则经由了从商人法到组织法的本质性演变。“商法,究其本源或出身,初始就是作为商人法出现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然后扩大到进行商业活动,但不以此为常业的人,甚至偶尔进行一次商业活动的人也成为商法关系主体,最后是将由商人组成的各种组织引人商人的定义中,并且这些组织很快取代自然人成为商人的主要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1]

如果说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原理与规则很容易用来解决商事交易行为

中的法律难题,那么有关民事主体的原理与规则运用在商主体上就显得困难多了。因为,民事主体制度一般仅仅关注主体在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一个在交易中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资格问题。这几乎是从宏观角度来关注主体的外部地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市场交易资格,是一个相当简单的法律课题。事实上,商主体之上最重要、最复杂的关系在于商主体内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股东权利等细节问题却没有涉及。所以,我们可以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总则有关制度、扩展有名合同种类,以解决新型商事交易对商行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我们很难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来解决股东权益保护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

再则,很多新型商行为与商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最典型的就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商行为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实质是对商主体的法律限制。诸如,某个商主体必须履行某种法定义务或职责的行为,必须服从国家强制机关的管理。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法的困惑主要是商主体法的困惑。时代对商法的挑战,也主要是对商主体法的挑战。

事实上,我国商事交易实践中还有很多与商主体有关的法律难题:有限责任,到底是法人的前提还是法人取得的一种法律效果?为什么法国法律把无限合伙也当作法人?普通合伙不是法人,那么有限合伙是不是法人?为什么合作社是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非

法人组织为什么有交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归根到底,法人是什么?为什么要确认法人制度?信托,本身有无组织问题?为什么信托法没有关注组织性问题?为什么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研究忽略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该如何实现?在企业形式类型化的管理逻辑下,如何处理市场创新自由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律形态如何创新?在企业主体制度的合同性理论日益强势的语境中,如何认识国家强制还大量存在的现象?如何在商主体制度上落实日益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以上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如何认识并确认商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处理商主体的组织性和内部关系?如何处理商主体制度中的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这些问题的解答,涉及到商主体法律制度完善的宏观性、知识性前提。在本文看来,商主体,特别是经济生活实践中问题比较多、争论比较大的一些课题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大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宏观性认识的缺乏或者错位。鉴于此,本文并不着眼于某一类商主体或者其中的某个具体问题,而是尝试从比较宏观的角度作初步探讨。以下分步展开:从商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的双重特征出发,探讨商主体制度展开的落脚点;探讨商主体内外关系在法律规范上的逻辑框架;从产权界定与交易展开的不同角度分析商主体法律规范的功能;最后为结束语。

二、商主体: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

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主体。商个人与商企业,是商主体的基

本分类。商个人,即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一般不需要由法律进行规范。在我国,商法理论一般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个人看待。其实在严格意义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纯粹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已经有区别,前者已经具有了某种组织性和企业特性,所以才需要从组织的意义上由法律进行规范。本文的商主体,主要针对具有某种组织性的商事企业。

在法律上,商主体是从事交易活动的独立个体。而走进这些主体的内部去探究这些主体的经济关系,我们会发现,商主体实质是一种交易机制,也是一种组织性机制。企业的经济理论,打开了商主体神秘的面纱,揭示出了其交易机制的实质。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它把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结合起来生产产品和劳务”。2]该理论考察了企业的外观和功能。企业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基本功能在于把生产要素转化成一定产出。在古典企业理论中,企业是一定“生产函数的实现者和载体”。企业将两种以上的特定生产要素组织于统一的生产过程之中,生产然后销售产品。在这个生产过程中,作为生产的组织者的企业家遵循“成本一收益”的基本逻辑,通过确定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和最佳的生产规模来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古典企业理论从生产功能的角度来解释企业,能够告诉人们该企业生产如何组织,但是无法解释为什么要选择企业来进行生产、企业生产是如何实现的问题。当然,古典经济理论已经论证了企业作为组织存在的基本事实。在此意义上,商主体本身具有

