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在对申请办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审批备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经实地考察后,向教育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审核的实际情况,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申办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向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贴法人代表照片,加盖批准机关印章,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办学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办学机构成立的时间,其办学活动受法律保护。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调整分为合并、撤销。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调整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申报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的调整,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负责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并在主管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并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三)办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乱发学历文凭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基本办学规模及正常的师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l、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2、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1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至少有一个拥有30台微机的计算机(或多媒体)教室,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一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生活需要的体育器材。

5、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分别设置。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种类达到30种以上。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的田径运动场。

普通初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不得随意从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教师,确需聘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3、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思想端正,热爱学生,无体罚、歧视后进生现象;教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有落实措施。

四、办学经费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20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3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常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并逐步增长。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设置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4.21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4.60平方米。

2、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课桌椅,班均学生数不超过50人。

3、校舍安全、适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基本配套。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标准、城市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设置、配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微机室、音乐和美术等专用教室。

5、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藏书量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的田径运动场。有专用卫生室。

小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德育和安全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有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恪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3、学校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

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主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城市小学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校园,规划在校生达到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还要增加校园面积,使生均占地面积城镇小学达到10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在16平方米以上。

2、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校门、旗杆、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生均绿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有2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地,至少应有60米直跑道和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

3、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生均建筑面积达到3.8平方米以上。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科技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

4、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5、按国家教委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

6、有图书3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10册以上,学校订有一定数量的教育类报刊、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附件2

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合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本设置标准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

主题词:教育学校办法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三日印发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第二条 地址: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 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 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机构实 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 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2、年度财 务预、决算方案;3、内部结构设置;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 工;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6、修改章程;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 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 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 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更多详情请点击:中国铁路商务网淄川区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范本 2017-01-22 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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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龚毅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

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 (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3)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财产无所有权和支配权。 (4)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5)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三、优劣势分析 (1)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免增值税等)。 (2)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财产捐赠。 (3)是政府公益事业的体现形式,社会效应非常显着。 (4)有利于政策的争取及财政资金的拨付。 (5)国有企业只能参股,且合计股份比例不能高于%. (6)对出资财产没所有权及支配权,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

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 (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 (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 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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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条? 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 第四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条学校名称:****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学校地址:************ 第七章邮政编码:******** 第三章? 办学内容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 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 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 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 办学范围:******范围 (五) 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 计划办学规模:***的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万元作为办学设 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 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 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新蔡县的社会力量办学,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就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再次兴起,农村生产队办起了一些民办中、小学。1989年,新蔡县人民政府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召社会力量办学。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新蔡县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迅速发展起来,此一时期多为私人办学,有幼儿园、学前班、小学,还有少数初中及集体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他们培养了一批建设人才,为新蔡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1998年,新蔡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整顿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2000年后,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特别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新蔡县社会力量办学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强了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减轻了政府办学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形式学校教育的需求,引进了新的教育竞争机制,推动了全县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章幼儿园 清末和民国时期,新蔡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历史记载较少,幼儿教育多为私塾形式(私学)。20世纪7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较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集体兴办。80年代至9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很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私人创办,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较大。截至2000年底,全县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学前班)达到181所(班),其中集体创办79所,私人创办102所(班),有教师543人,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粤教职〔2001〕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4、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二ОО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职业与成人教育政策法规通知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 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 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 第七条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 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 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 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九条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

教育机构制度章程.doc

-1 - 教育机构制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某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民法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校名定为3311学校 第三条本校法定校址:3311某场南侧 第四条本学校经33某地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非营利性的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学历教育,并由33一中作为国家资产委托管理单位控股、吸纳企业及个人入股为股份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培养优秀基础人才服务。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33某地教育局,该校业务纳入教

育局管理与考核中。 登记管理单位:00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2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基础人才 第三章资本结构 第九条本校资本货币资金总额为:万元 第十条本校股份构成为:万元(其中土地亩现行评估价万元),教师20名年工资总额万元。 第十一条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资产均以资产评估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出具权威凭证后方可以定为有效股金。 第十二条本校股东未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风险抵押金,出任董事长须购风险抵押金万元,副董事长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涌现出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也起步较早,如滨海学院早在 1992年建校之初就成立了团委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入驻我区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也都迅速成立了团组织并开展了富有实效的活动。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的工作从整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不能充分发挥,个别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如何贯彻实施团省委“凝聚力工程”和团市委“细胞工程”,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为此,开发区团委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及其团建工作特点 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 自 1992年我区第一所也是全省第一所民办自立职业高中诞生至今,全区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达58所。这些学校按性质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学校10所7所),非