组织性的特征。

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都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交易机制,且交易是有成本的。如果没有企业而使所有的交易都在市场中完成,那么某些交易的成本就会很高。企业的功能就在于,把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的者通过内部契约集合起来,组成一个集中代表各种要素所有者利益的独立主体,然后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而不是各个要素所有者的名义进行市场交易。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入手进行考察,科斯得出了“企业的显著标志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的著名结论。3]这样,生产在市场、企业之间展开,成本是决定如何选择的关键因素。所以说,科斯的理论与其说是企业理论,不如说是“企业与市场理论”。企业生产需要生产要素的组合,但是各个要素都有其产权主体,要素组合的实质是各个主体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企业理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这个产权交易过程如何有效展开。

由此看来,交易实质和组织特征,是企业制度两个不可或缺的关注点。企业的交易性与组织性之间的关系,在合伙上有明显体现。《民法通则》对民事合伙主要从合伙的交易性本质去规定,所以民事合伙侧重于合同性、交易性。《合伙企业法》则侧重从组织角度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性及其内部外部关系。《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所以它相对于单纯的合伙合同来说要复杂得多。不过,合伙企业依然存在于合同之上,合伙协议也因此成为合伙企业中最重要的文件。

在公司中,企业的交易性与组织性两个特征有完美的结合。现代企业

理论从契约路径来研究企业的经济关系,认为“企业是契约关系联结点,它代表了一系列成文和不成文的合同”。4]企业制度的实质在于“规定或调节企业内部不同参与者之间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或标准”。5]公司,正是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最佳范例。所以,公司,实质是各个交易主体之间合同的联结点。公司法,实质是标准合同。虽然是一种交易机制,但因为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功效,企业与市场的交易机制还是有显著的不同。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的交易,是一种长期性交易关系;企业内部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契约。企业内部各要素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解决,当然地依赖于一系列组织性机制。正是这些组织性机制,使内部交易费用的降低得以可能。爱森伯格就是从公司的两重性来研究公司法规范性质的。他认为,公司合同理论关于公司只是一系列契约联结点的观点,只反映了公司实际经济活动的一面,在另一面,公司还是一个官僚性、科层性的管理组织。前者,的确应当从契约观点来理解;后者,必须注意官僚组织和内部管理规则存在的必要。6]公司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综合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得以体现的。

因此,商事主体法的完备性,应当包括交易性规范的完备性和组织性规范的完备性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主体制度应当从合同基本理念和制度出发,对商主体内部外部各类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详尽的安排,这主要体现为各类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另一方面,商法应当对不同类型企业内部

机构的设置、运行的基本法则、各类交易主体参与组织管理与监督的程序作出详尽的规定。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度企业之间明显的差异表明,不同商事主体在交易性和组织性上的体现并不一致。所以,我们在探讨公司、合伙以及其他商主体时,也应当把注意力放在组织性与交易性上的不同表现以及制度的具体建构上。我们对于商主体,特别是非典型性的商主体,法律制度设计以及理论认识在交易性和组织性有机结合上表现出了些许偏颇。这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现象。1993年的《公司法》,过分注重公司的组织性,忽略了交易性。2005年的《公司法》强调规则的可操作性、强调合同自治原则的贯彻,其实是对商主体交易性提升的结果。对信托也是如此。在很多人看来,不管是对私益信托,还是对公益信托,现行信托法制度都出现无法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信托财产组织内部如何运作等难题。的确,《信托法》着眼于交易实质,对信托合同关系进行了详细界定,但是对信托财产的主体性与组织性问题没有太多的关注,信托财产本身在《民法通则》下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法律滞后是显然的,但是我们不应当把现实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总归结为立法。立法的滞后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甚至合理性的,但是理论认识的滞后就未必必然与合理了。信托,主要是一种交易机制,但是也具有某组织机制的性质。信托,与公司制度、合伙制度一样,实质是一种财产分割机制。利用合同机制对财产加以分割后,被分割出来的财产本身具有某种独立性。要规范独立财产,我们

就应当思考相关组织机制的问题。当然了,或许该机制可能相当微弱,可能要被淹没在不同主体的交易规范之中。但是,不管怎样,被分割出来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一个社会事实;并且该事实在某种时候还会给法律提出明确的规范需求。所以,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一定时候(不是所有时刻)是必要的。这在公益信托上特别明显。在公益信托中,财产捐赠人在很多时候难以通过合同机制去控制受托人的管理与经营活动,而受益人也因为太抽象而无法参与监督。如果把信托财产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再辅之以其他机制,或许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提升我们社会对受托人监督的实效。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各种合作社,也同样如此。它们首先是成员之间进行交易的机制,然后本身也是作为一个组织存在的组织机制。对于前者,需要通过合同法来规范成员之间的具体关系,特别是通过合同机制来界定某个成员相对于其他成员的权利、相对于集体的具体权利;对于后者,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该组织意思的形成与对外表达,这就需要内部机构的组成和运行规则,需要成员收益权、管理监督权等权利的行使机制等规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以及集体组织内部运行规则,《物权法》已经有很多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对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内部成员关系等问题有了比较合理的规定。

三、商主体人格的规范逻辑

不同商主体在组织性和交易性特征上的表现并不相同。一般而言,组

织性色彩越浓厚的,越需要由法律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这些组织对商法的需求也就越强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律制度要比合伙企业制度复杂得多。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企业类型的法定化规范,表面上围绕投资者的责任形式而展开,实质上是根据组织性特征来归类的。

那么,商主体在交易上和组织上的特征如何上升为法律规范呢?一般而言,需要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上分别考虑。在这里,有两种关系值得关注:一则,企业自己表现于外的个体独立性;一则,企业内部的各种交易关系。

围绕着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矛盾的调适,这些内外关系在法律上的展开,表现为商企业主体人格独立的五种要素。

首先,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主体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法律只需要对此加以承认。所以,信托财产本身和所有商组织显然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当然,在承认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立法者在不同立法政策下会施加一些特别的政策性限制。在法律上,对商主体独立人格加以规范的基本方式是“确认+公示”。一旦满足准则设计的基本要求,法律即应确认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由国家有关机关对其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进行登记并公告,则是公示。这就是商主体人格的外观独立要素。通过该法律技术,商主体人格与其投资者或者成员的人格就已经相分离。至于在法律上用什么术语来表示商主体外观的独立,则主要是一个技术问

题。显然,用“法人”的术语来表示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真正含义在于该企业独立了,而法人内部成员是否享有有限责任的特别优惠则与该“法人”资格没有必然联系。鉴于在法律上承认其人格乃是承认其以“法律人”资格的事实,同时考虑到商主体已经成为一个有财产基础的“实体”,使用“法律实体”的概念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它至少具有相对准确、简明的优势。当然,对不同商主体,确认其法律人格的方式并不一致。对于企业类主体,在立法上采用类型法定化方式来规范是必要的;而对于商个人,则主要是从秩序规范的角度去考虑如何管理;对于信托财产,在诉讼中确认其独立地位可能才具有实际意义。

其次,商主体独立的实质目的在于,使得成员或投资者对商主体的对外责任保持某种程度的独立性,此即责任的独立性。成员或投资者对商主体责任的联系,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两种基本类型。另外,即使是补充连带责任,也具有某种独立性。本来,成员与商主体对外责任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来设定,但是法律直接规定则相当便利。所以,是否享有有限责任,最好由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使用起来要方便得多。同时,商主体内部有不同成员,不同成员之间对商主体责任的联系方式可能有多种,这正是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根源。

第三,如果赋予成员或投资者以有限责任优惠,那么商主体的交易风险就转嫁给了与该主体进行交易的债权人。为使这种转嫁具有某种正当性,就必须使为商主体所经营和支配的财产保持相应的独立性。一

方面,成员或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转移投资资产给商主体;另一方面,成员或投资者不得随意地取回财产、支配财产,也不得干涉商主体在财产上的经营活动,使得商主体能够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享有并且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第四,商主体能够独立享有并处分自己财产的前提在于,其能够发表并且实施自己的意志。在经营活动中,以商主体的名义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商主体意志的支配。也就是说,商主体的意志必须独立于成员或投资者的意志。

第五,为保障商主体意志的独立性,必须保障商主体建立属于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关,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确保该机构的有效运行。在五个要素中,第二个要素是相当关键的。后三个要素都与其有直接联系。责任独立程度,直接决定了在财产独立、意志独立、机构独立上的要求程度。企业类型的分化,也主要围绕责任的独立性要素而展开。正因为如此,合伙企业的组织性色彩相比于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组织来说,就要弱得多了。