学历学校48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特点我区 58个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有22个是全日制学校,这部分学校的学生数约占全部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学生数量的85%以上,无论是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校舍宿舍等各方面办学条件来看,这22个全日制学校都是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团区委今年召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重点是帮助这22所学校解决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争取通过这部分学校带动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团建工作。综合来看,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团建热情较高,建团率达到100%。今年 10月份团区委在滨海学院召开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22家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代表在参观了滨海学院的团建档案室、团员活动室等团的阵地建设和制度建设之后,反映以前从没想到团建工作可以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现场会结束之后,团区委继续靠上做工作,依次和所有10所未建团的学校进行联系和沟通,短短半个月之内,为这些学校办理了建团手续,配齐了“四册”等相关档案,截止到目前,我区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建团率已达到100%,“六有”团支部比例已达到95%以上。 2、团建工作客观上弥补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的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国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国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教中心及依法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夯实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坚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首问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中小学校都要完善充实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学校领导要始终站在安全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教育局每季度对中小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学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学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安全事故的预案是否制订,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教育是否有规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无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八条各中小学校要在市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交通、城建、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防范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全面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进课堂。做到教材、计划、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条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定期定时进行。各学校要在期初、期中、期末专门进行安全教育主题校会,平时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团会、讲座、演出、校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的第一天定为“安全教育日”,其主要宣传内容是“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防暴力”的“十防”教育。通过学习,使师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各校要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访活动,落实监护人和社会各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保护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公司章程

XXXXX教育培训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X市XX路XXX号 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英语培训:报刊、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教育信息咨询:科研文献、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及交流:户外拓展活动的组织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

案;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任期三年。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经理由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师才是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

教师才是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社会力量办学较好地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可以大大缓解政府办学的压力,使学生入学难、办额过大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遏制。可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办学者思想不端正,目的不明确,行为不规范,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不够细,教师待遇低等问题。其中,师资力量、思想政治工作、老师待遇是直接影响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所在,是社会力量办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师资力量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而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由此可见,教师是对受教育者产生深远影响的关键因素。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必须通过教师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才能实现,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需有一桶水乃至一缸水的道理。尽人皆知,要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的这桶水、这缸水恐怕还需要经常更换,保持新鲜。因此,社会力量办学者必须通过各种政治学习和活动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着社会力量办学的质量的提高,关系着社会力量办学的前途和命运。 良好的师资队伍是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社会力量办学者要确立“以人为本”,“以教师为本”的办学理念。办学者的目的、态度和办学理念必然对教育观念和学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必然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前途和命运。部分量办学者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只要生源好,就能效益高。而忽视了对师资力

量追求的错误思想。师资力量是学校的基础,只有高素质的老师队伍,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学校才富有较强的生命脉力。正所谓:“根深才能叶茂”,“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俗话说:“名师出高徒。”教师的思想、行为、语言、业务能力、气质等影响和制约着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项城有一社会力量办学者办了一小学,邀请我去参观指导。学校一到六年级各二个班,五百多学生,生源也比较好,可师资太差。学校三十几位老师有几个是中师毕业,大部分是高中毕业,还有初中毕业的。可以想像他们的业务能力,文化知识是什么基础,教育教学规律的掌握情况又是如何。这样的教师队伍能教出什么样的高徒?质量评估比较落后,这所小学的结果是“门前冷落车马稀。” 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质量的高低和办学效益的好坏,所以社会力量办学者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促使广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上不断寻求创新和突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充分发扬团结拼博、无私奉献的实干精神;加大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力度。促使教师的知识更新,赶上亲形势,全面提高广大教师的业务素质,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二.思想工作 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社会力量办学成败的重要环节。办学者要时时处处关心爱护、帮助教育教师善于给他们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教师之间要讲团结、讲风格、讲友谊、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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