商主体人格展开的独立性五要素,也是理解法人资格的实质、法人与有限责任之间联系、商主体内部关系法律建构、商主体形态分化、不同商主体之间区别联系的关键。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商主体资格、承认非法人商业组织的商主体资格,事实上是没有障碍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种合作社的独立主体资格地位,是理所当然的。在合伙企业,某些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是建立在其他合伙人无

限责任负担的基础上的,有限责任约定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影响不是实质性的。所以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财产性要求与管理性要求相对于普通合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在合作社类的商主体,因为赋予了成员以有限责任的优惠,我们当然应当强调内部组织机构的规范建立与有效运作。在合作社法中详细界定组织机构规则、社员权利的形式机制,不仅是基于其交易性、组织性特征的要求,也是给予其成员有限责任优惠的必要结果。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卓展百货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发布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严密性、适用性、时效性和可行性,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贯彻、执行、修订、废止的流程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的各类制度性文件,包括各类章程、制度、办法、条例、规定、方案等(以下统称为规章制度)。 三、职责和权限 (一)总裁负责规章制度的批准和签发; (二)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规章制度的审议; (三)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核定或审议等,并有责任、义务收集、听取相关信息和建议(包括来自下属的信息和建议); (四)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为公司规章制度提供信息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裁办公室是规章制度唯一的发放和管理部门。 四、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 1、编制 (1)为明确某项工作要求,统一步调,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管理的严密性,各一级部门可按公司领导要求或按部门需要自行提出建立某项规章制度;

(2)编制规章制度时应做到内容充分、全面、适用,可操作性强,易于宣传贯彻和执行; (3)规章制度应结构清晰合理,表意清楚,不可带有不确定性语言; (4)规章制度应按本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5)规章制度在正式定稿发布前应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第 1 页共 4 页 卓展百货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发布实施 2、审批 (1)新制定的规章制度由拟稿部门报总裁办公室进行审核,避免工作冲突和制度的不连贯性; (2)各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草案统一交由总裁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报审; (3)总裁办公室负责跟踪审批过程,并及时将领导审批意见反馈给责任部门; (4)规章制度草案按审批意见修改后应再交总裁办公室报公司领导复审,依此循环,直至公司领导批准发布为止。 3、发布 (1)各类规章制度统一由总裁办公室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发布; (2)公司规章制度文本的统一格式为: , 页眉左侧标注规章制度标题;(小五号宋体字) , 页眉右侧标注规章制度发布实施的日期;(小五号宋体字) , 页码采用“第X页共Y页”格式;(小五号宋体字) , 正文标题采用小二号宋体字; , 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行间距为25磅。 (3)总裁办公室应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部门以电子公告的形式进行发放;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体制度。制度起草时须严格遵循规范进行起草,公文印发时的制度附件也须符合本规范。 制度汇编或单行本的印刷版式、打印设置、装订要求须遵照公司的印刷要求进行排版、印刷、装订,此处不另行规范。 第二条制度编写总体要求 (一)依法合规:制度应正确体现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上位制度要求,不得与上位规定存在矛盾或冲突。 (二)全面具体:制度应将所涉业务逐一阐明,制度内容详尽,流程明确,体现闭环管理的思路。对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操作步骤、评价标准等要具体、明确。 (三)严谨规范:制度撰写时应按照制度示例进行撰写,符合格式规范。制度的行文用语应尽量准确,不使用弹性语言和模糊性描述。 第三条制度标题规范 (一)制度统一按照“适用范围+制度内容+体现制度级别的名称”进行命名。“适用范围”是指该制度施行时所涵盖的范围,如“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制度内容”是指该制度针对哪个领域或业务进行规范,如“煤矿安全管理”等;“体现制度级别的名称”指符合相应级别的规范名称,如“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二)制度的“试行”、“暂行”等版本,应加括后在标题下方标注。正式版本的制度,应在标题下方的括号中标明当次修订的年、月,如XXXX年XX月修订。 第四条制度结构规范 (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为总则,规定本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关键名词术语解释等。 2.第二章为组织与职责,规定业务相关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以及相关组织和部门(中心)的职责等。 3.关于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考核、问责等内容,一般应独立成章,置于附则之前。 4.最后一章为附则,规定一般名词术语解释、所属单位实施说明、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修订记录等未尽事宜。 5.除上述四章之外,中间各章规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执行标准、管理措施等。 6.附则之后,给出制度的附件列表。 (二)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制度的体例结构可依次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1.“章”是制度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以中文数字配合文字依次表述,如“第一章”、“第二章”。编号应从“总则”章开始直到“附则”结束。

法硕联考: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一)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 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三)春秋法律制度:

草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权,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发布的,用以调整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建、改、废并重,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规章制度的经常性清理。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汇编管理制度,方便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查阅使用,促进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并应及时在企业策划部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策划部(以下简称“企划部”)负责组织并监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集团公司职工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二)管理人员负有培训、指引和监督职工依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的责任,应确保职工遵守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规章制

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宣传、执行和检查等。 第二章体例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并符合集团公司有关公文制定规范。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管理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四)工作程序(如果管理内容涉及工作流程); (五)实施期限。 第八条规章制度应当措辞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不得使用有歧义或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第三章申报、立项、起草 第九条规章制度申报。规章制度的建、改、废,必须提前申报,申报包括计划性申报和即时性申报两种形式:(一)计划性申报 企划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填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附表1)。 (二)即时性申报 根据工作需要,当出现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申请表》

附录1-规章制度编写规则(公司行政用表)

规章制度编写规则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 【内容划分】 管理制度一般由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其它、参考文件、 附件(报告和记录)、附录、终结线、文件编号、生效日期、页码、版本号等部分组成。 【层次的描述与编号】 ●章 章是管理制度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在每项管理制度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0开 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目的”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每一章均应有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条文分行。 ●条 条是章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第一层次的条(例如5.1、5.2等)可分为 第二层次的条(例如5.1.1、5.1.2等),一般情况下宜分到第三层次(例如5.1.1.1)。 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3章的条文中,如果没有 3.2条,就不应设3.1条。 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5.1有标题,则5.2也应有 标题。第一层次的条如果包含有下一层次的条时宜给出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 并与其后条文分行。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处理。 ●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编写段时不宜出现“悬置段”,以避免在引用这些段时 产生混淆。 “悬置段”是指在同一层次的条之前出现了未予编号的独立的一段文字表述。 ●列项 列项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个句子;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分行列举的各项 来完成。 列项中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如果需要识别时,则在每一项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序号。 在字母形式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个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分项,则应使用后 半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序号。 二、管理制度的起草 【名称】 名称的必备要素,它应置于管理制度的正文首页。

商主体概述

商主体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目录 定义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doc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正文)

规章制度编写规则 编制人:编制日期:审批人:签发人:

1.0 总则 1.1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单体制度。制度起草时须严格遵循规范进行起草,公文印发时的制度附件也须符合本规范。 1.2制度汇编或单行本的印刷版式、打印设置、装订要求须遵照公司的印刷要求进行排版、印刷、装订,不另行规范。 1.3制度编制应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具体、严谨规范,制度的行为用语应准确,不使用弹性语言和模糊性描述。 2.0 组织与职责分工 2.1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规章制度的起草、补充和修改工作; 2.2法审部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规章制度中的职责和奖惩以及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的业务接口进行审查和裁定; 2.4集团办公室负责对集团重大制度及跨部门制度的发布;负责对集团公司整体制度进行登记存档及查阅;负责对《规章制度手册》进行排版、汇编。 3.0 标题规范 3.1标题编排规划为:适用范围+制度内容+文种。“适用范围”是指该制度施行时所涵盖的范围,一般使用简称,如“东达集团”等;“制度内容”是指制度针对哪些内容做出了规范,如“考勤管理”等;“文种”是指基于制度属性对该制度的命名,如“办法”、“细则”等。 3.2根据属性不同,制度应使用不同名称。文种包括:原则类制度可使用规定、制度;实施类制度可使用办法、细则、规范、预案、守则、规则。切勿使得“条例”、“准则”、“章程”。 3.3 制度的“试行”、“暂行”等版本说明,以括号形式说明,在标题正下方。如无,则为正式版本。 3.4制度的制订与修订记录等历史信息应记录在该制度首页“修订记录”表格中,并于每次修订时更新。 4.0 制度编号 4.1 制度编号即制度索引号,每项单体制度均标注一个索引号,以便于未来的信息化管理。 4.2 制度编号的编排规则为:所在公司英文代码+所在部门英文代码+发布日期+版次,其中所在公司英文代码、所在部门英文代码参见附件,发布时间具体到日,版次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制度编号是适用于集团全局的统一编码,由集团制度管理归口部门统一按照规范对单体制度进行编制编号。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一) 关键词:商主体;法人人格;财产性规范;管理性规范 内容提要:商主体是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商主体规范应当立足于不同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特征的不同表现而展开。组织性色彩越浓厚,对商法的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由商主体特别法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如何规范商主体人格独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规范设计中,应围绕财产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范畴,处理好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一般而言,商主体制度的财产性规范是强制性的,而管理性规范的强制性则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别。 一、引言 商主体制度应当成为商法的基石。因为,不管其内容是多么的纷繁复杂,商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民事行为。时代发展确实带来了商行为的发展,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内容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而已。而商主体制度,则经由了从商人法到组织法的本质性演变。“商法,究其本源或出身,初始就是作为商人法出现的。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然后扩大到进行商业活动,但不以此为常业的人,甚至偶尔进行一次商业活动的人也成为商法关系主体,最后是将由商人组成的各种组织引人商人的定义中,并且这些组织很快取代自然人成为商人的主要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1] 如果说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原理与规则很容易用来解决商事交易行为

中的法律难题,那么有关民事主体的原理与规则运用在商主体上就显得困难多了。因为,民事主体制度一般仅仅关注主体在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一个在交易中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资格问题。这几乎是从宏观角度来关注主体的外部地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市场交易资格,是一个相当简单的法律课题。事实上,商主体之上最重要、最复杂的关系在于商主体内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股东权利等细节问题却没有涉及。所以,我们可以修改合同法、修改合同总则有关制度、扩展有名合同种类,以解决新型商事交易对商行为制度提出的需求,但是,我们很难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来解决股东权益保护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 再则,很多新型商行为与商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最典型的就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商行为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实质是对商主体的法律限制。诸如,某个商主体必须履行某种法定义务或职责的行为,必须服从国家强制机关的管理。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法的困惑主要是商主体法的困惑。时代对商法的挑战,也主要是对商主体法的挑战。 事实上,我国商事交易实践中还有很多与商主体有关的法律难题:有限责任,到底是法人的前提还是法人取得的一种法律效果?为什么法国法律把无限合伙也当作法人?普通合伙不是法人,那么有限合伙是不是法人?为什么合作社是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非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具有公开性、普遍性、确定性和权威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包括各部门制度的内部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理规定,是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审批、发布、执行、解释、清理、修订、废止、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计划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负责根据年度各部门的制度建设计划,编制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汇编公司印发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范围,根据实际在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度需作出计划安排,并填写《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表》(附件1)。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计划,并形成《公司全年规章制度制订计划》(附件2),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由提出计划的部门具体承担起草工作,起草部门应明确起草人员、完成时间并督促其按期完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公司领导明确一个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九条规章制度由各部门按照制度制订计划或公司会议决定,由起草部门承办人员拟定草稿后,经部门内部意见统一后,将制度文本发给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后续报批、发布工作。 第十条规章制度一般分为四类: (一)条例 条例是公司针对每一类业务所作出的带有根本性、原则性的规范。 (二)规定、制度 规定及制度是公司对某一方面的工作和业务作出的原则性规范。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称为“规定”或“制度”。 (三)办法 办法是公司对某项具体工作和业务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一般规章制度称为“办法”。 (五)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公司对规定、办法的实施作出的详细规范。 规章制度的命名应按照上述分类确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制度编写规范标准[详]

制度编写规 第一条本规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体制度。制度起草时须严格遵循规进行起草,公文印发时的制度附件也须符合本规。 制度汇编或单行本的印刷版式、打印设置、装订要求须遵照公司的印刷要求进行排版、印刷、装订,此处不另行规。 第二条制度编写总体要求 (一)依法合规:制度应正确体现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上位制度要求,不得与上述规性文件存在矛盾或冲突; (二)全面具体:制度应将所涉及到的业务逐一阐明,制度容尽量细化,明确流程,体现闭环管理的思想。对所规定的适用围、操作步骤、评价标准等要具体、明确; (三)严谨规:制度撰写时应严格依照制度模板进行撰写,符合格式规。制度的行文用语应尽量准确,不使用弹性语言和模糊性描述。 第三条制度标题规 (一)制度统一按照“适用围+制度容+体现制度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适用围”是指该制度施行时所涵盖的围,一般使用简称,如“国能集团”等;“制度容”是指该制度

针对哪些容做出了规,如“电力安全管理”等;“体现制度属性的名称”指基于制度属性对该制度的命名,如“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根据属性,不同制度应使用不同名称。纲领类制度可使用章程、纲要;原则类制度可使用规定;实施类制度可使用办法、细则、规、守则、规则、预案。 (二)制度的“试行”、“暂行”等版本说明,以括号括起来放在标题下方。如无,则说明是正式版本。制度的生成和修订记录等修订历史信息应记录在《制度关键信息表》中,并于每次修订时更新。 第四条制度索引规 每项制度均应标注一个索引号,以便于未来的信息化管理。索引号的编排规则为:“SHZD 组织机构代码+发布年份+编号”,其中组织机构代码应能覆盖全公司,发布时间具体到年,编号为当年发布的所有制度按发布时间顺序排列的流水编号。如SHZD5100-2013-0001”。制度索引号是适用于公司全局的统一编码,由总部制度管理归口部门统一按照规则对单体制度编制索引号。

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教育制度 一、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 进入项目工程的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操作人员,入场后必须经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工程进行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三、班前安全活动: 四、周一安全活动: 五、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派有关部门和人员对 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六、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教育: 七、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八、外协队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分包单位进场须知 一、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持有我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入场许可单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分包单位必须在进场的同时提供本单位的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进京许可证》4《安全生产认可证》 5《企业进京人员(注册)花名册》、《入场人员花名册》 6公司概况介绍、组织机构系统表及通讯电话。 7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质量人员的职称证书。 8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健康证》。9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机械工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所有入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交3张1寸免冠照片及相应的费用,用以办理各种

证件。 第二节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一、分包单位责任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员,纳入总包安全保证 体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执行总包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总分包合同 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协议书》,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证》。 4、所管辖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各种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二、业主指定分包单位责任制: 1、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证》。 2、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接受总包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对本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措 施、设施进行验收。 4、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管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 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5、履行与总包和业主签定的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安全生 产条款。 6、自行完成所管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自行开展总包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一、大型机械(塔吊、外用电梯等)租赁、安装、维修单位责任制: 1、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 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2、所租赁的设备必须具备北京市建委统一编号,其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 全、灵敏、可靠。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1、编写的基本原则: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方针和政策; —宜以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规范工作秩序为目的;—应贯彻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 —应求真务实、切实可行,从公司实际出发。 2、规章制度的内容构成及顺序为:名称、总则、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附则和附件等部分。 3、规章制度的层次要求: (1)章。章是规章制度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章用中文数字编号,单独一行居中书写。一般而言,规章制度的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每一章应有一个标题,标题在编号之后空两格书写,并与其后条文分行。 (2)条。条是章有编号的细分单元,用中文数字对条连续编号,编号加粗缩进两个字排列,其后内容空两格书写。 (3)款。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是不编序号的自然段。 (4)项。项是条的细分单元,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5)目。目是项的细分单元,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制度构成要素:

字号和字体要求: 注:章标题段前段后一行。 参考模板: 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 ×××办法/规定/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完善/加强/健全/明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规定/制度/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制度/细则适用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条×××××× 第×条×××××× (本章规定各领导、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 2014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合一改革、“先照后证”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营商环境的大力改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市场活力得到了持续释放,企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0024.3万户,较改革前(2014年2月底)净增3894.0万户,增长63.5%。其中,企业共有3133.1万户,较改革前净增1586.9万户,增长102.6%。企业在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改革前的25.2%上升为31.3%。分别按2017年底和2013年底的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由改革前的44.6户增加到70.6户,每千人拥有企业由改革前的11.2户增加到21.8户。 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和跨越式增长,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反映出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符合大众所期待的效果。但是,我们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评估,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优质增长,市场主

体“出生难”问题的解决是否意味着它能有效存活,以及市场主体总量是否存在数据沉积等。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和问题,对市场主体发展背后潜藏的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出台和改进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供参考。 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一)全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商事制度系列改革与国家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快速增长。2013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6062.4万户,商事制度改革第五年突破了1亿户。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共计10024.3万户,注册资本(金)313.1万亿。其中:企业3133.1万户,注册资本(金)302.7万亿;个体工商户6685.9万户,注册资本(金)5.6万亿;农民专业合作社205.2万户,注册资本(金)4.8万亿。 全国实有内资企业3077.5万户,注册资本(金)278.3万亿(其中:私营企业 2819.5万户,注册资本(金)186.0万亿);实有外资企业55.6万户,注册资本(金)3.9万亿。 (二)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特点 1.实有市场主体增速加快。2010年至2013年,各年年末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分别为4627.3万户、5061.8万户、5494.8万户、606 2.4万户,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8.5%、9.4%、8.6%、10.3%。2014年2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仅6130.2万户,2014年3月1日商事制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模拟 试卷1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西周关于婚姻的“六礼”制度中,把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订婚称为( )。 (分数:2.00)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问名 解析:解析: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六礼内容是:(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即男家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又称为“纳币”,即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即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 3.西周时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被称为( )。 (分数:2.00) A.五听√ B.五刑 C.五过 D.五罚 解析:解析:五听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五听为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五过为西周时期官吏渎职犯罪的五种情形。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五罚属于“五过之疵”的情形。 4.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分数:2.00)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五刑 解析:解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5.西周时期明确对惯犯和偶犯作出了区分,西周把惯犯称为( )。 (分数:2.00)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解析:解析: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非眚和眚,将偶犯和惯犯区分为非终和惟终。 6.我国的赎刑制度最早起源于( )。 (分数:2.00)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商事登记制度,则是政府部门为了对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等进行规范,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性质 目前,对于商事登记性质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1.公法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主要是对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于商主体的承认,更是国家对于商事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行为。这种观点的依据包括:从商事登记的效力看,商事登记主要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通过国家机关的权力,

规章制度编写规则

规章制度文件编写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 【内容划分】 管理制度文件一般由表头、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管理内容、参考文件、附件、 附录、页码等部分组成。 【层次的描述与编号】 ●章 章是管理制度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在每项管理制度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一”开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目的”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每一章均应有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条文分行。 ●节 节是章的细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对节编序。如:1.1、1.2、 1.3 …,节可给 出标题,标题应置于序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条 条是节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如:1.1.1、1.2.1、1.2.2…, 同一节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文时才可设条。例如,第3章的条文中,如果 没有3.2条,就不应设3.1条。条一般不列标题,序号后为正文内容,但有无 标题全文应进行统一。 ●款 款是条的细分,同样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款编序。如:1.1.1.1、 1.1.1.2…, 同 一条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款项时,才可细分序号,款以下的条文不再进行 细分序号。同一制度文件中,尽可能的避免采用款的细分序号,款不列标题。 ●段 是制度正文内容自然的段落的设置,表示一个独立的内容,或对前一内容的补 充。段可以在章、节、条、款内独立使用,但不设立序号。 ●列项 列项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个句子;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分行列举 的各项来完成。列项中每一项前面用项目符号(·)。如果需要识别时,则在每

一项加上后带半括号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号a)、b)、c)…。列项可以在章、节、 条、款内独立使用。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 【表头】 ●表头里面包含公司名称及LOGO、制度类型、制度名称、制度编写部门、编号、 版次以及编写及审核批准负责人。 ●管理制度名称的结构为“管理主题+管理制度”。例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 度名称除采用“管理制度”以外,也可采用管理活动的主题与“程序”、“规则”、 “办法”、“规定”等的组合,例如:文件控制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 ●制度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管理制度的主题,使之与其它管理制度相 区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如下所示: 【目的】 目的为必备要素,主要描述编写文件的目的或意图。它应置于每项管理制度正文 的起始位置。编写目的之陈述应使用“为了…,特制定本制度(或本办法、本规 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目的”之后。适用范围主要描述制度适用的区 域、部门、组织、人员等。 【职责】

(完整word版)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第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形成非典型的或“过渡性”的商主体。。从理论上说,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首先意味着商法已经对主体类型做了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意味着立法已经对商事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做了全面的法律概括,从而为商事法制实践提供了充分可供选择的主体种类。离开了统一、协调而合理的商事主体制度,就无法保障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之实现。 第二,商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不是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即取得了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 总之,商法对于商主体的法律控制往往关系到一定社会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 具体到《公司法》中,对公司这一重要的商主体加以严格的法律控制,是公司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